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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人记得这个曾经轰动一时的高瞻事件?
發佈時間: 12/23/2010 10:15:24 PM 被閲覽數: 84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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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疆帅哥 于 2010-12-22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作者: 方鲲鹏 2010-11-12

   因为中文名词没有单复数的词型变化,需要说明本文标题中的“高瞻案”是指高瞻的一系列案件。

   2001年高瞻在中国被拘押和随后美国高调全力营救的新闻,曾经轰动了全世界。2003年在感恩节前一天,高瞻向美国法庭认罪,再次成为新闻人物。 以后高瞻淡出了媒体。然而高瞻案不但没有结束,而且有很多重要发展,包括2010年2月23日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支持移民局把高瞻递解逐回中国,2010年 7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给高瞻的请愿立案。但是,全世界媒体却没有一家对这些重要发展作一个字的报道。借助网络力量,本文有幸成为这些重要后续事件的 首篇报道。

   (一) 2001年夏:美国国会差点史无前例地为高瞻单独立法

   2001年2月11日上午,高瞻和她的丈夫薛东华及五岁儿子安德鲁一家三口结束了在中国的三星期探亲行程,在北京国际机场准备登上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飞机返回美国前,被穿便衣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人员拦住。随后高瞻和薛东华被分开拘留,安德鲁则被送去一个幼儿园照料。

   其时高瞻是美国美利坚大学社会学无薪研究人员,薛东华是计算机工程师,他们都持有美国绿卡(永久居民),但还不是美国公民。而他们的儿子因在美国出生,是当然的美国公民。

   26天后的3月8日,薛东华获释。他立刻与儿子安德鲁飞回美国。薛东华回到美国后积极遊說人权组织、媒体、国会议员,呼吁他们营救高瞻。3月21日 开始,包括CNN在内的美国各大媒体都在最重要的显著位置,或最重要收视时段,连篇累牍地报道高瞻被拘事件,几乎所有重量级的主流报纸都发表了社论声援高 瞻。

   媒体对这一事件的热度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政治人物不断推波助澜。3月30日经国会议员的安排,薛东华的入籍宣誓仪式在国会大楼前高调举行,一些参议员和众议员出席了宣誓仪式,并发表演说支持高瞻,一致要求中国政府马上释放她。

   美国国会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几乎在所有的国内议题上针锋相对,争吵不休,但是在这一事件上表现了高度一致。4月3日,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移民小 组资深民主党众议员希拉•杰克森-李(Sheila Jackson-Lee) 提出一个议案(议案编号:H.R.1358),提议给予高瞻免宣誓入籍,以便美国政府以高瞻是美国公民的名义,向中国政府要人。4月5日,弗吉尼亚州共和 党籍参议员乔治•艾伦(George Allen)联合民主共和两党的另外6位参议员,在参院提出类似议案(议案编号:S.702,见附录)。这两个议案都要求美国司法部长立即授予高瞻美国公 民身份而无需经由宣誓程序。议案提出后不久正逢国会复活节休会两周,以后在国会准备讨论时,中国政府以保外就医形式放了高瞻,使得提案无疾而终。如果美国 参众两院通过提案,将会成为美国史无前例地为一个人特别制定的免除宣誓入籍的法律。

   这一事件还惊动了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和国务卿鲍威尔。据《纽约时报》报道,中国副总理钱其琛3月访问美国时,布什和鲍威尔都向他询问过高瞻的情况。

   英国的BBC 也在7月21日报道,“包括布什总统和鲍威尔国务卿在内的美国高级官员曾多次向中国领导人提到有关高瞻的案件。”

   高瞻7月24日被判处10年刑期,美国国务院发言人7月25日表示,美国将在每一级外交层次上向北京施加压力,促使中国以人道理由释放高瞻。同一天即将访问中国的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在越南首都河内批评了中国的这一判决。

   7月26日白宫发言人向记者透露,布什总统在就职以来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第一次电话中,就讨论了高瞻事件。

   在鲍威尔访华抵达北京前48小时,高瞻于7月26日获保外就医。另一个被中国拘押而与高瞻案有牵连的美籍华人学者李少民则在7月25日被中国政府驱 逐回美国。对此布什总统说:“我希望这些学者获释的部份原因,是美国政府给中国施加的压力。我直接和江泽民主席通电话,提到这个问题,要求中国本着人道原 则对待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也许中国逐步意识到,要和西方国家接触,就要在人权上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然而令人惊讶莫名,在2000年8月,也就是早在高瞻去中国探亲前5个多月,高瞻已经被怀疑是中国的间谍而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移民局的监视 与调查。2000年10月,在FBI和移民局(海关归移民局管)监视下,高瞻“顺利地”把可用于军事用途的高科技管制产品违禁寄到中国的一个军方雷达研究 所。执法当局没有出手阻止,显然是放长线钓大鱼。可没想到还没收网,高瞻先被中国的国安抓了,而接着美国国会议员和媒体ate too much(吃得太饱),拼命炒作,不仅使放长线钓大鱼的策划功亏一蒉,而且还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违禁品白白放送了。

   FBI和移民局的恼火不言而喻,如果为此让国会议员出点丑也情有可原。但是他们与总统和国务卿是属于同一个政府权利系统(即行政系统),尤其总统是 他们的大老板,怎么会不通报,坐视总统和国务卿为营救高瞻不断地说蠢话做傻事呢?而且后来的发展还表明,美国政府竭尽所能迫使中国政府放高瞻来美的目的, 似乎只是为了竭尽所能再将高瞻递解回中国。实在匪夷所思,百思而不得其解。

   4月2日,高瞻在北京由拘留改为逮捕,罪名是替台湾作间谍。7月24日,高瞻间谍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结果是宣判高瞻接受台湾间谍 组织的任务,收集情报,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听到宣判后高瞻极为沮丧和震惊,这太出乎她的预料,因为在审判结束等候宣判的40 多分钟里,她自己评估了一下,预计会被判6个月。

   律师马上申请保外就医。但无论是高瞻还是她的律师,对此都不抱希望。她又一次预测错了。第二天中午律师意外地来监狱探视,一看到她就笑着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再下一天,7月26日,高瞻已经在飞往美国的飞机上。她是被中国政府“保外就医”释放的。

   高瞻红光满面,春风得意回到美国,受到美国媒体和议员们英雄般的欢迎。在美国机场,特意穿着艳丽连身裙的高瞻对记者说:“你们看,我穿著红色的裙 子,以示庆祝。我回到美国来,感到非常非常高兴。” 由参议员乔治•艾伦和众议员希拉•杰克森-李陪同在机场召开的记者会上,高瞻发言中有一句响彻全球的名言:“为什么我在中国法庭上不害怕?因为我的背后有 美国。”

   众议员杰克森-李则在机场记者会上盛赞高瞻,称她是一位“美国英雄”。媒体和国会议员们在高瞻事件上发表的言论,现在看来还不仅仅会令他们尴尬,很 多话居然只需将中美的国名互换后仍然适用。比如,老资格的弗吉尼亚州共和党众议员沃尔夫(Frank Wolf),在薛东华的入籍宣誓仪式的演讲中说:“今天应当是薛东华高兴的一天,但是薛东华的妻子高瞻,美利坚大学的研究人员,却因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而 被中国有关方面拘留,至今不能与家人团聚,我认为中国的作法太过分。”

   在同一个时期,因“危害国家安全”而被中美两国政府都判刑的人,高瞻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人。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2001年7月26日,高瞻返回美国,与丈夫和儿子团聚。(路透社)】

   (二) 2003年11月26日:高瞻向美国法庭认罪

   来自克萨斯州的国会众议员杰克森-李2001年6月26日还在国会发言,敦促同僚尽快通过第1385号议案,即让高瞻免宣誓入籍。后来因为高瞻被放逐回美国,可以经由宣誓仪式成为美国公民了,这个议案也就成了蛇足而被搁置。

   高瞻居住的弗吉尼亚州参议员艾伦特意作了安排,高调向媒体宣布,高瞻的入籍宣誓仪式将在她返回美国整一个星期后的8月3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国会大 厦举行。艾伦邀请了许多参众两院的议员同僚和其他贵宾参加。然而美国移民归化局没有给这位参议员面子,一直到8月2日晚上才突然通知艾伦的办公室,高瞻入 籍仪式已无限期暂停。这是此事件热炒了4个半月后,第一次露出高瞻在美国有麻烦的端倪。

   移民局为什么取消高瞻入籍宣誓仪式的谜底在2003年11月26日揭晓,这一天各大媒体发布了高瞻夫妇向美国法庭认罪的消息。

   现将法庭起诉高瞻的文件(U.S. v. Gao Zhan: http://news.findlaw.com/wp/docs/doj/usgao112603inf.pdf )摘要编译如下:

   被告高瞻名下有5个公司,其中一个名为科技商业服务公司(Technology Business Services)。

   中国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也称为中国信息产业部第十四研究所,是专为解放军研制最先进的雷达系统的政府军工企业。中国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用南京阳海工业公司的名称进行贸易。

   被告明知美国商业部对某些美国产品实行出口管制,仍然在没有预先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在管制名单上的产品。

   被告欺骗供应商,声称这些管制产品是为美国的大学购买,用于科学研究,不会运出美国。

   2000年7月12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同中国的一个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同意供应80个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这种军用芯 片可以在摄氏-55度到+125度环境下工作;可以被用在飞行导航,数字航控,导弹发射控制,雷达数据处理和空战管理系统等军事用途上;还可以提高导弹辨 识目标和导航的性能。这种军用芯片是在商业部管制出口产品的名单上。

   2000年7月27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向供应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订购了40个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

   2000年8月28日,被告修改购买合同为订购80个这种芯片。

   2000年9月7日,被告向供应商付了货款。

   2000年9月12日,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供应商把80个军用芯片寄到科技商业服务公司。被告提供的地址实际上就是被告在弗吉尼亚州的住宅地址。

   2000年10月6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将80个军用芯片寄往中国南京阳海工业公司。

   2001年1月10日,中国方面汇给被告539,296美元作为购买80个军用芯片的付款。款项汇入了高瞻和她婆婆余霞东(音)的联合支票账户。

   第二天1月11日,高瞻从上述联合支票账户转出54万美元到她和薛东华的联合储蓄账户。

   同一天1月11日,高瞻从她和薛东华的联合储蓄账户上转出50万美元到她和她婆婆的联合储蓄账户。

   由于以上事实,被告高瞻犯了一项非法出口管制产品罪。

   被告报税时没有填报销售收入,被告高瞻犯了一项偷税罪。

   据美国《时代》(TIME)杂志2003年12月1日的报道,高瞻冒充自己是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教授Gail Heights,说是为了该大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向马萨诸塞州的供应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订购管制的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这个供应商随后打电话向乔治•梅森大学求证,结果发现没有Gail Heights这个人,于是向FBI报案。以后这笔交易顺利成交,不过是在FBI全程监视下完成的。

   高瞻和薛东华是联合报税,因此偷税是一种共犯行为。指控薛东华的文件(U.S. v. Xue Donghua:http://news.findlaw.com/wp/docs/doj/usxue112603inf.pdf )显示他犯了一项偷税罪。

   另一份法庭文件披露,对高瞻的调查始于2000年秋,2002年2月25日调查达到高峰,这一天执法部门搜查了高瞻的住宅,查获了一些出口管制产品。在这以后,高瞻非常合作以换取减刑。

   由于高瞻配合FBI破获了其他案子,政府检察官积极为她向法官求情减刑。实际上检察官只起诉她一项(即一次)非法出口管制产品罪已经是非常轻描淡写了,因为法庭文件透露高瞻不止一次在没有许可证情况下向中国运送管制产品。

   2004年3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称赞高瞻提供了“重要的合作”,应检方要求对高瞻作出降低量刑级别的大幅从轻判处,只判她入狱7个月,没收出售80个军用芯片非法所得的505,521美元,外加罚款88,885美元。

   2004年4月9日,同一位法官判处薛东华入狱12个月。因为薛东华只犯了高瞻两项罪中较轻的一项,报道说,法官花了好几个小时研究如何能给他减少一些刑期,使之不超过高瞻的量刑。但是,法官找不出合适的法律,最后还是判了他一年徒刑。

   由于薛东华、高瞻夫妇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是高瞻被中国放逐回美国之后出生的,有一个当时才几个月大,法官基于人道考虑,允许薛东华等高瞻服刑完毕后再开始入狱服刑。这样,家里总能有一位家长来照顾三个孩子。

   (三) 2010年2月23日:联邦上诉法院支持移民局递解高瞻

   虽然2003年11月向联邦法院认罪而使她再次成为新闻人物,但同前一次不同,这次热度只持续了一、二天。以后高瞻就淡出了媒体。

   今年2月中,已记不得是什么缘由,我忽然心血来潮想知道高瞻现在怎么了。结果发现互联网上对于高瞻的现状流行着这样的描述:在参加了一次中央情报局 的行动后她被美国当局置于证人的保护措施下。一些文章给出消息来源,指向CNN网站 2006年1月24日的一条新闻。可是CNN已把该条新闻删除了。不仅如此,CNN网站上关于高瞻的最后一条新闻是在2005年5月6日,这以后关于高瞻 的新闻或者是被CNN删除了,或者是没有报道。而从CNN 2005年5月6日的新闻看,高瞻案还没结束,但是媒体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对以后的发展全都保持沉默。这使我的好奇心大增。

   于是我转向法院的网站搜索,意外发现高瞻案已打到了联邦上诉法院,诉讼是在对弗吉尼亚州(高瞻居住州)有管辖权的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而且诉 讼双方已经完成了法庭辩论,正在等待判决。知道了这个信息后,我每隔几天就去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网站查看判决出来了没有。2月23日我又去访问,正巧 判决在那天贴出来了(http://pacer.ca4.uscourts.gov/opinion.pdf/072070.P.pdf)。我接着观察了 几天,对于曾经轰动中美两国数月之久的高瞻事件的如此重大后续发展,两国的媒体居然没有提及一个字。

   高瞻一系列事件或案件,有着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阴差阳错跌宕起伏的情节,我当时一方面在等着看高瞻会不会把案子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另一方面考虑 写一本书,如此就搁置了好几个月。然而我有一个总的感觉,就是高瞻对于中美两国政府都是一个太敏感的人物,无论她在哪一国,采访她都会很困难,于是现决定 转而求其次,依据法庭文件写博文,介绍高瞻案的后续发展。

   高瞻在联邦监狱里服刑了7个月,刑期在2005年4月5日结束。但是,高瞻没能回家,刑期结束后她被直接转到移民拘留所。因为她向中国出口高科技管制产品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移民局要将她递解出境。

   这个发展完全出乎高瞻和她丈夫薛东华的预料。在高瞻认罪协议谈判时,检察官同意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议不递解高瞻,通常司法部的 这种建议总是会被移民局接受。而审理高瞻刑事案的联邦法官也认为高瞻不会被递解,因为看来政府检察官对她没有敌意,还替她求情大幅缩减刑期。所以,高瞻和 薛东华都相信不会遭遇递解程序。

   在2001年高瞻事件时,移民局还是司法部的下属部门,那时司法部给移民局的建议一锤就定音了。可是2003年起,移民局成了国土安全部的下属部门,移民局不必听命于司法部了。而在递解高瞻问题上,移民局像是铁了心,一定要把她逐回中国。

   高瞻被关进移民拘留所后,即向移民法庭请愿,请求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asylum)身份。移民法庭将高瞻的请求分成两部分处理,先审理免除递解部 分,如果批准,几个星期后再审理庇护请求。2006年1月23日起,在移民法庭进行了两个星期的不公开听证,之后法官在2006年3月20日发布一项免除 递解高瞻的命令。闭门二星期的听证已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法官只准公布免除递解高瞻的这一决定,但对决定的内容,即为何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保密,不准公 开。不过从后来上诉法庭的文件里,对法官的决定过程得以知道得稍微具体些。原来这位法官作出中止递解高瞻的决定时,是基于本来为第二阶段才审理的庇护问题 的结论。法官发现高瞻符合庇护的条件,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所以免除了对她的递解。

   2006年4月中旬,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否定了一审判决中的一些论点,但是保留了有利于高瞻的至关重要部分,即高瞻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同意一审法官中止递解她的决定。

   随后,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重新考虑动议。这一次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支持移民局的论点,推翻了自己前一个决定,重新判决高瞻应予递解。

   下一步可以走的法律程序,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请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这个决定。

   移民法庭既不隶属于州法院系统,也不隶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称之为法庭,可以说是一种习惯称呼,其实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而移民法庭作出的决定,实 际上相当于行政命令,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命令。因为移民上诉法庭不是联邦上诉法院的下级法院,所以向联邦上诉法院申请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称为请愿 而不是称为上诉。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2010年2月23日作出了裁决,驳回高瞻的请愿,支持移民上诉法庭作出的递解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庭文件,移民局提出递解高瞻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高瞻犯了非法出口管制品和偷税罪,另一个是高瞻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违 反或无视法律,从事出口法律禁止的美国产品、技术、或敏感信息。(She sought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solely to violate or evade any law prohibiting the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goods, technolog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这后一条理由有点好笑。移民局在2000年10月已经知道高瞻从事了法律禁止的出口活动,2001年却坐视美国政府全力营救高 瞻来美。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帮助,高瞻2001年根本不可能进入美国;如此移民局等于是在说,美国政府成全了她为了从事非法出口而进入美国的目的。

   虽然法官只判了高瞻7个月的刑期,但自2004年9月高瞻走进监狱后就再没能出来。所以前述“在参加了一次中央情报局的行动后她被美国当局置于证人的保护措施下”的网上传闻,显然不正确。

   随着她2005年4月5日刑期结束而开始的那个漫长且似过山车般起伏的递解案,对于高瞻及其家人不谛是煎熬和折磨,是经历着比单纯坐牢更难忍受的日 子。刑事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明显对高瞻有善意,因此一开始高瞻夫妇对递解问题没有思想准备。本以为两人服完刑后虽然元气伤尽,毕竟一家人在一起还可能生活再 出发。突然间,递解恶梦出现了。移民法庭一审法官作出中止递解的判决后,希望之星死灰复燃。移民上诉法庭第一回合还没翻船,可第二回合竟被打入深渊。向联 邦上诉法院请愿,虽如死马当活马医,盼望奇迹的心理总压抑不住,但是奇迹还是没有出现。

   联邦上诉法院作出支持移民局递解的裁决后,递解回中国似乎已在劫难逃了。这时距离2001年高瞻被中国法院判处的10年徒刑,刑满到期尚有一年时间,还赶得上回去再坐班房。世事的无常竟至如此。

   剩下的最后一丝渺茫希望,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愿。

   (四) 2010年7月27日:高瞻的请愿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立案

   (待续)

   附录:2001年给予高瞻免宣誓入籍的参院提案S.702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博讯论坛]

(一)最高法院批准高瞻上诉请愿的可能

性极微


在《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文中,介绍了高瞻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上诉请愿书,请求最高法院介入。美国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前两天更新了此案(Zhan Gao v. Eric H. Holder)的记录,显示高瞻案的另一方最近递交了答辩书。因为双方在这一阶段的文件都已递交完毕,最高法院是否接受高瞻的请愿应该不久会见分晓。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愿,接下来高瞻就需要递交正式的上诉状,案件将在最高法院继续进行,预计会经过很长时间后才结案;如果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愿,这个案子就到此为止。

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义,可以认为每一个经判决过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要遵循先例(注:现在实际执行时对原始定义有所偏离,因这个问题太专业化,不在此展开)。而美国判例法是实行垂直向下的管辖体系,即下级法院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但平级法院的判例互相间没有约束力。全美分成12个巡回区域,各设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和若干个联邦地区法院。同一个巡回区内的所有联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区内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这就像美国的联邦法院形成了12个各自为政的司法体系。

因此,同样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区的联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决联邦各个上诉法院对相同案子判决不一致的方法,是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辖体系,美国最高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后,全美所有法官都应遵循。

最高法院依据非常有限的几条择取标准,在递交的上诉请愿中选取感兴趣的案件审理。其中有一条是,审理该案后可以解决联邦上诉法院间存在的判决不一致问题。高瞻的律师主要就是采用这条标准请求最高法院介入。

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非美国公民必须递解出境;但是何谓“特别严重罪行”,法律条款没有给出明确界定。高瞻居住地隶属于联邦第四巡回区,高瞻律师举出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该判例定义“特别严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狱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为高瞻只被判了7个月狱期,但还是被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可移民局的定性,属于犯了“特别严重罪行”,从而必须递解出境。高瞻律师认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结果就会不一样,所以这个案子突显了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

然而满足了择取标准的上诉请愿,并不等于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会介入。显著的例子有美国学校的黑人白人种族隔离问题,那是在各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存在了至少十几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介入。而现在美国充斥着2001年恐怖袭击后形成的排外气息,民意要求的是尽快遣返罪犯。在此氛围下指望最高法院会进来清理这笔糊涂账,制定一个划一的“特别严重罪行”的遣返标准来限制移民局,恐怕不切合实际。我的看法是,最高法院极有可能不执一词就拒绝了高瞻的上诉请愿。

(二)鏖战多年的官司居然隐含着无论谁

胜谁负都不能改变高瞻命运的归宿

在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不仅在于其内容,同时也表现在文字上。美国法律条文尽可能用古典英语,用冷僻的字,行文遣词贵族化,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语。政府规定英语是官方语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语句,理应翻译成英语加上括号附在该语句后面。但是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语,不提供英语译文。这是以另类方式在说,法律条文不是写给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里也常出现拉丁语,而且这些拉丁语在一般的英语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看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说的严峻一点,法律文件里用拉丁语而不提供英语译文,是受过拉丁语训练的法学院毕业生对没学过拉丁语的普通民众的卖弄和歧视。

由于法律知识已成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利,再加上美国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致使法律知识生涩难懂无法普及,造成了无数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病。由于民众对于法律知识望而生畏,事无巨细都要找律师,又形成一个特殊的律师权势利益集团。另一方面,美国法律难学难懂难掌握,律师行当却灸手可热,于是市场上充斥着滥竽充数混饭吃,法律知识一辈子也不会有长进的所谓律师。这类混饭吃的律师实质上同骗子无异,他们就是靠欺骗客户为生。

高瞻的律师并非混饭的律师,他们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复即便是好手也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的失误。高瞻案在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庭阶段是不公开审理,我作为网民看不到判决和法律意见书原文;不过官司打到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后就没有受到这个限制,当事双方和法院会把一些文件放上网络,通过这些文件能大致反溯推知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庭的判决。从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来看,移民上诉庭裁决高瞻必须被递解和不能给予庇护是基于两项彼此独立的法律条款,而高瞻的上诉只对其中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为此联邦上诉法院不无惊讶地在其判决中指出了这一问题(判决第5页)。换言之,即便联邦上诉法院同意高瞻的辩护论据,也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的裁决,因为高瞻没有对另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这在法律上相当于高瞻承认移民上诉庭正确应用了该法律,从而没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诉庭的裁决。

在美国,可以上诉的问题只限于在下级法院提出过的问题。因此虽然高瞻进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联邦上诉法院漏掉的问题补上。假如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请愿获批准,并且上诉论据获最高法院支持,因为存在着上面指出的问题,还是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作出的裁决。所以这场官司实际上成了学术之争,无论什么结果都不能实质改变高瞻的命运。

高瞻或许从没想到,已经苦苦鏖战了多年的官司实际上即使能打赢,也不能改写她想要推翻的那个判决。像这类怪圈现象,或曰阴差阳错,在高瞻案中总是如影随形,连她的对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这些无用功时,他们也在原地打转。

移民庭法官总共发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项有利于高瞻的裁决:延缓递解,中止(免除)递解,给予庇护。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诉庭上诉时只反对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这两项裁决。我的猜测是,这三项裁决不是在同一纸命令中。因为如果已经批准高瞻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延缓递解就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了,所以延缓递解命令应该发布得比较早,性质上属于临时的过渡性命令。而按照惯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终裁决,他以前发布的临时过渡性命令就自动失效,故移民局上诉时没有提及这个延缓递解命令。

足可跌破眼镜,司法部将移民局这个可能的疏忽居然当成宝贝。司法部的律师(为什么是司法部律师,而不是移民局律师,下文会作解释)在给最高法院的答辩书中,郑重其事地声明,移民法官这个过渡性的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这份答辩书写得很用心,表现出对最高法院的这场官司志在必得的势态,但又明白无误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国监狱里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双方角斗的原本目标:返回美国社会或递解回中国。

高瞻在2003年感恩节前夕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其中有一款是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议不递解高瞻。谁知移民局不买账,在高瞻7个月刑期的最后一天将高瞻从刑事监狱转押到移民拘留所,准备递解。于是高瞻开启了移民案诉讼。在这个移民案中,容易理解高瞻是原告方(正式称谓应是请愿方),不好理解的是被告方(正式称谓应是回应方)不是要递解她的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而是司法部长,或者说是司法部。这是因为国会制定的法律,授权由司法部长下令递解非美国公民罪犯。所以被递解者如果反对递解,就要同司法部长打官司。而高瞻的情况是,司法部建议不要递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递解,然而她打反递解官司时,还得以司法部长为名义上的对手(Gao v. Holder)。这叙说起来比绕口令还绕,是美国法律难以理解的一个现成小例子。

虽然被告方为司法部长,这个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实际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师在打理被告事务。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律师显然换成了司法部的人。我读答辩书时觉得被告方的诉讼方向突然有很大变化,就多了个心眼,查看比对了律师的名单,发现律师在这一阶段全被换掉了。另外这份答辩书可以在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而此案以前的法庭文件这个网站却没有,也可佐证律师新换了司法部人马。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国的行动从政治上看一无是处,司法部原本就不赞成,但是移民局已经改投国土安全部的门下,不听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当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归司法部直接料理后,司法部就有了着力点。司法部的答辩书主动强调最初这个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并且声明只要当初作出延缓递解命令的中国因素还存在,高瞻就不会被递解回中国。这相当于作出一个承诺,使移民局在递解高瞻和不给予她庇护两问题上即使获胜,也要被最初延缓递解的过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过5年半的时间应对这个官司,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虽然胜利在望,却不能遂愿把她递解回中国,而是陪高瞻在原处转了一个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状态。从这些蛛丝马迹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门间角力对案件的影响。

(三)给高瞻案占个卜


美国最高法院应该会在本月或下月初对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诉请愿作出决定,本文先对高瞻案的结局占个卜,或曰预言:

(A)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高瞻的上诉请愿,没有解释拒绝的原因。

(B) 移民局虽然赢得了诉讼,但由于在呈交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中作出了如同承诺般的声明,所以只要当初延缓递解命令中提到的中国因素还存在,移民局就不能把高瞻强制递解回中国。

(C) 移民局现在可以无限期不受干扰关押高瞻了。移民拘留所多一个人,对移民局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而从移民局以往对高的态度来看,也不会轻易放了她。

(D) 高瞻的处境类似于关塔那摩湾拘押中心的“东突”分子:不能放入美国社会,因为已定性为危险人物;又不能遣返中国,因为受CAT条约的制约。如果移民局有样学样,找一个不发达国家来收容高瞻,或移民局表达出要无限期关押高的强硬立场,则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足以令高瞻举起白旗,主动说出:“把我递解回中国。”
 

流沙12/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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