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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黑老大”遇到更“黑”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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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2007年元旦剛過,本報接到讀者來電稱:“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屬索取黑錢,僅第一被告人熊新興的家屬交的錢就超過60萬元……”。記者目前能調查收集到的收據和銀行單據顯示:在熊新興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屬收取了74萬元“暫存”款。(《中國青年報》1月12日)
熊新興涉黑團夥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列爲督辦案件,也是江西涉黑第一案,在此案中專案組共抓獲團夥成員21人,凍結了1.4億元人民币資産,如此,熊新興稱爲江西的“黑老大”也不算過分,然而就這樣一個“黑老大”,當他入獄以後,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居然可以向他的家屬收取“黑錢”,看來,這法院真的比“黑老大”還黑!
按理說,法院隻能在判決前,最多隻能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向被告人收取一定的賠償金,以作爲對被害人的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但是,然而,法院收取的錢并不完全是被害人的賠償金,而主要是收取的所謂的被告人的“罰金”。九江中院主管财務的王副院長就表示說,熊新興案子的判決是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收了多少都是法律賦予法院的權力。涉黑案件跟經濟聯系很密切,有強大的經濟支持,要在經濟上嚴厲打擊,一般罰金會更多。因爲涉及到侵财型犯罪,要提前要把錢收回來,不能等到判決以後。他甚至還追問道:“等到判決生效以後錢還能收到嗎?早就轉移了,隐匿了。”
好個問題,問得真好,在這追問中,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就樹立了?!法院的違法事實也被這一貌似打擊犯罪的良苦用心的追問中輕輕地抹煞了?!不過,我這�堶掄晹陷X個問題,有求于方家。
其一是“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世界刑事司法的通例,我們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罰金是刑罰制裁措施的一種,而對刑罰必須由在生效判決才能确定。那麽,問題就來了,熊新興及其團夥成員還沒有經過宣判,法院怎麽就能事先向他們收取罰金呢?法院這樣做是不是“先定後審”?這種事先收取“罰金”的做法,難免會給公衆留下案件經過政法機關事先協調早就決定了怎麽處理的印象。
其二是事先收取“罰金”極易給權力尋租以方便。法院收取的“罰金”名義上要上交國庫,但地球人都知道,法院或明或暗是有返還的,因此,收多收少與小集體和個人的經濟利益是直接關聯的。王副院長都知道,罰金在判決後很難收取。那麽,在宣判前就收取的“罰金”的行爲,逃不了用收取“罰金”數額的多少與判刑的輕重進行交易的嫌疑。事實上,李肖霖律師就告訴記者,“法院在一審開庭之後,判決之前,讓被告人家屬選派代表進行‘談話’并要求交錢,說對量刑有意義,還有的被告人家屬被要求交‘理财金’”。李肖霖律師還說:“這種做法,在全國都罕見。”
其三是就算法院有權收取宣判前收取“罰金”,那麽也應當使用正式的票據。、《财政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公檢法工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就規定:公、檢、法、工商部門的行政性收費 ………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級财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否則視同非法收費和罰款。”然而,九江中院開據給被告人家屬的卻是“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 九江市審計局一名工作人員明确地說,九江中院向幾名被告人家屬出具的收據實質上相當于“打白條”。那麽,法院又如何解釋這種不按章辦事的行爲呢?
正是基于這三個追問,我認爲,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熊新興的家屬收取的錢是身份不明的“黑錢”。而法院向“黑老大”收“黑錢”的行爲,我以爲,那是比“黑老大”還黑的行爲,因爲法院乃是掌握公權力的機關,是“保障正義的最後一線防線”,如果法院本身都坐堂收“黑錢”,那麽社會就毫無公平與正義可言,這樣的行爲難道不是比“黑老大”還黑嗎?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着司法權的喪失。”(馬丁語)召集,一些地方法院收“黑錢”已經引起了許多民衆的極大不滿,造成司法權威的流失,什麽時候,一些地方法院能真正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禁止一切亂收費”的規定,重新獲得公衆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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