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报道:马英九喊“胡锦涛万岁”? 民进党赔钱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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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联合报报道,民进党制播台北市长马英九喊「胡锦涛万岁」等电视广告挨告案,台湾高等法院昨天推翻一审判决,改判民进党败诉。
高院判决民进党和当时文宣部主任杨孟勳,应赔偿马英九新台币一百万元,并在联合报等四家报纸头版刊登道歉一天。全案仍可上诉。
民进党在二零零三年十月间制作名为「全民公投-催生台湾新宪法」的电视广告,内容将马英九不在场、民众自行悬挂中共五星旗画面,连结到马英九参加升旗典礼被群众围绕相互交谈的画面,并将马英九高呼「中华民国万岁」变造成「胡锦涛万岁」的画面。
马英九认为该广告意指他嫌弃台湾、巴结中国大陆,更影射他出卖台湾、背弃“中华民国”,侵害他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遂向当时的民进党主席陈水扁、秘书长张俊雄和文宣部主任杨孟勳,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民进党剪辑向民视购买的新闻影片,搭配「再怎样嫌弃台湾也不用这样巴结中国」结论,以凸显目前国家认同之混乱,并宣扬陈水扁催生台湾新宪法,让台湾成为正常完整伟大民主“国家”之理念,传达其催生新宪之意念,属言论自由保障之范畴,判马败诉。
不过,高院委由政大广告系为该广告监定结果显示,广告内容经过剪辑、移植,已背离原来新闻事实,有些画面马英九甚至不在场。
合议庭认为,民进党明知马英九与「中共五星旗」、「胡锦涛万岁」等行为或画面无关,却在制作该广告时予以移置剪辑连结,难辞故意或轻率、疏忽的过失责任。
高院判决更指出,目前固因统独之争,政治立场认知不同,但以「中共五星旗」、「胡锦涛万岁」为广告内容,其目的在表示马英九「亲中」、「不爱台湾」,乃众所周知之事;广告播出后,一般民众、乃至民进党人士,普遍认为该广告确足以使马英九在社会上之人格评价受到贬损,显见该广告主要在误导民众对马英九产生负面形象,对马原本声望必有减损、信誉势必因此低落。
高院认为,马英九为公众人物,民进党为执政党,该广告在电视上播出两百四十次以上,审酌其伤害程度,判决民进党及杨孟勳需赔偿一百万元,并在报纸刊登一天的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