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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等被告生產及銷售以“七糧液”為酒名的商標侵權一案,舉證期于3月28日屆滿,今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
北京眾緣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因銷售以“七糧液”為名的酒類商品被列為第二被告;寅午寶公司股東高繼朋作為自然人則被列為第三被告。
此前,原告五糧液在起訴書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及銷售以“七糧液”為酒名的酒類產品,并無條件收回在市場上流通的侵權產品,拆除并銷毀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產品包裝;公開賠禮道歉,[url=http://www.wecomesh.com/daibiaochuzhuxiao.htm]注銷公司[/URL],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五糧液方顯然是有備而來,五糧液代理人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劉一宏、蔣及軍律師向法院提交了7組共36份證據,其中有多達數百頁的書證、視聽資料,還有證明被告寅午寶公司生產并銷售了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物證白酒,證明寅午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七糧液”易讓消費者誤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酒有特定的聯系,屬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該白酒的外包裝及瓶蓋上使用了七糧液酒名;瓶上使用“中原七糧液”商標,并突出使用“七糧液”三個字,[url=http://www.wecomesh.com/news/biangeng004.htm]公司變更[/URL]。
被告寅午寶公司代理人盈科律師事務所劉占林律師面對《法制日報》記者提問時說“我們的證據很簡單,只有三個書證”。他提交的證據之一,是由北京順義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寅午寶生產的系列產品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產品質量好,沒有必要去“傍名牌”;證據之二是寅午寶公司企業標準,證明寅午寶公司生產管理規范,目標是做成國內一流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沒必要去“傍名牌”;證據之三是商標使用許可人高繼朋與被許可人寅午寶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證明寅午寶使用的商標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商標。
原告方現提供的大量證據證明:原告生產、經營了五糧液酒,五糧液集團擁有的“五糧液”注冊商標,系我國首屆十大馳名商標之一,[url=http://www.xin-ming.com/]公司注冊[/URL],其品牌價值評估已達526億元,位居我國食品工業品牌價值第一位、民族品牌價值第四位。
原告五糧液代理律師則向《法制日報》記者首次透露,被告高繼朋曾在2005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過“中原七糧液”商標,該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的原因是和五糧液公司的“五糧液”注冊商標近似,使用“中原七糧液”易誤導消費者,但是,被告高繼朋仍然投資設立被告寅午寶公司生產“七糧液”酒產品,并使用“中原七糧液”未注冊商標。
據他介紹,2006年7月4日,吉林省工商局曾就“四糧液”商標和“五糧液”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請示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局作出了《關于“四糧液”是否與“五糧液”注冊商標近似的批復》,[url=http://www.xin-ming.com/]上海公司注冊[/URL]。商標局在批復中明確認定:“四糧液”商標與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五糧液”近似,吉林省工商局據此查處了四糧液生產廠家吉林省天下曉飲食有限責任公司。
本案將在4月中下旬正式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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