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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界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法仗义执言:判死吴英难服众/民营企业家吴英被判死刑的秘密
發佈時間: 2/4/2012 2:14:28 AM 被閲覽數: 148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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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界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法仗义执言:判死吴英难服众

 

2012/2/4  消息来源:凤凰网财经

中国法界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法仗义执言:判死吴英难服众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


  凤凰网财经讯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称,吴英案中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资金去向,也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判决引发社会热议,万科董事长王石、华远地产[3.43 2.69% 股吧 研报]董事长任志强、天使投资人薛蛮子等纷纷在微博留言,认为吴英罪不该死,要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过,财经评论人吴其伦认为,吴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义重大。

  “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 张思之称,“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

  张思之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

  他对吴英案的理解为,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以下为致函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二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毋庸讳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十分正确。盖因这是死刑执行前的查阙补漏,守护正义与公正的最后一关,诸多环节,唯此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

  愚者之虑,或有一得;是否有当,恳请细酌。

  张思之

  2011年1月25日
 
 
 
 
 

 

民营企业家吴英被判死刑的秘密


2012/02/03 


铁流


 浙江高级法院近日对女富豪吴英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大陆著名作家铁流先生四次写文章,为素不相识的吴英公开喊冤。本台记者1月31日专访了铁流,下面请听详细报道。

现年31岁的吴英是浙江本色集团的老板,因涉嫌非法集资,于2007年被捕。吴英从美容店起步,陆续开了酒店、娱乐城等。大陆媒体称,吴英涉案金额达7.7亿元。



唐音:铁流先生,您好!您为什么这样关注吴英案呢?
铁流:(录音)“因为我当过民营企业家,我知道这个民营企业家的艰难.这个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应该说他就是个私生子。首先叫三自,自筹资金,自组人员,自找项目,自负盈亏。同样是国营企业,一个是民营企业,那么国营企业享受到任何一个物资供应,任何一个待遇,任何一个计划,它都享受不到的,就只能打擦边鼓,你才生活得下来。所以我对这个非常有体会的。”

唐音:吴英被判死刑的理由是非法集资,那为什么她不能到银行去贷款,来发展企业呢?
铁流:(录音)“你银行不借钱!你银行为什么不借给民营企业家?如果你要向银行借到钱,你就必须要有三种,一个就是:如果说你的什么亲戚是个省委书记,是个政治局委员,银行追着你屁股借。如果你不是官,你是借不到钱的;第二个就是跟银行行贿,大量给银行回扣,还得有抵押;第三个就是跟银行合伙分赃,一起做生意,不然你根本跟银行拿不到钱。”

唐音:很多人好奇,因为吴英的出身很普通,为什么她能在民间集资达到7亿呢?
铁流:(录音)“吴英是一个没有权没有势,第一个有当官的支持,第二个有社会的黑势力给她保驾护航,就讲借了不敢不还,不还要你吴英的命。我告诉你,吴英能借上七个亿,她可能给贪官好多亿了,最后不知道在那个地方卡了口了,资金链产生了断裂。所以当官的就采取了两个办法,一个叫杀人灭口,就是非得把吴英枪毙了。杭州地方官为什么要联名写信,要求杀掉吴英,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第二个就是把吴英的财产抢夺。这样判的吴英死刑,所以吴英无罪的,杀吴英是不公平的。”

唐音:您为什么认为判她死刑是为了抢夺吴英的财产呢?
铁流:(录音)“吴英按她的固定资产来说,远远超过她集资数。你看她那个本色酒店,人家是五千万,给人家三百多万元卖掉了。她有二十三辆汽车,给人家捆绑一起卖,也是标价三百多万。你为什么不一辆一辆地卖,为什么要把二十三辆绑在一起?这样卖他有对头的,一般老百姓买不起啊,起码跟官府勾结的。固定资产五千万,最后便宜二百万就买走了,回头就赚大钱。吴英这个你还没结案,你为什么便宜卖人家东西,就坑人吧!”

唐音:大陆民众也有在论坛上说,这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明着就抢钱,然后还要把钱的主人给杀掉。
铁流:(录音)“对啊!我不认识吴英,也不了解吴英,但我看到这个事情就感到气愤。杀吴英就是杀中国民营企业家。”

感谢铁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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