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邦泰 (http://bangtai.us/bbs/index.asp) -- 太平洋兩岸 (http://bangtai.us/bbs/list.asp?boardid=7) ---- 一美國華裔看CNN所面臨的 “法律訴訟” (http://bangtai.us/bbs/dispbbs.asp?boardid=7&id=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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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5/7/2008 1:19:47 PM -- 一美國華裔看CNN所面臨的 “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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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5/7/2008 1:20:14 PM -- 第二:张海明同志和梁美容师,按他们自己所说,是代表13亿中国人起诉CNN。这很不得了,须知这可是全世界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最庞大的“集体民事诉讼案件”(Class Lawsuit)。一个空前绝后的诉讼,完全有资格进入“吉尼斯世界记录大全”的。上网查一下美国的司法历史就知道,几十个人,上百个人,或上万个人集体控告某个公司的民事诉讼,都不算罕见。然而13亿人集体状告一人,一个公司,就我所知,这样的机会简直比宇宙大爆炸的机率都还要低。主审法官是那位我不知道,但我担心他拿到们这个张律师的起诉状之后,第一个反应很可能不是心肌梗塞,便是脑溢血。我在美国数十年,记得大概有2-3次,也曾经有经历过被邀请加入“集体诉讼”行列的故事。最后的一次,偶还收到一个律师楼寄给我的邀请函,他代表上百个客户控告一个股票投资公司,索赔上亿。而我恰恰好也是这个股票上市公司的一个“股票持有人”,所以人家就同样邀请我加入到他们免费的诉讼大军里面去。也正因为有这样的经历,我才对美国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略知一二。起码我知道律师楼必须将起诉书和邀请信送给每一个可能的原告人,在得到他们签名的授权之后,才可以正经八百地告诉法官:他代表张三,李四,王五,马六等等诸多原告人,控告某某人或某某公司。当然这个过程并不十分复杂,可我不明白的是,这13亿人的签名授权程序,难道我们这个张律师已经搞定不成?他是如何搞定的? 第三:既然民事诉讼以获得金钱为最高目的,因此在美国,有个几乎是家喻户晓的金科玉律,是哪怕一个法律的外行人都明白的道理,叫做“不受痛楚,不得赔偿”(No pain, No Gain)。这个法则非常明白的告诉原告:在民事诉讼中,你必须证明自己有“切实的伤害”,(Pain Or Injury)并且还要进一步证明,因这样的伤害,导致了你蒙受了一定数目的经济损失(Financial Loss Or Damage)。你能够证明这两个条件,你才有合法的依据,向被告要求金钱上的赔偿。 这就是说:首先这位张海明律师,必须向法官证明这13 亿人,都因为卡佛利的一句而受到“心理创伤”。这几乎已经和登月的难度不相上下了。接下来,他还要进一步证明:13亿人都因为这样的“心理创伤”,而蒙受某些不可弥补的金钱方面的损失,这个,我想大概,和揪着自己的头发要离开地面的难度有得一比了吧?不知道,到时候这位张律师会以什么样的说辞来糊弄我们的主审法官呢?或许,他应该回去给如来磕个头,求他老人家快快将主审法官变成一个猪八戒不成? 好了,如果将上面这三方面的分析总括起来的话,我几乎立刻就可以预料:到这个13亿人,13亿美元的“世纪大案”,它的结局究竟会怎么样。姑且不要说赢得诉讼,这样案件如果真能通过法官初期审核的阶段,被同意开庭审理话,就已然是一个了不起的伟大胜利。我猜想,大概张律师自己,都不至于蠢到会相信自己的这个案件真的会被法官接受下来,开庭审理吧? 现在要问的问题是:假如他不是一个完全无脑的愤愤族,而且知道自己经手的这个诉讼,完全完全会出现凶多吉少的结局,甚至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就流产的话,那么他为什么还要如此慷慨激昂地“自取灭亡”呢?难道他仅仅是为了图一个“爱国者”的虚名? 这就是我的结论:这个张律师和那个堪萨斯华生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知道自己会失败,另一个则完全不知道。一个明知会失败,却又奋力而为之的人,往往是一个有更大、更长远的生意算盘。这和棋局中有意识的“弃子”,有异曲同工的之妙。 一个失败的美国诉讼,虽然不可能给他在美国带来任何的实际利益,恰恰相反,反倒有可能使他身败名裂。但是在中国大陆,一顶“爱国”的红帽子,却有非常非常高的“含金量”。美国的法官可能很难蒙,但是中国傻瓜却不少。而且,我还可以更肯定地说:在那块土地上,你永远找不到“最傻”的,而只有“更傻”的人。中国稍有智商和地位的人都知道,玩外国人,不过是一个手段而已,而玩中国人自己,才是最后的目的。这点,只有在家乐福门口搞打砸抢的那些中国FF才不明白。 至于其他对CNN的诉讼事件,我觉得不提也罢。前几天好像看到有报导说,北京或西安那里的几个中国律师,也开始联手告CNN了,而且动辄也是好几亿美元的说。当时我一看就乐了:敢情这些家伙的律师执照,都不是真刀真枪地考出来的吧?不是吃来,买来,那就一定是睡出来的,否则怎么连“司法领域”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都没有呢?如果卡佛利此时在中国,他们提起诉讼,那么起码于理上还说得过去。可人家现在在美国,莫不成,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可以管辖到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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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5/7/2008 5:28:1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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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發佈時間:5/7/2008 7:43:41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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