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走出法庭回家
(北京时间2009年6月16日 转载)
来源:人民网
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16日上午,巴东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新华网6月16日电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我看邓玉娇案——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的尊严
海媚博客
提笔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免有点惴惴不安,我担心在人们群情振奋的时候,我不合时宜的论调,遭到道德义士们的围攻。事实上,我也因为说了一些不利于邓玉娇的话,已经遭到一些人谩骂和指责。可见,在邓玉娇案上的道德倾向是不能含糊的。但我仍然想给人们的道德激情泼一点冷水,用理性的思考,拨开附加在案件上的道德想象,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邓玉娇案引爆民情,已超乎案件本身,其中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人们赋予了邓玉娇----一个处于下层贫民女子和权贵的代表邓贵大无限的道德想象。把这个普通的案子,想象成贫民女子反抗权贵的正义抗争。于是,这个巴东警方所宣称的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变的扑朔迷离。
人们不相信警方,质疑警方,质疑政府、质疑我们的制度,质疑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一切,期待着符合自己心理期待的真相,呼吁、谴责似乎越来越偏离事实本身,它后来的演变,已经上升为对整一个制度的控诉。
然而,冷静下来,在这些道德激情的背后,有多少是忠于事实的理性思考?
夏霖律师介入此案后发布的《控告书》,我似乎嗅到了“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味道。
邓贵大是一个小人得志的官员,邓玉娇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女子。人们赋予邓玉娇“烈女”“英雄”等道德桂冠,而我更愿意把她的遭遇仅仅看作是一个普通的悲剧,这种悲剧实在是太多了,而邓玉娇案件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在于舆论的推动,而悲剧本身也应该有邓玉娇本人的因素。在这个案件里,我不赞成把她完全当作无辜者看待,她本人也应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她无意成为英雄,她的行为只是那时那刻在遭受羞辱之后的本能反抗,并不是一种自觉的意识。赋予她身上的美名,我以为都是“正义之士”自己的移情和借题发挥。
人们用自己的想象打造案情,试图推论出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的纯洁女子;而邓贵大则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贪官污吏,借着这样的想象而不断抒发着自己的道德正义,其实这不过是老套的经过加工的卑贱者道德高尚,尊贵者道德低下的逻辑思路。
贪官固然可恶,但是,涉及人命岂可用道德理想代替法律?
三个男人欺负一个女子,这是邓贵大之流的可恶之处,但是,当一个弱者拥有了“武器”----水果刀,弱者就不再是弱者。
邓贵大是政府官员。公务员进出娱乐场所该作何处罚,这是另外一会事。但他和邓玉娇的纠纷,属于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的矛盾,而不是所谓的官民矛盾。人们在意他的身份,强调他的身份,是对贪官的憎恨,但是作为事件当事人,他只代表他自己。
生命价值原则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原则,个人可以把尊严看的高于自己的生命,但不能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当一个人确实要采用杀人的方式保护自己或无辜时,必须确定自己或他人已经受到生命的威胁,必须尽量确凿无疑地断定侵犯确实企图杀人。某人侮辱别人、令人恼火、令人生厌、低贱下流等等,均不足以构成要夺其生命的理由。即便有人偷了你的东西,破坏你的生意或败坏你的名声,也不应当杀死他。一定要有某种明显行为表明对你或别人的生命构成了实际威胁。
人们有权保护自己免受人身侵犯,例如遭遇强奸或严重的永久性伤害。但是首先要尝试用和平手段免除伤害,只有和平手段用尽无效的时候,才可以进一步采取激进的手段。
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是每个人的责任,这是法律、道德的底线,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原则.强调杀人理由超越法律的正当性,也许可以发泄我们的愤怒,但是,它也很容易被道德情感操纵,走向正义的反面----暴力的不断循环。
6月16日上午11時,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鄧玉嬌在法律上由此徹底恢複自由身。
據旁聽人員介紹,庭審于上午8時30分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開始進行。鄧玉嬌頭紮馬尾辮,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褲,出現在被告席上。她身體略顯虛弱,但精神狀态還算良好。整個庭審期間,鄧玉嬌說話不多,聲音也比較小,但思路很清晰。
6月16日,鄧玉嬌(右)在庭審後接受記者采訪。新華社記者 郝同前攝
6月16日,鄧玉嬌在法庭上。新華社記者 郝同前攝
根據出庭公訴的巴東縣檢察院檢察員許雪梅、楊玉蓮宣讀的起訴書,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酒後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欲去水療區做“異性洗浴”。黃德智發現 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鄧玉嬌後,進入房間,向鄧玉嬌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玉嬌稱自己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并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
随後,鄧玉嬌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玉嬌遇見了KTV區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将她誤認爲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之事,并與唐某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
黃德智緊跟鄧玉嬌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貴大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玉嬌拒絕爲黃德智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德智一起對鄧玉嬌進行辱罵,拿出一疊錢炫耀并朝鄧玉嬌面部、肩部搧擊。
鄧玉嬌稱有錢也不陪浴。經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玉嬌欲離開休息室,被鄧貴大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貴大、黃德智解釋鄧不是水療區服務員,并讓鄧玉嬌離開休息室。
鄧玉嬌欲再次離開,鄧貴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站起來從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後。鄧貴大再次用力将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雙腳朝鄧貴大亂蹬,把鄧貴大蹬開,并站起來。鄧貴大再次撲向鄧玉嬌,鄧玉嬌持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緻鄧貴大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德智上前阻攔,亦被鄧玉嬌刺傷右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巴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鑒定:鄧貴大系他人用銳器緻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黃德智右臂爲輕傷。
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起訴書載明: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玉嬌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爲:“鄧玉嬌爲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認爲,鄧玉嬌在制止鄧貴大、黃德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緻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21條、第23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于鄧玉嬌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玉嬌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爲鄧玉嬌做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爲是适當的、适度的,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玉嬌的行爲同時也符合《刑法》第20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
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後,法官于上午10時30分宣布休庭。經過合議庭合議後,法官于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玉嬌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該判決對檢方的指控基本認可,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也部分予以采納。
據《财經》記者了解,巴東縣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納50餘名旁聽人員,但庭審僅有新華社、人民日報、湖北衛視、恩施電視台、長江巴東網等八家媒體被允許旁聽。對其他媒體的旁聽申請,巴東縣有關當局以旁聽證已經發放完畢爲由婉拒。
從早晨7時許,巴東縣法院門口就開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審結束,大約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圍觀。巴東縣有關部門特意在法院門口及街道兩旁,布置了警力維持秩序。
判決後,維持秩序的警察開始勸說大家散去。至記者發稿時,巴東縣法院門口仍有群衆聚集,但秩序良好。
新聞回顧:湖北巴東一官員用錢抽打女服務員被刺死
長江商報5月12日訊 前晚8時許,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與一女服務員發生争執,該服務員用修腳刀将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當地政府高度重視,于當晚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至昨日下午3時許,負責該案調查工作的巴東縣公安局一宋姓副局長稱,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不便于透露更多細節。據了解,死者名叫鄧貴大,今年44歲,是野三關政府招商辦公室主任;另一名傷者叫黃德志,以前是該鎮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調到招商辦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員也是鄧貴大的同事,他們三人均在同一間辦公室。
據了解,雄風賓館夢幻城是野三關一個休閑娛樂中心,有員工數十名。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鄧某已被警方控制。鄧某今年21歲,是野三關鎮竹園坪村人。
據野三關鎮一位退休幹部稱,雙方争執可能是因事發前鄧貴大向鄧某提出特殊服務要求,遭拒後,鄧貴大從懷中拿出一沓錢抽打鄧某的頭部,由此引發了命案。目前,這一說法尚未得到警方證實。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等上书: 邓玉姣无罪
(北京时间2009年6月16日 转载)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并周永康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并王胜俊同志: (博讯
关于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一案,6月13日下午4时45分,Google搜索有 3,020,000 项符合查询结果,同时,在百度找到相关网页约4,270,000篇,也就是说互联网上有三、四百万人次关注这个案件。而从我们掌握的包括纸质在内的媒体舆论,同情显然完全在邓玉娇方面。
从媒体的报道情况看,我们认为,该案性质是严重的(特殊服务,即性服务),而女方不予以性服务而强制性服务者应以强奸罪论处。
该案在社会曝光后,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大多数网民和群众对于当地政府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公然存在“梦幻城”这样的性服务场所,表示了不满和反感;同时,对于少数地方干部要求性服务的腐败行径,表示愤慨和痛恨;而对于类似邓玉娇这样敢于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表示了极大的支持、赞同和歌颂。联系到此前媒体透露的有人侮辱、奸污幼女而被害人忍辱不敢抗争的案例,就愈发歌颂和敬佩邓玉娇的防卫行为,许多人称邓玉娇为“抗恶女侠”、“抗暴巾帼”、“当代秋瑾 ”,还有人表示“想起了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有些网民还对全国妇联对邓玉娇案件不明确表态,表示了严重不满。
媒体透漏,巴东县公安局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承认邓玉娇是防卫行为,而邓贵大又有朝邓玉娇头部“扇击”和“拦住”、两次“推坐”的行为,就是暴力强制的行为,那么,就应该以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是无罪的。
从另一方面看,邓贵大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对死者是不追求刑事责任的;而黄德智已被开除党籍和撤职,并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治安拘留;邓中佳查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不良影响,被撤职和解除聘用合同。从这样的处理结果看,已经认定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行为是违法的。
邓玉娇对于违法行为的防卫就具有其正当性,而邓贵大等人违法侵犯的犯罪客体,无疑是邓玉娇的性权利(妇女不愿意而强行与之进行性行为属于强奸行为,其中又分为既遂犯、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即行为状态之别,行为无论进行到哪种状态,都应认定为强奸犯罪,而状态的区别只是量刑时考虑处刑轻重的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和犯罪性质的问题),按照刑法理论,在这种特定场景下,除认定强奸行为外,是不可能做出其它解释的。所以,应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至于作为年轻女子的邓玉娇,事前买水果刀的问题,这是她所处环境中防身的必要,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预谋,而是一般的防御行为。假如这一情节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过虑,那么,就不但不鼓励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当然我们不能也绝不会像美国那样允许私人持枪)。
关于邓玉娇失眠吃药的问题。假如是精神不正常的话,那就更不能负刑事责任了;而事后她自动报案行为说明,她的精神肯定是正常的,是正当防卫行为。
总之,此案的审判关系到政府和国家干部的形象、共产党员的形象,而直接关系到的是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是对司法公正与否的一次检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呢,还是曲解法律来败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维护少数腐败官员的形象呢?
此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情绪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
据媒体透露:巴东地方法院将于6月16日开庭审判。本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该案,从一定角度来说,应该属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了,请领导同志慎重对待和周全考虑。在你们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指定管辖或者作出司法建议。
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上书人:
共产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巩献田
共产党员、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李成瑞
共产党员、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马 宾
共产党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周光春
共产党员、原中国银行副行长 詹 武
党的七大代表,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 柳运光
共产党员、大连市公安干部 柳 岸 /博讯
一个声援邓玉娇的女权主义者的抗议书
(北京时间2009年6月11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申子辰
本人是一位提倡女权主义的艺术工作者。艺术介入社会是当代艺术的基本特征,而关注女性的生存现状是公民和知识分子的基本责任。两年前笔者就开始筹备《女性问题社会调查》展览,作品资料都缘于真实的社会生活,计划以年度为单位见证中国社会女性生存的困境。2009年5月10日的邓玉娇事件激起了所有有良知的中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自然也被纳入《女性问题社会调查》展览的一个单元。5月23日本人以女性艺术研究中心和女性艺术博物馆协调人的身份发起了《以正义的名义为邓玉娇辩护——征集签名》的启示,公布了签名邮箱s_y21@tom.com和联系QQ(516604089)。5月24日本人又起草了《加盟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的倡议书》,呼吁各女性组织和民间团体加盟声援邓玉娇的行列,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和新设邮箱(13648442359,congdeng909@gmail.com)。6月1日本人又发布了《假如我是邓玉娇》全球作品征集的启示。
声援邓玉娇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的自由权力,但自5月26日始,签名QQ516604089被关闭、签名邮箱s_y21@tom.com和congdeng909@gmail.com服务受限、网络签名地址被删除。由于声援邓玉娇,本人成了网络警察重点监视对象,6月以来,断网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连浏览器都无法打开,瑞新杀毒软件无法升级,百度和GOOGLE也无法连接。与此同时,百度的邓玉娇吧被封、上万个支持邓玉娇的QQ群和QQ被封、众多声援者,包括屠夫、吴锐研究员和支持邓玉娇的律师们的博客相继被关闭。国内网站几乎删除了声援邓玉娇的所有发言。“邓玉娇”这几个字被设为网络禁用词语。除了网络监控和网络封锁以外,来自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谈话告诫不断。6月1日前后在《以正义的名义为邓玉娇辩护——征集签名》上响应签名的国内重要学者如岛子等相继被领导谈话,中华女子学院也因5月24日有42位女学生自发签署并发表了一份声援邓玉娇的名单而给当事人施加压力。6月4日女性艺术研究中心和女性艺术博物馆的上级单位分别找本人谈话,声称不要以女性艺术研究和展览机构的名义介入邓玉娇事件,防止被敌对势力利用,同时指出关注邓案和学术无关和女性艺术无关,要求本人删除文件上的机构名称。
作为一名生态女权主义者,我的基本原则是以非暴力为手段坚持社会正义,从改造思想和普及女性文化入手,促进父权制社会向伙伴关系的和平主义的女性文明转化。本人不介入任何暴力形式的党派斗争、宗教斗争和政治斗争,签名活动、网络讨论和志愿者到当地的考察行为都属于和平形态,这些活动都没有违反中国宪法,也没有影响社会治安,反而是促进了市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
中国社会的女性问题是本人长期讨论的课题,理论一旦脱离实践都将是抽象空洞而没有现实意义的,现在有关方面不应该来指责女性艺术研究中心和女性艺术博物馆发起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女性问题,而是需要反思如火如荼的女性学界在面对现实问题时怎么就万马齐喑了呢?大家不愿意以机构的名义介入对邓案的讨论,重要的原因在于:机构是被上级机关监管的,机构的发言必须和上级机关保持一致,而上级机关又必须和父权制下的中国政权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得以生存;反之,机构的负责人要受到处分,机构也会被取缔。所以女性学学者更愿意以个体身份来声援邓案,不过,声援邓案的个别学者的签名和成千上万的女性学科研大军相比显得渺小而可怜。到目前为止,有以下女性组织加盟到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中,它们是:女性文化艺术学社、上海市妇女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女权在线网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妇权网站、四分之三画廊等。
在此,我向上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深深的敬意!同时,对中国网监封闭本人及所有邓玉娇志愿者的网络表示强烈的抗议!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民间的呼声,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来审理邓案,并尽快解除对邓案的网络封锁,使正义得到伸张,为维护公民社会的司法公正尽到职责和力量。
此致
敬礼!
女权主义者 申子辰
2009年6月10日
附:
5月31日在由政府认可的两律师的配合下,湖北恩施州公安机关侦办“邓玉娇案”的侦查已终结,他们认为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实际就是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律上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6月5日下午邓玉娇被巴东县法院正式起诉,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一结论和邓玉娇案律师后援团声明中对案情的分析有很大出入,这一由几十位海内外法律界专家组成的律师团一致认为,邓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官员黄德智涉嫌强奸犯罪。鉴于两种结论出入较大,而且湖北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有很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邓玉娇案律师团、邓玉娇案公民后援团和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都不放弃对邓案的继续关注。我们发起的声援邓玉娇的网络签名仍继续进行,也希望得到海内外女性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响应。联系方式:TEL:13648442359,congdeng909@gmail.com,律师团:lsqm200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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