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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泰中國論壇珠江兩岸 → 何清漣:“原罪”之争後面隐藏的社會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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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貼心情 何清漣:“原罪”之争後面隐藏的社會緊張
“原罪”之争後面隐藏的社會緊張
何清漣
何清漣<--内容简介-->
<--正文-->

從去年11月開始至今波瀾未止的民企“原罪”之争,與其說表達了社會輿論的不寬容,勿甯說顯示了社會緊張程度。

我這樣說,并非無的放矢。我細看了不少讨論文章,發現衆多讨論者在談論這一問題時,大都以自己設定的概念内涵與外延爲出發點來評議。也因此,在這些言論當中,除了“原罪”二字相同之外,“原罪”指涉的行爲從改革初期的個體經營變爲90年代中後期的各種經濟犯罪,帶有 “原罪”的主體也從“民營企業家”漸次演變爲“富人”。說直白一些,在這場讨論中,論辯雙方所要反對與捍衛的人,其實已經不是同一群體;雙方指責與捍衛的行爲,其實也已不是同一類型的行爲。

比如,胡德平在2006年11月17日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他談論的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演變與民營經濟發展的關系;二是民營企業家“第一桶金”的來源──從文章内容來看,他談的“民營企業家”應屬于早年個體戶這一群體;三是胡德平談論的是80年代民營經濟初起、中國未有相關法律法規之時,民營經濟那種“看見綠燈趕快走,看見紅燈繞着走,看見黃燈搶道走”的行爲。

但随着讨論範圍的擴大,這些問題已經改變了内涵與外延:

其一,民營企業積累“第一桶金”之時的行爲,亦即它們在改革初期各種相關法規法律還未出台時的随機變通,在讨論中變成了法規漸漸完善之後的90年代資本市場上的各種違規行爲、偷稅漏稅、貪污腐敗、房地産開發在土地審批過程中官商勾結的不法行爲,甚至還包括前身曾爲國企經營者的民營企業家通過謀取國有資産撈到的“第一桶金”。本來,前一類在改革開放之初無法可依狀态下的行爲,按照法治國家“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已經無需追查;而後一類卻是今天中國“依法治國”前提下必須查禁并繩之于法的行爲。将兩者混在一起讨論,除了将問題攪得更混亂之外又有何用?比如改革開放之初,許多個體戶依*從上海、廣州販運服裝淘來的“第一桶金”,與後來那些在股市上搗鬼圈錢,以及官員與國企經營者通過國企改制淘到的“第一桶金”,其道德涵義完全不同。

其二,一些讨論當中,将“民營企業家的第一桶金”這一概念擴大到“富人的第一桶金”。這樣一來就更加無法讨論了。中國富人的組成極爲複雜,既包含官員,也包含企業家,個體戶、演藝人員、體育明星。這些人的财富來源有幹淨的,也有不幹淨的。比如演藝人員與體育明星的财富,大都是因爲其特殊才能滿足了市場需要,通過市場掙來的,恐怕難以将“原罪”二字加諸其上。而民營企業家的财富,隻要是通過正當經營掙來的,也無什麽 “原罪”可言。即使一些企業家通過與官員結納而獲得某些資源與便利,那也隻能具體到獲得資源本身是否違法來讨論,而且這類事例更需要讨論的是如何改變政府掌握資源分配大權的格局,糾正官員的行爲,堵絕腐敗産生的根源。

所以,在有關“富人原罪”當中,隻剩下官員與銀行行長(包括職員)貪腐而得的巨額财富,以及“企業家”通過違法犯罪積累的“第一桶金”,這些問題連帶那些依*走私、拐賣人口、經營黃色産業、偷稅漏稅、資本市場上的違規操作等等,都不屬于道德上的原罪問題,而是其本身就是違法犯罪。一個政府如果連這些犯罪也要寬宥,那就沒有執政資格了。

這樣一場指涉主體與行爲極爲混亂的讨論,居然能夠熱烈起來,隻能說明兩點:一是中國人可以自由讨論的話題嚴格受限,一旦逮到一個可以發揮的題目,許多人就禁不住要踴躍投入──談到這點并非虛言,因爲這場本來開了一條門縫的議題馬上又被中央叫停,可見中國人在言論方面享有的空間實在太小;二是中國人當中積聚的社會仇恨非常強烈,而精英層當中的弱勢者──民營企業家群體就成了大家宣洩怒火的靶子。

其實,中國今天的問題是中國市場的守夜人──政府對經濟的全能幹預以及對資源的掌控所造成的。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從經濟活動中退位,不要再讓這種便于官員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的“轉型期”無限期地延續下去。政府隻當規則的制定者與市場經濟的守夜人,對違法者一定要追究。但這一點恰好少有人涉及,因此這一讨論就成了一種找不到出路的讨論。主張不加區别一律寬宥所有犯罪者,無非是奉行“赢家通吃”的叢林規則;而主張不加區别追究“富人原罪”者,無非是效法當年共産黨打土豪分田地的故智。但那把戲再玩一次,難免乾坤翻轉,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如今的共産黨高官頂不濟與當年國民黨高官一樣,逃到海外當寓公,苦的還不是老百姓?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於2/14/2007 1:59:12 AM編輯過]
發貼IP已設置保密 2007-02-1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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