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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入法:違背老婆意願強迫性交大刑伺候(組圖)
發佈時間: 12/12/2010 1:49:26 AM 被閲覽數: 97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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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入法:
 
違背老婆意願強迫性交大刑伺候(組圖)
 
 
 
 
網易

廣東佛山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婚內強奸案,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最終被判無罪。婚內強奸是一個歷史性的問題,各國對其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過程︰從認可丈夫有完全的豁免權,到感情不破裂不分居丈夫就有豁免權,最後認為只要妻子不允許,強行發生性行為就可認定強奸。

  

  早期,婚姻即女方承諾服從丈夫的性要求

  各國早期的通論是基于丈夫豁免權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妻子總是被推定為同意和丈夫性交的。”這種主張有一個並沒有經過論證的前提,即婦女一旦結婚,就已經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服從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之前征得妻子的同意。

  婚內強迫性行為在各國也非常普遍,就中國而言,1989年~1999年大規模進行的“性文明”調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過程中,丈夫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佔調查總數的2.8%,受害婦女絕對人數有幾百萬之多。就地區而言,1990年上海盧灣區對1800名已婚婦女的調查表明︰在夫妻間的性行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

  

  妻子總是被推定為同意和丈夫性交。

  在西方︰性行為是妻子法定義務,“丈夫豁免”成慣例

  在西方國家早期的固有觀念中,婚姻的一個重要作用在于使夫妻的性需要得到法律肯定而穩固,而婚內強奸入法,將破壞這種穩定,同時也會引起社會秩序的動蕩不安。況且,在婚姻關系訂立之初,雙方就有一個概括性的承諾,即放棄了性的拒絕權,因此性行為應該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的法定義務,不得拒絕履行。

  在英國法學界頗為流行的是基于丈夫豁免的婚姻承諾論理論,承諾論認為,婦女一旦結婚,就是意味著她同意與丈夫性交,而這種同意不能被撤回。英格蘭著名法學家馬菲&#‧黑奧爵士(Sir Matthew Hale)在1763年《婚內強奸豁免權》一文中寫道︰“丈夫不會因強奸妻子而被定罪,因為根據他們的婚約,妻子己奉獻其身給丈夫。該項同意是不可被撤銷的。”[詳細]

  

  婚約下妻子己奉獻其身給丈夫。

  在中國︰妻子如不願與丈夫性交,是“不賢”

  在東方,這種思維更是根深蒂固。中國封建社會三從四德的思想成為婦女最基本的道德標準,妻子甚至被視為丈夫的私產,可以被任意處置,根本就談不上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和身份權,性權利自然是無從談起。妻子如不願與丈夫性交,既是“不賢”。

  清人所著《醒世姻緣傳》中的薛素姐是惡妻的典型,不願與丈夫性交是其主要罪行。而其夫狄希陳對薛強行施暴,則為士大夫所稱頌。上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中國開展了兩次保護婦女運動,一些丈夫因婚內強奸行為而被判刑,但罪名是虐待和傷害,而非強奸。

  

  

  英國“皇室訴R案”︰與丈夫發生性關系的承諾是可撤消的

  1991年10月23日,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在審理“皇室訴R案”中作出一項歷史性裁決︰認為妻子無須透過法律程序,而只要表達離開丈夫的意圖(如搬離家庭),便已經撤銷“婚姻同意/權利”,有權控告丈夫強奸。

  英國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Lord Keith)指出:“現代婚姻的最重要變化是婚姻被視為是雙方平等的合伙契約,妻子不再是屈從于丈夫的奴隸。Hale爵士認為,根據婚約,妻子已經作出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也無需考慮當時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內心感受,都與丈夫發生性關系的承諾,這一承諾是不可撤消的。在現代社會,任何通情達理之人都必定認為這一觀念是不可理喻的。”

  

  阿富汗婦女抗議婚內強奸。

  美國“馬瑞翁強奸妻子案”︰實際上的分居即撤銷承諾,強奸成立

  在美國紐約州,1981年自里程碑性的“馬瑞翁強奸妻子案”(People v. Mario Liberta)開始拒絕再使用婚內強奸豁免。丈夫瑪瑞翁和妻子丹妮絲于1978年結婚,之後瑪瑞翁就開始毆打妻子丹妮絲。1980年法庭簽發臨時保護令,夫妻形成事實上的分居。隨後丈夫瑪瑞翁利用探望兒子的機會將妻子強奸。

  紐約州上訴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是強奸成立︰被告在強奸丹妮絲時與妻子只存在名義上的婚姻關系,但實際已經分居。紐約州上訴法院沃切特勒(Wachiler)法官指出:“永遠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的承諾說是沒有理性而又荒謬的。從來都不應當認為婚姻賦予了丈夫根據需要強制妻子性交的權利。因此,不能將結婚證書視為丈夫強奸妻子可以免受懲罰的許可證。已婚婦女同未婚女子一樣享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

  

  若有實際上的分居即強奸成立

  中國丈夫仍有部分豁免權,仍強調女性性行為是義務

  到目前為止,中國關于婚內強奸的法理與實際判例都仍然給丈夫一定的豁免權。例如1999年3月,上海市青浦縣人王衛明在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後,但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強奸罪成立。然而在1997年的另一起案件中,遼寧省義縣被告人白俊峰與妻子並未分居,仍保持事實上和名義上的婚姻關系,並未被判處強奸罪。

  從此前的判例來看,中國審判部門對婚內強奸案件的基本態度︰在婚姻關系非正常階段,夫妻感情確己破裂或者無感情,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能夠構成強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強奸罪的訴求。[詳細]

 

 

  

 

 美國People vs. M.D.案︰即使存在婚姻關系沒有分居,強奸也成立

  事實上,如果夫妻雙方在名義上和事實上都沒有解除婚約,也沒有分居,在1992年內布拉斯加州People vs. M.D.案後,又確定了新的一個原則︰無論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穩定,只要一方違背對方意願強行進行性行為,都適用強奸罪。美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M.D.強奸罪成立。並且在犯罪之時,雙方當事人尚維系婚姻並住在一起。

  法院判決被告強奸罪成立的理由如下︰第一,配偶間的體諒和解與家庭關系的保持並不能成為婚內強奸免責的正當理由。法院宣稱,並不是因為控告被告強奸而是因為被告強奸自身毀滅了婚姻關系。第二,婚內強奸其惡劣程度並不比婚外強奸輕。事實上,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中的性侵犯者給被害人帶來的創傷比陌生人強奸留下的還要嚴重。第三,法院也同時表示不認同下述觀點︰想報復丈夫的妻子可能以性侵犯名義對丈夫提起虛假指控。自此,美國的一般判例法認為,只要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進行性交都是違法的”。

  

  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進行性交都是違法的。

  自此,無論感情是否穩定,處置身體的權利掌握在妻子自己手中

  婚姻在不同的歷史時代,其蘊涵是不同的,在先文明時代,婦女是婚姻的等價物,而性則是婚姻的附屬物,性行為是婚姻的必然結果,這也就意味著承認性行為的義務性,那麼就不存在婚內強奸的說法;在文明初級階段,女性社會地位的提升,個體思想的彰顯,婦女要求對自己的性權利的保護意識明顯加強,婚內強奸也就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但承認的範圍是有限的;到了文明發展時期,對人身權利而言,它是絕對的,是不可轉讓的,也就是說,丈夫只有在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性行為。

  在法治社會,女性性自主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非經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處置自己的身體權利終于掌握在妻子手中。妻子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婦女,其性的權利包括性要求權、性拒絕權與性自主權,婚內強奸侵犯了妻子的性拒絕權,而性的拒絕權是性自主權不可分的一部分。[詳細]

  

  性的拒絕權是性自主權不可分的一部分。

  婚內強奸罪保障的是女性性自主權,結婚證不能使強奸合法

  西方國家普遍認為,婚內強奸是比一般強奸更加嚴重的罪行。在美國,如果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無論婚姻是否存在,都犯一級強奸罪或一級雞奸罪。英國在1991年R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爵士就鮮明地指出︰“現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來順受的性奴隸,而是平起平坐的性伙伴”。

  因此,既然強奸罪重在保護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則自然可鏟除強奸罪僅在婚姻關系之外的羈絆。已婚個人與未婚個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能力保證自己的完整性。通過劃分婚姻內強奸和非婚內強奸,婚內強奸豁免制度是對女性獨立的性自主權的違背。[詳細]

  本文據論文周君珍︰《婚內強奸的法律問題研究》

  

  目前西方國家對女性性自主權保護十分嚴格,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就在性行為過程中,女方臨時決定停止,但阿桑奇並沒有遵從女方意見而以強奸罪被捕。但在中國,男性的性暴力卻能以婚姻的名義被判無罪,這明顯違背了女性獨立的性自主權。事實上,一紙結婚證並不能為丈夫的性暴力提供庇護,“婚內”的名義也難掩強奸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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