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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1/4/2010 2:56:15 AM

--  人學的第一定律是人人平等?不是尊卑?

人学的第一定律是人人平等?不是尊卑?

胡祈狗想?

儒家是人学?如何做人的学问?讲究尊卑礼仪的人学?嘴巴仁义道德伦理的人学?

中国传统文化最精髓的人学就是儒家?儒家规定了华人的行为规范?就是贵贱分明尊卑有序的礼仪德政社会人学?

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完全缺乏人人平等的人学第一定律?所以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什么公平和平等可言?

中国社会没有平等?所以华人的机会也缺乏平等?华人没有平等机会?华人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发挥?华人社会的生产力始终难以进步发展?

儒家搞了二千多年的独尊独裁?这是华夏社会的可耻啊?也是传统中国的罪恶啦?

人学的第一定律是人人平等?

不是儒家的尊卑贵贱人学准则啊?

--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1/4/2010 2:58: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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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话语困境

2010/01/03  <--wmnewsfromename--><--endwmnewsfromename-->

<--msg--> 伴随着话语权的争夺实质上是各大国在“软实力”方面的较量。随着军事手段等方式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权力分配中日益受到限制,新兴国家要想获得与之相匹配的主导权和支配权,需要建构自己对国际社会的诠释,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实力不断上升,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对当前国际实力分配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庞大的经济实力要求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必须增强中国的份额和发言权,在国际事务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中国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西方主导下的国际舆论,却发不出中国的声音。凭借着信息技术、金融资本、专业队伍和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国家观察者,已经形成了西方对话语权的垄断。全方位、及时的信息咨询和西方解读主导着受众对世界的认识。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国内一系列重大事件的爆发和日益扩大的海外利益碰撞,西方一些国际媒体在事件报道上的歪曲和恶意批评,充分暴露了中国国际话语权的被动和缺失,这不仅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等横行,导致贸易摩擦和地区防范心理剧增,还日益威胁着中国的海外利益和国家安全。因此,建构中国的话语权,打破西方在国际舆论上的垄断地位,对日益崛起的中国来说,不仅仅是对西方语境封锁的“突围”,减轻国际舆论造成的束缚,还是打造“软实力”,增强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必须之路。

  其实,中国在发出自己的声音方面还是迈出了积极的步伐,央视的中文国际频道、英语频道、西班牙语和法语频道基本可以覆盖全球,在海外推出的“中国卫星电视长城平台”多个地区落户。

  此次由新华社主办的中华新华新闻电视网(英文缩写为CNC)开播,从2010年起向亚洲和欧洲部分地区播出,这个被称为中国版“CNN”定位为 “向海外受众提供中国视角的国际新闻和国际视角的中国新闻”,这是中国为塑造国际形象,提升在国际社会影响力,积极谋求国际话语权而走出的战略举措。

  但打造国际性的媒体,并不仅仅是媒体走出国门。要做到在让世界倾听来自中国的声音,不仅要求国际视角的高度,还需要受众的认可度。如何在受众的认可中实现中国理念的传播,才是构筑中国话语权的关键。

  中国话语权的把握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受众的认可和品牌的影响力。信息时代多渠道的新闻来源和自主的新闻选择权,使受众在筛选信息时更倾向于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的新闻来源。在西方价值观念塑造下的新闻报道在传递新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还潜移默化受众的新闻观。如何使来自中国的新闻得到受众的认可不仅仅要求新闻的尽可能客观、公正,还面对两种不同报道视角之间的理念碰撞。

  CNN、BBC等国际知名的媒体凭借多年的媒体从业和在一系列国际事件上的影响力奠定了在世界范围的认可度。卡塔尔半岛电视台在反恐的大环境下对一系列重大新闻事件的独家报道打造成世界范围的知名传媒。靠国家推动的中国传媒在塑造品牌上面临着更大的困境。既有的品牌传媒控制着世界的舆论,政府主导下的新闻核查制度造成受众心中的官方色彩印象。

  缺乏核心的理念也制约着中国话语权的发挥。“中国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深刻的影响力,但对“中国模式”的解读存在空缺。实质上并不存在的“中国模式”引起世界的解读,除了对中国的发展成绩的欣赏外,还暗含着对支持这种发展的核心理念的探索。“实用主义”理念本身并不能成为一种具有吸引力的价值观。“和谐世界”和“科学发展观”这样官方的说辞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并没有强大的吸引力。找到一种适合的理念既能诠释中国的发展也能得到世界的认同,把它内化为中国话语权的道德支撑,也需要解决。

  话语权的构筑实质上是国家实力的较量。两极格局下,美苏争霸导致世界话语权分割为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美苏在两大阵营中享有话语权的主导地位。第三世界的声音被弱化。冷战后,多极化的格局中,美国、欧洲等凭借自身的实力,主导着相应的话语资源。随着中国的实力增强,其话语资源也不断增多。但中国自身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解决自身的发展,增强国家实力既能在国际话语权中获得优势,同时,话语权的获得还会巩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用中国的声音影响世界,既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也是影响世界的一种途径。

  陆桢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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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1/4/2010 2:59: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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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拆迁之殇何时了

2010/01/03  <--wmnewsfromename--><--endwmnewsfromename-->

<--msg-->于泽远 北京
四川成都市居民唐福珍不久前自焚捍卫自己房屋的惨烈画面令人震撼,但唐福珍以死抗争并没有保住她的房产,只给她留下一个“暴力抗法”的官方结论。

  唐福珍事件是近些年中国拆迁冲突的一个缩影。1950年代中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但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于是,拆迁者的 “暴力拆迁”和被拆迁者的“暴力抗法”不时见诸报端,成为中国社会最常见的社会冲突之一。

  但对拆迁者(往往是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往往是普通居民)来说,这从来就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因为拆迁者的背后,大多巍然站立着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在拆迁这一并不复杂的利益链条上,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但不隐晦,还常常是受益最大一方。

  1994年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 78%降至44%。从1995年到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平均为48%,财政支出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平均为70%。其中,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到全国总收入的20%,却要负担80%基层民生支出。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结成“亲密战友”

  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的原因之一。所谓“土地财政”就是地方政府依靠征收、出售土地维持财政运转和 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数据。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消灭了土地和房屋私有,名义上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城乡土地,实际上主要由地方政府支配。与企业增值税等税种大头归中央财政不同,土地出让金主要归地方财政。同时,与发展其他产业相比,卖地具有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等优势。因此,卖地不仅成了许多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源,也是地方领导创造GDP政绩的一个主要手段。  

  “土地财政”将地方政府紧紧绑在土地开发和房产市场的战车上,使一些地方政府成为房地产价格攀升的主要推手,因为房价越高,土地越贵,财政收入就越高。而要完成“土地财政”,地方政府需要将土地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要将土地卖出一个好价格,地方政府必须给开发商顺利开工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拔掉”拆迁中可能遇到的“钉子户”。于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仅在开发土地、拉升房价这一共同事业中结成“亲密战友”,在拆迁斗争中,双方也团结一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对付少数“钉子户”。

  但近几年像唐福珍这样的“钉子户”逐渐增多。2009年12月14日下午,离官方公告上的强拆期限还有一天,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的席新柱兄弟正在家中休息,一排戴头盔、穿类似防暴服装的男子闯入大门,准备强拆。席新柱立刻将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让强拆人员出去,但强拆人员反唇相讥:“你点啊、你点啊。”

 席新柱点燃打火机,顿时变成一个火人。强拆人员很快就将席新柱身上的火扑灭,并将他送往医院。但席新柱已被严重烧伤,他家的房子在当天下午被拆除完毕。

  唐福珍、席新柱等人“自杀式维权”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暴力拆迁也引发舆论的一片谴责。2007年,经过八年的审议和争论,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当时有学者指出,这一法律的通过将为公民维护房产等私产提供强大的法律武器。但事实证明,虽然《物权法》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暴力拆迁面前,《物权法》根本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几乎起不到保护公民私产的作用,《物权法》被讥讽为“无权法”。

  由于征地拆迁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高层开始考虑修改拆迁条例,规范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行为,遏制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的撕裂和伤害。官方媒体近来抨击暴力拆迁的声音逐渐升高,五名北大学者不久前也公开致信全国人大,要求撤销或修改拆迁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宣称,一旦这一新的条例正式实施,目前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赖以暴力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教授沈岿透露,新条例草案将包括以下内容:民众参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时的补偿标准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拆迁争端的解决方式可以行政复议或申请法院裁定;原则上禁止断水断电断气等野蛮拆迁行为;如果拆迁涉及非公共利益需要,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谈判,只要有被拆迁者不肯搬,开发商就要修改开发计划。

  按照《物权法》规定,政府必须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土地。但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设为借口大肆征收土地,与开发商联手强行拆迁房屋,漠视居民的权利,造成大量拆迁纠纷。为此,舆论呼吁,即使是为公益征收土地,政府也必须通过正常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并给予充分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商业性开发则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沈岿、王锡锌等学者强调,新的条例必须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在商业拆迁过程中,政府要真正地作为裁判的角色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政府和开发商搅在一块。 

遏制暴力拆迁

看到新希望

  新的条例让人看到遏制暴力拆迁的希望。但暴力拆迁今后能否真正受到限制并不令人乐观。首先,新条例从制定到颁布实施,预计需要一年的时间,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可能会在这一年内加快征地和拆迁步伐,争取在新条例实施前尽可能获取土地开发利益;其次,即使新的条例颁布实施,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仍能找到这样那样的借口侵犯居民权利,甚至继续暴力拆迁。

近几个月来,中国各地发生多起以燃烧瓶和自焚等惨烈手段阻挡拆迁的事件,表明暴力拆迁确实有蔓延之势。在官方颁布新的拆迁条例之前,暴力拆迁正加紧上演“最后的疯狂”。而新条例实施后能否遏制暴力拆迁,更令人关注。

  事实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例如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却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在补偿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被征收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这与中国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私有财产得不到充分保护的传统密切相关。因此,即使将来新条例使拆迁程序合法化,也未必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条例将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这一规定的本意是要减少开发商雇人、甚至雇佣黑恶势力进行暴力拆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一些地方政府与暴力拆迁的关系本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将政府从后台推到前台直接协调拆迁,是否会让地方政府拥有强力拆迁的令箭和盾牌,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公正的房产评估机构、司法介入等配套制度,这些显然不是一部新的拆迁条例能够完成的任务。

  但无论如何,废除或修正被舆论称为“恶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种进步。这不禁令人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湖北青年孙志刚当年3月在广州被官方“收容”并遭殴打致死,事件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引发舆论对实施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强烈声讨,同年6月,中国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的死换来一部“恶法”的废止。如今,唐福珍、席新柱等人的自焚行动,也加快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的进程。或许新的条例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憾,或许消除暴力拆迁注定是一场持久战,但正是这些有时非常惨烈的拆迁与反拆迁、公权与私权的较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捍卫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滥权的重要,认识到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从而为消除类似暴力拆迁的行径累积社会基础。

由于征地拆迁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高层开始考虑修改拆迁条例,

规范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行为,遏制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的撕裂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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