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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光:曆史是失敗者写的/《李作鵬回憶錄》(精選)
發佈時間: 4/26/2011 2:57:29 AM 被閲覽數: 393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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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爲一九七O年,軍委辦事組在西山軍委前方指揮所。
前排左起:溫玉成、劉賢權、邱會作、吳法憲、黃永勝、李作鵬、
德生。




吳國光:曆史是失敗者写的
—— 《邱會作回憶录》阅讀漫記


林彪麾下的將軍們正在他們所面對的最後一場战役中節節取勝;讀了本書與《吳法憲回憶录》等,曆史就打開一道天窗,那些使用下流手段獲得政治勝利的帝王們所編篡的煌煌曆史,在失敗者的筆下一縷縷云散烟消。




一、曆史是失敗者写的



    這是一本厚重的書——這不僅僅是指其篇幅而言。上下两冊,998页,篇幅当然也很厚重了。更爲厚重的,是其中所記載的曆史,是曆史所給予的啓示。
    本書作者邱會作將軍,是所谓“林彪反党集团”的核心成员,一九七一年九月被捕前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軍委辦事組成员、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谋長兼 總後勤部主任。当时中國形同全國半軍管之中,軍隊權力势傾天下,軍委辦事組“有‘臨时軍政府’的派头”(本書页551),而總後勤部——用周恩来的话说 ——就是“小國務院”。作者身處“文革”高峰时代的權力核心,固然深知諸多曆史內幕;轉瞬却又成爲昨天同志們的階下之囚,政治的波峰浪谷促人深思。更重要 的是,作者自感冤屈,于是傾其生命的最後二十五年著作本書,旨在厘清曆史真相——這之中的塊壘與沈重,那是不難想象的。


    急于辯冤這一點,当然可能成爲局限。但是,如果真有所谓曆史的法庭,那么,至少在当代中國,政治失敗者們的呈詞,在我的阅讀范圍內来看,是远远比那些“勝 者王侯”輩的官修曆史要坦白、真实、詳细、公正得多。後者,不说充滿了伪造、隱瞞、扭曲和謊言,至少也比比皆是粉飾、虛言、矯揉和偏見。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说:曆史是失敗者写的。從國共之爭,到反右、文革、“六四”,是這樣,失敗者比勝利者更爲忠实、詳盡地記載下了血淚曆史;從张國 焘、鄭超麟,到李銳、赵紫陽,也是這樣,階下囚比座上王远有还原真相、直面曆史的勇氣和能力。單就所谓“林彪事件”而言,早几年出版的《吳法憲回憶录》、 《陳伯達最後口述回憶》,其曆史價值,比什么《汪東兴回憶:毛澤東與林彪反革命集团的鬥爭》、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編撰的《中國共産党曆史(第二 卷,1949年—1978年)》,都不知要远远高出多少倍。後者不是垃圾,僅僅是因爲曆史没有垃圾桶。


    《邱會作回憶录》,就是這樣一部具有極高史料價值的、政治失敗者所撰写的曆史記录。與《吳法憲回憶录》、《陳伯達最後口述回憶》等書一起,林彪麾下的將軍們正在他們所面對的最後一場战役中節節取勝。這 場战役,叫做“还原曆史”;其所面對的敵人,就是專制者,就是政治上勝利了的專制者,就是依靠這種勝利中獲得的政治權力而肆意踐踏曆史本来面目、意图壟斷 一切曆史秘密的專制者。在這場战役中,凡是不甘爲“曆史”的某種壟斷版本所愚弄、凡是意图探寻曆史本来的复杂面目的人,不管其意识形態、政治立場、派系歸 屬、價值取向爲何,都是專制者的天敵。謊言成就專制,空话强化專制,壟斷等于專制。一個民族在現实生活中無力战勝謊言、空话、權力壟斷和政治專制,也許有 它各種各樣的原因,其中或許不乏让人同情之處;然而,如果這是一個有人類社會中最爲源远流長的文字曆史的民族,現在在現实生活中却連曆史也爲權力所壟斷而 充滿了謊言和空话,那么這個民族恐怕就一定是無可救藥了。中國还不是這樣一個民族,因爲失敗者們所撰写的曆史正在打破壟斷、戳破謊言——不管是民間的失敗 者还是朝廷的失敗者。




二、曆史的力量在于真实



    曆史的力量在于真实,真实的力量源于细節。勝利者們的官修曆史往往充滿了大话、空话,這樣的“曆史”只是一個氣球。
    《邱會作回憶录》不是氣球;它是一件刺繡品。任何一部回憶或曆史,都不可能没有選擇和加工;選擇什么和如何加工,決定這部回憶和曆史的價值。“氣球曆史” 選擇“充氣”,加工成龐然大物,但却一戳就破;“刺繡品曆史”選擇各色彩線,加工成一定的图案——但是讀者並不必跟着作者的图案脈絡去理解曆史,我們可以 研究每一根彩線、每一個針腳来寻找可能的曆史真实。我所谓的细節,既包括作者所記述的曆史细節本身,也包括從细節上看作者如何記述——前者是“彩線”的選 擇问題,後者是加工的“針腳”问題。


    本書最有價值的部分,当然首推關于文革初期高層政治的材料,特別是有關毛澤東、江青、周恩来、林彪之間的互動關系。書 中記述,周恩来告訴“九大”之後新進入政治局的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和邱會作等軍隊領導人:什么是“中央政治”?“中央政治就是處理好主席、林副主席、 江青的關系”(页680)。很有意思的是,作者以很多细節来表現了這些關系。比如说,一九六八年夏天一次開會的时候,江青嫌開水熱,摔了茶杯,罵服務员 ——這件事情不少回憶录都写到了,而当汪東兴叫護士重新端来一杯水後,下面的這個细節就只有邱會作記下了:“總理用手在杯上摸了一下,並對江青说:‘開水 不熱,請吃藥吧。’”(页579)又比如说,作者記道:人民大會堂裏有一個提供冰激淩的地方,每次開會休息时,吳法憲和姚文元都去抢這個地方,吳法憲雖 胖,速度远比姚文元快,“我們”抢到了這個地方,江青、张春桥他們就不去了;如果姚文元抢到這個地方,也只有江青、张春桥過去,其他人都不過去,“起来伸 伸懶腰就原地休息”(页583)—— 這個细節把林派人馬與江青人馬之間的關系表現得很生動。还有,廬山會議上,张春桥給邱會作让烟(页695),叶群摔傷之後也不敢請假而拿一個救生圈墊在屁 股下面堅持開會等(页716),不僅生動地增加了回憶的現場感和可信度,而且也在在透露出当时林彪、江青之間的關系。


    作者觀察力過人,待人做事也很细致,所以能夠看到和記住很多细節。《吳法憲回憶录》也有這個特點。這從一個角度说明,吳、邱都是聰明、能幹的人。


当然,聰明、能幹,也可以有能力去幹更多坏事情。但是,在非民主制度下,但凡没有足夠的能力,而又能夠爬到高位者,那却一定(而不是可能)是幹了坏事的人; 反過来,也可以说,如果是有能力的人,即使是在那樣一種制度下,則就不一定是處處幹坏事才能有所成就。事实上,改善人類政治制度的一個關鍵问題,就是要让 具備相應才能的人占據相應的權力位置。中國的孔夫子是這么看,西方的柏拉图也是這么看。民主制度有其缺陷,其中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不一定能把真正有治國才能 的人選舉到有權力的位子上;而專制制度的根本弊病之一,更是早晚一定會退化到庸才当道、黃钟毀棄的状態,掌握權力者除了依靠已經在手的國家機器的强力和欺 騙之外則無以服人,更不要说能夠解決社會问題以有益民衆。
    
 有人會说:爲什么要津津樂道于高層人物的雞毛蒜皮?在当今中文世界,對于那種試图了解和分析中共高層政局的努力,近年来有一種甚爲强烈的批评,大旨在说這 不符合民主理念,將之貶爲所谓“宮廷政治學”,據说是與所谓“轉軌政治學”相對立的。其实,這種批评似是而非。就理念而言,“民主”就要求增加政治透明度 ——不是你我平民政治生活的透明度,恰恰是高層權力政治的透明度;就所谓“轉軌政治”而言,“轉軌”就是從現行政治制度轉向民主政治制度,現行政治制度就 是你改變的對象——閉目不去了解你所要改變的東西在怎樣运作,並不能增加你改變它的能力。在我看来,揭穿中共“宮廷政治”的“厚黑”,恰恰是對于這套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的最爲有力的批判之一。看 到那樣一個爲江青摸茶杯的周恩来,想想一九六八年中國民衆的生活状況,你是更加相信這是一個“人民的好總理”呢,还是因此發生了某種怀疑?讀到“中央政 治”就是處理好毛、林、江的關系,想想憲法中“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宣稱,,你是更加爲自己的“國家主人翁”身份而驕傲呢,还是因此感覺受到了欺騙?這種 效應,是可以远远超出那些细節讲述者的本来意图的。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宮廷”细節,其啓蒙民衆和批判專制的力量,可以抵得上一打民主宣言。




三、悲劇背後的曆史大脈絡



    当然,對于没有思考力的人来说,细節可能僅僅是酒後谈资,因爲他没有對于曆史的宏觀把握和深層理解;反過来也是一樣,如果無視政治現实和曆史细節,那些所谓的宏觀把握也往往形同西窗一夢。《邱會作回憶录》從其特定的角度,對一些關系中國当代史的重大问題給出了很有啓發意義的脈絡。比 如说,一個十五歲參加紅軍、一家三代跟隨共産党鬧革命的“紅小鬼”,至死也还忠于這個党,對這個党的事业也有不小的贡獻,但却被党視爲罪犯,連老母親都被 逼瘋了——這说明了什么?這不僅僅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悲劇,這樣的悲劇背後有一條曆史的大脈絡。又比如说,作者經曆了羅瑞卿、楊成武、黃永勝三任總參谋 長的崛起和垮台,而且作者與這三個人的個人關系、工作關系都相当好。這三位都是得到毛澤東和林彪的雙重信任才得以登上這一重要位置的,但却都先後成爲政治 犧牲品。按照作者或明确或隱晦的解釋,他們倒台的原因分別是:羅瑞卿後来在林彪與賀龍之間偏到了賀龍一邊,而賀龍被認爲是劉少奇、鄧小平的助力,所以羅就 成爲毛打倒劉鄧之前“清場”的首战目標;楊成武則試图在林彪與江青之間搞平衡,因而惹起林的强烈不滿,結果迫使毛也不得不犧牲楊来安撫林;黃永勝倒是堅定 地站在了林彪的一邊,最後却被毛一網打盡——這些權力鬥爭的戏碼,難道僅僅说明了“政治是厚黑的”這樣一個道德學的、技術論的“李宗吾原理”嗎?我們難道 不能從中看出比如政軍關系這樣的事關政治制度基本框架的一些涵義嗎?再比如,作者稱一九八零年對于所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公審”是一場“鬧 劇”,他是不是有其道理呢?——無論有没有道理,應該都可以引起人們對于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思考吧?


    全書的主要脈絡,無疑还是從“文革”初期到“九一三”林彪出逃這一段曆史所揭示的中國政治發展。毛澤東發動“文革”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毛爲什么把自己 選擇的“接班人”一個又一個地接連打倒?毛和林彪的關系究竟是什么樣子?爲什么林彪“九大”成爲写進了党章中的“接班人”之後反而政治上走了下坡路?究竟 林彪有没有搞所谓“政變”?這類问題,在在關系重大史实,是任何一個想要公正地了解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中國曆史的人都不能不提出、也不能不關心的;對 于這些问題的回答,也決非僅僅關系中共“宮廷政治”,除非有人認爲所谓中共“宮廷政治”是與中國民衆的命运不大相幹的。邱會作作爲那段曆史的親曆者,既記 录了很多此前不爲人所知的相關事情,也爲回答這些问題提供了自己的觀察和思考。在我讀来,毛澤東政治哲學的權欲熏心、殘民以逞,其政治手段的虛伪狡詐、翻云覆雨,其政治品质的下流無赖、陰險凶狠,都可以说跃然纸上——盡管作者再三宣示他對毛的敬仰和忠誠,可他筆下的一定程度的曆史真实,却把這個迄今仍被膜 拜爲中國現制度的“伟大”締造者放到了顯微镜下,從而也把這套制度的政治根基、文化基因和人格密碼放到了解剖刀下。拿不拿起顯微镜和解剖刀来認识與批判這 個人和這套制度,那可以是一個政治功利的選擇;而要不要讀邱會作這本書,却是一個起碼的知识和智力挑战:不讀,你可能成爲“睜眼瞎子”,不知道有關中國人 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事实;讀了,曆史就打開一道天窗,那些使用下流手段獲得政治勝利的帝王們所編篡的煌煌曆史,就會在一個失敗者的筆下一縷縷云散烟消。



(《邱會作回憶录》,香港:新世紀出版社,2011,上下冊
 
 
 
 





《李作鵬回憶錄》 (精選)



第三十八章  九一三事件


一、周總理的電話指示

1971年9月12日,星期天。我在西山的家中。

早飯後,孩子們興致很高的提議去頤和園玩玩。劉繼祥秘書也說,今天沒有接到中央和辦事組開會的通知。

自8月以來,先是陪同江青到青島,之後就是陪同朝鮮軍事代表團到青島、長沙和武漢。在北京的時間,也是一個會議連著另一個會議,根本沒有休息的機會,也很少有時間與家人相聚在一起。老伴也勸我:“既然沒有會,就和孩子們出去散散心吧!”我同意了。

當時頤和園閉門謝客,沒有對外開放。經過秘書與有關部門聯系,頤和園做了專門安排。走進園內,非常安靜,近處鳥語花香,遠處青山綠水。我與老伴隨孩子們在園中散步、照相。頤和園還專門安排了講解員,陪同我們一路講解園中曆史。秋高氣爽的天氣,我的心情很不錯,多年都沒有這樣輕松了。直到快中午,全家才回西山。

下午起床後,劉秘書報告,仍沒有中央和辦事組開會的通知。我要劉秘書把前一段因陪同朝鮮軍事代表團在外地,而未來的及處理的海軍文件,抓緊送來。在當時,我們不僅要參加中央和軍委辦事組的工作,還要顧及“自留地”。

晚飯後,孩子們又拉我在客廳裏看幻燈片。沒看多久,我就回辦公室繼續處理文件。大約10點半過後,全部文件都處理完了。

這一天很安靜,沒有別的事情打擾。既到頤和園散了心,又把“自留地”的事處理完。心裏很高興。老伴進我的辦公室說:“既然事情都辦完了,就早點休息吧。”她一邊幫我收拾文件,一邊與我閑談。

此時,劉秘書進來說:“總理秘書來電話說,總理要找首長講話。”我聽後說:“立即轉過來。” 劉秘書拿起我辦公桌上的軍委一號台電話說:“請把總理電話接過來。”

我拿過來電話,等待總理講話時,看了一眼手表:23時整。

周總理在電話中指示我:“你查問一下山海關機場,今天下午是否有一架空軍飛機飛到那裏去了,查的結果告訴我。”

我回答:“好的。”

平時,總理指示我了解這樣或那樣的情況,也是很平常、很經常的事,當時總理的語氣也很平靜,我沒有聽出任何異常的感覺。

23時05分,我就同山海關機場接通了電話。

我問:“你是誰?”

回答:“我叫李萬香,是場站航行調度室值班主任。”

我問:“是否今天下午有一架空軍飛機到達山海關機場?”

回答:“是的,有一架空軍三叉戟飛機。”

我問:“什麽時間落地的?”

回答:“20時15分。”

我問:“飛機走了沒有?”

回答:“沒有走。”

我說:“好了,就問這件事。”

我放下電話,立即要軍委一號台總機接通周總理電話。接通後,我把查問山海關機場那架空軍三叉戟飛機的情況,如實地報告了總理。此時大約是23點10分左右。

聽完我的報告,總理仍用十分平靜的語氣說:“有這樣一個情況,第一……”,當我聽到“第一……”時,立即拿起筆准備記錄,並用手勢告訴老伴幫助我記錄。

在電話中,總理向我做了四點指示,按照通常接受上級指示的習慣,也爲了讓我老伴能夠記錄准確,總理每說一句,我都要按原話複述一遍:

第一、北戴河那位(我一聽就明白是指林彪)可能要動,要飛夜航,夜航很不安全,不宜飛夜航。

第二、他要飛夜航,你就告訴山海關機場,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

第三、空軍那架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我的指示、黃總長的指示、吳副總長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飛。

第四、我已告訴吳法憲到西郊機場去了,作必要准備。

總理指示完畢後,我示意要過老伴做的紀錄,再次向總理複述了他的四條指示。在複述時,將第一條指示的“北戴河那位”改爲了“林副主席”。總理在電話中聽完我的複述說:“那就這樣吧。”此時大約是23點30分左右。

兩次複述總理的指示,這是我長期做參謀工作,在複雜的戰爭環境中培養出來的工作習慣。軍情無小事,不能正確的接收、傳達上級的指示,是要贻誤大事的,因此現場核對上級的指示命令,是高級指揮人員必備的素質。

接完總理的電話,當時給我的第一感覺是,林彪可能要回北京,但總理出于安全考慮,不同意林彪飛夜航。

23點35分,我要通了山海關機場調度室電話,隨即將總理指示的前三條(因爲第四條與機場無關)向調度室值班員做了傳達。同時,我在此次與機場調度室值班員的通話中,對總理的第三條指示,又補充說:“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這是我當時對總理電話指示精神的理解:其一,除周、黃、吳、李的指示外,其他人的指示不可放飛;其二,難道周總理一人,或黃總長一人決定放飛也不行嗎?

我要求值班員複述了一遍總理的指示。

23點45分左右,周總理又打電話問我三叉戟飛機號碼,我又立即打電話詢問機場調度室,機場值班員開始報告爲256號,我將飛機號碼報告了總理,幾分鍾後,機場調度室又來電話更正爲252號,我又將更正後的情況再次報告了總理。此時大約是23點55分左右。

在9月12日23點之後的約一小時中,周總理(包括總理辦公室)給我打了兩次電話,我回總理四次電話。同時,我給山海關機場場站航行調度室值班員打了三次電話,機場調度室值班員給我回了一次電話。

通完電話後,我對照總理的電話指示,又仔細地想了想與機場通話的情況。我感到,在傳達總理的第三條指示時,我曾補充說:“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的話不夠准確。當時我考慮,雖然周總理一人,或黃總長一人完全可以決定是否放飛,但又想到總理電話指示的第四點,吳法憲已受命到達西郊機場,空軍直接領導的中央首長專機師和指揮系統都在西郊機場,而且山海關機場那架飛機是屬于空軍專機師的,機組人員也是空軍的,如果吳法憲不知道總理“夜航很不安全,不宜飛夜航”的指示,他可以隨時直接調動飛機。這樣就不能保證總理指示的落實。

因此,我覺得應向機場再強調、再明確一下總理的指示。

9月13日0時06分左右,我又接通了山海關機場調度室的電話,還是值班主任李萬香接聽的。

我說:“空軍那架三叉戟飛機要經北京周總理、黃總長、吳副總長和我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你們要切實負責。”

在這次通話中,我特別強調和明確了兩點:第一、強調“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第二、強調“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

當時我認爲,這樣是更准確、更完整地傳達和落實總理的指示。但我有一點疏忽,就是沒有讓接聽電話的對方複述一遍。

通話結束後不久,山海關機場場站航行調度室又接連來了兩次電話。

第一次大約是0時20分左右。電話接通後,值班員先報告我說:“李政委,場站領導要同你通話。”

我答:“好,請講。”

頃刻對方說:“我是場站站長潘浩,李政委你還有什麽指示?”

前幾次電話都是機場調度室值班人員接的,現在場站領導來了,我再次向他傳達總理電話指示的前三條。其中,總理指示的第三條,我是按照0時06分給李萬香的指示,即“聯合指示才能起飛”向潘浩傳達的。

通話中,潘站長請示我:“你傳達的總理指示,可不可以告訴空軍機組的負責人?”我回答:“可以告訴。”

潘站長突然在電話中又請示:“如果飛機要強行起飛怎麽辦?”我拿著電話思索片刻:潘浩的請示出人意外。即使總理不同意林彪專機飛夜航,也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呀?況且,總理並沒有指示飛機強行起飛該怎麽辦,是阻止?還是不阻止?我不敢決定。

我答:“可直接報告周總理。”當時,在總理沒有明確指示,也沒有授權他人處理的特殊情況下,我只能先答複機場緊急處置的辦法,因爲總理在親自了解和處理林彪專機的問題,只有總理有決定權。

這裏我要說明一點:當時,山海關機場是海軍航空兵第5師所管轄的戰備值班機場。機場作戰值班電話與海軍通信總站有專用線路,而通信總站與軍委一號台也有直通線路,因此山海關機場作戰值班電話具備和軍委一號台、和總理直接通話的條件。當晚,總理對我的電話指示第二條(“他要飛夜航,你就告訴山海關機場,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就說明機場與總理的通話條件是具備的。

放下潘站長的電話,我本想立刻給總理打電話,報告潘浩請示的情況。但轉念又一想:潘浩在電話中並沒有報告機場發生了什麽異常情況,他怎麽能夠預先設想到飛機會強行起飛?從來沒有過不經機場塔台指揮,就有飛機自行起飛的事情出現過,何況這是空軍專機師的飛機。必須把機場的情況先搞清楚再給總理打電話,不然,總理問我“強行起飛”的根據是什麽?我如何回答呢?

大約0點30分左右,我正准備給機場打電話,機場的電話就打了過來,我當時接到的電話報告詞只有一句話:“飛機強行起飛了!”

太突然了!我來不及多想,立即向總理報告:“飛機強行起飛了。”總理十分鎮靜的“哼”了一聲,重複問了一句:“強行起飛了?查一下航向。”我又向山海關機場打電話查問航向,回答:“西北。”我將飛機航向立即報告了總理。此時大約是13日淩晨0時55分。

從13日0時06分之後的五十分鍾內,山海關機場場站領導給我打了一次電話,機場調度室值班員給我打了一次電話。同時,我給機場調度室打了兩次電話,我向周總理電話報告兩次。

以上就是從12日23時到13日淩晨0時55分不到兩個小時的時間內,我處理“九一三”山海關機場事件的全部過程。

此後我雖躺在床上准備睡覺,但翻來覆去怎麽也睡不著,滿腦子都是:林彪的飛機強行起飛了。爲什麽強行起飛呢?出了什麽事?機場雷達報告已向西北方向飛行,是不是要回北京?但回北京爲什麽要強行起飛呢?越想越想不明白,越想越覺得有問題。我的思想只圍繞在總理指示不宜夜航,夜航不安全的思路中。當時,我最怕出現不安全問題,更不能在自己的工作責任範圍內出問題。

二、政治局緊急會議

剛剛躺下兩個多小時,秘書就來報告說,政治局通知召開緊急會議,立即到人民大會堂。由于睡眠不好,我迷迷糊糊地從床上爬起來,穿好衣服就趕往大會堂。

到大會堂後,政治局委員們都陸續來了。周總理主持召開了政治局緊急會議,周總理報告林彪13日淩晨“外逃”的經過。

我從周總理的講話中,了解當晚的大致情況:12日晚21點左右,是林彪女兒林立衡發現了林彪、葉群要離開北戴河住地的異常情況,首先報告了擔任住地警衛的 8341部隊負責人,由8341部隊負責人用電話報告了汪東興,汪東興立即報告了總理。總理曾打電話給葉群勸阻不要夜航。13日0時20分左右,林彪、葉群、林立果等人在住地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後,由北戴河開汽車到達山海關機場,8341部隊曾派車在後面追趕,但無濟于事。林彪的汽車開到三叉戟飛機旁邊,很快就上了飛機,0時30分左右,強行起飛。總理說:“1點55分,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在中蒙邊境越過邊境線向外蒙方向飛去了。” 當時尚不知飛機在蒙古境內溫都爾汗附近迫降時已機毀人亡。會上,周總理估計林彪是投奔蘇聯去了。總理要求:“目前此事要暫時絕對保密!”

原定當天上午我要到體委參加11月在北京舉行的亞非乒乓球邀請賽領導小組會議,因爲總理指定我是組長。政治局緊急會議結束後,我向總理請示,是否還按計劃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總理說:“一切按正常進行。”

因爲離開會的時間還早,我在大會堂吃了早點後,坐在沙發上想睡一會兒,但睡不著,腦子裏很亂,對總理剛才的講話,我真是異常驚訝!一是林彪“叛逃”,太出乎意料了;二是原來總理在12日夜早已知道林彪如此詳細的情況,但是卻沒有向我透露任何蛛絲馬迹,把我蒙在鼓裏,茫然不知所措的處理機場問題。

上午參加完體委會議後,我回到西山家中吃午飯。劉秘書又報告,政治局通知下午三點在大會堂再次召開緊急會議。

會議上,周總理宣布:軍委辦事組暫時離開西山辦公。總理問黃永勝:“林彪去過西山你們辦公地點沒有?”黃永勝回答:“去過。”總理說:“爲防止蘇修導彈襲擊,軍委辦事組人員分散一下,黃永勝、吳法憲在大會堂同我一起處理軍隊日常問題,辦事組其他人員回家(各自單位)辦公。”爲什麽如此,大家是心照不宣的。我當時被指定住在京西賓館。總理講完話會議就結束了。

14日晚政治局會議上,周總理通報了兩件情況:一是14日下午,我國駐蒙古使館就獲得了我一架大型客機于13日淩晨2時半,在蒙古境內溫都爾汗墜毀。我情報偵聽部門也從蒙方通信中證實這一點。後又接到蒙古外交部向中國政府提出交涉:有一架中國民航飛機,侵犯蒙古領空,在溫都爾汗墜毀。隨後,我駐蒙古大使館,向我外交部來電報告:有一架中國民航飛機在溫都爾汗附近機毀人亡。二是會議上總理又講了另一件嚴重事件:13日淩晨3點左右,空軍一架直升飛機從北京的沙河機場起飛,機上除正副駕駛員外,還有三名空軍的幹部。飛機一直向北飛行。中央命令攔截此飛機。該機之後在懷柔某地降落,已查明該機駕駛員死亡,三名空軍的幹部中兩人自殺死亡,一人被俘。

會議還確定了全軍新的作戰部署。其中決定,海軍各艦隊就近歸大軍區領導。海、空軍的機場派陸軍部隊進駐。雖然我已感到這是對我政治上的不信任,但我仍表示堅決執行。

15日晚上的政治局會議上,周總理宣布:“經情報證實,三叉戟飛機確實墜毀並起火燃燒。林彪、葉群、林立果全部燒死。”又說:“已指示外交部與蒙方交涉,盡快安排我使館人員勘察現場。”

18日晚上的政治局會議上,周總理宣讀了由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經毛主席批准即將下發全黨的中央文件《關于林彪叛國出逃的通知》。《通知》中說:“林彪于1971年9月13日倉惶出逃,狼狽投敵,叛黨叛國,自取滅亡”。

18日傍晚,我駐蒙使館人員在蒙方安排下趕到現場,進行調查及拍攝現場照片。22 日派人送回北京。當時我們在政治局會議上都看了這些照片。機毀人亡的原因,蒙古方面認爲該機是在“沒有外來影響的情況下,由于自身不明的原因,進行緊急降落,試圖用飛機腹部著陸失敗,引起爆炸燃燒”。我駐蒙古大使館調查人員認爲,從墜機現場周圍並無高大目標,迫降場選擇合理,著陸點到燃燒區滑行了幾十米距離,以及死者軀幹燃燒不重等情況看,飛機不像空中爆炸後解體,而是著地後爆炸解體並起火的。

三、總理圈閱了電話記錄報告

13日下午四點多,開完政治局緊急會議後,我回到西山。一下車,我就通知劉秘書:“准備一下,下山(意指回海軍)辦公。”

一天一夜沒有休息,雖然很疲倦,但一點睡意都沒有。老伴給我沏了一杯茶,我一邊喝茶,一邊小聲告訴老伴:“出大事了,昨晚林彪、葉群乘空軍飛機外逃啦!”我感到中央出了這麽大的事情,是非常嚴重的,也感到林彪是從海軍機場跑的,可能海軍也要有責任。

我和老伴一邊談論林彪外逃的事,一邊清理昨晚與總理、與機場前前後後通話的過程。

大約17時左右,劉繼祥秘書拿著一份報告進到辦公室,這份報告是海航5師整理的《山海關機場九月十二、十三日情況報告》,是海航5師用電話報告,劉繼祥秘書電話記錄的。

我正在回顧清理昨晚的情況,正好聽聽山海關機場的報告。我就讓劉秘書念他記錄的報告。

當他念到報告中記錄著:23點35分,我向機場調度室值班員傳達總理指示,並補充說“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時,我點頭說:“對!”

當他又念到報告中記錄著:0時06分,李政委來電話,再次強調中央首長指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要負責任。我立即打斷劉秘書的話,說:“不對!這次電話記錄不對。”

我告訴劉秘書:“這次我打電話,強調的是要四個首長聯合指示才能起飛。”

念完報告後,我對劉秘書說:“你與他們再核實一下我的講話,不要記錄錯了。”

此時已快18點了,下午政治局會議上,總理指示我們都“回家”辦公,我通知劉繼祥秘書,准備隨我下山回海軍。

晚飯後,我在海軍407樓辦公室中看文件,劉繼祥秘書拿著海航5師的那份報告進了辦公室,對我說:“我已打電話與機場核實了,你0點06分的那次電話指示,機場值班員根本沒有聽清楚。他們說沒有聽清楚首長指示的原因,一是當時調度值班室人很多,電話也很多,很嘈雜;二是首長的口音重,聽不太清楚。他們就把你23點35分的電話指示又重複的追記了一遍。”劉秘書又說:“這個報告,是航5師張師長今天上午從錦西師部趕到山海關機場,聽完彙報後整理的,張師長對昨晚的情況也不是很了解。”

劉繼祥說完,我才知道,原來機場值班員沒有聽清楚我的話。如果是這種情況,也不能責怪機場值班員。我讓劉秘書把報告放在辦公桌上,准備再看一遍。

我看到報告中記錄的原文是:“0點06分,李政委來電話,再次強調中央首長指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要負責任。”

我看了這段報告原文以後,覺得完全不符合我在通話時講話的意思。我沒有必要在短短半小時內,重複兩遍完全一樣的話,實際上,我這次的電話指示,就是對23點35分電話指示內容的進一步明確和補充。

因此,我將報告中我講的話進行了修改。修改後全文是:“0點06分,李政委來電話,再次強調中央首長指示,四個首長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你們要負責任。”

這樣才基本上符合我的指示精神。

修改之後,當即要劉繼祥秘書用電話同山海關機場再校對一下。經雙方再次校對後,劉繼祥秘書報告我說:“校對結果同你修改的完全一致。”

劉繼祥秘書將報告謄抄後送我,我又閱讀了一遍,一個字也沒有改動,就在這個文件頭上寫上:“呈總理批示”。

幾天後,總理看完了報告,劃了圈,一字未改,在一次政治局會議後退回給我。看了總理的圈閱,並按照中央領導批閱文件的習慣,我當時就認爲,總理是同意這個文件的,而且一字未改。之後,我將這個文件交給劉繼祥秘書存檔保存。

我認爲這個文件(指《山海關機場九月十二、十三日情況報告》)是在“九•一三”事件中,反映山海關機場場站情況最真實、最全面、最准確,並經總理在第一時間圈閱同意,一字未改的最權威的文件。我十分清楚的記得,在這個文件中,就如實地記有:第一,總理電話指示的前三條,其中第三點指示中,沒有“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話;第二,我第一次(23點35分)向山海關機場傳達周總理指示時曾補充說到的:“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第三,我與山海關場站值班員(0點06分)通電話時強調:“要四個首長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你們要負責任。”這關鍵的三個情況都有如實記載。我當時閱讀這個文件時就意識到自己前後說法不一致,但我沒有做任何修改,因爲事實經過就是如此。直到此時,我並沒有意識到“四人聯合指示”與“一人指示”之間,竟存在著天上地下一般的距離。

四、處理山海關機場的善後工作

13日下午,山海關機場報告:從沈陽方向,有一架飛機要在山海關機場降落,是否可以?我立即請示總理。總理回答:“不可以,關閉山海關機場。” 我很快把總理指示向山海關機場傳達,令其立即關閉山海關機場,不允許任何飛機起降。

14日下午,又接山海關機場電話報告說:“未來得及上空軍256號專機的剩余機組人員還停留在山海關機場,他們是:西郊機場調度室李主任、副駕駛員、領航員、通信報務員、空軍黨委辦公室于秘書和兩位飛機上的女服務員。”又說:“他們現在的要求是,不要送他們回空軍,怕空軍殺人滅口,他們願到海軍接受審查。”

是日晚政治局會議上,我將此情況寫了一張便條交總理。總理看了後,將便條壓在文件夾內。

散會後總理叫我單獨留下,當面對我布置兩條任務:第一、由海軍負責,將未上256號飛機的機組和有關人員接到北京,海軍負責安排住處,要注意安全,要注意保密;第二、海軍負責對他們進行審查,並將材料直接送我(指總理)。

15日上午,我將此任務交給海政保衛部負責,我親自對保衛部長肖雲交待了如下三點:1、駐地要加強警衛,不能讓任何人自殺,不能讓任何人逃跑,不能讓外面歹徒搶走了;2、要他們寫揭發交待材料,也可以面談,你們派人前往記錄,他們說什麽,你們記錄什麽,他們說多少,你們記錄多少,不准搞逼、供、信;3、夥食標准,每人每天一元(吃了幾天,覺得高了,保衛部提出意見,經我批准,按中竈待遇)。

保衛部門在准備了適當駐地後,告山海關機場,令他們坐火車來北京。

之後的幾天中,凡是他們揭發和交待的材料,海政保衛部都送我處,我都一字未改動,一件未扣留,全部原封送總理閱示。同時,每隔兩三天,總理要我寫成綜合材料,呈送毛主席,我也全部照辦了。

當時,我一直在京西賓館辦公。到了第五天,即9月17日,周總理又宣布:軍委辦事組成員仍回西山辦公。

“上海幫”那幾個人得知林彪機毀人亡的消息,手舞足蹈、興高采烈。有一天政治局開會後,張春橋特地買了瓶茅台酒與政治局成員碰杯,表示熱烈慶賀。葉劍英看到他們的這種表演說:“沒有什麽值得高興的,沒有什麽值得慶賀的!”文痞姚文元紅著大臉叫囂:“難道這不是好事嗎?”葉帥嚴肅地提高嗓音說: “是好事,也是醜事。共産黨中央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叛國逃跑,在國內、國外將産生什麽影響?”這幾句落地有聲的話,駁得他們啞口無言,低頭不語。




第四十三章 公審實錄
一、起訴書中的五大“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鑒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檢察起訴。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明眼人不難看出,在未開庭審判前,全國人大的這個決定,就已經從標題到內容,把審判定性爲“反革命集團案”了。(右圖:《人大決定》的影印件,紅筆處是作者所畫。)按照這個定性,被押上審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了。實際上不再用開庭審判,這些被告人已經被判決了。

對我來說,則是被人所迫,以犧牲自己一生的追求、理想、奮鬥、成就、名譽爲代價,而成爲替他人承擔罪名、對曆史承擔責任的“替罪羊”。

這樣大張旗鼓、興師動衆的電視轉播的大審判,在中國曆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1980年11月2日,特別檢察廳提出了起訴書。副本于11月13日送到了我的手裏。全文四個大問題共四十八條,兩萬多字。其中直接與我有關的問題共有五處,抄錄如下:

1、“一九六八年四月三日,李作鵬夥同海軍第二政治委員王宏坤、海軍政治部主任張秀川寫材料,誣陷‘賀、葉配合劉、鄧、陶企圖篡軍反黨’”。

2、“林彪、葉群、康生、謝富治、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等,誣陷羅瑞卿‘裏通外國’,是‘內奸’,‘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對海軍‘懷有巨大陰謀’”。

3、“李作鵬夥同王宏坤、張秀川誣陷、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衆。一九六八年一月李作鵬提出專案工作‘是共産黨打國民黨’。同年十月又說要‘猛打、猛沖、猛追’。李作鵬直接誣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

4、“……六日,李作鵬在武漢得到武漢部隊政治委員劉豐關于毛澤東主席在武漢同一些負責人談話內容的密報,當天返回北京,分別告訴黃永勝、邱會作”。  

5、“林彪叛逃前,周恩來總理決定,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但李作鵬給海軍山海關機場場站下達的命令篡改爲‘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並說‘誰來指示要報告我,要負責任’。九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256號專機准備起飛、尚未發動時,場站領導人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李作鵬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推托說:‘可直接報告請示總理’,以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趁機外逃。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反複看完了起訴書,對于強加給我的這些“罪名”,心裏有了底。在將近十年的時間裏,國家的專政機構對我從身體上到精神上,從心理上到生理上,從我個人到整個家庭,施以高壓與摧殘,真是“烏雲滾滾寒流急”,大有將我碾成齑粉之勢。但真正揭開泰山壓頂般的問題蓋子,那裏邊到底有哪些問題能夠構成“罪行”?有哪些真憑實據能夠證明“罪行”?

所有從那個時期經曆過的人心裏都明白,在毛澤東、黨中央發動和領導的那場全民投入的、狂熱的“文化大革命”運動中,這一切問題的發生與發展,並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背景、有根源的,只要是客觀的、全面的、實事求是的看待這些問題,答案自在人心中。

11月18日,我在起訴書的空白處用一首白話詩表達我看完起訴書的感受:

評起訴書 1980年11月18日

妄圖欺世難欺我,落井投石心腸惡。
略舉一例雷永通,造謠誣陷千萬確。

我在第26頁“李作鵬直接誣陷一百二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後,重重地寫上“完全僞造”四個字。

1980年11月17日,我接到特別法庭的傳票及法庭規則。傳票上是這樣寫的:“1980年特法字第1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並定于11月20日下午3時到特別法庭接受審問。

那天,他們用汽車把我拉到公安部禮堂。一進門,只見得法庭布置森嚴,審判區軍警林立。

審判台上,一邊坐著特別檢察廳廳長、副廳長、檢察員,一邊坐著特別法庭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台的一側坐著記錄員,另一側坐著辯護律師。在被告席的後面,是一片各種各樣的旁聽人員,及文化大革命受害的家屬。另外還有不少記者,忙著攝影、照相、錄音。

這一天,所有活著的十名被告均到場,聽取特別檢察長黃火青照本宣讀起訴書。因爲人多,禮堂小,室內溫度特別高,空氣特別壞,聽到一半,我就感到有心髒病發作的症候,心慌胸悶,呼吸越來越困難。醫護人員將我扶到一旁,進行吸氧、打針等措施搶救。稍有緩解,我仍坐到自己的被告位置一直堅持到整個過程的結束。

二、四次庭審和一次辯護陳述

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由伍修權主持,對我個人單獨進行了五次公開庭審。

第一次庭審。

1980年11月25日下午,對我進行第一次公開庭審。庭審調查的內容是關于毛主席巡查武漢談話失密問題。法庭上宣讀了劉豐和黃永勝、邱會作的證言。

我如實回答了審判員提出的“劉豐告訴你毛主席談話內容是什麽?”“你回北京後又告訴了什麽人?”等問題。

當審判員問我爲什麽要把毛主席的講話內容告訴黃永勝時,我當時感到這個問題問的十分可笑,我心想,告訴黃永勝有什麽錯?告訴黃永勝、邱會作我就犯了“大罪”嗎?我回答說:“黃永勝是我的直接上級,他是總長,我是副總長,毛主席這麽重要的指示,我應該向他報告。”

當時在場的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突然插話說:“你明知黃永勝與林彪、葉群的關系,是有意告密。你不要利用工作關系來掩蓋陰謀活動!”我心中立刻火冒三丈,我反駁說:“我不知道你說林、葉與黃是什麽關系?也根本不存在什麽有意告密,更沒有陰謀活動……”。我正准備反擊黃火青的話,可未等我的話講完,二庭庭長伍修權立刻打斷我的講話說:“不要多羅嗦”。當時我真想要再回擊伍修權,法律明文規定允許被告辯護,你爲什麽不讓我把話講完?什麽是羅嗦?哪一句是羅嗦?我想問問黃火青:“有什麽證據說‘我有意告密’?又有什麽證據說我‘陰謀活動’?”我向我的直接上級,原原本本地報告毛主席的重要指示,與“有意告密”、 “陰謀活動”之間能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嗎?堂堂的特別檢察廳廳長,就是這樣將一件非常普通,非常正常的上下級談話硬說成是“告密”,是“陰謀活動”,是我的一條“罪行”。是無知?還是有意?

退庭後,我將伍修權阻止我發言的事告訴了我的辯護律師,並正式通知他,如果以後再發生此種現象,不按照法律保護被告人應享受的權利,我就要當場回擊。

第二次庭審。

1980年11月28日下午進行第二次庭審。庭審調查的主要內容是關于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叛逃問題。江華、黃火青、伍修權等大人物均到庭坐鎮。法庭以明顯地定好調子的態度出示了兩三份證據,並由他們指定的山海關機場場站的當事人出庭作了證言。

審判員首先提問,1971年9月12日23點10分左右,周總理向我說的四點電話指示執行情況。

審判員說:“周總理給你的電話指示是‘四個人一起下命令飛機才能起飛’,你篡改爲‘其中任何一位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

我回答:“我不記得周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有‘一起下命令’這句話,總理講空軍那架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我的指示、黃總長的指示、吳副總長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飛。”

我堅決否認篡改了總理的電話指示。我說:“我如實傳達了總理的電話指示。”

在山海關機場場站李萬香出庭作證時說,我在23點35分和0點06分兩次在電話中說“其中任何一位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並說兩次他都向我複述了電話內容。

我回答:“我沒有必要在半個小時內,重複兩次內容完全一樣的話。實際情況是:23點35分傳達總理指示後,我補充了‘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的話。0點06分我說的是‘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的話。後一次的電話是對前一次電話的修正,這是我打兩次電話的目的。”

我又說:“23點35分的電話,值班員向我複述了電話內容。但0點06分的電話對方沒有複述,因爲他們根本沒有聽清楚我的電話內容。這也是我的失誤。”

審判員又說:“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我回答:“機場的電話記錄我看了以後,認爲記錄我0點06分的講話不對、不准確。”我說:“我在報告中修改了機場場站值班員0點06分對我電話指示內容的記錄。修改之後,我要劉繼祥秘書同山海關機場再校對一下。經雙方再次校對後,劉繼祥秘書報告我說:‘校對結果同你修改的完全一致’。這樣我才在報告上簽字,並報總理。”

同時我要求法庭出示我呈送給周總理,並經總理親自圈閱後,退我存檔的那份報告的全文內容。我說:“這份報告是最及時、最全面、最准確的向中央和總理的報告,這份報告是當時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叛逃的全過程中,總理、我和機場場站之間的全部通話的如實記錄。”

這份報告(特別是報告的前半部分,總理和我與山海關機場數次通話情況記錄)本應該是處理山海關機場問題的最原始、最直接的證據,它不僅能說明事實真相,而且能說明總理看後的態度。這樣一份極其重要且特別能說明問題的證據,特別法庭始終未拿出全文(我記得法庭當時只拿出了那份報告的後半部分的某一頁,即有關飛機強行起飛內容的影印件給我看)。

我在法庭上又要求我的秘書劉繼祥到庭作證,因爲劉秘書一直協助我處理機場問題,這樣重要的證人他們也不答應出庭。

在對我最關鍵的“罪狀”進行審問時,最關鍵的證據、最關鍵的證人全都不能見天日,這到底說明什麽?

第三次庭審。

1980年12月3日,第三次庭審的內容是關于我同王宏坤、張秀川于1965年11月給林彪寫材料誣陷羅瑞卿問題、1968年4月向林彪寫材料誣陷賀龍、葉劍英問題和1967年7月向林彪寫材料誣陷張學思問題。當庭出示了三份材料的複印件和王宏坤、張秀川等人的證言。

我承認是有此事,但事出有因。不能把這些“誣陷材料”置于其大背景之外,也不能在衆多人寫的“誣陷材料”中因人而異的搞雙重標准。沒有了“大背景”和“衆多人”,就談不成這些“誣陷材料”的起因、過程和結果,就無法搞清楚,到底誰是誣陷的最大制造者,誰是誣陷的幕後總指揮者。

第四次庭審。

1980年12月4日,這一次庭審圍繞關于我同王宏坤、張秀川誣陷迫害海軍幹部問題進行。法庭出示了十一份證據,有一些材料有我的圈閱和批注,但沒有一份證據能夠證明是我直接誣陷迫害的。至于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更無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證明。

但是我還是承認“要負領導責任”。

雷永通之死的真正原因,南京軍區許世友司令員最清楚,他曾兩次派人到海軍就此事表示道歉。在法庭上,我要求許世友到庭作證,他們不敢答應我的正當要求。

從特別法庭開庭到四次對我單獨庭審,前後經過了整整半個月。這半個月把我的身體徹底搞垮了。雖然醫生每天給我吃藥、吸氧,但胸悶心慌、心區疼痛、血壓升高、頭疼頭暈、四肢無力的症狀不僅不見好轉,而且有加重的趨勢。醫生令我臥床休息,要求我少說話、少看材料、少寫東西。

但是,我知道不久就要開庭,進行最後的辯護陳述了,因此我每天在病床上帶病堅持寫自我辯護提綱。辯護提綱主要是根據起訴書的指控和四次庭審情況,逐條進行反駁。辯護提綱大致內容爲:

1、關于“失密”問題。我強調,第一,不是我主動向劉豐了解主席講話情況,而是劉豐主動告訴我的;第二,我與黃永勝是上下級關系;第三,我曾告訴黃永勝不要告訴葉群和吳法憲。我從動機到目的都不存在“有意告密”,更沒有證據證明是“掩蓋陰謀活動”。

2、關于山海關機場問題。我強調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原因是涉及到總理的四條指示。我可以承擔全部責任,但保留意見。希望將所有材料保存起來,讓曆史學家去做結論。

3、關于所謂誣陷賀龍、葉劍英、羅瑞卿、張學思等人的問題,我強調,要考慮大環境是在文革期間的“四大”中發生的,當時有當時的特殊情況,是事出有因的。我強調,我是違背軍委文革小組的決定,冒著風險保護了蘇振華的。我特別強調,張學思被逮捕並病死,說成是我“迫害”的,毫無根據。

4、關于“誣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問題,要看背景,要有區別。這些問題同樣是發生在文革期間,有些人是中央決定,並與中央專案組審查的案件有牽連而揪出來打倒的;有些人是中央軍委和軍委文革小組決定揪出來打倒的;有些人是蘇振華主持常委時,經常委決定揪出來打倒的;有些人是我主持常委時,經常委集體決定(至少包括蕭勁光在內的四個以上常委同意),並報中央軍委和軍委文革小組批准後打倒、半打倒的。還有一種情況是,我在某些材料上的批語,只講了某些現象,根本沒有點任何人的名,但下面批鬥了一些幹部。

我認爲,對“誣陷、迫害”的人和事,要每個人、每件事的嚴格甄別,區分對待。起訴書中籠統說我“直接誣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完全不符合事實。我要求對“直接”兩字做出准確的解釋,我要求提供受誣陷、迫害的一百二十人的名單和旁證材料,我要求指出除雷永通之外,另兩個“迫害致死”的人是誰,法庭不僅不出示證據,連另兩個“死者”的姓名我至今都不知道。

斷斷續續地寫了一周左右,完成了自我辯護發言的提綱。之後,我一邊繼續治療,一邊等待開庭。此時的病情沒有好轉的迹象。

第五次庭審。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五次開庭,進行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

首先,公訴人講了一篇又長又臭的“公訴詞”。在那份公訴詞中,什麽“以推翻無産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爲目的的、篡黨篡國的反革命罪惡活動”,什麽 “參加組織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什麽“篡改總理的命令,故意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乘機外逃”,什麽“誣陷、迫害海軍幹部的大量鐵證在案”等等,簡直是一派胡言!

我坐在被告席上,越聽越生氣,越聽心中的火越大。我極力的克制自己,但胸區已開始陣陣的刺痛。

公訴人講完後,是我辯護發言了。我預感到,今天我可能要在法庭上犯心髒病。我要抓緊時間,表明我的主要態度和觀點。

我辯護發言內容的主導思想有三條:

第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事求是,有錯認錯,有“罪”認“罪”。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有關我的問題,凡是有事實根據的,應當承認;無中生有、無限上綱、與事實有出入的,應當申辯。我絕對不爲“過關”而下跪,不爲“寬大”而撒謊。同樣也不在確切的事實面前進行狡辯。

第二、從大局出發,不以個人得失爲標准,而以黨的利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爲標准。個人的生死榮辱微不足道,國家大局是第一位的。在這個思想指導下,我咬緊牙關,決心犧牲自己,承擔起山海關機場林彪逃跑的責任,以此掩蓋周恩來總理處理不當的事實,以免總理的負面影響公布于世。我在法庭上就山海關機場這個問題只講了一句:“保留意見!保存資料!”

第三、起訴書中將我的問題無限上綱爲“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推翻無産階級專政的政權”、“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等等罪名,這是最大的政治原則問題!我絕對不能承認!

在辯護發言中,我對涉及到我的問題,基本上按辯護提綱都做了說明,並表示了態度。在特別法庭的特殊環境下,我的想法和做法只能是:你說你的,我說我的,你定你的案,我保留我的意見。

在辯護中,迫于環境與自身思想上沈重的壓力,我違心承認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我犯有“罪行”如下:

第一、參與誣陷羅瑞卿,我承認有“罪”。

第二、參與誣陷賀龍,我承認有“罪”。

第三、海軍“文革”前期,我執行了階級鬥爭擴大化的路線,不但有領導責任,也有直接責任,我承認有“罪”。

第四、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強行起飛問題,開始我承認有錯,然後承認有“罪”。

之後,律師張思之、蘇惠漁發表了辯護意見,我記得有這樣幾條:

1、沒有參與制定《五七一工程紀要》之類的武裝政變的策劃,沒有證據證明直接參與和策動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

2、沒有證據證明,向黃永勝密報毛澤東南巡講話的目的是爲了促使林彪采取行動殺害毛澤東主席。沒有證據證明參與了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種種陰謀策劃;

3、沒有證據證明,參與南逃廣州、分裂中央的犯罪活動;

4、誣陷羅瑞卿、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衆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進行的。

在開庭之前,特別法庭曾征求我的意見,要不要委托辯護律師。開始我是堅決拒絕。以後經過勸說,列舉了一些可能發生的情況,比如我的身體不好,有時因病不能講話,律師可以代我念稿子,遇到法律程序不明白的問題,他可以給我解答,這樣我才同意委托辯護律師。但是我內心真正要申辯的問題,關于我是不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要成員”,我是不是“要推翻無産階級專政的政權”,我是不是“要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對這些重大政治原則問題,律師根本不敢涉及。我知道,這些問題誰也不敢說三道四的,因爲這是中共中央定的調子。

雖然律師不敢涉及我真正要申辯的核心問題,但律師的發言還是負責的、實事求是的。應該說在那種場合下,律師面對著全國觀衆,也是需要有講真話的勇氣。聽了律師的發言,我的心情稍稍好了一些。

律師發言後,是我最後陳述。我拿出准備好的辯護提綱,開始發言。也許是開庭時間太長了,我的體力已經不支,發言中途,心髒病又一次發作,緊急退場搶救,在治療中,法庭建議我不要繼續講了,我沒有同意,稍微恢複後,我堅持當庭把原准備陳述的主要內容講完:第一、劉豐的證言完全是僞造的,是百分之百的謊言;第二、1971年9月12日夜至9月13日淩晨,我處理山海關機場的問題,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與呈周總理的原始電話記錄存在矛盾,還沒有得到實事求是的解決;第三、說張學思是我迫害致死的,我堅決不承認;第四、在海軍迫害幹部的問題上,需具體分析、區分對待。

最後,法庭宣布“等待宣判”。

幾天後,律師找我征求對他們辯護的意見。我說:“你們的發言對我有一定幫助,但幫助不大。你們起了敲邊鼓的作用,但沒有敲到鼓的中心點上。”我又說:“你們不可能對我幫助很大,我心裏明白,不能怪你們。我還要謝謝你們。”

最後我告訴他倆,我寫了一首五言詩,評論他們的發言。張思之律師急不可待地要求給他看看,我說:“二十年後,你們可以看到。” 張思之律師說:“我等二十年。”



三、判決

1981年1月25日上午,在公安部禮堂召開了宣判大會。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判決書》,全文將近一萬五千字。

判決書總綱是:本庭確認,以林彪爲首的反革命集團和以江青爲首的反革命集團,都是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爲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有共同的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産階級專政(包括國家機構、軍事機關,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機構的領導力量中國共産黨)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有共謀的犯罪行爲,形成一個反革命聯盟。

在“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條文中的第(八)條,是對我的判決,全文如下:

被告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爲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 。李作鵬在海軍點名誣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幹部。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李作鵬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被告李作鵬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我對上述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判決堅決不能同意!

判決書第29頁第(八)條(見左圖),是對我判決的原文。文旁,我寫了兩句話,第一句“放屁!”是針對判決條文的,第二句“觸犯了刑法那一條?”是針對山海關機場問題的。

判決之後,我繼續關押在複興醫院。經過兩個月的公審,我已經身心極度疲憊,心髒病一次接一次地發作,天天離不開氧氣。

我躺在病床上,一遍又一遍地看這份終審判決的《判決書》。

從判決書第6頁開始,就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犯罪事實”。我連續在文旁標注我的看法(見下圖):在第6頁“林彪確定奪取黨和國家領導權”的文旁注:“毛澤東號召全面奪權”;在第7頁“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的文旁注:“毛澤東炮打司令部”;在第9頁關于彭德懷、賀龍、葉劍英、羅瑞卿問題的文旁注:“毛澤東第一個主張打倒彭賀”。

因爲所發生這一切的禍根,就是毛澤東親自發動和領導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我始終認爲“冤是有頭的,債是有主的”,我堅持“既不欠別人的債,別人的債我也不扛”的態度。

反複看完之後,我在判決書上寫到(見右圖):

我反對判決中的幾個原則問題

1、有什麽事實證明“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爲目的”?

2、有什麽事實證明“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

3、有什麽事實證明“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4、關于強行起飛問題,我在申辯中的理由是充分的,站得住腳的。同時在當時情況只能請示總理,不可能有其他措施。如果總理事先告訴我林彪可能逃跑,那我可以保證林彪跑不掉。退一步說,按現在說法又觸犯了刑法哪一條?

5、“掩蓋罪行”問題,在9.13我向總理報告中,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同時存在。我究竟向誰掩蓋了罪行?修改電話報告記錄,爲什麽我沒有把相互矛盾(的)說法修改?

6、在一個文件上,幾個人同時簽字,爲什麽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則仍是解放軍高級幹部,應如何解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欲加人罪,何患無詞。因爲可以造假扯謊,欺騙不明真相的人。天呼!曆史呼!冤情幾時澄清,相信總有一天會澄清。

李作鵬 1981.1.27



評判決

“九二九八”強壓頭,毫無證據窮理由。
事未觸法何罪有,輕罪重判泄私仇。

注:“九二九八”指刑法92、98兩條。“事未觸法”指處理“九一三”事件問題究竟觸犯了刑法哪一條?我沒有查到。

同時,我在判決書的封面上寫下了防止萬一的遺囑:“如果我突然死亡,此件務請交給我的子女,由他們將我對判決書的看法抄送黨中央

李作鵬囑 1981.1.27”。

我寫遺囑的目的,一是防止突然犯病死亡;二是無論五十年,還是五百年,讓我的子子孫孫知道我的冤情,替我申冤。

應該講,與特別檢察廳對我提出的起訴條文相比,特別法庭對我的終審判決條文確有了一些不同之處。最大的不同有兩處:一是沒有寫“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這樣一條大罪;二是在“九•一三”事件中不再提“……竟推托說:‘可直接報告請示總理’,以拖延時間”。

此外,判決書上沒有再寫“誣陷羅瑞卿對海軍‘懷有巨大陰謀’”和“……六日,李作鵬在武漢得到武漢部隊政治委員劉豐關于毛澤東主席在武漢同一些負責人談話內容的密報,當天返回北京,分別告訴黃永勝、邱會作”這兩條起訴書中列出的“罪行”。

其次,將《起訴書》中寫的“直接誣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在《判決書》中改寫成“點名誣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幹部”;將起訴書中寫的“誣陷‘賀、葉配合劉、鄧、陶企圖篡軍反黨’” 在判決書中改寫成“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

十年來,在中央專案、公檢預審中,那些不再寫進《判決書》中的所謂“罪行”,卻把我折磨的死去活來,爲什麽《判決書》與《起訴書》只相隔兩個多月,就不再提了呢?《起訴書》所列那些毫無證據的,致死人命的“滔天大罪”,是不是對我的誣蔑和誹謗?

《判決書》中的某些變化,並沒有改變公審判決的實質。我的心情仍然十分沈重。

第一、《判決書》中的某些變化,是我十年來,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始終堅持講真話,堅持真理的結果,是我同那些誣蔑誹謗的惡劣行爲堅決鬥爭的結果。

第二、“九一三”事件仍然成爲我最關鍵的“罪行”。

第三、判決書中“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爲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的鋼鐵大帽子仍然死死地壓在我的頭上,並按照鋼鐵大帽子的框框又判了我“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和“誣告陷害罪”這樣三條重罪,並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這樣的重刑。

“罪行”內容可以刪減,但無限上綱的鋼鐵大帽子不能摘,無限上綱的重罪重刑不能減。我認爲這份判決書不是“應負刑事責任”的刑事判決書,而是讓我永遠做“替罪羊”,在政治上永遠不能翻身的政治判決書。


第四十四章 自辯和沈默後的話

公審就這樣結束了。我被特別法庭判了刑!要坐十幾年大牢!我被剝奪了一切!我被流放他鄉!

轉眼已然過去了二十多年。盡管把我打入了地獄,但我的內心是坦然的。我自信,我的所作所爲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問心無愧。

在隔離審查和獄中的十年中,我經過長期的苦思與分析,對“九一三”事件的前前後後,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斷。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又陸陸續續的看了不少相關的書籍和有關的文章,更證實了我當初的看法和判斷是正確。

一、對“最關鍵罪行”的自辯

在隔離審查期間、公檢預審期間和法庭上,在提供給我的一切機會中,我都盡最大努力說明情況,提供證據,實事求是地給予答辯。但對于審判庭庭長伍修權聲稱“九•一三” 事件“是李作鵬最關鍵的罪行!”我采取了沈默。在法庭上,我只講了一句話:“承擔責任,保存資料,保留意見!”

現在我要說出深藏心中的話。1971年9月12日晚上和13日淩晨,我到底做了什麽?我爲什麽沈默?

二十多年過去了,那天晚上的情景對我來說仍然曆曆在目。但是對于讀者來說,可能就是混沌一片了。過程我在前文(第三十八章)中有所敘述,現在我舉出事件中最關鍵的幾點問題來做分析,以表明事實的真相。

特別法庭的《判決書》共33頁,約一萬五千字左右。從第20頁開始,就是當庭十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一章。其中第17頁中的“第(八)條”就是對我的判決(上一章已全文抄錄並附有影印件)。

對“九一三”事件的描述,在《判決書》中共出現過兩處。

第一處在第15頁至16頁間,全文如下:“當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將周恩來總理關于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命令,篡改爲‘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九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我在此處文旁注:“林彪潛逃並非‘一起’或未‘一起’引起的結果”。

第二處在第17頁的“第(八)條”中,全文如下:“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李作鵬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我在此處文旁注:“觸犯了刑法那一條?”

在《判決書》中,保留了三處最關鍵的問題:一是“兩次篡改”總理電話指示;二是“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三是“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下面我分別闡述。

1,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一,就是“兩次篡改”總理電話指示。我如何“篡改”的呢?就是將總理“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指示,篡改爲“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這是李萬香的證詞原文)。

這裏,核心的問題是:總理在電話裏所做的四點指示中,到底有沒有“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明確表述?

真相很簡單: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根本沒有這句話!總理電話指示的原話是:“空軍那架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我的指示、黃總長的指示、吳副總長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飛”。

當時總理在電話中的口氣平和,沒有強調“四個人一起”,更沒有提到“命令”兩個字。

我是軍人,是從戰火硝煙中拼殺出來的軍人。在你死我活、槍林彈雨的無數次戰鬥中,錘煉我處處嚴謹的軍人素質。緊急狀態、危機時刻,訓練我時刻保持軍人的職業敏感。我是作戰參謀出身,在千鈞一發的戰場上,在炮火連天的轟鳴下,我准確無誤地接聽和傳達過無數次上級的電話命令,准確無誤地執行過無數次上級的作戰命令,我絕對相信我的耳朵,也絕對相信我的記憶。當年剛進入東北,我在林彪身邊做參謀處長時,他要求我們“傳達上級命令,報告下級情況,你們一個字都不能錯!”,幾十年來,這一直是我作爲軍事指揮員的工作准則之一!假如當時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有“命令”二字,有“四個人一起”的明確要求,我會有極深刻的記憶,絕對不會有絲毫誤差或模糊。

在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經提到,我紀錄下總理的四條指示後,曾向總理兩次複述(逐條複述和全文複述),不僅得到總理的首肯。而且加深了我對總理指示的記憶。第二天(9月14日),我親自閱改了包括總理電話指示在內的呈總理的報告。更加深了我對總理電話指示的記憶。

公檢預審和法庭上,多次審問我這個問題,我幾十遍地重複總理電話指示,並依據事實堅決不承認總理在電話指示中說過“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這句話(在巨大的壓力下,我只能用“不記得”來回應,這樣的回應就是不承認的態度)。

2, 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二,就是“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

從始至終,包括場站站長潘浩在內的所有山海關機場給我的電話報告中,根本沒有人提到機場有任何異常情況。潘浩“強行起飛怎麽辦?”的報告有什麽根據?到底是真實情況?還是場站的推測?我一點情況也不了解,更無法判斷與確定。《判決書》中說:“……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他“已經發現”了什麽“情況異常”?他根據什麽“情況異常”就能斷定林彪專機要強行起飛?他爲什麽不立即向我報告?當晚,在周總理與我多次通電話時,並沒有指示飛機強行起飛該怎麽辦。是阻止?還是不阻止?采用怎樣的辦法阻止?周總理不作指示,誰敢擅動!我不敢決定,也無權決定。

這裏,我還要提一提《起訴書》中所說:“李作鵬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推脫說:‘可以直接報告請示總理’,以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乘機外逃”。《起訴書》所說此段話的用意,是指責我有意“拖延時間”,“趁機”放跑林彪(事後,我看到的一些公開出版的作品中也是這樣描述)。飛機強行起飛是意外的緊急情況,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我能果斷地指示機場場站‘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這不正是分秒必爭地向最高指揮員請示處理緊急情況的最快速、最有效的措施嗎?戰爭年代的四野部隊中,越級指揮和越級報告是兵貴神速克敵制勝的法寶,和平年代越級指揮和越級報告也是處置緊急情況的最佳辦法。“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怎麽是“推脫”?是“拖延時間”呢?請問:還有比“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更好、更快的措施嗎?

據我所知,專機強行起飛的當時,山海關機場場站對256號專機沒有提供必要的塔台指揮系統、通訊系統,也沒有打開必須的跑道照明系統。事發九個月後的中發 [1972]24號文件中,這樣說:“在沒有夜航燈光和一切通訊保障的情況下,便在一片漆黑中,于零點三十二分,強行起飛,倉皇逃命。” (1)沒有塔台指揮,沒有通訊保障、沒有跑道照明,這麽專業的禁飛狀態,這麽明確地要求專機飛行員停止起飛,就是采取的阻止起飛措施!怎麽能說“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呢?

3,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三,就是“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關鍵是12日23點35分和13日0點06分兩次通話的電話記錄。

第一次通話,向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傳達周總理指示時,我補充說“四位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第二次通話時,我修改了第一次通話中我的補充講話,我說:“空軍那架三叉戟飛機要經北京周總理、黃總長、吳副總長和我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你們要切實負責”。

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說到我前後兩次在電話中補充的內容不一致,是有自己的思想活動的。我意識到我的兩次指示有不一致之處,但當時我並沒有意識到這裏有什麽大的失誤。我是在一次比一次加深對周總理電話指示的理解和傳達指示的准確性。何錯之有!

問題的關鍵是,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李萬香根本沒有聽清楚我0時06分的電話指示,而只是將23點35分的電話指示重新追記一遍,這樣就完全不符合我在通話時講話的原意了。對不准確地記錄我的話,我不僅必須要修改,而且有權力修改。何錯之有!將不正確的電話記錄改爲正確的,僅此而已,我不知道在掩蓋什麽 “罪行”?

《判決書》中所謂“兩次篡改”、“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塗改電話報告記錄”的用意,無非是讓不明真相的人們相信:其一,周恩來曾“下命令”阻止林彪專機起飛;其二,林彪是我李作鵬有意放跑的。

下面談談我的認識和想法:

第一、勸阻林彪夜航是周總理電話告訴我的。但“九•一三”當晚,北戴河、山海關發生的所有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我希望所有關注“九一三”事件的人們注意:林彪的三叉戟飛機是強行起飛的!不是“放飛”的!當時不要說“四人一起命令”,就是四十人一起命令也擋不住!有周總理的電話指示,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有場站要求停止起飛的措施,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

機場發生的一切情況都是突發的、不正常的和出乎意料的!是我無法控制的!周總理的電話指示不起作用,場站禁止起飛的專業措施也不起作用,難道專機強行起飛的責任就應該由我來負嗎?

第三、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沒有任何理由不如實傳達總理的指示。我兩次所補充的話,是我對周總理指示的理解和對機場執行周總理指示的再強調。實際上,在“九一三”事件的整個過程中,我只起了“傳話筒”的作用!

第四、我爲什麽要放林彪逃跑呢?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沒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蘇聯。我也可以斷定,黃永勝、吳法憲也決不會放跑林彪的。在我們的心目中,忠于毛主席、忠于黨中央是至高無上的原則,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舉動,我們不會跟著跑。事後,毛主席懷疑我們,是因爲他自己喪失了自信。

第五、我請事後“諸葛亮們”給我出個主意:當時我應該怎樣采取“阻止起飛的措施”,你們認爲才是對呢?我估計答案是:怎麽做都不對。阻止成功,林彪說不對,阻止不成功,毛澤東說不對。結果是阻止起飛是我的“罪”,不阻止起飛也是我的“罪”,強行起飛還是我的“罪”。實際上我接受的是一件死路一條、死罪難逃,且無法完成的任務。爲什麽周總理要交給我無法完成的任務呢?

當我將飛機強行起飛的情況立即報告總理後,總理直至毛主席、黨中央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攔截措施,誰又追究他們的責任?

第六、法庭應該是公正的,公正的基礎是最講究證據。《判決書》中“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是采用場站值班員李萬香錯誤記錄0點06分我的電話指示的原文,是唯一在法庭上出示的孤證。法庭可以采用李萬香的孤證作爲定罪證據,而我多次提出的人證、物證爲什麽不能作爲證據呢?爲什麽我向總理呈送的、最原始的、有總理圈閱的報告全文不能在法庭上拿出來公布于衆?爲什麽要隱匿最爲重要的證據?爲什麽幫助我處理機場問題的秘書,這個最直接的證人不能出庭?這不正大光明的行爲本身就能說明很多問題。

第七、請不要忘記,我當時只是一個普通的政治局委員,海軍政委。在政治局常委、在軍委副主席和國務院總理面前,我只是執行和落實各項指示的工作人員。在國家大事、國家最高級別的領導人面前,我沒有權力自作主張,除非領導授權!

二、誰是真正的責任人?

周恩來是處理“九一三”山海關機場問題的總指揮,到底應該如何認識他采取的處置措施呢?

在公檢預審時,在特別法庭上,爲了維護周總理的領導威信,我沒有一句涉及到總理的指揮措施,我咬緊牙關保持了沈默。現在,我想把自己的看法公之于衆:

第一、周總理有沒有處置緊急情況的經驗和能力?我的回答是:周總理可以算是中國共産黨高層內,處理緊急情況的第一高人!

第二、周總理事先是否知道內情?衆所周知,林立衡在飛機起飛前幾個小時就向中央做了報告,總理是完全知道內情的。

1998年,我看了《汪東興回憶錄》,他這樣記述:“晚上9點20分左右,張宏、姜作壽聽到林立衡的報告,姜作壽立即打電話報告給在北京的中央警衛局副局長張耀祠。張耀祠立即趕到我的辦公室,說:‘情況很緊急,林彪要走動,怎麽辦?’我馬上打電話找周總理。”又說:“他(指總理)打電話給我,要我不離開電話機,隨時掌握北戴河那邊的情況。”(2)

2007年,我看了《吳法憲回憶錄》,他是這樣記述的:(1)“9月13日零時左右”,吳到達西郊機場。這與總理當晚給我的電話指示第四條是一致的。(2)書中說:“我要秘書張叔良打電話到山海關機場,找到三叉戟駕駛員——空三十四師副政委潘景寅。我在電話裏命令潘景寅:‘要絕對忠于毛主席,飛機絕對不能起飛,不管什麽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飛’。當時在電話裏,潘景寅滿口答應”。(3)書中又說:“但是,當我打電話把潘景寅的表態報告周恩來時,他卻告訴我說,林彪、葉群已經上了飛機,而且飛機已經起飛了。這大約是九月十三日淩晨一點鍾”。(3)

汪東興、吳法憲在回憶錄中的這幾段話,我認爲起碼表述了這樣二層意思:一是周總理不僅在給我打電話前一個半小時,就掌握了北戴河的情況,而且讓汪東興“不離開電話機”的隨時掌握北戴河情況;二是周恩來在當天晚上,通過吳法憲控制專機駕駛員。

第三、所謂四條電話指示是阻止飛機起飛的最佳措施嗎?這個指示是很模糊、很難執行的,甚至是根本無法執行的。

“四人聯合指示”到底應如何執行呢?發生緊急情況後,究竟是由山海關機場負責人先報告周總理,由總理分別征求黃、吳、李意見呢?還是由山海關機場負責人先報告我,由我再報告總理,並分別請示黃、吳的意見?這怎麽能夠稱爲阻止飛機起飛,不“拖延時間”,不“使林彪得以趁機外逃”的最佳辦法呢?這完全不是總理處理緊急重要問題的作風和風格,是一種推诿和搪塞的托詞!

第四、周總理爲什麽不直接打電話給在北戴河的林彪、葉群,力勸林、葉不要夜航呢?當得知林立衡的報告後,爲什麽不采取攔截的措施呢?

據汪東興回憶錄說:“晚上11點半鍾,周總理親自打電話給葉群。” (4)汪東興在另一篇文章《毛主席在粉碎林彪反革命政變陰謀的日子裏》再一次說:“晚上11點半鍾,周總理親自打電話給葉群。”(5)吳法憲回憶錄中也透露,12日夜,周總理與葉群通了電話,葉說林彪要到大連“轉一轉”,“要吳胖子調飛機來”。葉又給吳打電話,要調飛機,吳說:“調動飛機的事情,我不能決定,要請示總理”。(6)

周總理大約是12日23點15分左右,在電話中對我做的四條指示(23點35分,是我第一次向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傳達周總理指示。那麽,周總理與我通話的時間,肯定在此時刻的前十五分鍾至二十分鍾。這個時刻判決書是認定的)。而23點30分周總理才給葉群打電話,此時的林彪、葉群並沒有離開北戴河駐地。爲什麽周總理不直接與林彪通話力勸不要夜航,反而先于葉群,在電話中對我說:“他要飛夜航,你就告訴山海關機場,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不在北戴河駐地與林、葉直接通話,而舍近求遠地要到機場讓別人傳話後與林彪通話,如果汪東興反複說的周總理與葉群通話時間是正確的(他在當時的地位、權力,完全可以掌握周與葉准確的通話時間),總理這樣的做法也太不合情理了,我真的無法理解!

暫且把汪東興的話放在一邊。事後,我一直在想:第一,周總理曾打電話給北戴河的葉群,力勸不要夜航,但是勸住了嗎?第二,如果沒勸住,有沒有第二方案?第三,到機場後林彪能聽場站的傳話,給總理回電話嗎?他不給總理回電話又該怎麽辦?

林彪駛離北戴河駐地前,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這是9月13日上午的政治局會議上,我才知道的。當夜周總理並沒有把這一情況向我透露半個字,而他卻告訴了吳法憲。吳法憲的回憶錄中透露,周總理告訴他:“林彪已經和葉群、林立果乘車離開北戴河,車正往山海關機場方向開去,臨走的時候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7)

林立衡向中央的報告和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不僅足以證明林彪要離開北戴河的決心,而且完全說明事態的嚴重並不象葉群所說林彪要到大連“轉一轉”這麽簡單了,此時的周恩來,不但不向汪東興下死命令在北戴河攔截住林的專車,而且仍沒有立即采取攔截林彪的第二方案,即向我下死命令關閉機場。如果當時周總理下死命令關閉機場,不准專機起飛,我會拼著老命,指揮機場場站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攔截飛機,因爲時間還來的及。但周恩來卻語氣平和地做了“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的指示,再次失去了攔截的機會。

總理爲什麽要那樣做?總理一生獨自處理許多國內外、黨內外的緊急重大問題,他完全有資格、有權力、有能力、有經驗獨自專行處理這個問題,根據當時他所掌握的情況,他只要向我下達:“立即關閉機場,不許任何飛機起飛!”這一條死命令就足夠了,根本無須什麽四條電話指示,完全是多此一舉。

第五、事後我一直在反複思索,周總理用電話遙控我來傳達他的指示,但又不把當時他所掌握地全面情況告訴我(總理告訴我的情況還不如告訴吳法憲的多),是爲什麽呢?周恩來是真想在山海關機場攔截林彪的專機嗎?是對我的不信任嗎?是退身之策嗎?還是另有其他的目的呢?

第六、“九一三”淩晨,總理面臨著十分棘手的問題,內情深處太複雜了!把林彪放跑了,不管林彪跑到哪裏,都不亞于爆炸一顆原子彈,對國家、對黨中央都是極大的損害,特別是對毛主席的權威是極大的損害。但是如果硬攔下來,林彪是還沒有倒台的黨中央副主席,是還沒有否定的接班人,如果林彪怪罪下來:你周恩來有什麽權力限制我的行動自由,總理又怎麽解釋?真是左右爲難!周恩來心裏很清楚,這是一件怎麽做都不對的事。

但林彪跑不了比跑了好的多,這是大局!我認爲周總理在當晚有充足的時間權衡利弊。但他兩次贻誤了攔截時機,最終也沒有下最後的決心。

2003年底,我看了一本高文謙寫的《晚年周恩來》(書中記載,高文謙曾任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委員、周恩來生平研究小組組長)。書中這樣寫:“如果周恩來當機立斷的話,一竿子插到底,直接下令把山海關機場控制起來,林彪是根本走不成的。”文中又說:“這種明顯的舉措失當,對爲人行事一向精細周密的周恩來來說,實在是有些反常,不免讓人感到其中可能另有玄機。” (8)我在文旁注:“對!”

第七、汪東興是否與我同罪?《判決書》說我“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我因此犯了“大罪”。那麽汪東興在明確得知林立衡的緊急報告、得知葉群等人整理行裝,調動專車和開槍打傷警衛人員的情況後,並沒有指揮三步一崗、五步一哨,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的8341警衛部隊果斷地攔截林彪專車。攔截汽車比攔截飛機容易的多,辦法也多,如設路障、關大門、慌稱專車故障等。同時時間也很充裕。既有辦法,又有時間,卻沒有擋住林彪,爲什麽汪東興沒有承擔絲毫責任?汪東興在“九一三”事件中到底扮演什麽角色?

周恩來是領導處理此事件的總指揮,他的指示是否得當?他的措施是否有效?對于最後發生的不可挽回的後果,他應負什麽責任?退一步說,包括周恩來在內的所有當事人都不能力勸林彪不夜航,都不能阻止專車,都不能阻止專機強行起飛的話,怎麽把“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的罪名強加在我的頭上呢?

綜上所述,我認爲:周恩來在全面掌控北戴河林彪、葉群的動向和企圖,全面掌控山海關機場和256號飛機的情況下,未采取果斷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更符合曆史的事實。

當然,他未能采取果斷措施,可能還有更深的原因和背景。林彪“得以趁機外逃”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麽?到底林彪趁的什麽“機”?到底是想“真攔”還是想“真放”?爲什麽要放?誰又是真正放跑和希望放跑林彪的人?這個事件的背後是不是還有文章?曆史最終會解開這重重謎團。
周總理的人品我曆來是敬佩的,但是,對這樣一件驚天大事的處理,是失誤的。他在掌握了大量情報的前提下,不是同林彪“叛逃”做堅決鬥爭,而是出于自保的需要,在猶豫和權衡個人利弊之間,錯過了最佳攔截時間和最佳方案,同時還找了一個墊背的,把我當作替罪羊。我毀于一旦是小事,讓林彪跑了、毀了國家的聲譽、毀了共産黨的威信是大事。

誰應該在“九一三”事件上,負第一位的、最主要的責任呢?事實面前,史學者和讀者們自有評判吧。

三、我的沈默和其他“罪行”

在法庭上我爲什麽沈默?公審前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對處理“九•一三”問題的認識,采取了全部承擔的態度,在法庭上我選擇了沈默。我選擇沈默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過去我認爲林彪是在山海關機場“叛逃”的,山海關機場是海軍的機場,我是當時海軍第一政委和黨委第一書記,並且又是遵照總理指示處理山海關機場“九一三”事件的,因此山海關機場發生的問題,不管性質多麽嚴重,我不但有領導責任,同時也有直接責任,我不能把責任推給山海關機場場站,更不能把責任推給周總理身上。總理在處理“九一三”問題上,不管我覺得有什麽樣的不妥,甯願我自己承擔,多吃虧,多受委屈,也不要涉及到總理。況且總理已不在人間,更不能把錯誤推在死人身上。我的骨頭雖已老朽,但應當擔負的責任,即使壓得粉碎也不推脫。

第二,我是工農出身,是軍人,受黨的培養和教育幾十年。從樸素的階級感情出發,我熱愛共産黨,熱愛毛主席,敬重周總理,也同樣信任與尊重老首長、老上級林彪。“九一三”事件,我雖早已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但種種不合道理的迹象表明,在“九一三”事件的背後,還有常人、常理無法解釋的謎團。面對這宗懸案,我甯可相信這是責任問題,由我來承擔,也不願意、更不敢相信在謎團的背後還隱藏著什麽。“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是將我的看法在法庭上公布于衆,還是不公布于衆?處于這樣非常矛盾、非常痛苦的複雜心理中,我在法庭上選擇了沈默。

結果是林彪跑了,總理、汪東興免責了,我被判刑了。

現在我認爲這種沈默的態度是不正確的,是違背事實真相的,是說明不了問題的,更是對曆史不負責任的。

有一本書叫《重審林彪罪案》,書中有王年一寫的《對林彪集團的再認識》一文,說:“伍修權在一篇文章中說‘李作鵬的要害問題,我們抓的是913事件中,由他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問題。” (9)那麽請問伍修權:專機明明是強行起飛的,你有什麽證據證明是我“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又請問:我處理山海關機場問題的做法,觸犯了《刑法》哪一條哪一款?

我終于明白了,有人想隱瞞真相,讓我來承擔“九一三”事件的曆史責任是早已安排好的。特別法庭的任務就是不顧一切曆史事實,把“最關鍵罪行”強加到我的頭上,把我打成“最關鍵罪人”,使我成爲真正責任人的替罪羊。然後“宜粗不宜細”的一了百了,蓋棺定論。

以上所述,就是我的“最關鍵罪行”的全部真相與我的認識分析。對于《判決書》中我的其他兩條“罪行”,我又應該怎樣認識呢?

一條罪狀是:“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這個問題我不想多說了,凡經過文化大革命,經過兩次廬山會議的中高級幹部和中央委員都應該知道,只要毛主席一點名,黨中央一決定,再召開個中央(或軍委)會議,與其劃清界線的人是爭先恐後,所謂“誣陷材料”就會成百上千、鋪天蓋地。賀龍問題,早在1967年1月,經毛主席批准,周恩來就代表中央向賀龍宣布中央對他進行隔離審查的決定,從此賀龍就被打倒了。高喊賀龍“篡軍反黨”並“揭發”的人還用等到1968年嗎?

只認定我寫的就是誣陷材料,而其他人寫的就不是誣陷材料,這不是在法律面前的雙重標准嗎?僅舉三例:其一,1966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工作小組會議上,葉劍英、楊成武、蕭華等人分別做的長篇批判羅瑞卿的講話,是不是“誣陷”?其二,1966年秋,衆多各總部、各軍兵種的高級領導被有組織的到葉劍英家,看幾十份有關賀龍問題的材料,是不是“誣陷”?其三,1968年10月,在黨的八屆十二中全會上通過的《關于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是不是“誣陷”?文革中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罪”的人,何其多?

另一條罪狀是:“李作鵬在海軍點名誣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幹部”。“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不再提了,“直接”和“點名”的含義法庭都沒有做出任何解釋,但可以肯定“點名”不同與《起訴書》中所說的“直接誣陷迫害”。我曾要求法庭提供被“誣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名單和證據材料,法庭沒有做出任何答複。“直接”也好,“點名”也罷,法庭既不提供被“誣陷迫害”的人證,又不出示“誣陷迫害”的物證,以至我根本就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爲自己辯護。我堅持認爲,不看特殊曆史背景,不加客觀分析區別,不講實事求是,甚至這一百二十人是誰我至今都不知道,就統統都歸罪于我“誣陷、迫害”,我認爲是極不公正的。

四、什麽叫“審罪不審錯”?

我認爲,定罪判刑的依據是兩條:第一條是犯罪事實、情節;第二條是法律依據。沒有犯罪依據,沒有犯罪情節,無限上綱,強加罪名,是經不起曆史的考驗的。

我反複地看了中央[1972]24號文件和十年後的《起訴書》、《判決書》,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反黨集團”變成了“反革命集團”。

但是,無論是24號文件,還是《起訴書》、《判決書》,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給我定的所謂“罪行”之上再大大的扣上幾頂鋼鐵帽子,因爲沒有這幾頂鋼鐵帽子,僅憑所謂“罪行”是無法“審罪”而量以重刑。這一共同點十年(1972年-1981年)沒有變。請看:

在中央[1972]24號文件中,是這樣的提法:“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罪行”,“林彪反黨集團謀害偉大領袖毛主席,另立中央,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和失敗後叛國投敵的罪行”等等。

《起訴書》是這樣的提法:“策劃推翻無産階級專政的政權”,“謀害毛澤東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等等。

《判決書》是這樣的提法:“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爲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爲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

在特別法庭最終判決我的三條“罪行”中,哪一條與這些鋼鐵帽子有絲毫聯系?其實我心裏很清楚,所謂“罪行”多幾條少幾條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扣上鋼鐵帽子。

這裏,我還要提到一個情況。那就是中央24號文件和《起訴書》、《判決書》中全部提到了“九一三”事件山海關機場問題,但對周總理電話指示卻有不同提法,這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在中發[1972]24號文件中,這樣記載:“當晚十點半左右,中央根據林立衡向八三四一部隊的報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飛機調到山海關機場的情況,並由中央下達命令,必須有周總理以及軍委辦事組的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的聯名指示,256號飛機才許起飛。但是,李作鵬在向駐山海關機場某部下達命令時,竟兩次篡改中央命令,將四人聯名指示放飛才放飛,篡改爲‘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飛才放飛’”。(10)

請特別注意,該文中的“中央”就是指周恩來。該文中兩次出現“聯名指示”。如果中央文件是准確的,那麽與我所說的“聯合指示”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在1980年後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在同樣的事件描述過程中,再也找不到“聯名指示”的字迹,卻改爲總理說:“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到底是中央文件說的對,還是《起訴書》、《判決書》上說的對?

2007年春,我看了一本書,叫《特別辯護》,看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周恩來的講話出處在這裏。書中是這樣寫的:周恩來總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這段電話記錄內容,在旁邊批示:“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周注。”(11)

1972年7月發的24號文件爲什麽不引用1971年10月9日周恩來親批的“一起下命令”的“標准講話”呢?周恩來看了此文件後,爲什麽不修改或統一他的講話呢?爲什麽周恩來的講話又突然在十年後出現在《起訴書》、《判決書》上呢?

但現在可以肯定,“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話,是周恩來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近一個月,我已被隔離審查兩周後才說的。這就說明,我反反複複強調的總理電話中只說了“四人聯合指示”,而從來沒有說過“四人一起命令”,是正確的!

爲什麽會出來“一起下命令”和“聯名指示”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只有一個:“聯名指示”的說法是“錯”,而“一起下命令”才能稱得上“罪”吧。

還有,爲什麽會出來“在沒有夜航燈光和一切通訊保障的情況下,……強行起飛,倉皇逃命”和“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 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也是前者說法是“錯”,而後者說法是“罪”吧。

“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可以推定,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不能推定。有罪無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無罪,罪輕罪重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罪輕。我承認我是法盲,但根據我所敘述的事實和真相,請史學家、法學家和讀者們分析:我是有罪還是無罪?

什麽叫“審罪不審錯”!罪與錯的標准是什麽?標准是誰定的?根據什麽定的?這樣的問號可以羅列一大堆。說到底,那就是一塊遮羞布!想用沒有事實根據的、無限上綱的所謂“罪”,把我們釘死在法律的恥辱柱上,以此掩蓋其政治鬥爭的虛僞與殘酷!不要以爲號稱“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義。

文革中,國家主席劉少奇被誣陷爲“叛徒、內奸、工賊”,難道當時黨中央不是號稱“證據確鑿”嗎?在八屆十二中全會討論時,毛主席、周總理、朱德委員長、董必武副主席等一大批老革命家不都舉手同意嗎?鄧小平被誣陷是“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以及“走資派還在走”,難道沒有相當“證據”嗎?結果又怎樣呢?曆史經驗告訴我們,最終只有“事實和證據”才是決定一切的根據,只有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客觀分析才能得出公正的結論。當然這個結論也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做出來的。有的要經過相當長的曆史實踐和思考時間,才能做得出來。

很多在文革中負有相當責任的領導人,很多在文革中推波助瀾想渾水摸魚的領導人,需要一個卸下自己責任的機會。他們迫不及待地利用這個掩蓋曆史真相的機會,將一切自己的錯誤甚至罪行的髒水統統潑在我們身上。利用把控的權力,篡改曆史,顛倒黑白,掩蓋真相,撒彌天大謊,遮擋其不光彩的一幕,欺騙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不能否認,在長期封閉的社會裏,對我們進行公開審判,是有“進步”意義的。公審唯一的 “進步”表現在,將某些人的態度公布于衆,將某些人的表演公布于衆,將我們的所謂“罪行”公布于衆,將法庭的“公正”和法律的“應用”公布于衆,這樣就可以直接接受億萬群衆的審視與分析。今天,我將真相和自辯詞也毫無保留地公布于衆,同樣是接受億萬群衆和千百年曆史的考驗。

這篇《獄中人的心聲》,寫的是十七年囹圄時期,前十年的實際情況。一般地說,關押起來坐大牢,完全失去了自由,除了吃飯、睡覺、拉屎拉尿三件大事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什麽活動。其實不然,監獄就是學校,監獄就是考場,監獄就是戰場。

我的態度、我的原則就是兩條:第一條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第二條是“不怕死、不怕苦”。我始終堅持這兩條原則,實事求是,光明磊落,沒有做錯的事情,不是我犯的罪行,堅決不承認。我運用這兩條原則,同那些誣蔑誹謗、無限上綱、強加罪名、嫁禍于人的惡劣行爲,進行我認爲是正義的原則鬥爭。

但最使我羞愧不安的,是由于我遭受毀滅性打擊後,有許多幹部、家屬、群衆被牽連,遭受苦難;我的家人,我的親屬,也無端地被隔離審查,失去自由,遭到迫害。我有難言的痛苦和慚愧,無地自容。我甯願自己一人坐牢,不願他們爲我受折磨,我甯願自己一人走上刑場,不願他們爲我陪斬。但這不是主觀願望能辦到的,特別是在階級鬥爭擴大化的思想指導下,更只能對天仰歎,終生遺憾!

我還要大聲疾呼,我李作鵬一輩子跟著共産黨,一輩子信仰不要封建主義,不要資本主義,不要修正主義,不要帝國主義,不要霸權主義,不要剝削、壓迫制度,而要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民主、平等、文明、富裕的共産主義,不管天翻地覆、天塌地陷、山窮水盡,海枯石爛,我的世界觀是永遠如一的,我的信念是永遠不動搖的,不管向我身上潑多少髒水,強加多少罪名,我還是我!最大的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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