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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 2011年1月1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了國務院第589號令,公布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財政部門收到支付申請后依法支付,并規定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要對1995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妥善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按照國家賠償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要求,在《辦法》規定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管理制度改革情況,研究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經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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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是一部專門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進行規范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在規范化、法治化方面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對于依法開展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申請、支付等工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權利的順利實現,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條例》共14條,對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安排、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支付程序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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