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收件箱 : bangtai.us@gmail.com 北京學者吁廢除中國刑法第105條中的‧ “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維 因發表學術觀點被社科院下崗的北京學者張博樹撰文要求廢除中國刑法第105條,張博樹說,這條法律違反政治哲學的基本常識和主權在民的原則。
張博樹在題為“我主張廢除刑法第105條”的文章中說,這條法律違背憲政立國的普世原則,常常被作為迫害異議人士的法律根據,“是專制之法”,“是懸在所有良知人士頭上的一把恐懼之劍”,是推進中國民主轉型的障礙。
按照中國刑法105條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和積極參加以及參加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者程度有別但一律有罪;另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者同樣有罪。
張博樹說,從政治哲學意義上說,“國家政權”並無神聖性;政權更替也與“國家安全”無關,因此刑法第105條的規定是“荒唐的”、“違反常識的”。此外,從中國的現實看,中國共產黨數十年一黨壟斷的政治體制已經直接導致黨的蛻變和腐潰以及權貴資本的蔓延。
美國之音引述張博樹表示︰“公民社會的成長、有組織社團的成長,對整個國家的憲政是好事,對當政者來講也是好事。不過,當政者沒有從這個角度看問題。但是,我相信社會總要進步,執政者也在進步,也在反思,也在考慮各種問題。”
張博樹提出四川民主活動人士劉賢賓、北京異見人士劉曉波(專題)和成都異見人士譚作人的案例,指出劉賢賓因為組黨而被視“顛覆國家政權”;劉曉波(專題)和譚作人則因為“寫了一些文章、搞了一些簽名、接受了一些采訪,批評共產黨現行體制”被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總之,組黨是“顛覆”,寫文章是“煽動顛覆”;但是,組黨“是公民的權利”,批評“人民公僕”共產黨也是公民的權利,甚至要求共產黨下台還是公民的權利。
文章指出,相比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8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但“可惜的是”,同在這部憲法中存在的黨主立憲條文卻與以上規定相沖突,這是黨治與法治的矛盾,是專制與民主的矛盾,是黨主立憲與主權在民的矛盾。
張博樹說︰“希望今天的執政者和未來的執政者逐漸拋棄過去陳腐和陳舊的儀式形態教條,包括敵對思維的教條。
在司法層面上,要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更能體現建設共和國的基本精神。凡是與這個精神不相符的該革除的要革除,該拋棄的要拋棄,該放棄的要放棄。”
北京律師莫少平也認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條“惡法”。他說︰“原因是當局極易以這條法律的規定來侵犯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
張博樹說,中國政府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迄今為止還沒有獲得全國人大批準,但是它所表達的現代文明人類普遍價值準則,對理解和評判當今的中國現實有重要參照意義。
張博樹是一名憲政學者,他曾為中國社科院哲學所近二十年的老“助理研究員”,當局因為其政治觀點長期在學術職稱上進行打壓,並在一年前安排他下崗,理由是“多次違反工作紀律,未經請假和批準,擅自出境”,等等。
在中國,危害國家安全罪基本上是1997年中國刑法改革後取消的“反革命罪”的翻版,其中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間諜罪和泄露國家機密罪以及分裂國家等罪名。此外,有更多的人因為參與被取締的組織,或者是參加“群體性事件”而受到“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指控。
據查,由于中國每年的高檢報告有意將這項罪名下的入獄者與其它的刑事罪名混置一起,至今可查到的公開數據只有1998至2002年這5年的數據。這5年內,全國共批準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訴3,5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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