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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私有化與鄉鎮自治

陳志武



<--内容简介-->
<--正文-->目前關于土地制度的讨論,是先畫了幾個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組織對農村的絕對領導、土地公有制、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轉讓。如果這四個圈圈不可碰,那麽不要說找農村發展專家,即使叫上帝來給中國三農問題出主意,他也可能無能爲力。

  現在讨論農村的問題、尋找解決方案時,大家都喜歡以“如果這樣做,會不會出問題?”來判斷方案的可不可取,所以,也總拿不存在的“十全十美”的方案作爲參照的對象。

  土地私有後會不會有問題?當然會有,但是不是比現在的局面更糟糕?各國的私有制經驗證明——不會。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爲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

  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

  我自己家還在湖南農村,有哥哥弟弟在那�堸�農。我們不能再拿農民去試驗什麽“第三條道路”,而應該在世界各國已經試驗過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間選擇一種。看看今天成功的國家�堙A有哪個是以公有制成功的呢?答案不言自明。

  有些“圈圈”應該碰目前關于土地制度的讨論,是先畫了幾個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組織對農村的絕對領導、土地公有制、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轉讓。

  如果這四個圈圈不可碰,那麽不要說找農村發展專家,即使叫上帝來給中國三農問題出主意,他也可能無能爲力。這就好像去找最好的救命醫生,同時又先規定這些醫生不能用哪些能救命的藥方與藥品。甚至說,“他們大多數不是專家,隻是十足的白癡!”我們反倒應該問問自己:是真的要解決農民的問題,還是隻爲了自己以及權貴的政治前途,借農民的話題爲既得利益說說而已?

  聯産承包制度的建立以及其成功恰恰說明一點:應該讓農民個人的責任感盡量地發揮。也就是說,我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農民自己比官員更知道什麽、以及怎樣做,對自己、對後代更好。

  照這一理念繼續走下去,下一步隻能是把土地産權分回到家庭個人,這才可徹底發揮出農民最自然的責任感。也可以讓農民自願、自發地形成以家族、宗族爲基礎的經濟自助體,也可讓他們自發“計劃生育”等等。如果沒有土地産權私有,這些自發的行爲都很難。相反地,以生育爲例,現在的制度反倒變相鼓勵多生。我所了解的農民,誰都比官僚們更負責任、更爲自己的後代着想。

  如果不通過土地私有等改革盡最大可能發揮農民自然的責任感,讓個人的空間盡可能達到最大,那麽農民沒有别的選擇,隻能事事*國家,也隻能事事怪國家。

  與此同時,農民隻是官方指令的被動接受者:他們隻能聽命于官的安排,也任由官的擺布。一方面我們說官員的權力太大、太不受約束,另一方面又把對農民最要命的東西——土地權控制在官的手中,這讓農民的腰怎麽能挺得直?解決官員權力過大的最起碼的辦法,是減少他們手中能控制的資源,把土地權還給農民。

  十全十美、讓每個農民都好的方案是等不到的。不能因爲幾個不負責任的農民,就要求所有負責任的農民都付出代價。

  制度問題嚴重有人說,上面的“幾個圈圈都不存在‘不可碰’的假設,實際上這幾個問題在80年代就開始碰了”,這可能是我與他們理解的重要差别之一,我講的核心是對行政權力、對官員權力的實質性制約。而他們講的“土地私有公有在學界有争論,但全國農村的實踐沒有什麽争論”,“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統一,在80年代在很多縣市就開始了”,以及“土地的兼并和轉讓在貴州進行了20年了”,這些都是一些“換湯不換藥”的嘗試。

  在政治組織對村、對基層的絕對領導沒有改變之前,如果在這些嘗試中問題不出現,那反倒奇怪了。

  這些實驗都沒有形成氣候一點不令人吃驚。那麽,爲什麽沒有進一步在那“幾個圈圈”上做文章呢?隻要行政權力(官權)、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不受到實質性制約,那些“換湯不換藥”的嘗試,起初對改善農民收入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舉例說,前些年在農村試驗過的農村信用社,當時允許他們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去運作,政府放手不幹預,這聽起來不錯。可是,當掌握大權的村長、鄉長、村支部書記、鄉支部書記開始寫條子,要這些鄉村信用社爲其關系戶提供貸款時,這些鄉村信用社就不好辦了。如果遵命就意味着不良貸款、信用社未來可能要垮;如果不遵命,信用社今後的存在資格可能要泡湯。

  這些權力當然還掌控着許多其他。隻要這種權力結構還在,産權保護、合約權益保護、農民的緻富空間都會非常有限。什麽做起來都是四不象。

  阻礙農民緻富、阻礙農民享受公民待遇的障礙之一是現存的權力結構,而土地公有不僅沒削弱官權,反而加強了,使官權掌握了更多的物質基礎。如果是這樣,減弱官權的答案之一,不就是把土地權還給農民自己嗎?

  如果有些農民選擇把地賣掉然後進城生活,這又有什麽錯呢?如果我們真的在爲他們的權益與福利而努力的話,那麽看到他們境況的改進理所當然是令人高興的。有人可能會說這對留在農村的人不公。其實不是這樣,因爲一方面留在農村的人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積,他們的生産力可以提高,有利于其生産效率的改進;另一方面這些農民也有權選擇把地賣掉進城。要知道,改變中國農民收入的必然出路隻能是讓相當多的農民進城,改爲非農。

  道理很簡單,人們對食物的需求是不會因農業的增長而增長,但非農需求卻無止境,新的技術創造新需求。因此,如果農民選擇把地賣掉進城生活,我們應該恭喜他們,那才是我們爲他們做了一件好事。

  因此,不能再保留維護行政權力、維護城鄉和地區間收入不平等、維護城鄉和地區間發展機會不平等的公有産權基礎了,“還産于民”才對。

  中國農村的根本問題卻是“鄉村社會的官權過剩,民間權力衰落”。導緻這種局面又是由于兩方面原因: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所有财産(包括土地)公有。

  有一點是顯然的:在腐敗盛行的社會�堙A規避腐敗的首要方法是把腐敗所能碰到的資源減到最小。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社會腐敗盛行,同時你又把所有的資源和土地交給他們控制,那麽沒辦法在世界上找到比這更糟糕的組合了。

  在中國農村,現在掌握在官權手�堛爾篞膠釣滮j塊:第一,公有的土地;第二,他們不受約束的行政攤派、各類名目的稅費權力以及行政審批權。隻要這兩塊還不變,農民的鼻子隻能被官權牽着走,“還權于民”和“以民爲本”都不可能。

  上面講的第一塊資源——公有土地——如果能通過土地私有,那麽那些官權就少了牽着農民鼻子走的最重要物質基礎了。而土地又是農民的命根子,沒有自己的土地,他們就隻能求着官權,就不會有“還權于民”。有了“還産于民”才會有“還權于民”。但如果像在一些地方試驗的那樣,隻有名義上的“私有産權”而同時行政權力不受制約的話,那麽真正的“私有産權”會很難,因爲行政權力可随時侵犯你的産權。

  因此,官權是問題中的最關鍵之處。這一點就涉及到政治與組織行政架構這個最關鍵之處。實際上,隻要官員的權力結構不改變,任何意在制約官權的努力都難辦,這也是爲什麽我們前面談到的那些嘗試最終都難以成功的原因。因此,我個人認爲,行政的領導權首先要退回到縣這一級(就像中國曆代皇權都到縣一級爲止一樣),讓鄉村權力真正由農民選舉的人擔任。實現“鄉鎮自治”。

  (作者系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於1/1/2007 3:14:21 PM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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