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8年,法國杰出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明確指出︰“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1953年,丹寧在他的<變化中等法律>一書中指出,英國憲法的特征就在于︰自由和責任是平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衡的,既不能濫用權利和自由,也不能不承擔義務和責任。他認為法官的責任在于使自由和責任之間的天平平衡,使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天平平衡。
1981年,英國法官丹寧在他的自傳<家庭故事>中談到了他自己的哲學︰1,實現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3,相信上帝。丹寧關于自由的定義從法律角度不斷強調,“個人的自由必須用個人的責任予以平衡”,並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平衡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