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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泰中國論壇台海兩岸 → 既要裡子 又要面子 馬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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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貼心情 既要裡子 又要面子 馬致命傷
中國時報  黎珍珍/新聞分析
眾所矚目的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察官以貪汙罪嫌起訴馬英九。以馬英九長年公認的清廉形象,起訴結果的確讓人意外,但若回頭看看馬英九對特別費到底是公款抑或私款的反覆說辭;這個起訴的結果,也就不那麼讓人意外。
特別費案發生之初,馬英九承認特別費應該用於公務用途,為此還大動作捐款以示清白。不料捐款之舉並沒有發揮自清的效用,反而讓外界質疑他「此地無銀三百兩」。隨著案情升高,馬在第三次偵訊時,開始改稱特別費應屬私款,是首長薪資的一部分。
馬 英九認定特別費屬私款的理由,是因特別費匯到他的帳戶前,都經過會計部門與審計部的核銷程序,既沒有二次核銷,也沒有要求結報,首長可以自行決定用途,相 關單位也「不聞不問」。他並搬出法務部在民國七十年間和去年的兩次解釋,說特別費是給首長的「特別酬庸」、「實質補貼」。
或許正如馬英九及其律師所言,馬英九如果不是認為特別費是他的薪資,怎麼可能如此大剌剌地轉進妻子帳戶?怎麼會大大方方申報財產、抵扣所得稅?又何必再把款項捐出?從較寬容的角度來看,馬英九對特別費「使用時的認知」,確實是私款。
但 特別費的性質是否真如馬英九「使用時的認知」,顯然大有問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即引據,財政部在民國六十六年曾經發函解釋,指特別費不必課稅,因為首長檢 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因公支用」,「非屬個人所得」。而馬英九一再引述的法務部七十年間的函文,內容其實也只是特別費列支標準調整實施,重申特別費是「因公 招待及餽贈之需」,沒有任何「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字眼。
回溯特別費起源,可以更清楚了解特別費是不折不扣「公款」性質。政府遷台之後,取消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只有五院院長仍編列。後來考量各機關首長為了公務,經常自掏腰包或從其他經費項下借支,因此從民國四十一年起,在審計部建議、立法院同意下,各部會首長得列若幹特別費。
為辨明公款用途,立法院當年在總預算案審查報告中還特別加註:「特別費說明欄內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馬 英九為自己辯護的另一項主要論述,在於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將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 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原始憑證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跟馬一樣,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 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這個數字意味著,特別費檢具支用憑據並不那麼難,也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 當作是自己的錢在使用。和馬英九有不同「使用上的認知」者,其實還不少。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並明確舉證,台北市議員李新當初公布首長年收入排行 榜,馬英九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名列第三,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發了新聞稿為馬澄清,指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餽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應 該扣除」。這大概是整本起訴書中對馬最難堪的部分;做為一個首長,馬英九要說他不知道下屬當年是如何替他解釋的,實在太難自圓其說。
馬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對特別費案「心證」過嚴,但這個心證的產生,馬英九其實難辭其咎。「害」馬英九遭起訴的人不是余文,馬英九「既要裡子,又要面子」的態度,才是他在特別費案中真正的致命傷。
發貼IP已設置保密 2007-06-0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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