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網報告:宗教信仰在中國:桎梏與出路
作者:石爾東 文章来源:維權網
宗教信仰在中國:桎梏與出路
——基督教家庭教會信仰自由現状分析及改進建議
撰写人:石爾東 (維權網協助)
目录
前言: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一章、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问題
1. 奧运會之後中國大陆基督教會的標志性案例
(一)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取締案
(二)秋雨之福教會取締案
(三)北京守望教會案例
(四)上海萬邦宣教教會案例
(五)白象教會選舉案
山西臨汾教案
2. 中國宗教信仰自由问題所在
第二章、中國宗教信仰自由问題的成因:政府對宗教信仰问題的基本觀點及政策
(一)执政党對宗教信仰问題的綱領性政策文件
(二)执政党對宗教信仰问題政策的連續性
第三章、中國政府處理政教關系的模式
(一 )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政府管制模式與《宗教事務管理條例》
第四章、政府管制模式的結果——對中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状況的评估
結束語、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建議
前言:宗教信仰自由—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則是其中的五大宗教,其它的如東正教、犹太教以及民間的各種信仰还有不少。上世紀70年代到現在政府的宗教和民族主管部門都说各種宗教的信衆總和有1億多;但是,據估計目前應該已經翻了3倍,就是3億多了。到目前爲止,官方和民間都没有一個确切的數字。政府说,基督教的信徒在解放初约有70萬人,1982年约有300萬人,[2] 現在則有1600萬。[3] 這些數字,1980年代之前的,一般認爲比較准确,但是以後的官方數字是严重失实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基督教的家庭教會的迅速兴起,其速度远远超過了官方所承認的“三自”教會。現在有的推測说基督教的信徒有1億多了,有的统計數字说有7千余萬,[4] 而這個被認爲比較保守的估計,也曾被大陆的著名媒體《南方周末》的文章所引用。[5]信衆在30年間,也增長了將近30倍。我們不能否認一是由于中國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消滅一切宗教信仰和牛鬼蛇神的时代之後,宗教信仰的空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是更應当看到,正是由于1957年以後及至文化大革命时期給中國所帶来的巨大災難,使得中國人民徹底的抛棄了共産主義的信仰,從而使基督教在中國的發展成爲燎原之势。
在一個拥有龐大的宗教信衆的今日中國,人們的宗教信仰的處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确規定,中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但在中國政府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约》將近12周年,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11周年,在中國实行改革開放31周年、在“國家保護人權”入憲之後,這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究竟在現实中落实了多少?這是一個亟待回答的问題。同时,妨礙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落实的主要障礙因素有哪些?對于建造一個真正和谐的使人人都拥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國社會,我們能給出怎樣的建議?
這些,都是我們要在本研究報告中着力解答的问題。但鑒于时間和资源有限,我們將在本報告中以基督教信仰尤其是非官方允許的基督教家庭教會信仰爲例来做分析研究,以此揭示凸現最近五年来在信仰自由這方面的一些規律性问題。
在本研究的過程中,適逢中國大陆基督教會的家庭教會系统發生了一系列被政府定性爲“非法”,甚至被宣布“取締”的重大事件,鑒于這些事件在时間上的密集性,及其在國內外已形成的重大影響,使得這一系列案例作爲考察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状況的標志性意義得到突顯,因此我們在案例調查上將主要聚焦于最近五年發生的這些宗教信仰的重大事件,以期得到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所存在的鲜活问題。進而我們將這些個案研究這些问題所産生的根源,從而最终給出我們的建議。
需要说明的是,作爲基督教家庭教會的成员,筆者在長期參與家庭教會的信仰活動中,與所在教會及福音機構的帶領同工們對于基督信仰在中國大陆的实際状況有着切身的感受,因此多年来一直在關注家庭教會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題,並有機會與基督教家庭教會的許多帶領人或關注這一问題的活跃人士進行直接的訪谈和研討,這對筆者觀察和了解近年以来所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提供了幫助。在此筆者也要感谢爲本報告提供家庭教會內部交流资料的人士,正是這些豐富的资料和信息,爲撰写這份報告提供了選取的基礎。但鑒于本報告的篇幅原因,筆者對各個案例的细節部分均做了裁剪,而更爲完整的案例版本,則將另外安排刊出。
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人應当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宣示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实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與此含義一致的,在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十八條中,有着更爲詳细的國際法條文規定: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实踐和教義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爲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締约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时)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無論表述爲“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宗教或信仰自由”,作爲國際人權法肯定的一項重要人權,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文書或公约确立爲普世的國際標准。這些標准包含着如下的重要基本理念原則:
一、明确了人人享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宗教自由這三項人類對世界事物進行認识、思想、形成理念或信仰的精神層面上的全面自由的權利。這些人類的精神活動上的自由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事实上也是無法剝奪的。
二、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這三項具體內涵既有分別,又有內在關聯的權利並列在上述的公约文書中,即表明了對有神論、無神論、或者不信奉任何宗教派別或意识形態者平等的自由權利。這一平等的權利充分尊重了人人在思想、意识、理論或信念以及宗教層面上精神自由的追求、選擇和保持的權利。
三、表明了“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僅僅是一項只局限于人的思想、精神層面的活動,而且是包括了大量实際可見的一系列“宗教实踐”活動。這些活動無論是單獨的,还是集體的,公開的还是秘密的,具有戒律或教義的,以及包含敬拜仪式在內的活動,都是屬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對于“宗教实踐”活動權利的明确,即表明了對于宗教信仰自由采取“抽象的肯定,具體的否定”的宗教立法管制模式是違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國際通行准則的实際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爲。没有宗教实踐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意義上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不僅是一個認识问題,而且是一個被曆史实踐所證明了的公理。
四、任何人,包括國家法律在內,都不能將公民置于其宗教或信仰自由處于受到压制、逼迫的地位。這意味着,任何國家如果將某種宗教或信仰以法律的名義明确爲居于領導的核心地位,即表明了其將其它宗教或信仰的信奉者置于受到压制及其逼迫的受損害状態之下。
五、公共利益的保障原則。公民的宗教或信仰自由,若不對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形成損害,也不對其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造成侵害,則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原則意味着各國政府應当在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上建立健全其法律法規體系。
六、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認可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意愿應当得到尊重。
基于以上國際標准及其基本理念原則,宗教信仰自由作爲一項精神層面和社會实踐層面的人權,不僅是一國公民應当享有的基本人權,同时更因爲這一權利與公民的結社自由、集會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多項權利密切相關,因此,正如著名法學家劉軍甯先生所言:“在現代自由文明社會中,可以说,宗教自由是憲政秩序下的第一自由。” 而“構成第一自由,必須滿足两個條件:一是它是先于其他一切自由的自由,二是它是使得其他一切自由成爲可能的自由。”“在根本上,宗教自由是信仰的自由、良知的自由、靈魂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背後是信仰的自由與良知的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亦稱“良心的自由”)。更簡單地说,宗教自由是一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良知去信仰的自由,根據自己的信仰選擇自己的人生目標的自由……因而也是最無價的自由。所以,正是宗教自由赋予自由自身以意義。没有靈魂的自由,就没有獲得良知的主體。没有良知,自由也就失去了價值。顺應自己良知而不是强權的自由,是人的尊严的關鍵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同时“宗教自由絕不僅僅是信教人士的自由,而且是所有人的自由,因爲每個人都有靈魂,每個人都有良知……因此,自由信仰的權利是一項應該受到保護的絕對權利。”從民主憲政的角度,劉先生更有如下的總結:“实際上,憲政本身就是某種宗教觀念的産物。憲政的價值基礎源于宗教信仰。没有一個憲政國家的憲法没有某種源于宗教的“神聖”背景……没有以神聖爲依托的憲法,就不是神聖的憲法……從這種意義上,没有宗教,不保障宗教自由,就没有憲政。没有宗教信仰(良知)的自由,也没有言論與出版的自由。要宗教自由,必然要有結社集會自由。宗教自由也常常先于其他自由受到保護,其次才是言論、新闻、集會、請愿的自由。例如,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就是把宗教自由置于一切自由之首。” [1]
第一章、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问題
奧运會之後中國大陆基督家庭教會的標志性案例
2008年冬到2009年低,是北京奧运會之後中國大陆基督教會曾經充滿盼望的第一個年度。很多大陆家庭教會的領袖借鑒1988年漢城奧运會之後韓國基督信仰得到迅速成長的案例,認爲北京奧运會將會給中國大陆基督信仰創造出相對寬松的环境,從而使教會進入一個至少6到10年的快速增長时期。
直到今年的9月份以前,這種樂觀的看法在相對平静的氛圍中还似乎在得到支持。但是這種期望隨着9月份山西臨汾(浮山)教案的爆發,到11月初,在一個半月时間內發生的一系列密集性的標志性教案,徹底擊穿了這種對于寬松环境的盼望。
在我們關注這些案例的繼續發展的同时,通過回顧分析這些案例的典型性,我們將會發現,一年以来所發生的這些重要教案,不僅是過去30年以来中國大陆信仰自由状況的標志性總結,而且,這些教案的最後結果必將對未来大陆的信仰自由以及民主轉型進程産生深远的影響。得到這樣一個初步判斷的另外一個重要理由,是建基于我們清晰的看到,這一系列事件,事实上是政府與大陆民間社會最大的非政府組織中最受關注的平台之間展開了一場驚心動魄的博弈。
本部分,我們首先將以案例形式,總結這一系列標志性案件所反映出的典型性意義。
(一)“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取締案
1、第一家獨立的全國性福音機構聯盟成立
2、政府對家庭教會聯合會打压的主要事件
3、政府宣布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
4、教會聯合會對被取締的上訴及立場
5、繼續活跃的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
小結
1、第一家獨立的全國性福音機構聯盟成立
秘密結社及其宗旨
就在中國政府頒布《宗教事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一年,基督教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教會聯合會”)于2005年10月20日在緊鄰北京南郊的保定市宣告正式成立。這是中國家庭教會群體對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要求宗教信仰組織按條例進行登記的一個具有代表性意義的反應。当时来自全國各地的家庭教會領袖50多人參加了這次秘密舉行的成立大會,並建立了聯合會的組織機構。由来自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的张明選爲會長,並推選了若幹副會長以及分會會長。
據該機構公開的资料,至2006年3月其網絡事工已覆蓋全國的20個省市區,涉及所在教會會衆達30萬左右。[6]而到了2007年的7月份,這個在基督教會內外均受到許多爭議的機構却迅速成爲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教會事工組織。在該機構没有受到政府取締之前,筆者曾經有將近一年的时間每月定期前往他們在北京舉辦的教會事工培训現場進行觀察,或者是和會長张明選進行交流。张明選會長曾明确的说,至2007年上半年,他們的教會事工網絡已經覆蓋到大陆除西藏以外的全部地區,並且可以通過互聯網絡及时地保持與國際社會的信息沟通。
該機構于2006年1月26日發布的《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使命與發展》的文告中明确地说明了 “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的使命,是服侍在主耶稣名下有需要的衆家庭教會。所做的事工包括聖經培训、建立教會、兴辦孤兒院、收養流浪兒童、照顧老年人、文字服侍、幼兒园、少數民族宣教、服侍北朝鲜来的難民、爲受迫害肢體提供法律咨詢援助等等”。並附列了該機構的近期計劃及信仰告白 。[7]
爲什么不參加“三自教會”進行注冊登記
教會聯合會在隨後發布的《中國家庭教會 對政府、宗教政策及三自的態度》的文告中说:“ 因爲政府的宗教法規、登記條例的要求與聖經的原則抵觸。”並詳细说明了家庭教會不參加三自愛國运動委员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家庭教會是完全不同于三自的教會,總結来说主要是:“三自教會以政府爲首,以宗教政策爲原則管理教會。家庭教會以基督爲元首,以聖經教導爲依據治理教會。”“三自會实行政教合一,顺從政府宗教政策,並參加政治运動。 家庭教會主张政教分離,在合乎聖經的原則下顺服政府,但当两者抵觸时,是“顺從神而不顺服人,並愿爲顺服神付上代價,就是走十架道路。” [8]
會長张明選----城市教會與農村信徒之間的重要連接點
来自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的前理發師傅张明選,他傳奇性的福音道路是教會聯合會得以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1998年,张明選騎自行車在全國進行了4個月的“傳福音、救人、幫助人、爲中國禱告旅行”,他走過3萬多裏的路程,所到之處都與当地的教會負責人會面。這使张明選了解了許多各地基督教會和信徒受到不公正對待的事实。在曆經严寒酷暑的福音旅程之後,张明選回到家便變賣家産,走向全國宣教,並于1999年元月20號將家搬到到北京。此後,這位“剃头匠”出身的老基督徒逐漸認识了許多北京城市教會以及来自全國各地的信徒。這爲他參與發起成立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奠定了條件,並使他成爲了城市信徒與農村信徒之間的一個舉足輕重的連接。
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信仰維權色彩
隨着中國基督教人口已經攀升到约7000萬,已有越来越多的律師和學者皈依基督教,並把自己的專业特長用于解決宗教信仰自由這個问題上。而事实上,教會聯合會最终成爲了一個由中國家庭教會領導人、信徒和那些分享着共同目標,想幫助他們贏得更大權利並承認他們的信仰的律師們所組成的聯合會。而正像我們所看到的,那些與教會聯合會的名字經常連接在一起的律師几乎都是清一色的基督徒律師;而且,國際上一些著名的基督教信仰維權機構的名字也常常出現在教會聯合會的媒體報道之中。這一切以及聯合會实際上的信仰維權事实,赋予了教會聯合會濃重的基督信仰維權色彩。
由于教會聯合會迅速成爲國內外知名的事工平台,他們的各項事工也開始受到来自于政府的各種幹預和打压。而這些打压,則表明了中國大陆政府對于宗教及信仰自由的政策和立場。
2、政府對家庭教會聯合會打压的主要事件
2006年3月1日,教會聯合會副會長,安徽家庭教會領袖儲怀亭等36名教會領袖和學生被拘捕。繼周日聚會受到沖擊,電腦等物品被扣押後,当日又有近60名手持警棒的防暴警察和便衣人员到其安徽淮北家中,拘捕了包括儲怀亭在內的36名教會領袖和學生。警方並没收了正在运往儲牧師家途中的1萬本基督教書籍和200條被子。稱該聚會爲“非法聚會”。[9]
2007年3月6日下午2點左右,正在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聯合街一家庭教會的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部分領袖與3位韓國牧師學习聖經聚會,縣公安局,刑警隊,当地派出所襲擊了聚會現場。34名負責人和3位韓國牧師被抓捕到刑警隊審讯。後在强大國際压力下,被抓捕的河南省南陽市33名教會領袖和3位韓國牧師于3月7日獲釋. 但是同时被抓捕教會聯合會副會長董全玉牧師以所谓非法聚會之名被判行政拘留10天.。[10]
2007年12月16日星期日,上午9點左右,河南鄭州二七區孫八寨基督教家庭教會在主日禮拜聚會时,鄭州市二七分局的公安、國保和宗教局人员突然闯入,拍照並遣散聚會信徒。最後警察和國保人员强行帶走教會聯合會副會長河南鄭州家庭教會負責人梁其振,在二七分局地下室刑讯逼供,非法拘留近四個小时之久,至使梁耳朵內部和右手受傷。行動中,警察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文件,並稱要再来取締家庭教會。[11]
2008年2月20日上午,教會聯合會內蒙古分會會長汪大卫牧師和40位內蒙錫林浩特市改革宗歸正家庭教會同工正在進行聖經學习,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宗教局同时出現,他們將40多位教會同工全部抓捕,並没收了奉獻箱和30多箱聖經和書籍。 [12]
奧运會結束之後的2008年10月1日,当地派出所警察和村幹部聯手,再度驅趕张明選牧師一家。张明選于10月7日發表給胡錦濤主席的第三封公開信,要求政府能使一個中國國家公民享有權益。 但在北京时間10月16日中午12點多,大约15名國保公安和東壩鄉派出所便衣警察闯進张明選牧師所租位于北京朝陽區奧林匹克花园206房102號的公寓,勒令1小时內滾出北京。
张明選牧師的大兒子张建出面交涉.但隨即遭到十多人的殴打,致使他的右眼睛被严重損傷 。而正在南方探訪各地教會的张明選本人則被当地公安部門秘密關押。. 事件後张明選牧師在北京朝陽區東壩鄉的教會所租平房大門被公安人员焊死。[13]
2008年10月15號,在大陆基督徒網站的交流論坛,有人以张明選同工七個人的名義發表一篇《揭穿隱藏在信仰背後的陰谋—關于中國家庭教會及张明選的真实情況》的文章,對张明選會長進行東方闪電、法輪功邪靈的邪教化攻擊指控。後来這些攻擊被證实是未經過署名人授權的汙名化攻擊。這個事件因此被怀疑是来自于政府相關部門操縱的一個行爲。[14]
3、政府宣布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部于2008年11月28日發布關于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公告,公告稱:“經查,“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团體名義進行活動。依據《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予以取締。[15]這是中國政府30年以来首次以民政部名義對基督教信仰团體機構發布的取締令。
4、教會聯合會對被取締的上訴及立場
张明選會長于2008年12月4號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状,要求中院撤銷民政部做出的取締家庭教會聯合會決定,但遭法院拒絕。张明選在起訴中國民政部的行政起訴状中申述(摘要):“一、原告和其他基督徒的行爲合法,被告對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作出的取締行爲和没收行爲没有法律依據……根據中國《憲法》第36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团體和個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關于家庭教會聯合會的主體合法性问題,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在两個層次上是合法以及合憲的,不能視爲非法組織。首先,其合乎聖經,和上帝的律法,也合乎人心中的自然法;其次,其合乎中國憲法的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原告和其他基督徒的行爲合法,被告對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做出的取締行爲和没收行爲没有事实根據。”“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由各地基督教家庭教會組成,是經各會员的同意、授權而自發、自愿組成的基督教自治团體,其运行程序向會员和社會公開,其信仰告白得到了入會家庭教會的認可,並在三年的發展中逐步完善了內部管理章程;其一直持守“服侍教會、投身社會、關心公益、依法活動”的原則,三年来,一直從事着維護家庭教會權益、幫助家庭教會成長、參與社會慈善事业的工作。” [16]
5、繼續活跃的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
政府對于教會聯合會會長的回答,就是2008年12月9日警方連夜將起訴的张明選押出北京,遞解回他的河南老家。但是事实上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自存在以後,已經成爲了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表示其信仰正当權利應当得到保障的一面公共旗帜,在其被宣布取締之後仍然顯示出其頑强的生命力。2009年3月6日,教會聯合會就河南基督徒接連遭受迫害事件發表严正聲明,[17]抗議河南南陽市公安和宗教部門接連以莫須有的罪名拘捕18位家庭教會基督徒,處以罰款,没收聖經和手機等物品。這些行爲严重違反我國《憲法》中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旨和聯合國人權公约。同日,會長张明選牧師第四次致信胡錦濤主席和中央常委,闡述愛神愛國立場。[18] 2009年7月3日,教會聯合會在河南南陽市召開了第四次代表會議。會後並向全國各地教會發表“第四次代表會議宣言”。 [19] 2009年9月21日,教會聯合會發表關于浮山教案的公開聲明。[20]同年10月26日,教會聯合會在“受逼迫教會國際祈禱日”即將到来之際,呼籲全世界衆教會爲正在受逼迫的中國家庭教會懇切禱告。[21] 稍後于11月9日,教會聯合會會長张明選夫婦前往上海探望本地受逼迫的萬邦宣教教會,但于次日再次被拘禁押解回河南軟禁。
小結
作爲秘密成立的第一家全國性獨立福音機構聯盟,其被取締的結果,表明了在中國大陆並不存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十八條所載明的可以“……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实踐和教義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正如教會聯合會會長张明選的申訴書所言:“根據我國現行《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般社會团體的成立采取的是部門挂靠、雙重管理體制,公民的結社自由權利因此受到極大限制;而對宗教性团體来说,要成立宗教性組織,更需跨越宗教部門、民政部門和現有官方宗教協會三道門檻……在此前提下,作爲基督教徒和基督教會来讲,就只能加入官方認可的基督教組織,也即三自愛國會和基督教協會(參阅《宗教事務條例》——作者注),這明顯違背了社团組織自立、自治、自愿、公平竞爭的基本原則,更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宗教政策。”“《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实质是以行政法規限制公民的基本人權,違反了公民的基本人權非經憲法或法律不可限制的憲法學原理。”
同时,由于秘密結社的原因,雖然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自成立以後的活動是公開的,但是對于政府来说,這樣的民間非政府組織的存在是不可以容忍的,更何況這樣的一個聯盟的目的乃在于聯結中國大陆事实上的最大型的民間非政府組織群體。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主张的“政教分離,在合乎聖經的原則下顺服政府”的原則,如後文我們將會研究揭示的,是與中國政府對宗教信仰的政策和政教關系處理模式完全不相融合的。而实際上,“合乎聖經的原則”,即指基督教會乃是因信奉上帝及耶稣基督而自由結成的民間信仰团體,這是屬于基督教會的教義范疇,是完全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十八條所定義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但是,這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原則在目前中國大陆政府對宗教信仰采取政府管制模式之下却遭到了法律法規的制度性否定。至于“政教分離”的原則,則正是經過憲政实踐檢驗的使宗教信仰团體或個人的信仰实踐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均得到保障的一個政教關系處理原則。教會聯合會提出這两項符合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正表明了其顺服一個憲政民主政體的法律治理的良好愿望。但如果政府的宗教立法宗旨,正如我們後文將要揭示的,乃在于逐步消滅宗教的信仰,那么,宗教與政府之間就從根本上失去了法律調整的空間。
因此,政府在過去和將来對于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高度打压都將是連續的。但是這樣的一個機構,它産生和存在的意義,可能並不在于它实際上做了多少和能夠做多少它本身宗教信仰服務的事工;其意義可能主要在于,它让關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各方都更加清晰:中國大陆的宗教信仰自由,还處于一個需要付出血和淚去爭取的階段。
(二)“秋雨之福教會”取締案
1、自發成立的基督家庭教會
2、初受政府打压的教會反應
3、政府宣布取締教會:失去聚會場所的室外敬拜
4、堅持公共聚會的權利
小結
1、自發成立的基督家庭教會
2005年4月,四川成都大學的法學教師王怡博士的家裏開始有两三個基督徒自發組成的聚會。後来在2007年,教會開始租用一套住宅来聚會。教會成長到40多人後,他們從08年8月,在成都文廟西街1號6樓租下几間辦公室,作爲秋雨之福教會提供主日及周間聚會的場所。至2009年6月,秋雨之福教會有固定 會友61人,參加主日崇拜的信徒和慕道友约在100-120人之間。
這個成立时間不長,規模不大的城市家庭教會,由于其走出“家庭”,寻求公共敬拜的实踐,却很快成爲了一個依法維護其信仰自由權利的典型性代表。 塑造這個“典型”教會的模具,其实正是政府對該教會進行的不斷打压,以及該教會對政府压制應對的理性智慧。
初受政府打压的教會反應:決定起訴宗教局
2008年5月2日,秋雨之福教會的教友30多人在成都当地一個度假村舉行退修會聚會时,成都市宗教管理部門和警方突然出動约40余人,對在場的教友們進行强行登記、拍照,對聚會的主要帶領人進行隔離詢问,並以“涉嫌非法傳教”的名義,扣押了他們的物品,並强迫中止了該次的聚會活動。[22] 基于教會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認识,秋雨之福教會于 2008年9月16日,向成都雙流縣人民法院遞交了《秋雨之福教會訴雙流縣宗教局行政訴訟起訴書》。請求法院撤銷將5月2日退修會定性爲“非法宗教活動”的行政決定,以及表示對9月3日成都市宗教局所做的行政复議決定不服的訴求。[23] 這是秋雨之福教會在初次受到政府的處罰压制之时,便顯示出的教會遵循法理、依照法治精神依法維護教會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智慧。
政府宣布取締教會:失去聚會場所的室外敬拜
秋雨之福受到政府的打压逐漸升级,至2009年6月21日,政府最终宣布教會屬于“未經登記的社會团體”,予以取締,没收非法財産。”6月22日,秋雨之福的長老王怡發布《秋雨之福教會致成都衆教會和華人教會的代禱信》,記录了政府對該教會進行的升级打压最终使教會失去聚會場所被迫進行室外敬拜的過程:
“2009年6月4日前後,我們的聚會受到政府以消防整改名義的幹扰。我們以顺服的態度,主動取消了6月4日前後的禱告會,電影觀摩會等周間聚會……6月7日上午的主日崇拜被街道辦执法人员打斷……6月14日的主日崇拜,弟兄姊妹受到政府人员强行拦阻,禁止上樓出席崇拜。我們因此退出了辦公室,前往南河邊空地,舉行露天的主日崇拜……6月21日上午的主日崇拜,弟兄姊妹再次受到聯防治保人员拒不出示證件的强行拦阻,我們……離開聚會點,轉移到附近一間茶館。街道辦及警方隨即趕来…我們繼續轉移到河邊,舉行露天崇拜……6月21日中午,执法人员繼續拦阻我們進入聚會點。我們轉移到預先租下的一間酒店的會議室,召開會友大會……十几名执法人员進入現場,中止了聚會。由成都青羊區民政局的执法人员黃伟,宣讀了致“秋雨之福教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國務院《社會团體登記管理辦法》第35條爲依據,對我們作爲“未經登記的社會团體”,予以取締,没收非法財産。
“……因此教會決定:1、不主動退回家庭。而以各種方式、地點,堅持全體信徒的主日崇拜;2、向成都市政府提起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复議,行政訴訟,以顺服法律的態度,走完世俗法律的程序;3、預備向成都市民政局,依法公開申請注冊教會,以顺服法律的態度,走完注冊登記的程序; 4、当上述法律程序的結果,無法給我們的聚會以“合法性”时,我們將遵循和援引《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條款,選擇良性違法,以非暴力方式拒絕地方政府的任何決定,堅持聚會。”[24]
4、堅持公共聚會的權利
自從6月14日秋雨之福教會被迫到室外敬拜之後,該教會連續在室外的不同場所堅持了9個主日的聚會敬拜,表示了他們“不主動退回家庭”堅決維護公共聚會敬拜權利的信心。隨後秋雨之福教會于2009年6月26日向成都市民政局遞交了“不服取締”的行政复議申請書。成都市民政局于2009年7月1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教會又于7月10日向成都市民政局遞交了《對青羊區民政局执法人员黃伟等人的舉報》,並向四川省民政廳遞交了《對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訴書》。
7月21日,成都市民政局電话通知秋雨之福教會的長老王怡,他們在對秋雨之福教會“不服取締”的行政复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于7月10日收到秋雨之福教會舉報青羊區民政局非法行政措施的舉報信。成都市民政局表示,他們已于7月17日作出行政执法監督決定,建議青羊區民政局“糾正”對秋雨之福教會“予以取締”的行政措施。[25]因此,秋雨之福教會于2009年11月18日上午向青羊區民政局遞交了投訴信,請求該局根據成都市民政局的行政执法監督決定,撤消6月21日作出的取締“秋雨之福教會”的“行政處罰通知單”。秋雨之福教會在信中指出,民政部門不應參與長期以非法手段打压家庭教會的宗教政策,而應立足于中國公民社會的建造和形成,爲自己能在未来家庭教會合法化的曆程中,扮演一個公平、開明和中立的政府角色[26] 。
小結:
秋雨之福案例,同樣是基于對憲法36條以及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团體登記管理辦法》实质上不能提供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理解,因此首先顺應自發成立的实際情況,实踐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而当他們的權利受到政府的压制侵害之後,該教會既顯示了對法律秩序的尊重,也用和平的方式表示了堅決捍卫自身憲法權利的勇氣,因此爲教會贏得了一定的公共活動空間。但是教會被政府取締,宣布爲“非法”宗教組織活動的事实还没有得到改變。因此,秋雨之福今後將要進行的登記注冊會否取得成功,便值得我們關注。
(三)北京守望教會案例
1、自發成立的教會
2、堅持獨立注冊登記的教會
1) 守望教會選擇注冊登記的決策和立場
a. 守望教會選擇注冊登記的目的
b. 守望教會對注冊登記未獲批准的法律對策
c. 守望教會關于注冊登記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萬言書
2) 被取締的事实
3、堅守公共敬拜的抉擇:建堂計劃
4、教會被迫進行露天敬拜
1) 失去室內聚會場所的原因
2) 露天敬拜事件
5、室內流浪的大型教會
小結
1、自發成立的教會
守望教會是北京城市基督家庭教會中被公認爲最大型的教會之一。至2009年10月,在該教會位于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环附近的華傑大厦內參加主堂敬拜的信徒已經達到1000人以上。目前該教會因受逼迫已失去固定敬拜會所。
1993年,金天明和他的妻子開始在他們自己狭小的家裏開始了聚會,這便成爲守望教會的起始。1994年,教會搬到清華西門附近,進入了第一次租賃房屋聚會。 教會後来于1997年春天租下海澱黃莊的一個地下室。這时期教會多次舉辦300-500人規模的聖誕音樂會,帶領許多的人歸向了基督信仰。2002年開始教會也進入了快速成長的时期。到2005年下半年来參加主日崇拜的人數也達到300人。2005年初,教會決定向政府申請社會团體登記,同年教會正式取名爲“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也是同年底教會根據成長的需要決定轉型,以团契倍增的成長模式轉型爲堂會的發展模式,並且開始租賃写字樓公開聚會。 (根據守望教會網站资料整理---網站已被政府關閉——編者注)。
守望教會自2005年以来,已經成爲北京基督家庭教會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教會。並且,由于守望教會在與政府關系上以实際行動嘗試進行教會的注冊登記,在大陆家庭教會系统內外更是受到了高度的關注。可以说守望教會在公共活動空間租賃写字樓公開聚會及其嘗試“注冊登記”是大陆基督家庭教會“浮出水面”的一個重要代表。這種對于政教關系采取理性而温和的對话形式的策略,在教會內外的爭論中自2005年以後,在实踐当中已經得到了一個初步的檢驗。
2、堅持獨立注冊登記的教會
北京守望教會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向政府申請社會团體的登記注冊。2005 年4 月2 日,北京守望教會通過了關于登記的说明《我們爲什么要登記》,並陆續在教會各团契中進行讲解。2006 年7 月21 日,北京守望教會向北京海澱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遞交了“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籌備及成立申請材料”,海澱區民宗僑辦公室出具了《審批事項申請材料收件凭證》,及《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但在2006 年8 月11 日,海澱區民宗僑辦公室出具了《審查意見》,以北京守望教會“ 擬任牧師未經依法登記的市宗教团體認定,没有與本社团业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职工作人员” 爲由,“ 不同意該申請”,並建議與海澱區基督教三自愛國运動委员會聯系、接洽。
2006 年10 月9 日,北京守望教會向北京市宗教局遞交了《行政复議申請書》,就海澱區民宗僑辦公室的審查意見提出申訴。2006 年12 月5 日,北京市宗教局向北京守望教會出具了《行政复議決定書》,“ 維持北京市海澱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所作的原具體行政行爲。”之後于2007 年7 月18 日,北京守望教會向國家宗教事務局遞交《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關于教會登記的意見》,至今尚未得到國家宗教局的回复。[27]
1) 守望教會選擇注冊登記的決策和立場
就注冊登記本身的過程来说,守望第一次主動與政府之間的對话实踐以失敗而告终;從教會發展的实踐来说,則很難以注冊登記的失敗来否定該行動的意義。守望教會注冊登記的過程及其文本,顯示了中國大陆家庭教會與政府之間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題上的豐富內涵,從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在实踐中所存在的重要障礙。因此,在該過程中教會的決策和對事件的態度立場,很值得我們引用分析。
a. 守望教會選擇注冊登記的目的。守望教會在其《杏花》網刊上發布的《我們爲什么要登記?》有詳细的说明:“教會登記不違背聖經真理…符合法制社會的規范…是神對我們教會的帶領…登記本着政教分離和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教會登記過程就是通過對话确立與政府合理的關系…教會登記能更好地見證神,並且有利于教會進一步的成長。”在政教關系的原則和處理上,守望教會認爲:“……這並不意味着教會没有自己的原則。教會遵守“神的物当歸給神”的原則,也就是政教分離的原則。這個原則具體地體現在:1)登記必須以保證教會自主權爲前提。這個自主權具體地體現在教會在信仰及其实踐、教會人事的任免,以及財物的管理及使用方面拥有不可让渡的權力。2)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3)教會不參與國際、國內的政治活動。”在如何處理登記的法律法規的障礙上,守望教會認爲:“……我們不認爲現有的《條例》已經明确地赋予了教會應有的權利。我們認爲《條例》在有些地方需要有所明确。然而,教會應該有哪些權利,以及教會是否能夠得到這些應有的權利,我們相信,這都需要教會主動地參與、與政府對话爭取来的。政府與教會之間的一個合理的關系不會自然地成爲現实。在這個方面,教會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教會應該使用法律来維護自己的權利。[28]
b. 守望教會對注冊登記未獲批准的法律對策。在2006 年8 月11 日,海澱區民宗僑辦公室對守望教會的注冊申請“ 不同意該申請”之後,2006 年10 月9 日,北京守望教會選擇了法律申訴行動,向北京市宗教局遞交了《行政复議申請書》,就海澱區民宗僑辦公室的審查意見提出申訴。提出“不服海澱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于作出的不同意申請“基督教北京海澱區守望教會”籌備、成立前審批的審查意見。並請求:請求撤銷海澱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作出的審查意見。[29]
守望教會列舉的理由主要包括:“被申請人作出的審查意見適用法律依據錯誤......被申請人依據《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認爲申請人申請籌備、成立的社团没有經市宗教团體認定的牧師,故不具備與本社团业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职工作人员,因而作出不同意申請人申請的審查意見。被申請人對這一法規的適用是錯誤的。”其中:“1. 有無“宗教教职人员”並非成立宗教社會团體的必備條件……2. 認定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团體的內部事務,是宗教团體成立以後進行的活動……3.認定宗教教职人员,只能由本宗教团體認定,不能由其他宗教团體認定……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申請籌備成立的宗教团體的牧師,要由其他宗教团體来認定,不僅違背《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更是違背了社會团體平等的基本原則的。” 守望教會同时指出:“被申請人法律依據的錯誤適用势必導致政教關系的严重混亂。”
在這份《行政复議申請書》中,守望教會不僅力陳中國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和相互否定之處,表明了《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務院的《宗教事務條例》對憲法36條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实踐上的否定。守望教會也在此再次重申了其堅持獨立注冊登記維護其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立場。
c. 守望教會關于注冊登記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萬言書。北京市宗教局收到守望教會遞交的《行政复議申請書》後,曾經以種種理由推托不受理复議申請,連《材料接收證明》都不給開。但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宗教局最终还是不得不對守望教會出具了《行政复議決定書》,“維持北京市海澱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所作的原具體行政行爲。”這意味着教會寻求獨立注冊登記的最终失敗。但是守望教會在現实面前,再次向國家宗教事務局遞交了一份長達萬言的《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關于教會登記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書》)。[30]在《意見書》中,守望教會首先總結说“…從我們北京守望教會依《條例》申請登記成立宗教团體所得到的結果,以及爲此我們所遞交的行政复議的結果来看,有關部門执行的政策似乎與几十年前没有什么變化。”
該《意見書》在第一部分守望教會再次重申了上述《行政复議申請書》中的复議申請理由。第二部分“針對有關部門處理教會登記问題的质疑”中,則對注冊登記必須加入官方的教會“三自愛國會”提出了對該違憲要求的更爲詳盡的质疑,並對三自愛國會的本质進行了曆史性的總結。《意見書》第三部分“爲建立和谐的政教關系提出的几點建議”指出:“中國家庭教會成長到今天,不管是家庭教會还是政府,都已經無法彼此回避了。現在該是彼此面對来解決问題的时候了。”
“就如何建立政府與家庭教會間的和谐關系,”守望教會提出了以下几點建議:一是“家庭教會應放下過去的前嫌與政府沟通對话 。”二是“落实政教分離原則是解決家庭教會问題的關鍵…政府應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保護家庭教會正常的宗教活動…真正貫徹“教會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從而在法律的基礎上形成政府與教會的良性政教關系。”三是“最好在法律的層面上解決家庭教會登記的问題…教會登記的意義,並不在于透過登記成爲教會,而在于,教會作爲一個社會群體,透過登記成爲社會团體,在社會中行使其合法權利,盡其社會義務。”
守望教會的這份《意見書》,既是申訴抗辯書,也是一份要求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書,因此也是守望教會成爲城市主流家庭教會信仰維權的一個代表性標志。但至今尚未得到國家宗教局的回复,一方面既表明了中國政府無意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態度,也表明了守望教會對《宗教事務條例》抱持希望的不現实。
2)被取締的事实
2008年5月5日,北京警方和宗教官员取締了由守望教會部分成员和北京教會領袖們自發組織的北京市家庭教會每月一次的教會聯合禱告研討會。5月11日北京警方和宗教官员以教會活動爲"非法集會”爲名勒令守望教會停止聚會。当天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海澱區分局大钟寺曙光派出所的8位警察(两名女警)及北京市海澱區民族宗教管理辦公室的二三十名工作人员,進入守望教會正在華傑大厦舉行主日敬拜的現場,給信徒發放《宗教事務條例》,並下發一式三份的“處罰通知書”,認定守望教會是“非法聚會”,要求停止聚會,責令所有人员馬上離開,並登記所有與會人员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址、聯系電话以及工作單位。 [31] 2009年4月13日,守望教會網站在上午10點45分被關閉。據守望教會在次日發布的《關于北京守望教會網站被政府關閉的说明》中陳述:“在没有得到任何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被政府有關部門强行關閉。我們在相關代理商那裏得到的唯一解釋就是:北京公安網監處將我們的網站定性爲“基督教非法組織網站”,要求代理商給予關閉”。 [32]
3、堅守公共敬拜的抉擇:建堂計劃
守望教會在注冊登記失敗,並被政府宣布取締,不斷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沖擊、压制之後,爲適應教會的發展要求並表明教會的合理存在,教會開始走向置産植堂的選擇。這樣的嘗試對教會的生存發展具有什么樣的意義?結果將會如何?這是大陆核心城市的家庭教會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展開的另外一個实踐途径。正如後文我們將會研究的,教産问題是家庭教會方面認爲應当得到解決的一個重要问題。因此我們從守望教會的置産建堂的嘗試中,也可以看到目前宗教信仰实踐中的另外一個側面。
2009年3月12日,守望教會治理委员會發布《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建堂動员報告》(內部交流资料——作者注)。該報告的主要內容:一是建堂的需要。1.建堂是教會成長的需要。2.租賃面臨諸多現实難處:租賃場地聚會在当前的現实环境下面臨許多困難,如政府對房東的压力、不稳定、房源困難等,因此短期可行,長期難以爲繼。3.建堂符合实現教會異象:盡管教會可以通過分散聚會等方式解決聚會場所问題,然而這並不符合我們一貫堅持的教會異象。 4.所建之堂作爲固定教産長期稳定使用…這對教會長远的發展是極有益處的。二是建堂的意義。其中提出“我們相信神帶領家庭教會浮出水面的时候到了,中國教會成長到今天,應該沖破現今的环境,成爲‘山上的城’、‘燈台上的光’,公開向世界做見證。”三是關于建堂的时機。在第一點中提出“法律上的預備:按法律途径我們教會走完了教會登記的整個過程,並在這過程中已證明以現有法規暫时無法解決聚會場所问題,教會只能以建堂的方式自行解決聚會場所问題。”
4、教會被迫進行露天敬拜
到2009年10月底,守望教會置産建堂的計劃没有能夠如期实現,原因如後所述,一是籌款未能達到預定目標,但更爲主要的則是,房産商受到来自某方面的压力,不愿意將房産賣給守望教會。而在此過程中,守望教會則在压迫之中,最终失去了室內敬拜的場所,被迫走到了露天敬拜的地步。以下則是這一過程的簡要記录。
1) 失去室內聚會場所的原因
在國慶60周年前夕,政府以“非法宗教活動”爲由,限令北京華傑大厦房東在8月底以前與守望教會解除租賃合同。[33] 北京守望教會在2009年8月20日發布的《代禱書》中對此有詳细说明:“…在國慶臨近之際,守望教會在華傑的聚會再次受到来自政府有關部門的压力……數周前,海澱區國保及民宗僑辦逐個地约谈了守望教會在華傑租用房屋的各位房東,以守望教會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非法宗教活動爲由,要求房東們于8月15號前(最遲于8月底之前)
2) 露天敬拜事件
2009年11月1日星期天主日,守望教會的700名左右的會衆在海澱區海澱公园東門外站在大雪和寒風中舉行了他們的主日敬拜。
次日,教會發布《北京守望教會告會衆書》,说明了被迫進行露天敬拜聚會的原因以及聚會的情況:[34]
“守望教會于2009年10月30日搬出華傑大厦,至此教會告別了三年半在華傑熟悉温暖的聚會場所……去年的沖擊事件後,教會就成立了“建堂籌備小組”,寻求以購買的方式解決聚會場所问題……教會建堂于今年三月底正式啓動……不過,两次交易谈判,在谈判小組經教會授權让步到答應了业主的報價要求後,在我們在所定的期限內,我們再没有聽到對方的回音……出于上述原因,教會迫不得已選擇了戶外聚會…由于公园東門在一纸通告後面大門緊閉,教會只能在東門外的寬闊的空地中舉行崇拜……參加聚會的人數约爲500人,其中包括几位七十多歲的年老弟兄姊妹。”《告會衆書》还指出:“ 我們不是爲了抗議而走到戶外的……让我們的聚會不致因爲某種“政治”理由而受到影響。”
2009年11月8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繼續在北京海澱公园東門外進行主日敬拜。但教會的牧師金天明(又名金永泰)却被北京当局人员軟禁在家,不准他出門到海澱公园讲道。此外,海澱公园東門現場的当局人员在試图阻止會衆在門外進行主日敬拜而無效果的情況下,又有公园管理人员用高音喇叭反覆廣播“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园內舉行集會”的警告,但教會會衆們没有因爲他們的幹扰而停止敬拜聚會。最後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下周他們會用高音喇叭進行幹扰,因爲聚會必須申報,没申報就是非法聚會,他們就要来幹扰。但守望教會的會衆們表示,他們不會受到這些恐吓和幹扰的影響,仍會照常前来聚會。[35]
此外,守望教會的網站被關閉。
5、室內流浪的大型教會
被迫回到室內敬拜
2009年11月15日,美國總统奧巴馬来華訪问在即,守望教會原定于在海澱公园的露天敬拜活動,不得不在中國政府的高压下,改爲在民族大學東門的動漫劇場進行室內敬拜。據守望教會的有關人士透露,北京市公安局一赵姓處長在前几天约谈守望教會教牧人员时警告说:“你們教會中有的人,是帶有政治目的的。這次是说死的,無論如何不可能让你們露天(敬拜)活動成功的。”但当天早上守望教會两位傳道人被限制自由,另有多名同工被拦阻,致使教會的主日禮拜没能按預定的十點開始。直到將近中午时,傳道人和同工才獲得自由趕到聚會的動漫劇場,帶領會衆進行了禮拜活動。[36]
城市的流浪教會
2009年11月22日,守望教會在清華科技廣場陽光廳舉行主日聚會敬拜,敬拜分三堂。2009年11月29日,守望教會主日敬拜安排在中關村科贸電子城數字物流巷(海龍對面)9層報告廳,敬拜共三堂。
小結
作爲大型核心城市的主流家庭教會,守望教會事实上早已走出了家庭的狭小空間,成爲公共活動區域的民間信仰团體。守望教會有信心和勇氣通過注冊登記的方式展開與政府之間的對话。 我們通過守望教會爲什么要注冊登記的说明可以看到,守望教會對于在目前制度环境下不能獲准登記是有充分的認识的。
守望教會在處理與政府關系的问題上,首先采取了顺服政府權柄的態度,做到了盡其本分義務的努力,在顺服權柄和持守基督教會的信仰原則底線上,應該说守望教會在與政府對话的注冊登記過程中,用实際的行動和態度交出了一份良好的答卷。同樣持守政教分離原則,堅持教會獨立自主主權不可放棄的守望教會,應該说其宗教信仰的实踐爲我們提供了一個至今爲止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落实情況進行诠釋的最爲豐富的樣本。尤其在如下几個方面,守望教會案例給予了有力的回答:
1)按照目前我國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取得所谓合法宗教团體的地位仍然是不可能的。而自由結社的基督教會实踐在大陆还是屬于被禁止取締的范圍。
2)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上,非但不能提供制度性的保護,反而成爲了实质上的障礙。
3)守望教會的实踐充分说明了與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不可分割的結社自由,集會自由,言論出版等自由在目前的大陆只是有限的存在,程度还很低。
4)教産等问題是宗教信仰实踐中不可回避的客觀需求。政府在教産问題上的压制实際上是在压制教會進入公共生活領域,屬于幹涉教會內部事務的典型行爲。正如宗教问題專家丁谷泉先生所言“在中國基督教的教義、教會问題有了根基之後,緊接着的教産问題便成爲了制约教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教産问題也是衡量中國宗教自由的一個重要指標。当政府部門的“取締”並不能阻止家庭教會的聚會,限制基督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之後,政府部門便從空間上開始控制家庭教會。” [37]
但隨着信徒的人數的增加,單個的家庭裏面再也滿足不了信徒聚會的需求的时候。家庭教會進入一定的公共空間便成爲必然。而對租用地方聚會的教會采取給房東施加压力,要求其解约退租的方式,或者是“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場所 ”,甚至于如臨汾教會案例的拆毀家庭教會用于聚會的房屋的方式,都是压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做法。
5)政府與教會在政教關系上的不同處理模式是政教雙方關系不和谐的核心。政府基于對政教问題的認识而建立的法律法規體系都有待修正和完善(參見本報告第三、第四部分)。守望教會在其《行政复議申請書》中明确的提出:“以行政審批的方式要求教會加入三自愛國會,严重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這屬于政府部門超越自己的职權幹預了教會的內部事務及信仰。”(同[29])這是政教關系處理不当的一個具體體現。
(四)上海萬邦宣教教會案例
1、被取締的城市大型教會
2、被取締和失去敬拜會所
3、萬邦教會的立場與法律申訴
4、露天流浪敬拜的教會
小結:
1、被取締的城市大型教會
上海萬邦宣教教會(以下簡稱萬邦教會或萬邦)有两千名左右的會衆,在上海已經存在超過十年的时間,系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城市家庭教會之一,教會被取締前的會所在上海市闵行區吳中路2708號樓。自該教會2009年2月份受到警方禁止舉辦第四屆中國城市家庭教會牧師团契研討會的打压之後,政府最终在11月2日,宣布萬邦教會的聚會爲非法聚會,進而在11月4日,政府對該教會發布“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場所”告知書,並于11月10日,由上海市闵行區民政局發布關于取締“上海萬邦宣教教會”的公告。上海警方和民政局等部門,在宣布取締萬邦教會的同时,並强行封鎖了該教會的聚會會所,使得該教會同时成爲與北京守望教會一樣被迫進行室外聚會敬拜的城市大型家庭教會。這是自2009年9月份臨汾教案以来,中國大陆發生的一系列基督教家庭教會受逼迫的重大案例之一。該教會與北京守望教會同樣的遭遇,揭示出中國大陆家庭教會的相同處境,是大陆宗教信仰自由状況的最新注解。
2、被取締和失去敬拜會所
1)失去教會會所的威胁
2009年2月10日上午,6名中國警察和宗教局官员,命令萬邦宣教教會的主任牧師崔權,取消將于第二天下午在該教會舉辦的第四屆中國城市家庭教會牧師团契研討會。次日上午,2名警察再次来訪教會,重申禁止會議的命令。會議代表中午只得決定:會議移址舉行。2月12日下午,在會議于其它地方結束之後,萬邦宣教教會發現:警方已勒令萬邦教會的房東,于30天內终止與萬邦教會的租賃合同。[38]
2)政府的掃荡式聯合行動及取締公告
11月2日(北京时間),上海市公安局,宗教局等四個政府部門的三十多位官员進入上海萬邦宣教教會,將該教會主任牧師崔權隔離並依不同部門依次詢问,指控該教會爲非法聚會,勒令該教會立即停止聚會。與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在不同地方的派出所對萬邦教會的主要同工進行詢问,统一將該教會定性爲非法聚會,威胁和禁止該教會的同工參加本教會的聚會。[39] 11月3日,由上海闵行區民族宗教辦,民政局,國保局,工商局,文化局,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市民宗委,市國保等部門50多人,先後来到上海萬邦宣教教會進行聯合調查,教牧人员及同工都被讯问,並要求牧師與同工書面簽字,並告知所簽書面具有法律效用。11月4日,闵行區民族宗教辦、市级相關領導、街道、村委等10余人再次来到萬邦教會,要求四位牧師簽字簽收由闵行區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下發的擬‘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場所’的告知書,以及五位牧師爲“非法傳道”,責令停止傳道活動的告知書。
由当地派出所,居委會,民族宗教人员和社區聯防組成的調查組,根據掌握信息查找基督徒和慕道友。他們分头進入上海各單位,家庭和學校,查詢涉及面覆蓋上海市區,城郊,浦東等地區,寻訪上海常住戶籍,租賃,来滬人员,老人,學生,上班族等等,凡来萬邦宣教教會禮拜的信徒,甚至只来過一次的,路過教會的信徒和慕道友,都必人人過關。他們劝阻信徒到教會禮拜,散布“牧師已被抓”,“萬邦教會崇拜牧師”以及“牧師勒索錢財”等謠言。[40]
上海市闵行區民政局于2009年11月10日發布闵行區民政局關于取締“上海萬邦宣教教會”的公告,宣布:“經查,“上海萬邦宣教教會”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团體名義進行活動。依據《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上海萬邦宣教教會”予以取締。” [41]
同日上午10时左右,政府組織五六十人敲砸教會的牌匾、宣傳畫等,並于当晚封鎖萬邦教會的大廳。[42] 教會所租房屋房東則在政府的重压下,給教會下達搬遷通知,令教會11月14日周六下午四點之前搬走。同时,在教會附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了一個所谓“三自”愛國教會,让萬邦的會友過去那裏禮拜,企图吞並萬邦教會。同时,教會門口有便衣把守,拦阻會友進入,致使当晚的禱告會有四十人在停車場冒雨敬拜禱告。[43]
3、萬邦教會的立場與法律申訴
面對政府的取締以及掃荡式驅逐,萬邦宣教教會于11月13日發布《萬邦宣教教會告會衆書》,告知公衆教會所遭遇的事件真相,表明教會的立場,並通報了教會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沟通细節,同时呼籲市長對逼迫教會信徒的宗教信仰權利的行爲予以制止。[44]《告會衆書》陳述,“我們萬邦宣教教會不是異端,不是邪教……教會没有參與任何非法政治活動,没有接待海外滲透势力……教會没有財政上的違法行爲。”“…從来没有也不同意把教會辦成反對政府,反對社會制度的宗教機構,我們一直教導和鼓勵信徒要熱愛國家、遵守法律,並服從地上在位掌權者……所以應约于09年11月9日向闵行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辦公室提出陳述和申辯,必要时也會走司法程序。”
同时告知會衆:“……萬邦宣教教會無論任何环境每周繼續堅持聚會。”《告會衆書》的三個附件,則記录了教會的全體牧師或代表于11月6日, 11月9日至12日多次到市民委或闵行區宗民辦與政府的負責人進行的對话申述。申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希望萬邦教會老的问題没有解決之前不要擴散新的问題。(老问題應該包含“萬邦教會多次請求政府援助申請登記這一事实”——編者注)。2、所谓的非法身份非法場所不是一下子或几天就可以完成的,這是相当大的調整與轉化的過程。3、贊成政府對教會進行依法管理,但對政府如何積極引導萬邦納入依法管理、進行妥善安置提出了质疑。因爲“政府一貫是鎮压的高压手段從未積極引導過。”附件2和附件3特別提到,就萬邦教會的合法化问題,“萬邦至今主動,多次請求政府援助申請登記過這一事实是無法抹煞的。”
萬邦教會的行政复議申請書
教會在被宣布取締後,立即決定聘請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李柏光律師,以崔權爲申請人向闵行區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的《上海市闵行區民政局取締決定書》。[45]
《复議申請書》認爲:“申請人負責管理的“上海萬邦宣教教會”是一個基督教信仰团體,其成立、組織和活動完全是在合法行使《中國憲法》第35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22條所宣布的和平結社的權利和自由。被申請人依照《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取締申請人負責管理的“上海萬邦宣教教會”,侵犯了申請人的結社自由權利,被申請人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爲是違法無效的。”“其次,被申請人作出這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的規定 。”“第三,被申請人作出這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違反了中國參與起草並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也違反了中國政府于1998年10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18條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被申請人依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8條之規定相抵觸的行政法規——《社會团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非法無效的,應予撤銷。”
4、露天流浪敬拜的教會
1)2009年11月15日禮拜日上午10點到12點,上海萬邦宣教教會不得不在原教會附近舉行戶外崇拜。几百名政府人员和警察占據高處進行全程录像,或在周圍地區拍照。野外聚會地點没有擴音器材,也没有讲台。會衆在崔權牧師和副牧師的帶領下唱贊美詩,禱告。由于政府人员不斷騷扰,牧師無法讲道。據教會信息,政府各部門從周六(14日)就開始威胁拦阻信徒,周日早上,警察当街拦截核心同工“谈话”;他們的手機都處于監聽状態。[46]
2)第二個室外敬拜主日,2009年11月22日早上六點,崔權牧師, 崔龍國牧師,劉全勤牧師,还有黃云牧師被分別以進行非法社团活動的名義,帶到上海市颛桥派出所。劉牧師在與当局人员交涉时被弄傷了手指, 手镯等物品也在期間受到損坏。另外, 萬邦教會的两位教友, 樸龍一和施卫東也在星期六晚上被帶到派出所接受審讯。而所有其他主要的的同工都被傳喚.其中, 崔權牧師更被審讯了约有7個小时。但仍然有500多名信徒在牧師缺席的情況下依然堅持在室外聚會。[47]
3)第三個主日敬拜,2009年11月29日萬邦宣教教會近八百信徒,星期天在闵行區一家公园內舉行露天敬拜,而人數却比前两次多。此外,上周日被当地颛桥派出所拘押15個小时的副牧師劉全勤,已于25日向上海市闵行區颛桥派出所申請行政复議,抗議遭到公安人员的非法和不人道對待,這些行爲包括:警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將她住所的門撞開,動手抓她、推她、搡她、罵她,奪她的首飾,掀起她的裙子檢查。在派出所甚至將她關在房內,又禁止去廁所,不让喝水,不給吃飯等等。 劉全勤牧師請求上海市闵行區颛桥派出所對這些受到非法及不人道對待的行爲予以道歉並賠償医藥費等損失。[48]
小結:
萬邦宣教教會案例,顯出與北京守望教會案例相似的特點:大型核心城市的大型家庭教會,实際上已經進入公共聚會敬拜多年的教會,治理良好的教會,積極要求政府幫助注冊登記的教會,政府不予登記而宣布被取締的教會。面對政府的取締,萬邦同樣采取了提出行政复議的方式,積極維權,即使面對政府最後十分野蠻的掃荡式驅逐,上萬邦教會也曾四次通過現行的常規法律程序向上海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力图不让事件的發展超出現行的法律秩序。但是同樣的没有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善意回應,借用法律學者、旅美牧師劉同蘇先生的话说:“然而,上海地方政府在處理此事件過程中,没有協商的態度,也無意在法律程序內部解決问題,反倒一味使用國家强制機關的力量並不斷升级所使用的强制手段。”
萬邦教會的結果也同守望教會一樣,成爲不得不進行室外聚會敬拜的大型教會。除了守望教會案例給予我們的樣本意義之外,萬邦教會还让我們看到了更多大陆宗教信仰方面的處境:
1)在11月22日拘押事件中,政府動用警察、綜治等部門,使用强力非法傳喚几位牧師將他們從賓館各自的房間裏架走,並關閉囚禁其中一位女牧師長達15個小时。這種非法不人道的粗暴执法手段顯示出政府對待宗教教牧人员的極端歧視。
2)政府官员在实施不合程序的强制行爲时,非正式地指控的、散布上海萬邦宣教教會“牧師勒索錢財”、“萬邦教會崇拜牧師”以及牧師是“異端,不正宗的、野路子牧師” 等謠言。這種對宗教教牧人员的汙名化攻擊屬于對宗教信仰人员或团體的權利造成損害的言論,“在這類輿論的渲染下,似乎此次逼迫不是針對宗教信仰,而是制裁政治反對派或邪教,”“有失合法政府的尊严”(同上,劉同蘇語)。
3)政府在取締萬邦教會的聯合行動中,動用了民族宗教辦,民政局,公安國保,工商局,文化局,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派出所,居委會,社區聯防等衆多從上至下相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這樣的做法看起来不像是执法,而像是在搞政治运動。顯示出中國政府还没有吸取曆史上采取政治运動消滅宗教信仰的極端做法所造成的對社會以及公民損害的教训。
借用《萬邦教會09-11-22事件引發的思考》的開头語結束本小結:“如果政府在對待新形势下的某些宗教问題與對教职人员的處理的觀念上與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上甚至什么是該管什么不該管的界別上…那么,我們國家凡有宗教信仰的人员以及宗教团體與地位还會將長久的處于社會地位的邊缘化,而且信教群衆在世的生活與在社會地位上將無法立足,並且信教群衆还要繼續的備受歧視…..:”[49]
(五)白象教會選舉案
——政府對“三自”教會民主選舉打压的典型案例
1、白象教會“選舉事件”受關注的原因
2、白象教會“民主選舉事件”始末
3、支持選舉的信徒被拘捕判刑
小結
1、白象教會“選舉事件”受關注的原因
白象教會的全名是:“浙江省樂清市白象基督教會”,所在行政辖區屬于浙南地區工商业繁榮的重鎮北白象鎮。白象教會有两大系统,就是“家庭教會”系统和“三自”(即官方設立的“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运動委员會”)系统的教會。本案提及的白象教會指“三自”系统的教會,她原屬于中華內地會,福音最早于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由温州花园巷教會傳入,她是樂清內地會的總會,全稱“白象教會”,現也稱之爲“白象老堂”、“白象一堂”。該教會于2000年後開始植堂,堂名爲“白象二堂”,由于坐落在北白象鎮大港村,故也稱白象教會大港堂。2003年“SARS事件”後又在附近的塘下村設立聚會點,並蓋建新堂,現稱“塘下堂”“塘下教會”,也可稱之爲“白象三堂”。 [50]
浙江省温州地區是被公認爲基督教在中國大陆傳播最爲廣泛,信衆人數占總人口比例超過10%的地區之一。據来自該地區的教牧人员介紹,由于30多年以来進入两個教會系统的中青年新生代信徒在教會中占的比例逐步增大,因此在教會的治理上,都給無論是家庭教會系统,还是“三自”教會系统帶来了新的挑战。白象教會民主選舉案,正是發生在官方認可的“三自”教會內部的,由信徒支持的教會議事會發起的一場“民主政變”。這次民主選舉在操作上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却没有得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可,由此便引起了雙方的一系列沖突事件,最终由于支持議事會一方的信徒黃樂敏被政府拘捕判刑,這一案例才引起海內外的廣泛關注。
白象教會民主選舉案,是基督教會信徒爲实現信仰自由实踐權利而發生的一次具有開創性意義的代表案例。它的過程和結果,十分细致生動的反映了中國大陆宗教信仰“最自由”地區的状況,因此對了解大陆地區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程度具有重要意義。
2、白象教會“民主選舉事件”始末
本部分主要根據白象教會議事會發表的《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樂清白象基督教會的“民主選舉事件”》[51]以及《樂清市北白象鎮基督教會信徒致各有關部門的聯名信》綜合整理。[52]
1)民主選舉“堂管會”換屆的主要原因及籌備工作
白象教會屬于政府登記認可的“三自”教會系统,教會日常事務通過由政府備案認可的教职人员組成的“堂管會”实施管理。本案發生前該“堂管會”被信徒認可的總負責人是鄭永生,負責的教堂包括:白象教會的一堂(白象東兴街90號)和白象二堂(大港堂)。而政府認可的則是該教會的法人代表付仁叨。
另外,教會于2001年成立了一個議事會作爲信徒的代表機構,參與教會的管理和事工。白象教會的傳统是提倡“堂管會”三年換屆一次,但自2001年換屆以後就拖延了多年没有進行及时換屆,因此信徒集體呼籲要求選舉換屆。
在2007年由于更換宗教活動場所的需要,教會總負責人鄭永生先生委托教會的法人代表付仁叨先生進行選舉換屆的工作。然而,付仁叨先生在没有經過教會總負責人鄭永生的認可,以及其他核心聖职同工或信徒代表擴大會議的決定下,擅自將數位同工和信徒的名字湊合成白象基督教堂場所管理組織,交由市两會作爲堂管會成员的名單。因“這種做法不合乎《温州市基督教教堂組織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五條:‘堂點組織成员由本堂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两會協商後正式提出候選人,由本堂點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會議選舉式協商産生’的規定,又違反了《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由該場所的教职人员和信徒民主協商推選産生”的規定,因而這個“堂管會”的合法性没有得到信徒和議事會的認可。原議事會的多位同工協同教會的部分會衆代表多次到宗教局提出交涉,極力要求宗教局和“三自”的元春根主席不能受理這個“堂管會”。但市宗教局和两會在没有詳细了解教會的实際情況,又不聽取教會同工和信徒的强烈反對之下對之予以認可備案。
由此便形成了“多年来,樂清白象教會一直存在不和谐的局面”,教會的管理處于分裂的状態之中。付仁叨爲主要代表的“堂管會”屬于教會的少數派,而由代表信徒民意占多數成员組成的議事會則成爲多數派。此後,教會主要依赖議事會成员進行教會事工。但是,教會的讲道和其它事工一直處于紛爭不斷的局面。
爲了健全教會的行政管理,平息教會多年来的分裂現状,教會議事會在16位成员中有11位同工和信徒表示要求換屆選舉的情況下,開始建立籌備小組,准備組織一次新的議事會的選舉,以取代没有得到會衆支持的“堂管會”,使之成爲新的“堂管會”。在選舉之前,議事會對選舉的原因作了充分说明,教會也成立選舉小組,廣泛收集意見,同时在教會征集了六百九十二位信徒的簽名,並制定了一系列公正合理的選舉規則,包括選舉的法律條款依據、選舉組織、選區劃分、确定選民资格、候選人在選舉中的介紹、投票和計票 、點票和唱票、安排觀察等。其中特別制定了投票者的资格必須是受洗者。
議事會又將于2008年12月14日進行選舉換屆的事務報告呈交給相關的部門,包括將選舉的決定告知付仁叨先生組建的“堂管會”,但遭到拒絕。雖然如此,教會同工在經過多次召集同工和各村點信徒代表召開擴大會
“喝水死”,
犯人的死法还能怎么與时俱進?
雅洲
民間可能對喝水死這個死法鲜爲人知,其实任何事情或者東西都有個度,凡是超過這個度了,就會對人體造成損害,喝多水了,把人喝死也不例外,這種死法是有的,可是不常見。但是中國的公安部門對犯人的死法也不斷與时俱進,犯人又一次成功的“被喝水死”了。
事件回放:
“喝水死”事件有點撲朔迷離,這是一起繼云南“躲貓貓”後,發生在河南的又一件監獄離奇死亡案。“河南鲁山縣青年王亚輝因涉嫌盜竊2月18號被關入看守所,3 天之後,王亚輝的家屬接到他已經死亡的通知。家屬發現王亚輝身上傷痕累累,乳头被割,警方有關王亚輝喝開水时突然發病死亡的说法引起公衆的强烈质疑。”
第一, 排除自杀可能性。死亡速度之快让人目瞪口呆,一個盜竊案其实也判不了多久,王亚輝能去盜竊,這點承受力还是有的,不是说让大家以後通過盜竊去练习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主要是這能排除他喝水自虐,想要畏罪自杀的動機。
第二, 排除自杀,就是他杀了吧?那誰杀了王亚輝呢?
王亚輝的家人在死者的身體上發現了累累傷痕,甚至連乳头都被割掉了,可見凶手的手段是何其殘忍。王亚輝最不致死,即使是犯人也不應該受到這樣的待遇。官方的说法,不要说是什么喝水太多,乳头自動脫落吧?那也就太扯了。
幸好他們没這么说,只说了前部分,可是這也夠爆炸的了,據说是喝開水,但是事实上,監獄裏很少能喝到開水的。所以這一點,也不成立,如果说是被强迫喝開水了,我还是相信的。那究竟是誰在强迫?首先,一般的犯人不敢在監獄裏鬧事,除非有權有势的三姑六婆在監獄裏也能呼風喚雨,另一種可能性就是獄卒借其他犯人之手,進行刑讯逼供,或者实施酷刑。
不管這件案件如何進行,再次说明了犯人的人權不能得到基本保障,這種利用公职對犯人進行刑讯逼供的現象还是普遍存在的。這就又一次地證明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性,權利制约的重要性,希望不要有人再“喝水死”,“走路死”,或者是“吃飯死”。公安人员們,你們的职責是偵破案件,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産的安全,不是與时俱進的發明新的死法。
自由的天空-雅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