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
審判長宣布開庭。
控辯雙方繼續質證。
【庭審現場】(3)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下面公訴人宣讀王立軍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9日的證言節錄:
2008年夏天,尼爾對我說德某某和他一起幫着穀開來打理法國的事情,還說薄熙來對他也很信任。這是第一次聽說到關於薄家在法國的房產的情況。
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在重慶3號摟,穀開來非常生氣,指着德某某說德叔幫我打理房產一年的租金好幾百萬,不僅不給我,還向我要錢。」後來我問德某某怎麼回事,德某某說海外房產的日常支出非常大,租金等收入基本上都用於房產的支出了,同時自己為幫着管理房產也做出了很多的付出。
穀開來因為瓜瓜找了一個女朋友,為這事穀開來非常生氣,薄熙來安撫她時,穀開來讓薄熙來把薄瓜瓜叫來訓斥,薄熙來讓我給薄瓜瓜打電話:過了一周,薄瓜瓜回來,穀開來訓斥他,讓把德某某、尼爾幫着打理的國外資產接過來自己打理,穀開來讓我勸勸他,我聽薄瓜瓜曾說起過「德某某、尼爾出的那些事情也不是我弄的,跟自己沒有關係」等類似的話,後來我單獨問過薄瓜瓜怎麼回事,薄瓜瓜說「就是房產的事情,原來德叔弄得不好,後來尼爾管的挺好,現在又要轉給徐明,反正挺亂的,我就不愛管」。後來穀開來跟我說「尼爾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萬,一分錢也沒給我,現在還跟我要錢。德叔也不行了,人也不如以前好了。」
之後第四次我聽說這事是在薄瓜瓜走後,薄熙來讓我勸勸穀開來,他跟我說「還是那些事,都是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好得不得了,怎麼變化這麼快,一夜之間就變成這樣,我就不理解,開來以前說尼爾和德叔如何如何好,現在又說他們如何如何壞,我也給他們解決了很多問題,怎麼能這樣?」
2011年7月到9月,薄穀開來和尼爾吵架。薄熙來對我說過:「律師」(指薄穀開來)身體不好,讓尼爾、德叔管理海外資產,收益「律師」都沒有要過,現在還發生這麼多矛盾。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被告人薄熙來在中央紀委審查階段有1份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有1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l份供述。
審判長,鑒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節錄。
公訴人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自書材料節錄:
印象裏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穀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蠻漂亮,建議我們有時間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
公訴人下面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節錄:
在模糊的印象中,穀開來和徐明似在我作遼寧省長時,曾在沈陽向我提起過該房,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我對尼斯房的買賣、運作過程及房子的大小、價值都不知道,沒有參與過此事.我願意尊重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的調查結論,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審判長,第五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房產運作過程與我無關,公訴人剛才陳述的所有事實99%與我及本案毫無關係。
穀開來的證言是虛構的,徐明的證言也是虛構的,王立軍的證言我認為是閑扯。我相信最高檢收集的這些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穀開來搞了這麼一套房子。這個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個巨大的球,這個房子裏面細節很多,但是和我相關的只有球體上有一根細細的線跟我聯係,這個線就是沈陽看幻燈的那個情節。
審判長:被告人,我歸納你剛才的基本觀點,本庭要確認一下,也就是你認為這個案子與你有關或者說最關鍵的地方就在於你在沈陽的家裏看幻燈的事實?
被告人:對。
審判長:被告人繼續發言。
被告人:剛才出示的我在沈陽看幻燈的情節,以及我自己的自書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穀開來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長時,曾經對我提起過有這麼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現在聽說該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購房款,她又說跟我講過,那我作為政府官員,一家之長,知情多少,在沈陽看幻燈,開來的證實和徐明的證實都清楚的講到我對於房產、對於價值這些事情我並不清楚,購買過程、運作什麼的我都不知道,今天開來的證詞也完全沒有提到我對這個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錢,所有的情節全都沒有。
被告人:穀開來說我問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沒有談到房子的價格、大小、產權,對於穀開來的所謂證言,我不認可。都是穀開來的一面之詞。而且,這套房子對我毫無用處,以我當時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這套房子裏去,我就會有風險。
【庭審現場】(4)
審判長:被告人的觀點本庭已聽清,書記員已記錄在案,本庭會對你的意見是否成立認真審查。你還有無其他意見?
被告人:徐明稱,我(薄)說尼斯的事我永遠不知道,我要請他保密,這個話是虛假的。即使我知道這個事,擔心這個事,那從常理上講我也不會親自對他說。如果我心裏有鬼,我會對徐明避之不及,我不可能主動找徐明來談話,囑咐其保密。
審判長:被告人認為徐明說在商務部和你談話的事是編造的?
被告人:是。
審判長:被告人繼續陳述。
被告人:關於薄穀開來的證言,還有她過去的筆錄和自書,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穀開來變了,她瘋了,經常說假話。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辦案人給她施加巨大的壓力,讓她揭發我。
審判長:被告人認為薄穀開來在錄音錄像時說的證詞是不真實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狀態下,在有壓力下做出的?
被告人:是。對於穀開來的精神狀態,我提請法庭重視。對剛才她說的那些話我表示質疑。開來曾經講,她殺尼爾的時侯有荊柯刺秦王的豪邁,足以證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審判長:你認為薄穀開來的精神狀況有問題?
被告人:是。我認為她所作的證言,既有精神壓力,又有減刑的動力。
【庭審現場】(5)
辯護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談一下對於證據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凡是本案當中所提交的全部來自於境外的證據我都有意見,綜合起來有三個方面:
1、這些證據不符合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因為這些證據來自於境外應由境外相應的機構作公證、認證、確認,這個沒有。
2、我們認為這些證據的來源不清楚,從筆錄中的反映這些證據來源於一個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這些材料都是他從別人那裏拿來的,比如說合同可能是律師起草,公司的登記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記部門,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記部門,但這些部門沒有一個來源,東西都是德某某傳過來的,它不是證據的真正來源。
3、對於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德某某提供的都是複印件,提供的複印件作為證據那麼從法律上來說是沒辦法確認真實性的,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 405條證據來源不明真實性不能認定,這是第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我們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還沒有簽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應該說與本案幾乎就沒有關聯,大量的文件谘詢公司的收費等與本案都沒有關聯性。
下面我對案件事實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請書記員展示投影,現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連實德公司把323萬美元給了穀開來的公司,我對前面這些不再質疑,我對銀行出具的說明也是有意見,銀行應該把當時的憑證拿出來,但沒有,只是出的說明,我們要搞清楚羅素地產公司是誰的,我向法庭說明,第一德某某代持穀開來的股份但沒有代持協議。第二雖然德某某一再說穀開來自己說重要的事都是我決定,實際上德某某並不聽開來的。現在羅素地產的股權沒有轉給別人,而全部轉給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狀態,羅素地產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東,他是這個公司的全部權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權利人。現在指控受賄罪是說薄穀開來收了徐明的錢買了房,焦點還是在房上,如果光說錢,可以說與被告人薄熙來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一個地方顯示說給他錢了他用於去買房子。第三個問題買房的錢是哪來的,其實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錢,買房的錢是銀行貸款。
辯護人:230多萬歐元,不是徐明匯到國外的錢,而且這筆錢只是起到了一種信用擔保。
三、關於這個房子是誰的問題?按照現在德某某的敘述,房子登記在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楓丹聖喬治公司的股東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東是誰現在不知道,沒有證據顯示。穀開來講加幸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羅素地產控制,但沒有證據證實。從法律上說,這個房子一開始就不是穀開來的,穀開來對這套房子沒有所有權,開來講,這房子自始至終都是她的資產,讓人難以信服。還有,楓丹聖喬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權轉給了姜某,到目前為止,羅素地產公司百分百歸德某某,而楓丹聖喬治公司歸姜某,到目前為止,羅素地產公司百分百的歸德某某,而楓丹·聖喬治公司歸姜某,開來沒有任何股權,所以說,她簽任何文件都是無效,就整個指控,中間有個環節是斷開的,徐明這個錢沒有直接去買房,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開來擁有這家公司,也證明不了開來擁有這套房子,不是現在才沒有的,而是以前就沒有。
公訴人:盡管被告人、辯護人發表的意見已經超出了質證範圍,但涉及到了答辯的內容,公訴人要求予以質證。
審判長:本庭也要求公訴人僅僅圍繞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
公訴人:好的,就剛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境外證據、房產歸屬問題、錢的流向問題發表看法。公訴人發現辯護人首先提出的是對境外證據的否認,認為境外證據不合證據規則,但辯護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辯護人既否認證據合法性,但其發表的質證意見和辯論觀點卻也都是用的這些境外證據,對境外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公訴人已明確說明,所有境外證據來源清楚,提取合法,內容真實。根據最高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的解釋,如果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證據應當有外交認證,本案所有的境外證據都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取得的,這些證據的來源德某某說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國律師處做的複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複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會在有權保存機關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證據都有德某某的簽字說明,而且說明了原件的存放處。這些境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沒有相關佐證,是不可能全面說明案件的,但與本案其他證言結合起來,是能夠說明尼斯房產的問題的,與穀開來、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證言、電子郵件等也能夠證明。關於房子權屬問題,辯護人提出股權最後在德某某手裏,公訴人認為有斷章取義之嫌,所有書證要結合本案綜合來審視,德某某的證言證實了在法國尼斯購房的設想,且設計了一套複雜方案,即薄穀開來要在法國買房產,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產,所以設計一套繁雜的購房計劃,按照他們說這是一個蒙太奇的計劃。從成立公司這條線來說,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買房,而僅用羅素公司買房仍然是不能掩飾其身份和錢的來源,所以說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楓丹聖喬治公司直接購買套房子。
公訴人:從名稱就可以看出,楓丹聖喬治公司就是買的楓丹聖喬治別墅,是同一個名字,這個公司是怎麼成立的?不是讓羅素地產公司直接投資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無法割斷和羅素地產公司的關係,割斷和實德集團匯款的關係。所以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還需要中間有一個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資公司用意一是為了減稅,用公司名義購房,比個人購房賦稅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資金是由法國羅素地產公司提供的,就是說羅素地產公司收到了323萬美元以後,其中的20多萬轉入到加拿大投資公司.由加拿大投資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通過這種形式,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購買尼斯別墅,即楓丹聖喬治別墅。這樣一個複雜計劃能徹底實現隱去了薄穀開來的真實購房身份,可以實現她的計劃。這是從公司成立看。再從資金流向看,剛才辯護人說了,這是用貸款買的,這會讓大家產生很大的疑問,為什麼有了錢不直接用錢買,而要貸款?這與幾家公司的關係有關。也與要隱去這筆錢是徐明提供的有關,羅素地產公司已收到323萬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萬歐元買房產,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萬歐元存入銀行,再把這個錢指定銀行貸給楓丹聖喬治公司,自己的錢存入銀行,再通過銀行貸給自己成立的楓丹聖喬治公司,這樣表面看是一筆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貸款購買的房產,但實際上這筆錢仍是實德集團提供給羅素地產公司的。
公訴人:關於穀開來的證言效力,我們所向法庭出示的穀開來的證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證言,這些證言均是穀開來入獄以後、受到追究以後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穀開來的證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
審判長:關於尼斯房產的購買資金流向以及購買的過程和現在的財產狀態的相關證據材料,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本庭都已經聽明白了,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庭後根據其他的證據子以研究並形成決定。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現場】(6)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辯護人是否還需要對有關尼斯房產的相關證據發表意見?
辯護人:對於公訴人上午的質證意見辯護人簡單作出一下回應,對於羅素地產公司與加拿大投資公司是什麼關係,公訴人說抵押被解除了,且羅素公司把錢也給還了,均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還有,德某某的證言講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該公司的章程記載,股東是遠東公司和皮某某,對於上午質證的證人證言,辯護人也發表意見如下:對於開來的證據的意見還是堅持以前提到的。對於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也已經講過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說的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開來也沒有主動給被告人講過買房的事情,也沒有說徐明出資的事情。控方說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據的是一個非常偶然的情況,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飯時看到徐明和開來在看幻燈片。還有,房子的產權很複雜,被告人不可能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明白這中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的。此外,開來的證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關於看幻燈片情節,把開來的電腦拿來,當庭出示。開來關於費用的問題,說開來讓徐明報銷費用是在2003年開始,她說那時候和徐明的關係已經到了可以給她報銷的程度。但現在的問題是2000年,開來就和徐明要這麼多錢。另外還有一點,徐明作證時提到在商務部停車場聽到被告人講了一段話,說在這之前提到穀開來說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開來所有的證言中沒有提到這個事情。開來的證言很混亂,比如說,她說這房子她怕給瓜爹政治帶來影響,她把房子給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沒有這樣做,可見,她的思維很混亂,她的證言是相互矛盾的。關於徐明的證言,徐明是看幻燈片的旁證者,昨天徐明出庭時說他看了幻燈,被告當時也進來了等等。但辯護人對這個證言也表示懷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筆錄,徐明非常肯定地說是開來拿了房子的圖片給他看,沒有幻燈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說看幻燈片只一次,但當辦案人員拿着電腦問他時,他卻肯定地說就是它,辯護人認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辯護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詢問,為什麼徐明會和圖片聯係起來?這裏就有一個對薄穀開來證言照應的情況,希望法庭能注意。關於停車場的談話,我們認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說他開着車直接進了商務部,當時徐明沒有商務部的車證,不與秘書聯係就想進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證言很突兀的,在 2004年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長,沒有任何問題,為什麼會突然叫徐明來說這樣一番話?我們認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過程中,對於被告人對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沒有。下面是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這段可以證明,所以在簽這個文件時她完全沒有認識到是替穀開來代持,關於姜某後來說我是替薄穀開來代持,將來還要還給她。在做筆錄時姜某也說她有一對孩子在英國,怕不讓她回去。因此現在她表示幫誰代持,她的自願性是有疑問的。關於德某某證言,德某某的證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並未向辦案機關完全說明房產的情況,他手中掌握許多材料,未向辦案機關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複印件,複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單位調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證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經一直想動用公司的定期存款,這裏我們就有一個疑問,羅素公司現在還有多少資產?不知道。在他的筆錄中他說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穀開來的房子是徐明的錢,但他提供的材料證實,策劃買這個房時,策劃公司寫了明確一句話,323萬美元是德某某或開女士在中國一家個體投資經營集團獲得的初始資金,雖然沒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個體投資人。最後,根據德某某的筆錄,確確實實說明無論是羅素地產公司還是楓丹·聖喬治公司,薄穀開來都已沒有股權,現在的股權分別由他和姜某持有。
辯護人:關於王立軍的證言,其證言基本都是猜測性的,推測性的,沒有證明效力。王立軍說的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在老佛爺商場附近,一個在紅磨房,與尼斯房子完全沒有關係。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了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磅,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
被告人:我補充幾句,我對幻燈片、商務部停車場的事都沒有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質證如下,對於羅素地產與加拿大公司關係的問題,我方在上午舉證時已經舉了很多證據,比如說羅素地產的章程、合同等,能證明是羅素地產將資金轉入加拿大公司的。還有,關於還錢的問題,也有相關證據證實羅素地產將錢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度假公司還款。對於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羅素度假公司占一股,當時只是為了成立公司才讓他成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還是穀開來,辯護人在否定證人證言時,首先設定了一個不正確的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斷章取義地評論證人證言。姜某的證言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但這是在徐明沒有告訴她別墅是穀開來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訴姜某這套房子是替穀開來代持之後,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穀開來的證言也能印證這一情節。剛才辯護人說到關於穀開來的證言前後矛盾,是因為設定了前提,就認為房子不是穀開來的,正因為房子是她本人的,穀開來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該房子,她才需要選擇一個最安全的途徑控制房子,穀開來證實的內容均與德某某的證言及書證相符合。
【庭審現場】(7)
公訴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辯護人的懷疑作了合理的解釋。在商務部薄熙來給他談話的時候,為什麼讓他對這個事保密的事記得這麼清楚,證言說的非常明白。第一,這是一件大事;第二,這是薄熙來單獨和他談房子的事;第三,這是薄熙來對他的特別囑咐。對於看圖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記憶不清,在13年 1月22日對這個證言進行了更正,辯護人一再追問過他怎麼想起來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釋。
關於商務部的事,昨天辯護人問過徐明你以前沒有停車證,2005年才有的停車證,但徐明當庭堅持我一直有停車證。卷內調取的證據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沒有停車證。所以辯護人對徐明的懷疑是不客觀的,而且是斷章取義。關於德某某的證言,辯護人一再認為德某某在說謊,但德某某參與了整個買房過程,而且是聽從了穀開來的指意。
而且薄穀開來的證言也明確地證明她給予了德某某授權,認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證時仍然堅持房子是替薄穀開來代持。
關於電子郵件問題,這些電子郵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偵察人員作出了合理的說明。比如德某某與薄瓜瓜的郵件,德某某與穀開來、姜某與律師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他們本人制作的,他們本人也進行了確認,程序合法。關於幻燈片提取的問題,上午播放前,公訴人已向法庭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取幻燈片的全過程,在薄熙來家裏搜出來的電腦中找出的幻燈片,而且也對提取的全過程有錄像,我們也進行了提供。
公訴人:剛才德某某證言是在案發後出的,在大家都關注時做的證言,辯護人認為不可信,那案發以前作證就可信嗎?但案發以前他不可能出來作證,因此證言只能是案發後。而且德某某的證言是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這是第一點。第二,辯護人強調尼斯房產是用銀行的貸款買的,但之後的有一個觀點一一案發以前已經把房子辦給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錢買的而是銀行的錢買的,那薄穀開來找姜某的原因是什麼?這兩個觀點自相矛盾。另外辯護人強調尼爾伍德之所以爭股權,是因為尼爾伍德確實擁有……。
公訴人:(二)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通過薄穀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為其家人支付相關費用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事實的證據。關於起訴書指控該事實的證據,公訴人分六組向法庭出示。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證實收受機票費用人民幣320.7842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證實了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穀開來和兒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支付機票費用,累計大約三、四百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鑒於證人徐明關於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穀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支付機票費用事實的當庭證言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穀開來證言,薄穀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公訴人宣讀薄穀開來的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國的費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後,我跟徐明講,瓜瓜到英國上學,經常往返倫敦,還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國內旅行,需要解決購買機票的費用,我讓徐明幫我解決,徐明很痛快的就答應了。從這以後,我和瓜瓜出國、回國以及中途到其他國家旅行的機票和旅行費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還有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北京旅遊,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從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國陪着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國三次。回國時,德某某有時也陪着,我們三人的往返機票都是徐明支付的。 2007年以後,我就安排張曉軍陪着瓜瓜,我跟張曉軍講,以後瓜瓜的費用等由徐明支付,讓張曉軍找徐明聯係辦理。同時我也跟徐明講,以後瓜瓜和張曉軍等人的機票等費用都讓張曉軍去聯係徐明辦理。徐明也是這麼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證言,張曉軍有2份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2日證言節錄。
1999年底,薄瓜瓜開始在英國念書,薄穀開來從那時候起也跟着薄瓜瓜去了英國,直至2007年7月,薄穀開來回國。這段時間裏薄穀開來和薄瓜瓜的國際機票都是由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張某、孫某某購買的。2007年7月薄穀開來回國之後,大概是當年8月或9月的時候,薄穀開來曾和我說過以後薄瓜瓜的機票由我直接與徐明聯係購買。之後我和徐明為此事電話聯係了一次,徐明告訴我為薄瓜瓜購買機票的事情直接找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郭某某落實即可。從那以後,薄瓜瓜的機票都是由我聯係郭某某購買的,相關費用也是由郭某某負責從實德公司支付的。
我為薄瓜瓜購買的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的機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國三次;另一類是薄瓜瓜出去旅遊的機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國看過世界杯,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購買的機票,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學,還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國外結交的朋友、老師,國內的朋友比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時候,美國哈佛大學來了一個40人左右的訪問團,這批人從上海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國內機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聯係郭某某安排的。(證人張曉軍對其與郭某某聯係購買機票的相關記賬憑證、機票等賬證材料進行了逐一確認及解釋。)
公訴人出示證人張曉軍2012年12月19日證言節錄。證實,張曉軍對與郭某某聯係購買機票的手機 短信記錄進行了確認並解釋。
4、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過機票。通常是徐明或張曉軍通知我購買機票。徐明說如果是薄瓜瓜的機票,我接到張曉軍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訂。除了給薄穀開來和薄瓜瓜,我還給薄熙來家的勤務員張曉軍、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莊某訂過票。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範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範某某證言節錄。
大連實德集團會不定期與我們公司結算,有時候是單筆結算,有時候是匯總結算,也有極個別的情況下會以現金結算。2007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某曾通過我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預定過上百筆機票吧。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孫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副主任張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辦主管關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隋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助理、副總裁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的證言。上述證人作為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穀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等人報銷機票費用的簽批人、經辦人的證言證實了,2004 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及兒子薄瓜瓜等人,在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相關機票的事實。並對相關費用單據及賬證進行了說明和解釋。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薄穀開來母子及其親友的機票在實德集團報銷的事實。
1、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及下屬公司2004年至2012年間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酒店費用合計4148141.80元。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張曉軍提供的郭某某與薄瓜瓜、張曉軍往來訂票的手機 短信與電子郵件記錄,證實二人為薄瓜瓜等人聯係購買機票的情況。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具的薄瓜瓜、張曉軍等人的出入境記錄。
4、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報銷憑證等書證。
5、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證明》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機票費用的情況。上述單據中分別有證人郭某某、孫某某等經辦人簽批。
6、法國航空公司北京辦事處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及提供的機票複印件;北京名成吉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孫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複印件);證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上述書證及證人證言相互吻合,證實了有關機票退票費用方面的相關事實。
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機票費用統計圖表。
公訴人:上述書證經過公訴人審查,結合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徐明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穀開來、兒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費用共計320.7842萬元。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穀開來和薄瓜瓜和張曉軍從來沒有跟我提到過機票的問題。我對穀開來出庭作證我已強烈要求過兩次。
審判長:你剛才提到申請穀開來做證的問題,公訴人及辯護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請穀開來到庭作證的申請,庭前本庭也將意見給雙方進行了反饋,根據雙方的申請,本庭也經過審查,認為穀開來應該到庭作證,本庭同時派法官到羈押穀開來的監獄面見了穀開來,但穀開來明確表示拒絕到庭參加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證,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說穀開來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後,她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本庭不能強制她出庭。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公訴人剛才提到飛機票的問題,我發表質證意見,關於飛機票的問題,也包括後面其他的費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才講了說他對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認,他說他不知道,但是開來的證言說有的跟他說了,其兩個人的證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體的問題上,剛才因為有很多涉及到張曉軍包括實德公司員工的證言,我們認為比如說郭某某的證言,與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是有明顯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我特別問這一句話:給開來家裏人買票,是不是開來、瓜瓜、張曉軍這三個人其中之一給他本人說才可以,三個人中的一個必須與他本人說才算數,這是昨天他當庭明確說的。現在郭某某的證言是說如果是給瓜瓜、開來與張曉軍本人買,就買了,給其他人買,再請示徐明,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請示徐明的證據。
辯護人:第二個問題就是根據郭某某的筆錄,明確證明其中有一部分錢是大連實德員工花的錢,一共有11筆。這些應該減掉,具體可以給公訴人書面的。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所提的機票費用如果客觀全面看證據,疑問不存在。雖然徐明當庭證實請示我的算,不請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張曉軍的機票可以,對於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徐明都證實薄穀開來告訴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證言也很明確,雖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證,但薄瓜瓜與郭某某、與張曉軍之間的電子郵件等,都能證明與薄瓜瓜是有聯係的。辯護人所提的11項費用問題,在移送起訴時已經剔除。
【庭審現場】(8)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出示第二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徐明、薄穀開來、張曉軍、郭某某、範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證言,證實徐明應薄穀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朋友報銷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3份證言。證實:薄瓜瓜在國外的朋友來北京旅遊,這些人的機票、住宿費用也是薄穀開來讓徐明支付的。
鑒於證人徐明就該部分事實的當庭證言與卷內多次證言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2.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證人薄穀開來證言,薄穀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證人薄穀開來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證人薄穀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還有三、四次,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等人來北京旅遊、看升旗等,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3日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07年至2011年間,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聯係郭某某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過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來中國旅遊,薄瓜瓜讓我聯係郭某某為他倆預定北京柏悅酒店的房間,之後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係,讓其在北京柏悅酒店預訂兩個房間。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住了兩、三天後,就搬進了北京柏悅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09年8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係郭某某給在他英國牛津大學的同學保某在北京柏悅酒店預定一個房間,於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係,讓她在柏悅酒店預訂一個房間,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薄瓜瓜告訴我他所在的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有個訪問團要來北京,讓我聯係郭某某為他們預訂北京飯店的房間,同時他把這個訪問團的具體人員和需要的房間數量、房間標準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我。之後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係,讓其為哈佛大學訪問團預訂北京飯店的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係郭某某預訂兩間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的房間,費用是實德集團支付的。(對相關酒店提供的資料及與郭某某的郵件記錄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確認了預定酒店的情況。)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證言,郭某某有2份證言。
主要內容:
從2009年至今我為薄瓜瓜的親友預定酒店共有四次,預定過的酒店有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北方柏悅酒店、北京飯店和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預定這些酒店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大連實德集團公司或其下屬的大連實德檢測谘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對向其出示的相關四家酒店的費用單據進行了解釋說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範某某2012年11月13日證言。
公訴人宣讀證人範某某證言節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郭某某曾讓我為薄瓜瓜等41人預訂過四川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機票。20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幫她預訂北京飯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間房間。此後,大連實德集團將由此產生的相關住宿費及交通費用匯入了保盛公司的賬戶內。
2011年7月中旬的時候,郭某某打電話讓我幫忙預訂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間。
6.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總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證言、副董事長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證言、大連實德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證言。
上述證人係大連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朋友住宿費用的經辦人及簽批人,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穀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過住宿費等費用,這些都和徐明有關。對經手、簽批的相關單據等賬證材料進行了辨認和解釋說明。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大連實德集團相關賬證等書證;北京市中僑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書證;中國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發票等單據;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柏悅酒店提洪的相關住宿資料等。上述書證證實,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酒店進行消費,在實德集團進行報銷的情況。
以上書證與證言證實了,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為薄瓜瓜朋友等報銷住宿費用共計人民幣14.8424萬元。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親友非洲旅行費用10.224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4056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徐明、薄穀開來、郭某某、張曉軍的證言,證實徐明應薄穀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及其親友出資到非洲旅行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主要證實,2011年8月薄穀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穀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穀開來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在2011年8月份的時候,瓜瓜給我講,他和幾個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聯係,我對他說,「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體還不好,我就想讓徐明陪着一起去,並且讓他把這次旅行全部負責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應了。我就讓瓜瓜和徐明具體聯係。具體是讓張曉軍操辦的。後來徐明告訴我他全都已經安排好了,讓我放心。瓜瓜這次非洲旅行,薄熙來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來辭行,瓜瓜旅行回來以後,在重慶家裏吃飯的時候,瓜瓜給我和瓜爸(薄熙來)講了許多去非洲的見聞,而且還專門從非洲給我和薄熙來帶回來了小禮物,我的禮物我記不清是什麼東西了,但是給薄熙來的我記得很清楚,是一大塊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種動物肉,具體是什麼動物的肉我記不起來了,這塊肉掛在一個木頭架子上,瓜瓜說可以生着吃,但是薄熙來說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氣,說這個很貴,這麼做就把肉給糟蹋了,但是最後還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來,我和薄熙來都一起吃了,感覺味道還是不錯的,這塊肉我們整整吃了一個多月。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費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來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來問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對薄熙來說,徐明都已經全部安排好了,這樣薄熙來才放心。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11年8月,我還曾按照徐明的指示,為薄瓜瓜及其親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費用。薄瓜瓜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飛機用於他們迪拜至乞力馬紮羅的往返旅程,費用共計8萬美元。此外,薄瓜瓜還通過某公司預定了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費用共計50841美元。這兩項費用合起來一共是 130841美元,徐明讓我聯係香港花旗銀行客戶經理,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了這筆費用。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實薄瓜瓜讓他與郭某某聯係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飛機,後來因中間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與郭某某聯係的事實。
下面,公訴人就報銷旅行費用的事實出示一組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情況說明。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機合同。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費用明細,顯示了住宿費用等總費用為50841美元.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銀行83372083賬戶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憑證。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給郭某某轉賬28600美元的銀行憑證及郭某某將其中的143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140元交還大連實德集團的財務資料。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郭某某與張曉軍、薄瓜瓜就非洲旅行事宜聯係的電子郵件記錄。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表。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證據,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71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徐明、薄穀開來、李某某、張曉軍、閆某某、田某、周某的證言,證實薄穀開來讓薄瓜瓜找徐明為其購買一輛價值8.571萬元的電動平衡車,並告知薄熙來該車係徐明出資購買,薄熙來還試騎過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主要證實,2011年8月薄穀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妻子證人薄穀開來的證言。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穀開來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徐明還送過瓜瓜一輛兩輪電動平衡車。在2008年的時候,瓜瓜跟我說,他在國內看見有賣這種兩輪電動平衡車了,我就對瓜瓜說:「你找徐明去,讓徐明去花錢,徐明已經好久沒有送你獎品了,就說這是獎品,你媽媽也可以用」。後來瓜瓜告訴了徐明,徐明安排人在北京給瓜瓜買了一輛兩輪電動平衡車,後來把這輛車運到重慶.運到重慶的當天,薄熙來下班回來,看到我和瓜瓜正在試車,他也覺得很新鮮,也上去試了試,感覺不錯。
薄熙來知道這是徐明給瓜瓜買的。當時在一起玩的時候,我就告訴了這輛平衡車是徐明買的。
公訴人: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班班長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徐明讓其給薄瓜瓜購買價值8萬多元電動平衡車,後將該車送至薄家的過程。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證實徐明司機李某某給張曉軍聯係將一輛賽格威電動平衡車送至薄熙來家中,薄熙來也試騎過,後薄瓜瓜將車給了周某。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北京中恒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納閏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公司銷售電動平衡車價格7、8萬元一輛。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中恒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某的證言,證實電動平衡車的價格為8萬多元。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國家話劇院演藝中心演員周某的證言,證實薄瓜瓜將一輛電動平衡車交給周某保管。
藝中心演員周某的證言,證實薄瓜瓜將一輛電動平衡車交給周某保管。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徐明為薄瓜瓜購買的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的價格為8.571萬元及案發後該車被追繳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中恒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賬戶信息、賬目記錄。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央紀委暫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移交登記表。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電動平衡車照片。
上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實了徐明出資為薄瓜瓜購買價值8.571萬元電動平衡車的事實。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可以非常確切的說,機票、住宿、訂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車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無印象,但如果我聽說薄瓜瓜到非洲去,打過一個招呼,這也是從普通的父愛出發來講的。對於平衡車,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平衡車是誰買的,沒有任何人跟我講過。
審判長: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平衡車的照片,你是否見過?
被告人:我見過,但走南闖北事很多,怎麼可能關心這麼個玩具。
【庭審現場】(9)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組證據,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4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薄穀開來、徐明、李某某、張曉軍、王某某等證人證言,證實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薄穀開來讓徐明出資支付了薄瓜瓜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穀開來的證言,薄穀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鑒於薄穀開來證言與親筆證詞均證實了讓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透支費用的事實,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11月1日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11年11月份,當時瓜瓜給張曉軍打電話,說他的信用卡透支了,總額有好幾萬美元,張曉軍把這件事告訴我了,我就讓張曉軍趕緊找徐明,讓徐明把瓜瓜信用卡透支的錢都還了,具體透支了多少錢我記不住了,具體金額以查證為準。事後徐明對我說:「你放心吧,都辦好了,我把瓜瓜透支的這些費用都還清了」。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3份證言,證實徐明應薄穀開來的要求,安排司機李某某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的事實。
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與卷內證言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班班長李某某的證言。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張曉軍有2份證言,證實薄穀開來讓他聯係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欠款,他安排楊某某辦理的事實。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應徐明的要求聯係洪某某兌換美元、英鎊向洪某某轉款33.54萬元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兌換外幣的人員洪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給他打電話讓他幫忙兌換美元、英鎊,後王某某給了他30多萬元人民幣的過程。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家勤務人員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曉軍讓他找李某某去取了英鎊、美元各2萬多,按照張曉軍的要求將款存到了薄穀開來的存折裏,並對填寫的存款單據在偵查人員出示後進行了確認。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徐明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透支款33.54萬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洪某某、王某某賬戶交易明細表,證實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支付洪某某人民幣335400元。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穀開來的某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及相關憑證,證實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戶簽字為穀開來和楊某某,存入戶名為穀開來,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計2萬元,英鎊共計17900英鎊。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某銀行信用卡開卡資料、月結單,證實穀開來、薄瓜瓜中國銀行信用卡開卡、消費以及透支情況。
上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了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出資為被告人薄熙來兒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穀開來、證人徐明證言及親筆證詞,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對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信用卡欠款及為薄瓜瓜購買的電動平衡車是知情的。
1.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穀開來的證言,薄穀開來在偵查階段有1份證言、1份自書材料,證實她告訴過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本人和兒子薄瓜瓜的資助的情況。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穀開來2012年11月1日的證言節錄。
徐明對我和瓜瓜的資助,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薄熙來是知道的,因為我和他說過,我向他推薦過徐明,我說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徐明也很關心瓜瓜,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薄熙來問過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說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
平時我和薄熙來在一起吃飯,散步時,有時候會聊到多年來徐明對我們家和瓜瓜成長支持很大這些話題,也談過徐明為我們家和瓜瓜支付了一些費用的事,包括在事前事後都會給薄熙來談到徐明支付這些費用的問題。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穀開來2012年11月1日親筆證詞:
徐明和我及我全家人都很熟悉,有時給我家做些事,這些事主要是涉及花錢的事。以上情況薄熙來總體上知道。
2.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5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證實為薄穀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事實及多年來在薄熙來的重視和支持下,使其公司獲得了快速發展。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
徐明是極少數可以直接和穀開來、薄熙來聯係的人,而且能在薄熙來家裏吃飯,有時薄熙來還會拉着他一起散散步,徐明是與薄熙來、穀開來很緊密的人。
因為徐明和薄家,尤其和穀開來關係不一般,有很多經濟往來,而且就我理解有很多事有求於薄熙來和穀開來,所以會對穀開來、薄瓜瓜的很多要求有求必應。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被告人薄熙來1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親筆供詞節錄。
我從多方面積極支持、大力幫助實德的發展,而同期徐明也成為我家裏的常客.徐明深知我倆就此一個獨子,又在國外讀書,特別關心與擔心,所以他與穀開來談論的話題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於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穀開來向我稱讚徐明「夠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讓我對瓜瓜的事放心,他會關心和幫助的。盡管沒有具體過問,但我深信這不是空話,因為我們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兩年,且給過他不少實質性的幫助;而他又很有實力,完全能辦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關心,我很放心。具體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問多管,他想的比我還周到。具體資助的情況和數額以組織查證為準。
徐明為我家、為穀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顧瓜瓜,仔細回想,是因為我曾經在他企業發展的關鍵階段給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尋常的。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裏面列的證據證明我知情的一個是穀開來,一個是張曉軍,還有一個是我本人的自書,這份自書我已經在庭前要求把它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張曉軍的證言,我認為說明不了任何問題,只是他的一種推測,張曉軍說的話不能證明我收過徐明的任何東西。開來雲山霧罩的證言,本身就不真實。
辯護人:張曉軍證言,沒有證實被告人知道這些事情。關於信用卡的問題發生得比較特殊,前邊的機票是開來說的,從03年開始她就讓徐明幫忙報銷機票,但她從來沒有讓徐明報銷過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也從來沒有讓徐明存過信用卡的錢,而信用卡的事發生在2011年的11月底,當時11·15案件已發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張曉軍的證言說,本來是張曉軍要去還,但因為11·15案件穀開來沒有讓張曉軍去,讓別人去,就讓徐明還的信用卡的錢,這筆錢和機票的費用不一樣,有墊付的性質,這即使有問題也算是民事的問題,且開來在徐明處還有存款。
公訴人:辯護人主張信用卡費用不計算在內的意見不成立。開來當時讓徐明支付費用,徐明當庭證言也能印證,徐明支付後,還向開來表示支付完了,這個和之前的證言無區別,剛才辯護人說的這些費用,起訴書指控不是薄熙來直接收受財物,而是通過穀開來母子收受徐明的財產。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被告人的受賄數額,這是一種概括的故意,正是基於薄熙來與穀開來的行為不同,開來轉達徐明的請托,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根據這種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過開來收受徐明的賄賂應以查證的為準,且徐明也有證言等證實。
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貪汙公款500萬元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這個事情對於我來說不存在貪汙的行為,而且我自始至終也沒有講過或者認可過我有貪汙的行為。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2000年你在擔任大連市委書記,大連市政府是否承接過上級單位改造場所的項目?
被告人:有這個事。
公訴人:這個事大連市委市政府領導層面誰具體負責?
被告人:當時是我。
公訴人:你之外還有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領導負責這個工程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你安排誰具體承辦?
被告人:王某某。
公訴人:王某某的職務是什麼?
被告人:規劃局長.
公訴人:王某某具體怎麼辦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級有關單位接洽,在辦,我沒有再過問。
公訴人:工程什麼時候結束的?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你調任遼寧省任省長時這工程結束了嗎?
被告人:還沒有。
公訴人:也就是說工程結束時你已經是省長了?
被告人:是。
公訴人:你離任時向大連市委市政府的哪個領導做過交接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完工後王某某是否找你匯報過這個工程?
被告人:這個我現在印象模糊.
公訴人:王某某有沒有向你匯報過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政府500萬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記得有這個事情。
公訴人:找你匯報這個500萬元的事時你說過什麼沒有?
被告人:我記得當時提示說的是王某某想把這些錢給我補貼家用,想以某種方式幫開來的忙。
公訴人:王某某提出補貼家用?
被告人:我並不記得這個事情,這個事情因為提示提到,提到給我補貼家用,然後我拒絕了。
公訴人:王某某有無第二次找過你?
被告人:我並沒有印象,有可能找過。
公訴人:又為上級單位撥500萬給大連市政府的事找過你?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王某某第二次來,他來了又提出來補貼家用,你如何表的態?
被告人:我不記得他提過補貼家用。
公訴人:根據證據顯示,王某某第二次來仍然是提500萬元補貼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談這個事的過程中,你是否給薄穀開來打過電話?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但辦案部門給我提示說我給穀開來打過電話。
公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什麼?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見一下薄穀開來。
公訴人:和500萬補貼家用有無關係?
被告人:與500萬沒有關係。
公訴人:那這500萬最後到哪去了?
被告人:這我不知道。直到這次審查,是辦案部門告訴我500萬已經入了薄穀開來朋友的賬戶,我才大吃一驚,在這之前我毫無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詢問完畢,公訴人將通過出示證據證明薄熙來明知這500萬元是給大連市政府的款,而打電話告訴薄穀開來,讓王某某找薄穀開來商量侵吞500萬的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遼寧省和大連市的財政你這個省長能否一起管轄?
被告人:不能.因為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它的財政省政府沒有直接權力幹預。
辯護人:大連財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簽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辯護人:你從大連調到省裏後,工程一直還在進行,後來這個款的撥付,是你負責還是大連市負責撥付的?
被告人:大連市負責。工程的後半期我沒管,工程最後結算是由大連市政府辦理。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均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本庭經審查認為,控辯雙方的此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準許並已通知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作證。
(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的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
證人:54歲,漢族,博士畢業,遼寧省住房建設廳幹部。
審判長:你與被告人薄熙來是什麼關係?
證人:上下級工作關係。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證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明白。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庭審現場】(10)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我還是持有異議。
審判長: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這是很明確的。
辯護人:沒有條文。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某某,關於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有關的情況,你原有證言是否屬實?
證人:屬實。
公訴人:請再簡要陳述上述事實經過。
證人:2000年8月我時任大連市規劃土地局局長,薄熙來任大連市市委書記,8月的一天薄熙來叫我到他辦公室,給我布置了一項上級有關部門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級部門找有關領導之後就開始做準備工程,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薄熙來於2000年年底調任遼寧省政府省長,這個項目一直到2002年才結束,在這一年多的時間,因這項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來單獨匯報,到2002年2月這個項目竣工後,該上級單位決定給大連市政府返還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給薄熙來一塊匯報了,薄熙來聽完後想了一下,然後說這件事我還沒想好,讓我再考慮考慮。過了一段時間,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打電話來問這500萬元的工程款薄熙來的意見是什麼意見,當時我說我再催一下,我就從大連又趕回沈陽,把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催問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給薄熙來簡要地匯報了一下,試探地說,這個工程是個涉密工程,資金相對比較安全,能否給你留作家用,薄熙來想了一下之後說可以,就這麼定了,說你先等一下我給開來打個電話,這樣他就給薄穀開來打了個電話,在電話中薄熙來說上級某單位有一筆500萬元工程款我想留給你做家用,具體你找正剛商量,過了一段時間薄穀開來給我打電話約到沈陽其友誼賓館的家中見面,見面後,我就說上級某單位有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說我已經知道了,說領導已給我交待了,她說這件事情她已經完全委托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某某處理這個事情,又過了一段時間後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已經到大連了,在一個咖啡館裏約我見面,趙某某說開來已經把事情給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經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薦的這一家施工單位的聯係方式告訴他就行了,這樣我就將大連某單位嚴某某的電話告訴了趙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還有一部分尾款沒有到,我又給嚴某某打了電話,他說馬上到。然後我就沒有再問這個事情。
公訴人:證人王某某,大連市政府承擔的這項工程誰安排你具體承擔?
證人:薄熙來安排的。
公訴人:薄熙來當時擔任什麼職務?
證人:當時他擔任大連市委書記。
公訴人:安排工程以後他調任遼寧省省長?
證人:是的。
證人:這是個涉密工程,我必須向被告人匯報。
公訴人:上級單位要給500萬元,你為什麼要給薄熙來匯報?
證人:這是個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來指示辦的,只能給薄熙來匯報。
公訴人:你說第二次找被告人時給薄熙來說將這500萬元給薄熙來補貼家用,為什麼有這個提議?
證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薄熙來器重,我從國外回來,對我有知遇之恩。
公訴人:當時薄熙來安排你給薄穀開來商量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證人:就說上級給500萬元工程款,想給你留作家用,具體你找王某某商量。
公訴人:後來你和薄穀開來是怎麼商量的?
證人:我提到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薄穀開來說這個事情我是知道的,你們領導已經給我說了。
公訴人:你們領導指誰?
證人:薄熙來。
公訴人:薄熙來給薄穀開來打電話是你要求的嗎?
證人:不是,是他主動打的。
公訴人:這500萬元的事你給大連市其他領導說過嗎?
證人:沒有。
公訴人:款是怎麼轉的?
證人:具體怎麼轉的不清楚,後來我沒再過問這件事。
公訴人:你當時找的趙某某?
證人:是。
公訴人:你先把錢轉到哪兒?
證人:大連某公司。
公訴人:你是怎麼安排的?
證人:我按照薄熙來的意見轉到大連某公司,我給該公司的經理嚴某某打過電話,說上級撥的500萬元工程款轉到你這兒來,讓他再來與趙某某聯係。後來就是嚴某某按照我的要求與趙某某聯係了。
公訴人:後來是怎麼轉的款?
證人:2009年我又接到趙某某的電話,說有部分尾款沒有到。
公訴人:你給嚴某某打電話告訴他這錢是給他的還是臨時放一下?
證人:是臨時放一下,我說將500萬元工程款暫時先放一下,你找一下趙某某,具體怎麼辦你們再商量。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被告人:你對檢方多次交待,你過去做的筆錄都是實話嗎?
證人:都是實話。
被告人:你是什麼時候認識穀開來的?
證人: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被告人:你當時給我錢的時候想把500萬元給我,你是具體怎麼給我說的。
證人:因為這個工程是保密工程,資金比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你聽說過穀開來需要錢嗎?
證人:這跟本案沒有關係,我不想回答。
被告人:當時你想跟李某某請示前找過我沒有?
證人:找過。
被告人:我說的什麼?
證人:你說:「你找李某某吧,已經打完電話了。」
被告人:在預算報告時,你已經找過我,我就跟你說我已跟李某某打完電話了?
證人:是。
被告人:我打電話給穀開來,你在場嗎?
證人:在場。
被告人:我在電話裏怎麼跟薄穀開來說的?
證人:說上級單位有500萬工程款,想給你留給家用,具體怎麼用你們商量。
被告人:你在哪見的薄穀開來?
證人:沈陽友誼賓館家裏。
被告人:薄穀開來怎麼給你說的?
證人:你們領導已經給我說了,我已經知道了。
被告人:薄穀開來知道上級500萬工程款的事?
證人:她說你跟她說了。
被告人:你和薄穀開來具體怎麼講的?
證人:上級某單位有一個500萬的工程款,她說這事我知道了。
被告人:如果馬某某要問你這筆錢的下落,你如何回答?
公訴人:被告人假設的問題,不應由證人回答。
被告人:那在這個涉密工程之前,2001年初,我已經讓你去找李某某了,你說我還願意對李某某保密嗎?
證人:因為預算、決算等我都是跟你匯報的,我從來沒有跟李某某匯報過。預算、決算、進度都是給你匯報的。
被告人:不能去跟大連市領導講,是什麼意思?
證人:我無權跟大連市領導去講。你作為領導你講,是你掌握這個保密工程的。
審判長:今天庭審到此結束,證人先退庭,明天上午繼續開庭,證人明天上午繼續作證。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30分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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