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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4日庭審实录(全文)/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
發佈時間: 8/25/2013 7:01:33 PM 被閲覽數: 174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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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4日庭審实录(全文)


  【24日庭審現場1】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帶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對證人進行發问。


  辯護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辯護律師,現在问你几個问題。爲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見了薄熙来几次?


  證人:两次。


  辯護人:間隔多長时間?


  證人:記不清楚了。


  辯護人:大致时間?


  證人:半個月之內,但記不太清。


  辯護人:你見薄熙来的时間大概是什么时候?


  證人:2002年2月。


  辯護人:你说工程款這件事情是在那個單位的那個馬某某給你说的?


  證人:是。


  辯護人:那個馬某某有没有说給大連市方面的領導说?


  證人:没有。


  辯護人:你和谷開来爲工程款的事情見過几次面?


  證人:一次。


  辯護人:你和谷開来是在哪裏見面的?


  證人:在沈陽友誼賓館家裏。


  辯護人:谷開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邊走邊谈,你覺得對嗎?


  證人:我記憶是在友誼賓館。


  辯護人:你以前的筆录说在友誼賓館6號樓,後来说在8號樓,你是怎么想起来這個樓不對的?


  證人:当时想起来6號樓在装修。


  辯護人:是你聯系辦案單位说你当时記錯了,要求再写一個更正嗎?


  證人:是。


  辯護人:你第二次聯系薄熙来見面,你当时給薄熙来提議500萬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給你说也給你100萬元之類的话?


  證人:没有。


  辯護人:你有没有給他商量這個錢用什么方法来拿?


  證人:我说過以咨詢費的方式。


  辯護人:你給薄熙来说過嗎?


  證人:说過。


  辯護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證人:他没有吱聲。


  辯護人:你向領導提出的這個建議,如果領導采納了,是不是要具體商量一下怎么辦?


  證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這么细,他让我找谷開来,我本来想與谷開来细谈、商量,後来都是赵某某来處理這個事。


  辯護人:你到底说没说過用咨詢費的方式提出来?


  證人:说過。


  辯護人:薄熙来没吱聲?


  證人:對。


  辯護人:這錢是不是給严某某的?


  證人:不是。


  辯護人:通過他的公司把錢給別人?


  證人:是。


  辯護人:严某某有没有提過扣税的事?


  證人:没有。


  辯護人:你在給薄熙来讲錢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裏人的情況。


  證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過当时薄瓜瓜在國外學习,让他把這個錢留作家用,我说過這個话。


  辯護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給谷開来打的電话?


  證人:是。


  辯護人:你说一下他給谷開来打電话的內容。


  證人:就是涉及某單位給了一筆工程款,我想留給你做家用,具體的事你跟正剛商量。


  辯護人:你給谷開来是怎么说的?


  證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單位有一筆500萬元的工程款,她说這事我知道,你們領導給我说了。



  【24日庭審現場2】


  辯護人:你在回答第一辯的過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見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學习,家裏困難。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們有無私下来往?


  證人:没有。


  辯護人:你和薄谷開来有無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證人:谈不上朋友,因爲薄谷開来對規劃和建築比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們有過鑽研的事情。


  辯護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學习開銷大,家裏很困難?


  證人: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學习花銷很大。


  辯護人:你说两次見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這筆錢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錢不好處理?


  證人:我说的是錢轉給大連市政府不好處理。


  辯護人:不好處理是什么意思?


  證人:這是我想像的,因爲我不懂財務,我只是感覺不好處理。


  辯護人:請款时你找的誰?


  證人:找的薄熙来,最後找的李某某。


  辯護人:錢通過李某某撥出来的?


  證人:是。


  辯護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況下能夠撥出錢来,爲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處理?


  證人: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須先向薄熙来彙報,彙報完後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辯護人:你说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認爲要向薄熙来彙報?


  證人:是。


  辯護人: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慮,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證人:是。


  辯護人:你剛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見薄熙来的时候?


  證人:對。


  辯護人:你見薄谷開来是第二次見薄熙来之後見的她?


  證人:是。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補充發问?


  公訴人:有。首先,關于工程的问題,工程是個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給你辦的?


  證人:是。


  公訴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證人:交代給我说這是涉密工程,不僅薄熙来,上级領導也告訴我這是涉密工程,雖然没有簽保密協議,但給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許對外说這件事情。


  公訴人:後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彙報,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證人:我没和李某某詳细说工程的情況,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錢。李某某说工程的具體情況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領導指示,該給多少錢給多少錢。


  公訴人:你覺得涉密工程爲什么要向薄熙来彙報?他当时已經調任遼甯省省長了。


  證人:這是薄熙来交辦給我的,没说別人負責這個事,我只能向他彙報。


  公訴人:当时薄熙来作爲遼甯省省長,有無對大連市管理監督的權力?


  證人:因爲是上下级關系。


  公訴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萬的时候,辯護人问你提到咨詢的事,這是怎么回事?


  證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詢的名義打到某個設計單位。


  公訴人:是否真有咨詢這個事?


  證人:没有,這事没發生。


  公訴人:爲何要提咨詢的事?


  證人:我想怎么樣處理這個款項。


  公訴人:以此爲名義?找個理由?


  證人:對。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補充發问?


  被告人:(问證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慮?


  證人:考慮。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證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證人:我说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兒子在外讀書,薄谷開来陪讀,有困難,有這內容么?有這话嗎?


  證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這筆錢了,还说別的了嗎?


  證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筆录是否实事求是?


  證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訴我馬某某还问我對這筆錢如何處理,有什么意見,告訴我這個话了嗎?


  證人:我说這件事全部向你彙報,然後他就要你的意見。


  被告人: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證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過去在筆录中讲到這段情節了嗎?


  證人:記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筆录细節記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過馬某某说,第一要把這錢交給大連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見?


  證人:我说只能請示你的意見。


  被告人: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見,而且你当面給我说了?


  證人:是。


  被告人:證人,你與開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這個事情讲了,还是開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證人:我先提的有500萬元工程款,然後開来給我打斷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爲你堅持一定要向我彙報,你是否跟馬某某说過不能向大連市領導彙報?


  證人:因爲大連市領導不知道這個涉密工程的具體情況,所以我不能向大連市政府領導彙報,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彙報。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過這個工程是涉密工程嗎?


  證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證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從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觸之前就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證人:我無法判定他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覺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證人:我無法判定。


  被告人:你與李某某請款的时候有無提涉密两個字?


  證人:没有。


  被告人:你對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筆来就簽了字嗎?


  證人:開始说说你在電话裏已經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電话裏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證人:對。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單獨見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嗎?


  證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記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筆来把這個事兒給簽了,在簽字之前李某某问過你什么?


  證人:記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筆就簽?


  證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簽字。


  被告人:你要請一筆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證人:我就说有個工程需要這筆款,然後他说我知道了,領導已經給我打電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囑咐你這個項目對李某某保密?


  證人:没有。雖然你没有囑咐我對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這個任務給我之前,已交待我這個項目是個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這是個大前提了,雖然你没说要對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給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斷是我對李某某还在保密?


  證人:我没有這個判斷。


  被告人:證人,這個事情时間很長了,你對這個事情記憶还很清楚嗎?


  證人:主要细節还很清楚,但太具體的我記不清楚了。


  審判長:公訴人對證人證言有無意見。


  公訴人:證人当庭證言與之前筆录一致,應予采信。


  審判長:被告人對王正剛證言有無意見。


  被告人:證人證言实際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這些證言和客觀現实也差距太大,並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這個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剛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應,他也没有说別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應了。第二,他在之前他從来没有給我送過錢,也從来没聽過我收過錢,在這種情況下他怎么能夠斷然把這500萬元給了我,就提出這個建議呢?再有,他让我收錢,總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剛才讲因爲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給我補貼一點家用,這個理由對一個領導幹部来说,能是一個打動他人心的理由嗎?要知道,我的大兒子也是在國外留學的,而且我從来不擔心他有什么困難。还有,谷開来的收入情況非常好,谷開来證实她共辦有5個分律師所,經濟情況非常好。还有,谷開来还給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學金,我有什么理由擔心他們有什么困難呢?王正剛说他給我送錢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萬元,我總得思考、策劃,對于一個贪汙犯来说他總得想想這筆錢还有誰知道吧?收這筆錢安全不安全吧?我覺得王正剛当时如果對領導負責的话,總得保證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題,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剛才王正剛一再否認没給李某某提過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筆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過李某某請款,給李某某讲過這是領導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應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筆来,就給簽字了。試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況下就能簽字嗎?如果我在這之前已經給李某某把情況说清楚了,對涉密情況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膽量把這500萬元再揣到自己兜裏?


  【庭審現場】(3)


  被告人:按王正剛的说法,是我給薄谷開来打電话时,他在場,在電话裏我讲,這是上级某工程的錢,500萬明确提到了,這個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剛的描述,我對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後我当着他的面跟谷開来讲,“上面有500萬,是工程款,王正剛出了個好主意,留給家用,拿去用吧!”這符不符合贪汙犯狡詐的心理状態?我會不會通過電话说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們關手機 ,我还是一個比較謹慎的人。我會不會通過有線無線,指示谷開来把這500萬拿下来?薄谷開来的證詞與這個事也是矛盾的,谷開来自相矛盾,她既说過我跟她讲過這個事,又多次在筆录中说我打電话給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聽了後我們倆就心照不宣。電话的情節我認爲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個最低水平的贪汙犯的所爲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汙犯也要问清楚這筆錢大連还有誰知道?


  審判長:你的核心觀點是王正剛的作證內容不屬实?


  被告人:不屬实這只是一層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際描述还有差異,差異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後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個问題是你過去的筆录是否都屬实?他说没问題,都屬实。請法庭對照一下就看出差異来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


  辯護人:他的證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題,我們待結合其它證據後一並發表意見,在此不再發表了。


  審判長:現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錘)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想針對剛才被告人的辯解發表一些意見。王正剛是本案的關鍵證人,他證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訴書指控的贪汙500萬元的事实。這500萬是公款,但經過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剛的補貼家用的提議,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来商量,最後這500萬元進入了薄谷開来控制的账戶。


  審判長:公訴人注意,辯論意見留在辯論階段再發表,現在繼續舉證。


  公訴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剛怎么能去找薄谷開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開来和王正剛怎么能將500萬進入薄谷開来实際控制的账戶?結合被告人對證言的质證,這些质證意見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際是無理辯解。剛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剛第一次找他没答應,第二次答應了,实際上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內容,根本不是王正剛的證言。


  審判長:再次提醒公訴人,辯論意見在辯論階段再發表,對被告人供述的质證意見在质證階段再行發表。



  【24日庭審現場4】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1、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还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言證明內容與證人王正剛当庭作證證明的內容一致,不再詳细宣讀。


  2、公訴人出示證人时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接受王正剛指派具體負責上级單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严某某的證言。該證言證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項工程,2001年底驗收完工。


  4、公訴人出示證人时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王正剛向其彙報上级單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從大連市委書記任上調任遼甯省省長的。薄熙来調走後,有一天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向我彙報说:薄熙来当市委書記时交給他一個上级單位涉密場所的工程任務,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體情況,現在工程馬上要開工了,我這才知道有這件事,我就對王正剛说:既然是涉密場所的工程,我會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體情況。


  5、公訴人出示從大連市規劃局提取的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簽訂的音視频系统的供貨合同,證明大連市政府負責上级單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公訴人出示大連市規劃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關于王正剛同志任职情況的说明”,證明王正剛同志的任职情況。


  7、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薄熙来在偵查階段有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来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上级單位的一項工程。該工程由薄熙来負責,薄熙来安排时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


  8、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開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親筆證詞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證言。上述證據證明,薄熙来安排薄谷開来與王正剛商量截留侵吞500萬元的事实。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录:


  薄熙来在遼甯任省長期間,一天,薄熙来告訴我,“王正剛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幹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師事務所不是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剛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爲当时我律所關了,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開銷又大,錢比較緊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幫幫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实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来,我們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剛可以幫幫我的忙,給我一筆錢,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剛要拿些錢給我。因爲我和王正剛之間之前没有任何經濟往来,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剛的錢,就是因爲他做事非常稳重,不會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後来王正剛到我沈陽的家裏找到我,他跟我说,領導(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給你一筆錢,王正剛还说,他現在負責的一項工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余出很多,有500萬元,給誰都一樣,知道我已經關閉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這筆錢給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個公司先打過去。由于這事是薄熙来让辦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訴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訴他赵某某知道怎么辦這件事。其实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来找我,我让王正剛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辦的?


  答:我告訴赵某某,王正剛會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剛給的這500萬元收下,具體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剛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剛,他跟王正剛在這之前就認识,是我介紹他們認识的。赵某某爲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學同學,關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産都由他幫我進行管理,我用錢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對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剛把錢給你以後,你給瓜爹说這件事了嗎?


  答:我對薄熙来说,“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已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赵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謹的人,薄熙来爲人非常厚道,對人也非常严厲,他不是一個隨便收人家錢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剛的錢,是因爲王正剛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們的交往在這之前没有金錢上的往来,所以我們才認可他的。這樣逐漸他就和我們走的比較親近了。親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導致收了他這筆錢,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我很清楚這是什么性质的问題,對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剛交給赵某某的那筆錢是給誰的?


  答:不是給赵某某的,也不是給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錢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剛給你的這500萬元是什么錢?


  答:簡單一點说,就是王正剛拿了一筆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錢,給了我,但具體是哪的錢,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給我的,王正剛和薄熙来非常清楚這是什么錢。我收了不該收的錢,但都是基于對王正剛的信任,覺得收王正剛的錢不會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誰的錢都收,我收錢都是收走得比較近的人的錢。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證人薄谷開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證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開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證言完全屬实,進一步说明其作證的客觀性。


  10、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赵某某的證言,赵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薄谷開来安排赵某某與王正剛聯系接收500萬元並替薄谷開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訴人宣讀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录:


  2000年左右,我隨開来在大連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開来以外,还有几個大連市裏的幹部,開来專門把王正剛介紹給我,说王正剛是大連市的規劃局長,“領導”(指薄熙来)對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開来让我和王正剛聯系一下,说:“有一個關于一筆业務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剛聯系一下”,開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剛聯系如何轉款並保管這筆錢。我和王正剛通過電话约好在大連中山區的一家咖啡廳(名字現在想不起来了)見面。見面後王正剛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況,问我是否能經常見到“大領導”(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對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報恩之類的话.後来王正剛和我说:“大領導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國外,家裏開銷大。我有一個朋友做了一個工程,現在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轉給你們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況,王正剛告訴我叫“严某某”,並給了我严某某的聯系電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聯系。事後,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聯系,严某某對我说:“我做了一個工程,王正剛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要通過我這轉給你。”我感覺錢數不少,需要向谷開来彙報一下。之後我告訴严某某说:“我回去考慮考慮再和你聯系。”然後我給谷開来打電话把我和王正剛、严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来说:“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議说這筆錢數額不小,爲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戶上,谷開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傳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除了這500萬元,我还用同樣的方式替薄家保管過錢。


  11、公訴人出示證人原重慶市委辦公廳幹部、薄熙来秘書車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薄熙来向薄谷開来说過王正剛是自己人,印證了薄谷開来的證言。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录:


  我記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陽友誼賓館8號樓的院子裏,薄熙来、薄谷開来夫婦和王正剛一起散步的时候,我聽到薄熙来對薄谷開来说了一句:正剛是自己人。因爲当时没让我陪他們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聽到了這么一句话,爲什么要说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別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訴人出示證人时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證人时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二人的證言內容一致,均證实:工程所在單位没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


  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来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来聽王正剛關于500萬元的彙報,安排薄谷開来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实經過。


  公訴人宣讀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来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来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来找我,讲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覺,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来商量,開了口子,成爲後来此款進入谷開来律師所账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後,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账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来打過電话,責無旁貸,我愿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确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时爲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24日庭審現場5】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首先,公訴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這筆錢500萬元怎么能夠進入薄家或進入谷開来掌握的帐戶,我認爲任何一個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這么簡單的一個關系,都需要認真地客觀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該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負責没錯,但是在這個工程实際上还没有啓動我就已經離開了大連市政府就任遼甯省省長,這個工程的啓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说從啓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再有,说王正剛的筆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覺得如果一會兒有时間可以至少挑出七八處明顯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審判長:在质證王正剛證言时本庭已聽清你的意見。


  被告人:你让我簡述,我是按照公訴人起訴我的內容讲的。


  審判長: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隨後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這個證詞本身就说明王正剛剛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剛剛才说他没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簽了字。對于谷開来2012年11月5日的證詞中讲了這么一段话,说我在電话裏給她讲,律師事務所關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嗎?現在有一筆錢比較大,你和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张,所以让王正剛出個主意,想給你些錢,谷開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們倆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開来在證詞裏还讲,在這之前我和王正剛没有關系,因爲王正剛很稳重,不會出事,所以我就把這個錢收了。另外王正剛給讲多出来的錢給誰都一樣,而且薄知道這個事情。谷開来说我對她讲,你不是律師所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這個话不真实。律師所關了是她当时開了很多的律師所,她關是她主動所爲,我並没有要求她關律師所。我还記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奮地給我说,她不想開律師所了。


  審判長:你的觀點是谷開来的證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嗎?不是让我關了律師事務所嗎?你認爲谷開来的證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從来没有聽到谷開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種感覺,我还認爲她考慮的周到,我还以爲是爲了給我避嫌。而且她給我说话的這個镜头我記得很清楚。


  審判長:這個意見本庭已聽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會埋怨我。她認爲這個事情是她對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個事情。再有,谷開来说她與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张,對此我非常清楚,這個话本身就不真实,你們查一查案卷,現在檢方非常清楚,当时谷開来掙了很多錢,至少有两三千萬,這個事情她並没有給我讲,但她在向檢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經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種感覺,她是有經濟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開了五個分所,是全國收入最好的律師事務所,而且名氣也很大,在美國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書《勝訴在美國》,她從来没有給我叫過苦,我從来没有感覺到她會遇到經濟困難,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裏培養起来的。


  審判長:你認爲有關薄谷開来母子在國外生活期間出現困難的相關情況是不屬实的?


  被告人:不屬实。谷開来她是個很要强的人,她絕對不會在我面前哭窮。而且把薄瓜瓜帶到英國去上中學完全是她一手操辦的,給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甚至這個事情是有賭氣的性质,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而這個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憤怒,她把瓜瓜帶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種賭氣就走的。另外谷開来说我和她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萬元?谷開来的證詞说王正剛跟她讲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问王正剛的时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话,而且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剛真給我说這句话,我認爲對領導是很隨便的,反正有這筆錢,給誰都一樣,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後来與我没有任何实際的聯系,赵某某自己證詞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無關系,他掌握的谷開来所有的錢一分錢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證。他從来没有和我说過任何一句谷開来让他存錢的事情。谷開来證詞讲薄熙来是個很严謹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剛的錢,因爲王正剛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謹的人怎么會通過一個電话就让王正剛把錢拿来。谷開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開来的自書说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這么一個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這 500萬?我認爲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么傳的话,王正剛是對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萬元,还是说王正剛有個工


  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来又说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與王正剛没有任何的經濟往来,王正剛昨天又说與谷開来没有經濟關系,今天又说認识德某某與程某某。


  被告人:谷開来對王正剛有评價,说因爲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谢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录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来找我,想让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说你忙,我去找谷開来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录從头到尾,我都堅持我没有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讲了两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来去,在這種情況下,等于说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来的账戶,我是應当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爲這是國家的錢,我後来又没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实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两個裏面就能夠说我有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没有。對于谷開来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质證时,我對谷開来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来。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爲薄谷開来爲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我不愿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说我給她打電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来越说越具體。開始跟我讲,谷開来對工程款没有具體地说,只说我知道這個事。後来,她越说越具體,甚至说這個錢後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經交給赵某某辦了,越说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来的證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請審判長,請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没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爲我和谷開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来和我只有一個電话,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来都不會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剛、谷開来都不會贪,只有薄熙来會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实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贪下来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确認無誤。谷開来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審判長:在這裏,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来,你不知道這個情況。


  被告人:我認爲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裏来虛晃一枪,作了個套,然後到谷開来處说薄熙来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爲王正剛謊话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话。还有我和谷開来聯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只給谷開来打了一個電话,但两次王正剛说的都不一樣,開始说谷開来接到我的電话,後来又改變了證詞,说我已經跟谷開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見的她?有證據么?说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電话之外又與谷開来見面的?這有證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證詞。公訴人还讲王正剛告訴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说這個事没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證詞,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證中就说到王正剛告訴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陰谋的。車某有一個證詞,说我曾經對谷開来讲说王正剛是自己人。没有這個话。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来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證據到法庭上来作證,我很遗憾。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王正剛当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筆录不一樣,原来他一直说見薄熙来是2002年 3、4月,剛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節,我一會一並再讲。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没有意見。對严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问严某某有没有給他打過電话,说没说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剛没和他说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级領導直接給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剛外还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说没向李某某彙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剛说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這樣我就不多问了,然後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題上,被告人絕無贪占之意,但他有两個對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来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没有商量贪汙,王正剛说的是去找薄谷開来商量個道,盡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贪汙行爲。二是他作爲領導没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来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電话,但薄谷開来没说打電话;第二打電话的內容,按王正剛说法,薄熙来在電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開来的證方说没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後赵某某又说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税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说150 萬借同學用没追回来,在案證據没顯示追回来,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当时車某是薄熙来的秘書,見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裏有,顯示2月薄熙来見了王正剛好几次,有几次集體見,还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录多次矛盾,筆录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么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么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时,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過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從来未向其说過,即使被告未说過,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说的。



  【24日庭審現場6】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质證意見?


  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爲了让王正剛当庭進一步證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问,其證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说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後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爲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後工程結束後上级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彙報,第一次彙報王正剛提出来上级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慮好後再说;第二次王正剛明确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来打電话,同意王正剛找谷開来商量,然後王正剛找到了谷開来,對500萬元怎么轉款的问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来让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没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实的事实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实前後證言與当庭的證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詢问时依然是這樣讲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评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评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来说明證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詢问王正剛时,王正剛證实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認,只是问我当时说過什么,你当时说過什么。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问提出的问題。結合其它相關的證人,谷開来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强調我是聽辦案人说的谷開来精神有问題,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題作證不实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还是現实,之前公訴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開来作證的合法性,谷開来産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訴人:好的。關于誘導问題,被告人對贪汙的事实,其当庭陳述從来没有承認過,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觀點是自我分析,说其從来没有贪汙過一分錢、一萬塊,我就能贪汙500萬元?按這樣的邏輯,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嗎?本案之所以偵破,是谷開来在赵某某處存有一千多萬的存款,在查處這些存款时發現其中500萬元是通過本案的過程流轉過去的,這個案件是這樣所發現的。所以我們分析和判斷被告人说的這些理由是一種不應該贪汙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汙的理由,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爲上午向法庭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薄熙来構成贪汙罪。


  審判長: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人:王正剛说的500萬工程款的事,我回應几句。公訴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點,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筆录和当庭供述中明顯的有很多矛盾點。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點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證明他的證詞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剛说的那些话並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據的,並不能说檢察官公訴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簡單情況下、不合常理的情況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經问王正剛有没有打動我的理由,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筆錢,而且這筆錢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況了解清楚,這是正常的情況。按照公訴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檢舉另外一個人有贪占的行爲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對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備呢?不需要准備,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備。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個人裏面你們如果做比較,爲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訴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誘導的結果應該是承認,你怎么最後不承認呢?如果我在整個案件中有這么多事情,如果一誘導我就都承認了,這個正常嗎?说到我對王正剛提出的某一個问題補貼家用我並没有否認,实際上只是我在问他這個问題,並不是让我来表態,没有否認就等于肯定嗎?


  被告人:王正剛的问題,我認爲公訴人讲的不符合邏輯、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訴人提出一個觀點,這個事情因爲過去十年没有被發現,所以證明王正剛当时用不着給我说任何理由,也證明王正剛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決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後来十年没有被發現,但類似中國没有被發現的问題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們肯定對犯罪是要經過計算的,後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發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發生了,後来十年没有發案決不能倒過来證明王正剛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辯護人:公訴人说王正剛的證言在基本點上是没有问題的,辯護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體的时空中發生的,但王正剛的證言时間前後不一樣,地點也有矛盾,發生的過程前後也不一樣,這些基本點都出了问題,还能说基本點都一致嗎?辯護人不能認同。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發言,被告人剛才一再提到王正剛、谷開来是檢舉立功,但王正剛是依法出庭作證,不存在檢舉的问題;谷開来也是這個案件中的證人。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王正剛、薄谷開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按照薄谷開来安排,赵某某與王正剛取得聯系,將500萬元轉到赵某某指定账戶,由赵某某替薄谷開来保管的事实。


  1、公訴人出示證人时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的證言,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與薄谷開来的商議,王正剛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赵某某聯系商量截留500萬元後,指使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严某某與赵某某聯系轉款500萬元的事实。鑒于證人王正剛当庭作證證明了上述事实,與原有證言一致,因此不再詳细宣讀王正剛的原有證言。


  2、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證言。該證言證明:按照王正剛安排與赵某某聯系轉款500萬元並簽訂虛假協議的事实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录:


  做完工程後,工程所在單位把一筆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戶上。


  具體經過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與王正剛打電话後说了工程所在單位要把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戶裏,王正剛说:“這筆錢(500萬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聯系具體辦這率吧。”過後的一天,我接到一個電话,打電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剛让我找你聯系轉款的事。”我说:“對,是有這件事。”後来我倆约在他的律師辜務所見面,具體在北京所还是大連所見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應該能说清。見到赵某某,我问他這500萬元錢怎么轉給他,是一筆还是分次轉給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過来吧。”我说:“畢竟是這么大一筆錢,你最好和我簽訂合同並給我開具發票。”赵某某说没问題。我之所以是這么做,是覺得這么大一筆錢轉給赵某某,將来萬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據可查,以證明我确实把這筆錢轉給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這樣,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5年3月,我把這500萬元陆續全都轉給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戶。但是在轉款過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簽訂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萬元全部簽進去,已簽訂的這些合同名義上都是他的律師事務所爲我公司提供法律顧问服務,但他的律師事務所並没有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合同我之前已經提供給你們了。


  3、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赵某某的證言,赵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了按照薄谷開来安排和王正剛、严某某聯系轉款及接受500萬元後,替薄谷開来保管的事实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录:


  按照谷開来安排我在與王正剛、严某某見面後,我給谷開来打電话把我和王正剛、严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来说:“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議说這筆錢數額不小,爲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戶上,谷開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後我找到了我的同學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訴了他,並提出把這筆錢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戶上,李某某同意了。後来李某某告訴了我銀行账號,我轉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後一共打款500萬元整,分爲两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計4483602 元;第二個階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打款516398元。两個階段共計打款500萬元。這 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萬元是以轉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轉到某律師所账戶,其他的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 萬元,我和他也結算清了。我收到這全部500萬元後給谷開来打了電话,说:“王正剛辦的事已經辦完了,500萬全部收到了”。這500萬元是我替谷開来接收並保管的,是她家的錢,和我没關系。王正剛通過严某某彙給谷開来的500萬元一直保管在我這,後来這個案件被調查时,全部被收繳。


  4、公訴人出示證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萬元後轉交赵某某的事实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詞節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會有500萬元的錢可以暫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顧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爲保管。後来他又告訴我對方要求開具發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的账戶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對方分二次給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彙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筆共計1595000元。以後有四筆錢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顧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筆共計六筆,總彙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後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結清了。


  5、公訴人出示書證:從某銀行調取的工程所在單位轉款500萬元給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的凭證,從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账,證明:2002年4月9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單位電彙500萬元。


  從銀行調取的500萬元轉款到北京某投资顧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銀行凭證,某投资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轉款凭證,從大連某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问協議書复印件。上述書證結合王正剛、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筆將4483602元轉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顧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账戶。严某某又與赵某某商量簽訂虛假協議,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將剩余516398元轉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账戶。李某某收到款項後,經與赵某某對账,分多次轉入赵某某名下账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账戶,後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


【24日庭審現場7】


  審判長:在對本組證據质證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辯雙方注意,對證據的质證要緊緊圍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與待證事实的關聯性發表意見,相關的辯論和辯解意見需要在法庭辯論階段充分發表。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這些事我没有意見,這些證據和我都無關,我都不知情。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請问公訴人是否全部出示完畢?


  公訴人:關于贪汙部分全部出示完畢。


  辯護人:這些證據被告人薄熙来已陳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關于這些證據本身我們没什么意見,意見就一條,李某某的證人證言有這樣一段话,他说:我知道大連打過来的錢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後人家要錢的话肯定得如數还給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這個意思,這150萬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錢,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趕緊还給他。這些錢開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戶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萬借給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錢的事開始赵某某不知道,後来借出去後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後很生氣。這段證言说明赵某某是通過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錢,轉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後他又取的現。現在認定李某某收到錢了,從公司打過来的錢他收到了,但現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萬元的税,剛才公訴人已經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萬,筆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這些錢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給赵某某。因此這500萬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這150萬没有收到。第二個意見,剛才公訴人舉出来的證據,基本都是與指控相關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證據,比如從大連市收集的證據,補充偵查的領導住宿的问題、領導活動表啊等等,所有的這些書證,我們都認爲是有效的證據,等辯論时我們會引用。


  審判長: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控辯雙方的讯问、發问內容,本庭已經聽明白,並已記录在卷,對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实,合議庭將綜合全案證據,在庭後研究评議,並作出決定。


  審判長: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濫用职權罪的事实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实進行陳述。如果你没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需要陳述。


  審判長:可以陳述。


  被告人:在濫用职權罪的问題上,王立軍叛逃到美國駐成都總領館的事情,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錯誤和過失的,影響了党和國家的聲譽,我很慚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關鍵时候没有能夠很冷静地對待這件事情,又産生了严重的誤判,所以在王立軍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責任,我對此感覺到很慚愧。對于起訴書指控我的這些问題,我認爲出入很大。第一,我有過失,我有錯誤,我很慚愧,我也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罪與非罪是另外一個问題。第二,我在這個问題上有几個基本點,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護谷開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虛作假,搞虛假的医療證明和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軍,把他逼到美國去叛逃。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訴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怎么給你彙報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剛回到重慶,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爾死了,说這個事有人讲和谷開来有關系,這是他讲的這段话。然後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開来的问題。


  公訴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開来和被杀的尼爾伍德的關系?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谈没谈,你記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記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體內容我記不清。


  公訴人:有没有谈薄谷開来涉嫌杀害尼爾伍德?


  被告人:他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開来和尼爾伍德有牽連。


  公訴人:王立軍和你谈完後,你和薄谷開来核实過嗎?


  被告人:核实了。


  公訴人:你把與谷開来核实的情況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開来你和尼爾伍德什么關系?有人反映尼爾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開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軍汙蔑。我給她讲,據说有几個人都檢舉你了。谷開来说都是王立軍教給他們的,是王立軍教一句他們写一句,都是王立軍指使的。然後谷開来还拿了一份重慶市公安局的證明,那裏面讲尼爾伍德因飲酒過度心髒猝死的證明,有尼爾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簽字和手印,她当即拿這個東西給我看。


  公訴人:她給你看的這個意見,是誰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訴人:爲什么她手裏會有這個鑒定結論?


  被告人:這我不清楚。


  公訴人:你與谷開来核实完,看到這個鑒定後,你做了什么樣的判斷?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開来的话。是王立軍在誣陷她,因爲谷開来過去對王立軍说好话,怎么突然對王立軍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氣急敗坏。


  被告人:谷開来情節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軍说一句他的三個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鵬飛写一句,最後形成了這些東西,因爲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證明書,我認爲还是有效力的,鑒于這两者,加上谷開来畢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對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發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辦公室1號樓,我經過一晚上的考慮和思想上的沖擊,這個事對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開来是一個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與王立軍關系極好,怎么突然冒出這么一個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與王立軍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覺得她對王立軍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這個事情是怎么回事。我個人有一種隱约的感覺,我覺得他是不是还有種別的什么想法,甚至覺得這裏面他有個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進了辦公室就是我那個1號樓。以後我就质问了王立軍。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長郭維國、市委辦公廳的主任吳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記不太清了。当时到1號樓的时候,我看到王立軍,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檢舉谷開来杀人,是有人檢舉还是你授意的?”王立軍顯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覺得他是在給我搞两面派,過去一直表現,對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熱心,但我覺得他在這個问題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這么一句话,是那三個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們写的信?


  公訴人:他说的那三個人是誰写的檢舉信?


  被告人:因爲我质问他這個核心的话以後,他無言以對,我覺得他對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這種两面派,表面對我言聽計從,但在這些问題上他爲什么要授意別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開来叫五哥)與尼爾死亡的事有關,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動的?他無言以對,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斷就是他授意別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訴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過什么话嗎?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爲很生氣,我主要就是质问他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氣话,但是這些氣话怎么来确認,我想請法院根據這些證詞确認就是了。


  公訴人:当时打完王立軍耳光之後爲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核心的想法王立軍這個人很不地道,因爲我知道谷開来與王立軍關系很密切的,谷開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軍,千方百計的在我眼前说王立軍的好话,我覺得谷開来對王立軍是夠意思的了,但是王立軍恩將仇報反過来说谷開来杀人,我覺得王立軍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別的更高的原則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認爲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裏,谷開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軍。但是王立軍突然在1月28日说谷開来杀人,我覺得王立軍與谷開来關系這么好,爲什么不去找谷開来说,你既然知道谷開来杀人,你爲什么自己不去劝谷開来呢?而且你爲什么还鼓動你自己的學生去告谷開来呢?所以我對這個不能接受,我非常氣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這個毛病。


  公訴人:当时爲什么把郭維國和吳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爲郭維國是公安局副局長,吳某某是市委辦公廳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題时我不能單獨一對一的谈,我不习慣單獨與人谈。


  公訴人:郭維國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長以外,他还參與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辦你知道嗎?


  被告人:不清楚。


  公訴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這三個人到你辦公室是開會嗎?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開會,就是问王立軍這個事是怎么回事。


  公訴人:让郭維國和吳某某在場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倆在場没有什么用意,起碼让他們見證這個事情。


  公訴人:王立軍被打以後有無再次提到關于王智、王鵬飛写辭职信的问題?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有没有記得你要王立軍把這几封辭职信給你送来?


  被告人:這個事情有。


  公訴人:你爲什么要他們的辭职信呢?


  被告人:因爲谈话間提到,王立軍也说過,或前或後我記不清了,是以辭职信的方式檢舉谷開来的,事实上這些辭职信我並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這些信。


  公訴人:後来這個辭职信是吳某某送到你家裏?当时有谷開来在場,你記得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根據案件證據顯示,這個信送到你家裏以後,谷開来要求對写辭职信的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這件事你記得嗎?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後来吳某某根據你的同意和谷開来的提議審查了王智、王鵬飛,王智还因此写了悔過書,王鵬飛没有写,這些事情你知道嗎?


  被告人:不知道。


  公訴人:證據顯示在你的家裏谷開来提出要對這两個人進行審查,你还記得嗎?


  被告人: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後来王智因爲写了悔過書,没有再對其進行審查,到2月份,谷開来又写了份舉報王鵬飛的舉報信,说王鵬飛誣告陷害她,要求對其進行調查,這個事你記得嗎?


  被告人:這個我記得。關某某是繼任王立軍做重慶市公安局長的,有一天他拿着這個信到我辦公室,然後讲到谷開来要求他查這個事。


  被告人:我问他這裏面有些什么情況,關某某讲到這個事情谷開来有這個要求,我給他说,你不要處理這個事情,谷開来給你提的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鵬飛,我跟關某某讲,你不要處理這個事情,你不用去理會她。


  公訴人:当时王鵬飛任什么职務?


  被告人:王鵬飛任什么职務,其实当时我並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區公安局長。


  公訴人:你給關某某说不要查這個事情後,過後一两個小时你又找王鵬飛了嗎?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鵬飛,找關某某了。


  公訴人:你把第二次找關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鵬飛的事情,剛才我的意見已經说清楚了,但是你現在作爲公安局長,有些情況,比如说我給他提出王立軍叛逃是怎么回事?谷開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關某某對這個事情的来龍去脈去了解一下。


  公訴人:你提出這個要求後關某某對王鵬飛做了什么樣的處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訴人:後来王鵬飛要參加渝北區副區長的選舉,關某某爲這個事給你彙報過嗎?


  被告人:關某某说王鵬飛还想做渝北區的副區長,他当时對這個事情是有疑慮的,我说先不要提,現在正在風头上,王立軍剛剛叛逃,他是王立軍帶到重慶的王立軍的得意門生,現在沸沸揚揚,現在不要提渝北區的副區長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訴人:這份文件的內容中有没有王鵬飛因什么原因不參加這次選舉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訴人:後来你爲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在王立軍叛逃領館後,你是什么时間知道這個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軍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點,还是1點,还是2點,我記不清了,是2月6號和2月7號的交接點。


  公訴人:聽到這個消息前,王立軍是什么时間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號,這有記录。


  公訴人:你把免职王立軍的過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過王立軍一個耳光後,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會了,王立軍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氣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裏谈,王立軍说書記,你不要生氣,這個事情也就是給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別上火,死的尼爾也不是什么好東西,這個事到底怎么回事,現在也两说着,而且,這個案子公安局也已經結案了,這個事我再和瓜媽(薄谷開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這個事就過去了。我記得回家以後,因爲我跟谷開来讲,王立軍對你是有些看法的,谷開来也没让,就開始跟我说王立軍的不好,我腦子裏比較亂,記不很清楚了。在這個情況下,我聯想到王立軍過去給我反映過他從警20多年,时間也長了,又打黑除惡,工作压力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覺到,他和谷開来在這個事情上也鬧得亂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爲身體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裏他说还被人打過毒針什么東西的,谷開来也曾給我有聲有色地讲過他被人打毒針、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個鬧得沸沸揚揚,不好,我就确实産生過要調整工作的念头,調整王立軍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訴人:什么时候召開的市委常委會?


  被告人:這個很快,王立軍較早已經給我谈過愿意交換一下崗位,減輕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調了,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這種事,我是说辦就辦,我形成了這個想法以後就開始征求意見。


  公訴人:你说的調整王立軍的职務是怎么調整?


  被告人:先後顺序記不太清了,我給徐某某商量過,徐某某給我反映過王立軍在工作上有些问題。都跟徐某某谈過,我也跟陳某某谈過,我聽到過王立軍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軍從警的时間較長,他自己感覺压力比較大,身體吃不消,陳某某也表示他覺得幹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訴人:你怎么給陳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軍当时已經是副市長,所谓的調整职務,現在大家都普遍認爲是我免了他局長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長的分工裏給他調整工作。


  公訴人:局長他还擔任嗎?


  被告人:不擔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長职務的。


  公訴人:陳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長要向公安部提意見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過,说免去他公安局長要經過上级主管部門的同意,有這么個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辦,陳某某说咱有特殊情況,也可以積極工作。


  公訴人:陳某某说的特殊情況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陳某某讲,現在王立軍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體有病有压力,而且從警這么多年,打黑除惡也有压力。


  審判長:現在休庭十五分钟。


  【庭審現場】(8)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本庭建議公訴人在發问时,包括被告人在發问时,要簡明扼要,緊緊圍绕焦點。


  公訴人:可以。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繼續發问。


  公訴人:免去王立軍职務的常委會什么时候召開的?


  被告人: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在召開常委會之前,公安部有無回复?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常委會通過以後,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軍的职務?


  被告人: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2月6日晚上淩晨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都是誰到你家裏彙報的這個事?


  被告人:我記不太清,記得有市委常委秘書長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長王某,还有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某某。


  公訴人:当时薄谷開来參加這個會議了嗎?


  被告人:這個不是一個會議,当时他們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開来在二樓,聽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樓去聽聽情況。自然谷開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訴書把它定義爲會議是不准确的。


  公訴人:当时他們彙報的主要情況是什么?是誰主要彙報的?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当时薄谷開来提什么建議了嗎?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軍跑,應該怎么辦,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誰说了什么,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證爲准。


  公訴人: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薄谷開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軍有精神疾病的證明,這件事你記得么?


  被告人:谷開来提到過王立軍精神有问題,医療證明的事情,開来可能提出了這個事,我不排除,因爲我記不清了。


  被告人:院長和神經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東西,而且他們拿到的東西並不是虛假。


  公訴人:診斷證明什么时間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診斷證明出具以後,到了2月8日上午重慶官方微博發布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請示過你嗎?


  被告人:休假式治療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發明的,翁某某請示我的情節我完全没有印象。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發问。


  辯護人:被告人,從11·15案件案發到1月28日,就是王立軍在1月28日晚上給你提到谷開来涉嫌杀害尼爾這個事,這中間有人跟你提過谷開来與11·15案件有關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辯護人:1月28日当时王立軍給你所谓的彙報提到谷開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無要立案偵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彙報,而是推開我的門告訴我有個杀人的事跟五哥有關,我認爲不是正式的彙報,感覺顯得很親近想跟我说两句。


  辯護人:两個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辦公室打了王立軍一耳光,根據證人郭維國讲1月29日的晚上五點以前,應該说是傍晚在機場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開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兒?


  被告人:郭維國讲經過毒物化驗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維國很明确認爲谷開来没有杀人,而且證據都是确鑿的。


  辯護人:證人张曉軍證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號樓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經將他叫過去又问他是不是他與谷開来杀人的?张曉軍当时予以否認,有没有這個事兒?


  被告人:有這個事,张曉軍是谷開来最親密的跟班兒,所以我问了张曉軍。


  辯護人:具體他們去辦診斷證明的過程你了解嗎?


  被告人:具體的過程不了解。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实進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證人:上下级和朋友關系。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实陳述,如作伪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问應当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问的內容應当與本案事实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问;(三)不得威胁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严。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问。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彙報谷開来杀害尼爾的事实?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後,我去1號樓,确切地说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来杀死的。


  我又詳细地給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员张曉軍,他在場。後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幹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说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曉軍,我認爲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證人: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證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後,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话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当时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後發現当时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裏,我去了後,他們就躲起来了,到的小會議室,他出来後,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约 3分钟之後,他就绕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後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對他说,我说這個事應当面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後,他又想過来实施暴力,後来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


  公訴人:当时都有誰在場?


  證人:吳某某、郭維國。


  公訴人:郭維國是什么身份?


  證人:公安局副局長,他負責偵辦11·15案件。吳某某是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書。


  公訴人:薄熙来爲什么当着吳某某、郭維國的面這樣说和這樣做?


  證人:我認爲,他這樣做,首先表明態度不接受,让我們把這事收回去,就此了結,也是让郭維國看一看,威胁郭維國,当时郭維國搖擺不定,我当时給郭維國说就是她幹的。


  公訴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後,情緒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證人:又罵了一两分钟,這时候已經過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書記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说。


  公訴人:有無辦案人因爲這個事写辭职信?


  證人:有。


  公訴人:你怎么給薄熙来说的?


  證人:我说這件事情很大,律師已經一個多月去找了很多人,這些人都感覺到這是個事情,紛紛提出辭职,他说好啊,辭职好。


  公訴人:问没问你都有誰辭职?


  證人:没有。


  公訴人:要没要辭职信?


  證人:要了,下午5點钟以後要的。


  公訴人:当时都有誰写過辭职信?


  證人:我見薄熙来之前郭維國写過辭职信,说身體不好。我見了薄熙来後,郭維國又交了第二封,他写過之後,就是王智和王鵬飛、李陽都分別写了辭职信。


  公訴人:你是什么时間知道王智、王鵬飛被審查的?


  證人:他們從一個月以前就被審查了,經過被叫去封口,這几個人感覺到我追的又緊,所以他們就写辭职信。


  公訴人:他們被吳某某審查你知道嗎?


  證人:知道,他們每次被審查回来都告訴我。


  公訴人:二王是因爲什么被審查的?


  證人:他們是11·15案件的辦案人员,29日下午,我緊急召集把郭維國、王鵬飛和李陽叫来,让郭維國写報告,让王鵬飛、李陽整11·15的谷開来杀人的卷,後来那事之後我又问郭維國爲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鵬飛因爲辦這個案子一個月之前就被他們非法拘禁了,被審查。6號下午,王智被他們叫到薄熙来3號樓的家裏,有郭維國、吳某某、關某某,他們都劝王智,说這么大势力你能頂住嗎,這是王智給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關系,让他说谷開来没有杀人,後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後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給我写了東西。


  公訴人:你是在什么情況下進入了美國駐成都領事館?


  證人:当时很危險,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邊工作人员和案件的偵辦人员失蹤了。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發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證人:除了6號以前,從1月29號開始一直到5號,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訴我“你不能隨便走,由我給你安排任務”。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們谈了几次?


  證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體你給我说了什么?


  證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開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證人:是11月14日谷開来说的。


  被告人:開来在11·15以後給你说過什么话?11·15她杀人,開来是什么时間給你说的?


  證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後,市公安局有一個證明,有王璐的簽字和手印,這是誰給開来的?是你給的?


  證人:不是,我没給過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號?


  證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關某某交接工作?


  證人:決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號?


  證人:我不記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嗎?


  證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過打黑有压力,你從警二十年身體也不好,想有機會調整一下,说過這话没有?


  證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誰經常去3號樓嗎?


  證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經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別人?


  證人: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號樓是誰的意見,你清楚嗎?


  證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覺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蓋11·15案嗎?


  證人:對。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過硬盤嗎?


  證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筆录裏说我跟你要過两次?


  證人:你向我要過两次案子的硬盤。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爲什么?


  證人:我当时覺得你應該面對,特別是你的身份,你應該面對。我说書記今天你動怒,發了這么大火應該,爲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從組織上我有責任,從個人我以對你負責的角度上我也對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剛才讲預想我要動怒,你有思想准備嗎?


  證人:没有思想准備。


  被告人:你覺得你有能力負責在美國来保護瓜瓜,你有這個能力嗎?


  證人:让我保護瓜瓜,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們家裏就這么一個看起来比較出息像樣的。”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發问。發问要具體、簡明、突出。


  辯護人:你剛才说開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開来杀人,还是想私下裏去交換一下意見?


  證人:两種因素都存在。


  辯護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見過大連实德的徐明?


  證人:見過。


  辯護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慶去的?


  證人:不是。


  辯護人:你去薄熙来家裏多嗎?


  證人:多,薄熙来給我说過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腳。


  辯護人:你2012年2月2號上午工作調整後到6號你到美領館前,與關某某交接過工作没有?


  證人:没有。


  辯護人:2月4日薄召開工作會时,關某某作爲新的公安局長,他没做過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給他交接過工作?


  證人:這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證人退庭。請法警將證人帶出法庭。


  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半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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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


 



【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看了這個標題,可能有人會以爲此文的作者一定是支持薄熙来的。不對!我從来就不是薄熙来的粉丝。相反,我對他在重慶搞的那一套帶有濃厚的毛式色彩的"唱紅打黑"極爲反感。我樂于看到所有類似薄熙来的"無法無天"、肆意侵害公民權利的弄權者們倒台,也樂于看到他們能夠被押上法庭接受審判

但是,在看了中國官方發布的記录两天審判的微博之後,我禁不住要说,這次審判的确是一場荒謬的政治鬧劇。

首先就事論事,法庭上對薄熙来的指控從法律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腳的。從常识的角度,我相信對薄熙来的贪腐指控;不僅不相信薄熙来是一個清官,而且也認爲他應該對谷開来的贪婪和收受賄赂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但是根據法庭上辯護人的自辯和對證人的提问,顯然法庭並没有掌握薄熙来事前知道這些權錢交易的物證。換言之,在法律上,現有的證據不足以對薄熙来定罪。如果根據常识、根據道義来定罪,現政權裏絕大部分的高级官员都可以...定罪。

從更深一個層面来说,薄熙来的问題实质上是一個政治问題,是一個權力鬥爭的问題。他在爭取最高權力的鬥爭中失敗了,這是中國高層的政治力量對比使然。其实,薄熙来的政治主张與將他關進大獄时的總書記胡錦濤没有根本的不同,與当今在台上的總書記习近平也並無两樣。他們都是那只紅色的孵卵器中孵出的小紅雞。尤其是薄熙来和习近平,更是紅色的母雞下的紅色的蛋。

薄熙来的失敗在于他的行事風格,或者说他敗在他的過于聰明外露、四處出擊的作風上。在最高領導人的遴選上,中共盛行的是一種中庸機制。候選人既不能過于愚笨而輕易地將江山丟失,又不能過于聰明而挑战現有的規則和權威。在通過這樣一個機制而挑選的政治局委员中間,薄熙来是一個異數。他的咄咄逼人,他的不按規則出牌令他的党、更确切地说是令他的同事們感到了一種威胁。

他不加掩飾地径自抢奪大位的做法,得罪了党內的大佬們,因爲這幫党內大佬從来都認爲只有他們才有指定王儲和准王儲的特權,他們是不會輕易將這種特權让出的。薄熙来的伶牙俐齒的谈鋒和標新立異的行爲也令他的爭奪最高權利的對手和他的同事們感到不安。因爲薄熙来令他們在媒體上顯得黯淡無光,也擔心在未来與薄熙来的較量難占上風。于是,党內大佬和他的同事們協同一致地將他搬倒。

在政治舞台上,權鬥是一場殘酷的較量。如果薄是一個政治家,對此應該早有准備。自信的他雖然没有很好地准備他的失敗,但是對這場鬧劇般的庭審确是有備而来的。他被與世隔絕長達十八個月之久,而且基本上是孤軍作战,但是從他在庭審中的表現看,他却比審判他的人以及在幕後指揮審判的人要高明。因爲他掌握了中國执政者的命門

薄熙来知道得很清楚,那些足以證明他犯下濫用權力、贪汙腐敗的證據,中國政府是不敢拿出来的。因爲拿出了這些證據,整個执政集团的黑暗就暴露于衆了。這不僅能將薄置于于死地,也會將党和整個中國的政治精英置于絕地。薄熙来在庭審前两天的表現無外乎是想告訴世人两件事:一,對他的審判是一場政治鬧劇,法律不過是政治的婢女;二,無論審判的結果如何,他的政治對手們都無法占據道義、法律、甚至智慧的高地。【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看了這個標題,可能有人會以爲此文的作者一定是支持薄熙来的。不對!我從来就不是薄熙来的粉丝。相反,我對他在重慶搞的那一套帶有濃厚的毛式色彩的"唱紅打黑"極爲反感。我樂于看到所有類似薄熙来的"無法無天"、肆意侵害公民權利的弄權者們倒台,也樂于看到他們能夠被押上法庭接受審判。

但是,在看了中國官方發布的記录两天審判的微博之後,我禁不住要说,這次審判的确是一場荒謬的政治鬧劇。

首先就事論事,法庭上對薄熙来的指控從法律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腳的。從常识的角度,我相信對薄熙来的贪腐指控;不僅不相信薄熙来是一個清官,而且也認爲他應該對谷開来的贪婪和收受賄赂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但是根據法庭上辯護人的自辯和對證人的提问,顯然法庭並没有掌握薄熙来事前知道這些權錢交易的物證。換言之,在法律上,現有的證據不足以對薄熙来定罪。如果根據常识、根據道義来定罪,現政權裏絕大部分的高级官员都可以定罪。

從更深一個層面来说,薄熙来的问題实质上是一個政治问題,是一個權力鬥爭的问題。他在爭取最高權力的鬥爭中失敗了,這是中國高層的政治力量對比使然。其实,薄熙来的政治主张與將他關進大獄时的總書記胡錦濤没有根本的不同,與当今在台上的總書記习近平也並無两樣。他們都是那只紅色的孵卵器中孵出的小紅雞。尤其是薄熙来和习近平,更是紅色的母雞下的紅色的蛋。

薄熙来的失敗在于他的行事風格,或者说他敗在他的過于聰明外露、四處出擊的作風上。在最高領導人的遴選上,中共盛行的是一種中庸機制。候選人既不能過于愚笨而輕易地將江山丟失,又不能過于聰明而挑战現有的規則和權威。在通過這樣一個機制而挑選的政治局委员中間,薄熙来是一個異數。他的咄咄逼人,他的不按規則出牌令他的党、更确切地说是令他的同事們感到了一種威胁。

他不加掩飾地径自抢奪大位的做法,得罪了党內的大佬們,因爲這幫党內大佬從来都認爲只有他們才有指定王儲和准王儲的特權,他們是不會輕易將這種特權让出的。薄熙来的伶牙俐齒的谈鋒和標新立異的行爲也令他的爭奪最高權利的對手和他的同事們感到不安。因爲薄熙来令他們在媒體上顯得黯淡無光,也擔心在未来與薄熙来的較量難占上風。于是,党內大佬和他的同事們協同一致地將他搬倒。

在政治舞台上,權鬥是一場殘酷的較量。如果薄是一個政治家,對此應該早有准備。自信的他雖然没有很好地准備他的失敗,但是對這場鬧劇般的庭審确是有備而来的。他被與世隔絕長達十八個月之久,而且基本上是孤軍作战,但是從他在庭審中的表現看,他却比審判他的人以及在幕後指揮審判的人要高明。因爲他掌握了中國执政者的命門

薄熙来知道得很清楚,那些足以證明他犯下濫用權力、贪汙腐敗的證據,中國政府是不敢拿出来的。因爲拿出了這些證據,整個执政集团的黑暗就暴露于衆了。這不僅能將薄置于于死地,也會將党和整個中國的政治精英置于絕地。薄熙来在庭審前两天的表現無外乎是想告訴世人两件事:一,對他的審判是一場政治鬧劇,法律不過是政治的婢女;二,無論審判的結果如何,他的政治對手們都無法占據道義、法律、甚至智慧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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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看了這個標題,可能有人會以爲此文的作者一定是支持薄熙来的。不對!我從来就不是薄熙来的粉丝。相反,我對他在重慶搞的那一套帶有濃厚的毛式色彩的"唱紅打黑"極爲反感。我樂于看到所有類似薄熙来的"無法無天"、肆意侵害公民權利的弄權者們倒台,也樂于看到他們能夠被押上法庭接受審判。

但是,在看了中國官方發布的記录两天審判的微博之後,我禁不住要说,這次審判的确是一場荒謬的政治鬧劇。

首先就事論事,法庭上對薄熙来的指控從法律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腳的。從常识的角度,我相信對薄熙来的贪腐指控;不僅不相信薄熙来是一個清官,而且也認爲他應該對谷開来的贪婪和收受賄赂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但是根據法庭上辯護人的自辯和對證人的提问,顯然法庭並没有掌握薄熙来事前知道這些權錢交易的物證。換言之,在法律上,現有的證據不足以對薄熙来定罪。如果根據常识、根據道義来定罪,現政權裏絕大部分的高级官员都可以定罪。

從更深一個層面来说,薄熙来的问題实质上是一個政治问題,是一個權力鬥爭的问題。他在爭取最高權力的鬥爭中失敗了,這是中國高層的政治力量對比使然。其实,薄熙来的政治主张與將他關進大獄时的總書記胡錦濤没有根本的不同,與当今在台上的總書記习近平也並無两樣。他們都是那只紅色的孵卵器中孵出的小紅雞。尤其是薄熙来和习近平,更是紅色的母雞下的紅色的蛋。

薄熙来的失敗在于他的行事風格,或者说他敗在他的過于聰明外露、四處出擊的作風上。在最高領導人的遴選上,中共盛行的是一種中庸機制。候選人既不能過于愚笨而輕易地將江山丟失,又不能過于聰明而挑战現有的規則和權威。在通過這樣一個機制而挑選的政治局委员中間,薄熙来是一個異數。他的咄咄逼人,他的不按規則出牌令他的党、更确切地说是令他的同事們感到了一種威胁。

他不加掩飾地径自抢奪大位的做法,得罪了党內的大佬們,因爲這幫党內大佬從来都認爲只有他們才有指定王儲和准王儲的特權,他們是不會輕易將這種特權让出的。薄熙来的伶牙俐齒的谈鋒和標新立異的行爲也令他的爭奪最高權利的對手和他的同事們感到不安。因爲薄熙来令他們在媒體上顯得黯淡無光,也擔心在未来與薄熙来的較量難占上風。于是,党內大佬和他的同事們協同一致地將他搬倒。

在政治舞台上,權鬥是一場殘酷的較量。如果薄是一個政治家,對此應該早有准備。自信的他雖然没有很好地准備他的失敗,但是對這場鬧劇般的庭審确是有備而来的。他被與世隔絕長達十八個月之久,而且基本上是孤軍作战,但是從他在庭審中的表現看,他却比審判他的人以及在幕後指揮審判的人要高明。因爲他掌握了中國执政者的命門。

薄熙来知道得很清楚,那些足以證明他犯下濫用權力、贪汙腐敗的證據,中國政府是不敢拿出来的。因爲拿出了這些證據,整個执政集团的黑暗就暴露于衆了。這不僅能將薄置于于死地,也會將党和整個中國的政治精英置于絕地。薄熙来在庭審前两天的表現無外乎是想告訴世人两件事:一,對他的審判是一場政治鬧劇,法律不過是政治的婢女;二,無論審判的結果如何,他的政治對手們都無法占據道義、法律、甚至智慧的高地。【胡少江:庭審薄熙来是一場鬧劇】看了這個標題,可能有人會以爲此文的作者一定是支持薄熙来的。不對!我從来就不是薄熙来的粉丝。相反,我對他在重慶搞的那一套帶有濃厚的毛式色彩的"唱紅打黑"極爲反感。我樂于看到所有類似薄熙来的"無法無天"、肆意侵害公民權利的弄權者們倒台,也樂于看到他們能夠被押上法庭接受審判。

但是,在看了中國官方發布的記录两天審判的微博之後,我禁不住要说,這次審判的确是一場荒謬的政治鬧劇。

首先就事論事,法庭上對薄熙来的指控從法律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腳的。從常识的角度,我相信對薄熙来的贪腐指控;不僅不相信薄熙来是一個清官,而且也認爲他應該對谷開来的贪婪和收受賄赂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但是根據法庭上辯護人的自辯和對證人的提问,顯然法庭並没有掌握薄熙来事前知道這些權錢交易的物證。換言之,在法律上,現有的證據不足以對薄熙来定罪。如果根據常识、根據道義来定罪,現政權裏絕大部分的高级官员都可以定罪。

從更深一個層面来说,薄熙来的问題实质上是一個政治问題,是一個權力鬥爭的问題。他在爭取最高權力的鬥爭中失敗了,這是中國高層的政治力量對比使然。其实,薄熙来的政治主张與將他關進大獄时的總書記胡錦濤没有根本的不同,與当今在台上的總書記习近平也並無两樣。他們都是那只紅色的孵卵器中孵出的小紅雞。尤其是薄熙来和习近平,更是紅色的母雞下的紅色的蛋。

薄熙来的失敗在于他的行事風格,或者说他敗在他的過于聰明外露、四處出擊的作風上。在最高領導人的遴選上,中共盛行的是一種中庸機制。候選人既不能過于愚笨而輕易地將江山丟失,又不能過于聰明而挑战現有的規則和權威。在通過這樣一個機制而挑選的政治局委员中間,薄熙来是一個異數。他的咄咄逼人,他的不按規則出牌令他的党、更确切地说是令他的同事們感到了一種威胁。

他不加掩飾地径自抢奪大位的做法,得罪了党內的大佬們,因爲這幫党內大佬從来都認爲只有他們才有指定王儲和准王儲的特權,他們是不會輕易將這種特權让出的。薄熙来的伶牙俐齒的谈鋒和標新立異的行爲也令他的爭奪最高權利的對手和他的同事們感到不安。因爲薄熙来令他們在媒體上顯得黯淡無光,也擔心在未来與薄熙来的較量難占上風。于是,党內大佬和他的同事們協同一致地將他搬倒。

在政治舞台上,權鬥是一場殘酷的較量。如果薄是一個政治家,對此應該早有准備。自信的他雖然没有很好地准備他的失敗,但是對這場鬧劇般的庭審确是有備而来的。他被與世隔絕長達十八個月之久,而且基本上是孤軍作战,但是從他在庭審中的表現看,他却比審判他的人以及在幕後指揮審判的人要高明。因爲他掌握了中國执政者的命門。

薄熙来知道得很清楚,那些足以證明他犯下濫用權力、贪汙腐敗的證據,中國政府是不敢拿出来的。因爲拿出了這些證據,整個执政集团的黑暗就暴露于衆了。這不僅能將薄置于于死地,也會將党和整個中國的政治精英置于絕地。薄熙来在庭審前两天的表現無外乎是想告訴世人两件事:一,對他的審判是一場政治鬧劇,法律不過是政治的婢女;二,無論審判的結果如何,他的政治對手們都無法占據道義、法律、甚至智慧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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