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有農民懷念過去的集體化時代?
張鳴<--sk-->
中國計划經濟時代的農村集體化,實際上是在中國國家工業化過程中,將農村束縛在工業化戰車上,*犧牲農民為工業化提供資源的一種制度變革。將農民“組織起來”,主要是為了落實統購統銷的國家策略,在一頭牛身上剝下兩張皮來。在不到兩年的集體化的運動式改造過程中,80 %以上的農戶,是直接從個體農民轉為高級社社員,意味著這些農戶的全部生產資料和一部分生活資料,在一夜之間無代價地“充公”,轉化為集體財產,而集體化的初期,由于嚴重缺乏經驗,集體生產和管理普遍呈混亂狀態“,歸大堆”之后的農民財產損失巨大。如此“過急過快”的轉化,即使這場運動的初衷是良好的,也會造成災難。況且,其初衷并不那么良好。在1950年代的大多數時間段里,農村的集體化一直在高調進行,在規模和公有制的程度上,直線拔高,因此,中國的農業集體化,給農民和農村經濟帶來的損害,其實并不亞于前蘇聯的農業集體化。
可以說,土地改革基本上摧垮了農村社會原有的以宗族為首的社會組織,而隨后的統購統銷以及集體化運動,又摧毀了農村的市場網絡以及相應的經濟組織,集體化之后,中國農村原有的組織基本上不復存在,農民被統合進政社合一的國家組織中,成為“國家農民”。為了維持這種供給貧乏的集體生產和生活,不斷的政治干預和階級斗爭氛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集體化時代,農村的生活,勢必保持一種政治性的緊張狀態。
不過,嚴酷的階級斗爭氛圍固然緊張,生活也很艱辛,但農村的干部群眾,在生活待遇上,卻基本上處于一個平面上,即使有污點的干部,也僅限于“多吃多占”,加上人群中又有成分不好的“*民”墊底,一般農民的心態,還比較正常。同時,由于城鄉整體結構上的高度統制化,“群眾專政”的威力,也使得社會治安狀況良好。所以,這一時期的鄉村秩序,還是相當穩定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60年代以后,隨著人民公社制度的趨于穩定,生產上小單元結構(隊為基礎)制度化,而且國家在人民公社的整頓方面,漸次投入了相當大的精力。從某種程度上,政社合一的農村體制,逐漸衍生出了部分的社會功能,部分地取代了農村原有的社會組織的功能。國家在農村建立了雖然是低層次,但卻相當普及的農村教育和醫療體系。由于不斷地有在各種政治運動中失意的城市知識分子被下放到農村,還有“文革”中后期大規模知識青年的下鄉,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村的文化狀況,特別是在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部分知識水平比較高的外來人填充到了這些崗位,使得一部分農村的衛生和教育體系的有效性有了很大的提高。至少在一部分的農村,農民生了病,可以得到初步的治療,哪怕僅僅是針灸、拔火罐、偏方、吃草藥,但畢竟有人管。農村的教育也類似,教育的普及,使得農村的小學中學全面開花,師資設施都跟不上,加上文革期間制度上的原因,教學秩序也沒有恢復正常,所以,教育水平普遍不高,但不排除部分地區由于下放知識分子以及部分老三屆知識青年的參與,農村中小學反而擁有比同一時期城市學校更好的教育質量。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村集體化之后的農村社會,在經歷了有國家無社會的狀態之后,公社體制部分地開始有了一點社會組織的色彩,這個變化,主要出現在大躍進失敗之后。農村人民公社的基層干部發現,完全無條件貫徹上級命令,如果出現不良的后果,往往得由自己來承擔,他們開始變得不那么聽話了,公社體制出現了微妙的地方性變化,在有些擁有強人的生產大隊,這種變化就更明顯,對上級的暗中抵制和地方或者基層社區的保護傾向,在很多地方都冒頭,每每令中央政府感到撓頭。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的農業學大寨運動,實際上是具有消滅地方主義的意圖的一種嘗試。
文革結束后推行的農村改革,真正的意義在于解開束縛,本質并不存在多少制度創新的意義。但由于束縛得太緊,而且時間太久,所以一放開,在大部分農村都產生了巨大的能量。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基本解決了困擾國家多年的農民的溫飽問題,也極大地促進了城市經濟從“文革”中的停滯中復蘇。
在農村改革最初年月,是農村凱歌行進的時段,由于城市改革暫時還沒有展開,一時間農村的變化很是吸引城里人的注目,媒體上連篇累牘地都是農民富裕生活的報道,農村“萬元戶”,成了那個時期最耀眼的“明星”,令人艷羨。不過,與此同時,隨著政策的落實,大批的知青和各種下放乃至發配到農村的人紛紛返城,由于這些人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農村技朮含量比較高的職業,一時間農村的文教、衛生等崗位出現了空位的恐慌,從而導致農村教育、醫療、農技推廣等行業的退化,這種退化從那時開始一直沒有停過,直至發展到今天農民缺醫少藥,教育萎縮,農業技朮推廣停滯的狀況。可悲的是,在這個變化過程中,前一個充滿陽光的場景,往往遮蔽了后一個不那么陽光的景象,使人們忽略了一個非常嚴峻的事實:盡管人們感覺農村富了,但這個富裕的農村,不僅沒有擋住知青和下放人員返城的腳步,也沒有吸引城里人來到農村尋求好日子。這實際上預示著在新一輪現代化浪潮中農村被拋棄的命運。
果然,農村改革的好日子,沒有延續太長的時間,去除束縛帶來的活力,不可能持續很久。在市場面前,那些先富起來的農民,除了少數弄潮兒,能抓住轉型時期的機遇,把自己的事業做大以外,多數人由于既缺乏信息,又沒有協會的保護,往往在市場面前損兵折將,甚至重歸貧困。而一般的農民,在吃飽飯之后,更是沒有多少發展的余地,何況還有不少地區連溫飽問題也沒有解決。
此后,農村改革,在土地承包的大框架內,很少有進一步的作為,而在這個過程中,農民自發的改革,在某種思想傾向的影響下,往往趨向于把原來的集體財產分光。而撤社改鄉的行政改革,使得農村基層政權,在理論上退出了經營領域,改變了職能的鄉鎮政府,對于“純粹”的政府該做什么,基本上沒有思想准備,因此逐漸演變成只管征糧收稅的機器。跟傳統時代一樣,凡是基層負責稅收的政府,在收稅的同時,必然要加增稅收附加,以滿足地方所需,以及官員本身的需求。而隨著城市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作為經濟發展的發動機,特別有沖動推動工業化,自然而然要加強對本地農村的索取(因為缺乏其他的資源),這樣一來,農村正稅之外的“費”,逐漸加增,變成了農民的沉重負擔,也導致了農村基層政府和農民關系的緊張。而此時的農村基層干部們,跟原來集體化時期不同,他們處在一個喪失了全能主義制度框架的環境,既缺乏原有的意識形態的武器,也沒有必要的工具(比如民兵和婦、青組織),喪失了動員的能力,也喪失了道德的感召力,為完成征收以及上級政府下派的各種任務,只能乞靈于強制手段,甚至求助于黑社會組織,如此,只能使政府與農民的關系向負面發展。農民和基層政府的這種緊張狀況,直到實行農業稅減免之后,才有所緩解。
更為嚴重的是,基層政府(包括村委會)在退出生產經營領域之后,隨著集體財產的流失,農村的公共事業逐漸處于無人管理的放任狀態,水利失修,道路泥濘,公共衛生退化,社會治安狀況惡化,農村原有的調解機制喪失,人與人之間糾紛增加,舊的小單位的控制調解機制失靈,新的法治化機制尚未建立,農村的世界出現了所謂的“原子化”狀態。農民需要新的整合機制,需要新的合作組織,但卻苦于缺乏相應的資源。
在文化上,此時的農村處于舊傳統復辟,資源缺乏,新傳統消退,慣性猶存的狀態。嚴格地來講,此時的農民,已經不知道用什么文化來統領他們的精神世界,想合作沒有談判的工具,想抗爭缺乏適當的話語,不得不依賴親緣和地緣,但又不完全能*得住。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村的宗族和宗教的復興,實際上是農民的一種自救性的應急反應。
進入1990年代以后,新一輪的現代化起步,城市化的步伐加快,農民迅速地被卷入其中,除了少數地區可以原地進行城市化革命之外(比如部分的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地區),大多數農村都在這個浪潮中被邊緣化,僅僅作為城市勞動力的供應地存在。農業在這一輪的現代化浪潮中的份額越來越小,農民在土地上致富的可能性也隨之降低到最小,在農民稅費沒有減免的時代,很多農民甚至需要在外地打工來繳納稅費。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功夫里,現在的中國几乎已經找不到沒有外出打工的村庄。然而,在進城之后,農民反而更加深切地體驗到了被邊緣化的悲哀,被歧視、凌辱、排擠的體驗,日復一日地刺激著外出和沒有外出的農民,使他們感覺到自身的無助和卑下。無論在農村還是進了城,農民在切身的醫療、教育和養老問題上,都處于無人過問的狀態。農民的孩子上不起學,即使上了學也進不了好的大學。農民有病看不起,農村衛生院,大體癱瘓,新的合作醫療,在目前的醫藥體制下,又無法推行。至于養老社會保障,在農村根本無從談起。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農民中出現懷念過去時代的情緒,其實并不奇怪。這種懷舊,并不意味著過去的美好,而只意味著今天存在新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恰好跟過去的某些“優點”存在著反差,畸形地兩兩對照。
顯然,現在的農民需要互助合作,需要組織化的資源來改善自身的狀況,既可以跟外界談判,維護自身的利益,又可以自我約束,遏制農民的自暴自棄的違法行為。但是,農民的組織化,只能在現代化和城市化的前提下來談(盡管城市化并不那么美好),不可能脫離這個大背景。回歸計划經濟時代的農村再集體化設想,是荒唐的,因為沒有任何政府能夠負擔得起再次剝奪農民的集體化的代價。*建立農村合作社,搞生態農業,維持城鄉二元結構,避免城市化的惡果的設想,也是烏托邦里的貨色。因為現在的城市居民,多數還無力承受所謂“生態農業”的果實(因為太貴),因此生態農業,即使有城市知識分子參與和幫助的生態農業,也無法使較大范圍的農民獲利,哪怕遲滯一下農民進城的腳步。
所以,現在農民的組織問題,實際上是兩個,一個是進城農民的組織問題,一個是留在農村的農民的組織問題。由于現在的情勢已經發展到這樣一個地步,進城的農民無論從事何種行業,都是城市所不可或缺的,而且進城的農民也不打算離開,他們中相當多的人,已經無法適應農村生活,基本上已經變成城市人了。由于這一部分農民,實際上是農民的主干成員,因此,進城農民的組織問題,要更緊迫些。也就是說,他們更需要自己的組織來代表他們自己,也需要組織來自我約束。
農民需要組織,但農村的組織,無論是傳統的宗族、鄉社,還是各種形式的宗教團體,或者現代意義上的NGO組織,農村的合作社,只要對農民的生存狀況有改善的作用,就都是合理的。但前提是,農民的組織包括各種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都應該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而不是政府的或者其他什么人的工具,這些組織的充分的合法的發展,才可能真正消除那些令我們某些熱心改革者頭痛的懷舊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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