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美国国父们遣责“民主”是摧残自由的罪孽 1、国父们解释“民主”与“共和”的 在今天,没有什么人会在意“民主”与“共和”这两个词汇的不同,但是在 费城制宪会议期间,美国国父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特别强调不能把两 者混为一谈。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制宪者们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参与治理国家权力 共和:共和是指国家以制度的方式禁绝权力的世袭 美国的国父们反复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 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 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 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 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这是由于基 于《独立宣言》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政体——邦联软弱无力,整个美国陷于混 乱,美利坚合众国濒临崩溃瓦解,叛乱分子和暴民都是打着“民主”的旗号来作 乱的,使得“民主”变成了粗暴蛮横、贪婪无耻、巧取豪夺的代名词。召开费城 制宪会议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取代当时邦联实行的议会民主制。 2、制宪会议上,国父们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指出,“当年抓住共和主义紧紧不放 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样,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 就证明任期参议院还是不稳,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 谢尔曼代表说,“老百姓眼下对建立政府的事还插不上手。他们缺乏信息, 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 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 引动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 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 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 代表中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 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 的迫害和不公正……” 要想指望这样一群对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国国父们能制订出一部保障人民参与 治理国家的新宪法,用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制订政策时能插上话和施 加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推翻邦联的民主制,大胆创新,建立强有力的总统制共和政体 1、削弱议会的权力,降低议会的政治地位 美国的国父们要建立的是共和政体,共和政体有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 “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则处于从属的地 位。立法权是属于议会,议会是国家机器中的民主机关,是一个国家里的与人民 联系最紧密的机关,最能反映民意。 前面说过,美国国父们对民主非常憎恶,他们对代表民主的议会当然也不会 有什么好感,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对议会就有这么一段非常负面的评价: “在议会中,议员们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 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象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 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机构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 意图;而且,由于立法机构一般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就总是在行动时势头过猛, 致使其他政府部门难于维系宪法规定的平衡” 国父们对议会的反感和排斥之深可见一斑,他们绝对不可能接受一个由议会 占支配地位的新政体。他们要以古老的共和政体为原型,进行创新和改造,创建 一个由行政机关占支配地位的新式共和政体。 要把通常是议会主导的共和政体改造成行政主导的共和政体,首先就是要削 弱议会的权力。国父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分割立法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 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 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 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 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意见多变的众议院。立法权一 分为二,让他们互相牵制,便于行政首脑对他们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第二个措施是,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 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立法权至上、议会主权,也就是 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民主机关在共和政体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行政首脑“帝王般的权力”,使行政首脑的政治地位高 于议会。制宪会议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国宪法,在代表们的辩论中,直接提及 英国制度多达111 次,间接提及的有24处。迪金森代表在制宪会议上就反复重申 他对英国宪政的热烈歌颂,认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 之一”,甚至说“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态,都永远不会得到与此同等的祝福”。 2、加强行政首脑的权力,使行政首脑获得主导地位 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为原型。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 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 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权”、“军权”、 “联邦法官任命权”、“大赦权”、“立法复决权”。这样的权力设置,赋予总 统有效压制议会内的反对势力的权力,使总统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比议会明显高 出一截。 强而有力,高度集权,是国父们在总统的权力设置时遵循的原则。他们强调, “一切通情达理的人无不同意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部门”:“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 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 四,足够的权力”。“团结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 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 越少”:“以原则立场最坚定、态度最公允而著称的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曾 宣布主张单一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他们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 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他们还 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 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美国总统集大权于一身,实际上就是一个独裁者,国父们并不否认这一点。 面对人民的种种担忧和质疑,国父们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对独裁者作了一个比较 公允的评价——“凡对罗马历史略知一二的人,无不通晓当时的共和政体曾不得 不多次庇护于某个独裁者的绝对权力,依靠独裁者可怕的威慑力,对内制止野心 家篡政夺权的阴谋,制止社会某些阶级威胁一切统治秩序的暴乱行为;对外防止 外部敌人占领并毁灭罗马的威胁。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无需要提出更多的 论点和实例。”在国父们的看来,独裁者不但不是恶魔,相反地,是正义力量的 化身,是自由和公正的最强有力的保卫者。 在为独裁者正名和辩护的同时,国父们对一些民主斗士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 鞭挞,他们一再提醒美国人民,“阴险的野心多半会用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 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 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 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民 主斗士们“通常采用歇斯底里的方式来迫使他人相信他们说的就是不容质疑的事 实真相,而且用慷慨激昂的嚎叫式的演说和尖酸苛薄的谩骂恐吓来增加皈依者的 人数。明智而热情地支持政府的权能和效率,会被他们诬蔑为出于爱好专制权力, 反对自由原则。” 民主斗士们“擅自以人民利益为掩护,毫无顾忌地为个人 利益或满足个人欲望而牺牲国家的安定。” 美国新宪法的反对派们最反感的就是总统权力太大,他们的反对意见几乎全 部集中在总统的权力设置上。在随后的新宪法的全国性辩论中,总统权力设置成 了双方攻防的全部焦点。反对派猛烈抨击国父们,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 力必然使美国的共和政体逐步解体并滑向封建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 针锋相对,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 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封建专制的念头。辩论到最后演变成为公开的 人身攻击,双方在报纸上破口大骂,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 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 盗女娼”…… 在集大权于总统这一重要原则上,不管反对派如何攻击,国父们寸步不让。 在论战中,国父将这一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反复向美国 人民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 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 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指责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君主制色彩时,国父们毫不客 气地反击:“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 安邦”。也就是说,国父们并不承认某种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 优势,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正真的检验标准是“治国安邦”,而 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他们还指出,行政部门软弱无力通常都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 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 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可见, 在国父们的眼里,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3、建立不受民意影响的具有非常浓厚贵族色彩的法院 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之前美国的法官是由议会 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 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 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 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 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 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 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 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了。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三、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禁止人民参与治理国家 “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 身分存在的人民”,这是国父们在介绍美国新政体时所强调的。《美国宪法原理 》中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如何来确保总统的独立性,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宪 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总统)的权力,没 有罢免总统的权力。总统只有在严重违法并且被议会逮住了把柄,并且还要弄到 连议会中本党的议员都众叛亲离之后,才有可能被议会赶下台。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 “人民普遍地是从自已的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常亦用来说明人民也会犯错误的。 人民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 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有 时候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受 到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欺诈和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 巧取豪夺的人的耍弄。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 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所以他们主张,设计美国的新政体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 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执 政者能够按照自已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人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已 的意见,但绝对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国父们还主张,政府不但要服务于 人民,还要有勇气和能力来教育和训化人民——“当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 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 误会,以便给予美国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能使美国 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其有勇气和雅量为美国人民利益服 务而不惜引致美国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美国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四、国父们对美国新政体的评价 美国国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 君主制”;而《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则称 美国的新政体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注:主贴中引用的文字出自《美国宪法原理》和《辩论 美国制宪会议记 录》)/Guof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