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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李原風先生的《談新中國土地公有制與曆史上的土地王有制》一文,頗覺遺憾。李原風先生的文章洋洋灑灑,可見他是個飽學之士,可惜他對中國當前的土地制度的認識流于表面化了,這不是他一個人的毛病,簡直是國人的通病,許多農民尚且對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一知半解,城市人就更不用說了。本人對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下過一些功夫,願作一簡要論述,以爲抛磚引玉之意。
土地改革時期,國家的大政方針是要建設新民主主義國家,因此是實行土地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制度,城鄉皆然。城市民房私有,房地合一,政府進行過私有房屋登記,其中即包括私有房屋和私有宅基地的合并登記。農村私有土地也由農會登記,發放土地證。一九五四年國家制定憲法,除了明确規定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之外,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産資料所有制現四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這四種所有制形式,從文字上看與土地制度無關,實際上難與土制度分離,其理念可以移植到土地制度上,可以認爲土地也是國有制(全民所有)、合作社所有制(集體所有)、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四種形式。
到了1956年,突然一拍腦袋就宣布新民主義階段勝利結束,進入了社會主義階段,并且進行了工業、農業、工商業等等領域的社會主義改造,因此,中國的土地制度必定要發生相應的變革,主要是:
第一、因爲資本家所有制滅失,因此資本家土地所有制随之滅失。但是,單憑這一個變化,尚不會構成城市土地國有化,因爲城市私有民房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并且是房地合一,房和地都歸私人所有,這是沿用1954年憲法的規定;個别地方出台土政策,規定城市土地國有,也就是把市民私有房屋床底之下的土地規定爲國有,我認爲這不合憲,不能視爲有效法律。因此,因爲城市私有房屋合法存在的緣故,城市私有土地得以局部苟全。
第二、農村全部實行集體化生産方式,農民個體勞動者滅失,一般來說,應當造成農田私有制随之滅失。但是,情況遠非如此簡單。農村公社化,農民隻是将主要耕地、耕牛等入社,形成一種公有制,而農民私房(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仍然歸私人所有,受到憲法保護。也就是說,雖然大呼小叫進入社會主義階段,但是,那一部新民主主義憲法仍然有效,無論在城市還是在農村,雖然資本家所有制、農民個體勞動者所有制滅失,但是因爲私房(含宅基地)、自留地等仍然合法存在,以至農村土地私有制得以局部苟全。
在那個不允許資本主義尾巴的特殊時期,高層對于農民私房這下的私有土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的存在感到不快,盡管農民普遍熱愛這些私有的土地。中央爲了解決這一個問題,1962年秋,推出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史稱“人民公社60條”,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産隊範圍内的土地,都歸生産隊集體所有,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這個中央文件把原來農民私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認爲要歸生産隊集體所有,這在法理上是無法站得住腳的,有違憲之嫌。偏偏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将此項中央文件奉爲金科玉律,以爲效力尚在憲法之上,認爲這是中國農村全面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起點,也就是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實行集體化的起點,并在全黨全國各級黨政機構達成 “共識”,可謂謬種流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李理河與潘繼夥宅基地租賃糾紛一案的指複》[(85)法民字第11号]這一司法解釋中,明确規定自1962年秋,中央推出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之日起,即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全面達成之日,這成爲政府、法院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法規,至今無人置疑,足見流毒之廣。出現此類錯誤,是因爲沒有正确和全面地理解《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而是斷章取義,歪嘴和尚念經。因爲,雖然這個中央文件把原來農民私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認爲要歸生産隊集體所有,但有一個前提,就是要先滿足《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上面所說的土地……山林……所有權和經營權,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讨論同意,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如果農民開會表決不能通過,那麽,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山等,仍然維持私有,這又如何能夠成爲農村土地全面集體化的起點?據我所知,沒有資料記載過有人組織農民開會表決,并且在全國農村範圍内一緻通過“農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歸生産隊集體所有”之類的決議,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山等,并沒有發生從私有到集體化的轉變,有些地方的人民公社受到極左思潮影響,未經農民同意,将農民私有的果樹山林強行集體化,文革後給予糾正,做了清退工作。
盡管農村人民公社轟轟烈烈搞了多年,但是,對于農村土地私有制的尾巴——私有宅基地、自留地等遺留問題,中央一清二楚,1975年修改憲法,中央竟然沒有能夠作出農村土地公有制(集體所有制)的明确規定。反而是78年後,罔顧農村實際,公然于1982年修改憲法時立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民私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受到緻命傷害。同樣的道理,因爲城市私有房屋(含私有宅基地)的資本主義尾巴仍然存在,中央1975年修改憲法時也沒有能夠作出城市土地國有的規定,又是78年後,1982年修改憲法時作出了城市土地國有的規定,侵權侵到市民床底——這就是中國土地制度的驚天秘密。
包括李原風先生在内,許多人都說中國農村土地自公社化以後就被收歸國有了,恐怕真相沒有這麽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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