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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子撞車后撞死人獲刑11年 不服判決上訴 32歲的萬州男子吳某,酒后執意開車送朋友回家,結果撞了人。車上朋友勸他停車送傷者去醫院,他竟開車跑了,結果又撞人。盡管他有自首情節,但市二中院昨日終審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1年。這是為何?且聽法官分解。 案情經過[url=http://www.830suncity.com/]太陽城娛樂網[/URL][url=http://www.830suncity.com/]http://www.830suncity.com/[/URL]
酒駕撞車再撞人
去年5月4日晚,萬州市民吳某酒后開車送朋友回家,行至鄂渝陶瓷市場門前紅綠燈路段時,因違規超車撞向路邊護欄,反彈后與一輛同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摩托車上3人倒地受傷。朋友們叫吳某停車查看,但吳不予理會,繼續駕車前行,在果園路口處將兩名行人撞倒。吳又駛車前行一段后,方才棄車逃離。次日,吳向警方自首。
駕駛摩托車的程某當晚被送進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程某系較大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一審判決
他說11年判重了
去年11月,萬州區法院一審判決,吳某酒后駕車,在發生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的情況下,繼續駕車在公路上沖撞,再次致兩人受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吳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吳有期徒刑11年。
吳某覺得判重了,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構成交通肇事罪,死者程某超載且沒戴頭盔,具有重大過錯,遂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這不是交通肇事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吳某酒后違規駕駛車輛,在導致他人受傷和車輛受損后,不顧同車人勸阻,繼續駕車沖撞行駛,再次致他人受傷,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針對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程某未戴頭盔具有重大過錯的意見,法官認為,經審查吳某違規超車與程某乘坐的摩托車相撞,造成程某受傷且搶救無效死亡。程某是否戴頭盔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沒有重大過錯。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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