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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受質疑的謝律師為何還是楊佳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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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0 <--wmnewsfromename--><--endwmnewsfrome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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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7月20日《新快報》報道,上海市律師協會昨日表示,閘北襲警案被告人楊佳已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擔任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 說實在話,在楊佳案之前,媒體和民眾似乎都未曾聽聞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律師的大名,但在襲警案案發后,謝有明律師一時成了新聞人物,但其的新聞效應,更多的是來自于對他介入此案的爭議和質疑:《楊佳襲警案,請謝有明律師走開》、《請律師謝有明回避楊佳案》等媒體的評論標題,觀點已鮮明無比。
綜合媒體的質疑,民眾的擔心主要有兩點,一是:楊佳襲擊的是閘北公安分局,而謝律師是閘北分局所在政府──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你會不會一邊看著老板的臉色,老板的酬金,一邊又為楊佳作罪輕或無罪之類的辯護,腳踏兩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更為不妥的是,謝律師見了楊佳后,又對媒體發表了不少明顯不利于楊佳的信息,說楊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准備,在作案當天早上他還以5個包子作為早餐,甚至客串審判委員會──“像楊佳犯罪情節這么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几乎沒什么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 現在看來,這些民意都成了一些人的耳邊風,你說你的,我干我的,謝律師照樣成了楊佳的辯護人,因為是楊佳聘請的么!可是,《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都是擺設嗎?在閘北襲警案中,這些法規就因為是“襲警”而成為了一紙空文而舍“謝”其誰??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之第五節“利益沖突和回避”中明確規定:第七十六條,利益沖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該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有利益上的沖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條,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查証。只有在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而《律師法》第五十條是這樣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証書:(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沖突便會影響司法公正,這是一條極其淺顯的道理。在閘北襲警案中,飽受質疑的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謝有明律師惟一的選擇難道不是回避嗎?如果不是,有關部門又為何視民意為無物,不事先釋疑解惑?此案已經引發了相當多民眾對的質疑和非議,如果還不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來打消百姓的疑問,出現更多的質疑和非議,恐怕也在情理之中吧。 [紅網] [吳杭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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