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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要求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外國通訊社須新華社批准
發佈時間: 9/11/2006 1:22:58 AM 被閲覽數: 97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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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
  外國通訊社須新華社批准
 

● 葉鵬飛(北京特派員)
  新華社昨天發布《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管理辦法》,以“促進新聞信息健康、有序傳播”為由,要求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經新華社批准,并由新華社指定的機構代理。外國通訊社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招攬新聞信息用戶(應指中國的媒體機構)。
  這是中國官方限制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采訪的措施之外,首次針對外國媒體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提出明確管制。
  《辦法》也規定,中國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應當與新華社指定的機構簽訂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訂用、編譯和刊用外國通訊社的新聞信息。
也適用于
港澳台通訊社
  同時,中國媒體機構在使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時,也被要求要注明來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這項要求據稱是為了保護外國通訊社的知識產權。
  《辦法》也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的香港、澳門、台灣的通訊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訊社性質的新聞發布機構。
  《辦法》一旦實施,新華社將成為中國媒體機構采用外國通訊社訊息的唯一管道,預料官方對境外訊息的審查和管制也會更加方便。
  按照規定,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的新聞信息有選擇權,發現含有被禁止發布的內容,將予以刪除。
  “被禁止發布內容”范圍很廣,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國家榮譽、利益﹔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和傷害民族感情﹔散布虛假信息,擾亂中國經濟、社會秩序和破壞中國社會穩定﹔宣揚淫穢、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含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對于違反規定發布、使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以及代理機構違反規定的行為,《辦法》規定了處罰措施,其中包括對違規外國通訊社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暫停特定內容發布,乃至暫停或者取消發布資格。
  《辦法》規定,新華社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例如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將給予紀律處分。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的法源來自2004年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報道稱:“新華社作為國家通訊社,是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的法定授權機構。”
  《辦法》自昨天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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