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对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高智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高智晟撰写并在“大纪元”、“看中国”等互联网站上发表《高智晟三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这个政权从来没有停止过杀人》等9篇文章。在文章中,高智晟采用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间,高智晟还在其家中等地,先后10次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希望之声”等的采访,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谈话录音,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资料登载在这些媒体的网站上,供他人收听或下载。
被告人高智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多起犯罪行为,并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智晟采用撰写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等方式,诽谤、煽动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高智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开庭三日前,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先期公布了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法院宣判时,高智晟的家属到庭旁听。
本案庭审期间,法院向高智晟送达起诉书时,即明确告知其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诉讼权利。高智晟表示他本人就是律师,不需要再聘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也不同意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在此情况下,法院为保证高智晟的诉讼权利,仍依法为其指定了两名辩护律师,高智晟表示接受。在庭审中,高智晟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两名指定辩护律师也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
高智晟,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