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哲
谁说过宪法不能批评?谁说过宪法不能修正?
这里说的是“国家法统”,不是宪法。
什么是“国家法统”?
“一个国家立国的法统,说明了这个国家的历史合法来源,解释了它或以“天命”
或以“天赋权利”或以“人民名义”的理由革命建立自己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它
不仅有全套的宪法和法律加以保障,更有以革命胜利者的立场、视角、价值观书
写的历史,及以此正统历史观为核心,确立的全部国家统治意识形态。国家全部
的政治理念、历史价值观、文化艺术、学校教育都必定笼罩于这个国家统治意识
形态之中,这个国家才能稳定。也可能出现异端,也可以宽容异端,但不妨碍国
家法统决定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故此,你要再革命,再建立一个新的国
家,你就要致力将异端的力量无限扩展,翻案其正统历史,颠倒其价值观,搅乱
其意识形态。“欲灭其国,必先乱其史”。什么原因?史,就是国家法统合法来
源解说的核心,是全部国家意识形态赖以稳定的基础。试想,稳定如民主的美国,
假设异端的扩张占领了国家政治理念、历史价值观、文化艺术、学校教育的统治
地位,将华盛顿、杰佛逊的反英革命到林肯平叛的历史全部翻转过来,描述为了
非法的暴君匪徒,今日的美国还能和平存在下去吗?”
-----《美国民主演进的经验与中国民主化的道路》
也就是说,国家法统的核心,不是宪法,而是革命建立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历史解说。宪法,不过是国家法统历史和现状的最高文字记录。但它毕竟只是记录,不是法统本身。
这也就解释了,今天海内外反共右派极力推翻共产党国家政权,并不见有几人兴趣去“批评宪法”,而是集中火力,全盘地、彻底地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所集中代表的共产党建国革命历史。因为“胡平”们知道,只要彻底否定了毛泽东所集中代表的共产党建国革命历史,推翻共产党宪法,也就水到渠成了;同时,也就解释了,邓小平共产党内右翼集团,哪怕一再大幅修改了宪法甚至被毛派认为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但他(邓小平右翼集团)仍然要维护毛泽东所集中代表的共产党建国革命历史了。因为这才是他们背弃了毛泽东却还能合法统治中国的命根!
胡平先生,你当然可以批评宪法,你当然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宪法修正案。这是你的“言论自由权利”。但你正确指出了,这“言论自由权利”,恰“正是宪法本身所赋予的”。也就是承认了,你只能行使宪法本身赋予的权利,这才合法。宪法赋予了你“批评”宪法的权利,但丝毫没有赋予你根本否定和毁灭宪法,根本否定和毁灭宪法所记录的全部国家法统,即它的国家合法性来源的权利!记录美国国家法统的美国宪法,它可以设立极高的门槛(也就是赋予你权利)提出和通过宪法修正案,但决不允许你动宪法文本本身的一个字!它在危机时,由林肯的血与火来保障,平时,由不受“民选”左右的代表国家法统人格化的终身法官来保障。这些代表国家法统人格化的终身法官,实质就是华盛顿、汉米尔顿、杰佛逊、麦迪逊们生命的延伸,代表他们还活在人间,200年来和永远,睁大着眼睛,操纵着终身法官手中的天平和利剑,监护着他们革命建立的这个国家!
胡平说,“这国家法统我后人也不服。怎么办?”革命去呀!老王不是说了,你不服国家法统,就请革命去吗?老王何时说过不许你革命?老王说了,任何一个国家法统及它的最高文字记录 ----宪法,没有赋予任何人有根本否定和毁灭、颠覆法统和宪法本身的“合法权利”。你志在根本否定和毁灭、颠覆国家法统和宪法本身,就一定不合法!就请鲜明打出革命的旗号,而不要打什么“民主”旗号。你说,“我就是要这样做,不行么?”当然可以。一个人“就是要这样做”,他就天赋人权“有权”杀人、放火、抢银行、奸女人、开车冲红灯....,谁能说“不可以”!只是说,你有没有考虑到“就是要这样做”的后果?老王说“民主是用来建设的(修宪也是建设)。‘民主’用来革命、颠覆则对国家的灾难是毁灭性的,其对国家灾难的烈度和深度是百倍于武装革命的。”,说的是这样做的后果,而不是你能不能这样做。
老王最后再引述一段《美国民主演进的经验与中国民主化的道路》,请胡平熟读:
“政党政权可以轮替,国家法统不可以轮替。政党政权的更变,可以来自民主社
会的选票,可以来自政变,国家法统的建立和更变,则一定来自革命,来自枪杆子。
枪杆子里面出国家法统。哪怕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以颜色的革命“和平”更变国家
法统,背后也一定隐藏了枪杆子或外国撑腰的枪杆子。
有人说,改变国家法统,也可以民主,只要设立一个很高的门槛。怎么没有?从杰
佛逊到毛泽东都设立了这样的门槛:“对专制的政权革命推翻有理”!只要你拥有
了足够的“枪杆子选票”,你就能“民主”地跨过这道极高的改变国家法统的门槛。
但这样的门槛只能设立在革命家的理论宣言中,不能设立在宪法里。任何一个国家
的宪法法统,都没有“合法”推翻自己的设计。杰佛逊就没有把他的革命浪漫主义
主张,以具体的宪法规定,如,在符合怎样的条件下美国人民可以认定美国政府已
经是“专制主义统治”的政府而合法地推翻美国政府,写进宪法。就像更加革命浪
漫主义的毛泽东,“造反有理”无论怎样说得天花乱坠,也同样不会以具体的宪法
规定,如,在符合怎样的条件下中国人民可以认定中共政府已经是“压迫人民”的
政府而合法地推翻中共政府写进中共宪法,一样!”
2012年1月30日
xz779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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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平 我在《论言论自由》里曾经讲到这个问题。。。。。。 2012-01-28 22:22:10
......
7 宪法也是可以批评的
有一种批评意见可能需要给予较多的注意。有人说,言论自由因为上了宪法而成为神圣,当然宪法本身就神圣。所以,人们虽然有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利,但是不允许从根本上批评宪法。
这种责难似乎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根据言论自由的定义,它不能排除批评宪法的言论在外;另一方面,根据宪法反对宪法又是不可思议。其实,这种自相矛盾还是由于混淆言论与行动之间的界限造成的,我们说宪法不可违犯,意指人们的行为,我们说宪法可以反对,意指人们的言论。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统一人们行为准则而设,之所以人们的行为需要一个共同遵从的准则,正因为他们的思想并不总是一致。宪法的权威性、强制性,本身就体现在对持异议者们行为的约束力,因此它并不否认人们持异议的合法性。民主原则不仅要求在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保护少数人坚持己见的权利。任何承认民主原则的法律,包括宪法都不应排斥或限制言论自由。相反,它必须以真正的言论自由作为它们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前提,同时作为必不可少的调节,以矫正可能出现的错误,防止可能的弊端,并为今后改进与发展提供余地。
但是,有人会争辩道:宪法是全国人民所公认的,怎么能允许批评反对呢?这种指责是空洞的。一个全国人民都赞同的原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批评反对;只要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哪怕只有唯一的一个,提出了反对意见,那就表明这个原则并没有受到全体人民的赞同。所以,这里的问题依然是少数人的意见与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冲突的问题。
事实上,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被每一个公民所完全赞同。何况,对于第一代人所一致同意的宪法,对于第二代人、第三代人来说,首先是作为一个既成事实,在未经他们思考,因而就谈不上经他们一致同意以前就已经存在,就对他们具有效力,他们当然有权进行新的思考,表示新的意见,只要遵从一定的义务。人们可以对宪法提出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这正是宪法本身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