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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維迎谈曾成傑之死:中國不缺法律缺天理 從吳英案到曾成傑案
發佈時間: 10/29/2013 12:04:46 PM 被閲覽數: 172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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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維迎谈曾成傑之死:中國不缺法律缺天理 從吳英案到曾成傑案
 
 
 
 
forumadmin 2013-10-25 
              

【张維迎谈曾成傑之死:中國不缺法律缺天理】從吳英案到曾成傑案

  去年的亚布力中國企业家論坛年會上,我的演讲從吳英案说起,今天的演讲我要從曾成傑案開始。有人说我去年的演讲對挽救吳英的生命發揮了一些作用,如果确实如此,我感到很欣慰。当然,無論我在今天的演讲中说些什么,對改變曾成傑的命运已没有任何意義。但我确实希望,我今天的演讲能對拯救未来的一些無辜的生命有所幫助。
  曾成傑因"集资詐騙罪"被秘密處決這件事,在整個中國社會引起了極大的震撼,企业家群體中彌漫着一種"兔死狐悲"的氣氛。是啊,我們生活在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司法體制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傑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們任何一個人身上,有誰能没有一點悲凉之痛呢?
  這種兔死狐悲的情感,实際上就是2000多年前孟子讲的"恻隱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讲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说,恻隱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一開始就宣稱:人無論多么自私,他的天性中顯然會有一些原則使他關心他人的命运,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心,就是当我們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産生的感情。他接着说,這種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樣,絕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備。最大的惡棍,最頑固的不法分子,也不會全然没有任何同情之心。
  恻隱之心,同情之心,對我們理解社會的道德和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孟子讲,恻隱之心就是仁。亚当・斯密認爲,同情心是人類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別人的喜怒哀樂在我們心目中引起的共鳴使人類有了良知;正是對我們心中的那個公正的旁觀者、那個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們有了正義。
  曾成傑被执行死刑後整個社會輿論對他的同情,说明我們社會的良知还没有泯滅。
  理大还是法大?
  曾成傑爲什么被判處死刑?因爲他"犯法"了,至少法院認爲是這樣。一個问題是,曾成傑当时響應当地政府的號召集资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情?這一點我不好猜測。但無論如何,法院不會因爲一個人的無知而免除他的罪行,盡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會對此有所考量。我更關心的问題是,即使他真得犯了法院判決时所依據的那種法律,並且是明知故犯,對他的懲罰就是正義的嗎?
  要回答這個问題,我們需要理解法與理的關系。十年前我曾提出這樣一個分析框架:衡量一種行爲是否該做,有两個標准,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這樣,我們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劃分爲四種類型:第一類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類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類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類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個正常的社會,基本上都是第一類和第四類,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时,人們做選擇相對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義。但在像我們這樣的社會,屬于第二類和第三類的事情很多,有时其比例甚至超過第一類和第四類。這就是生活在我們這個社會的人面臨的困境,也是我們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這裏讲的"法"当然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國人傳统上稱爲"王法"、"律法",學術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對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認爲是清楚的。
  這裏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國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經地義",學術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稱爲是上帝的法(the law of God), 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們是良知、正義、德性的基本含義。
  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類以理性和情感所發現的爲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最一般的戒條或法則。如:杀人償命,借債还錢,知恩图報,言而有信,每個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類的集體智慧,是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它與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組成政府的人與普通人一樣,有自私之心,有偏袒親朋故舊的傾向,有無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緒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爲准則,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會導致不正義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事法的"元規則",是康德所谓的"絕對命令"。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才應該得到遵守。人類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爲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只有原則没有细則,操作起来有難度。也就是说,人定法應該是自然法的具體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對自然法的否定。打個比方,即使我們都知道開車要靠右行,但如果馬路上不劃中間線,要判決誰違規了就比較困難。但如果政府把中間線劃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個方向行使的車辆不越線就不可能通行,這樣的規則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
  從古到今,理大于法紮根于每個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們最鄙視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們说"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無法寸步難行"。

  自然法(天理)的三條基本准則

  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們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論證,則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國啓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論》一書中總結了三條基本的自然法則。第一條是稳定財産占有的法則,也就是私有産權的不可侵犯性。這一條来自人類對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滿足這種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战爭和相互殘杀(害命通常因谋財引起),使人們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條是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簽约權。財産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給其帶来最大價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財産的價值最大化,合作雙贏成爲可能。任何通過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財産是違法自然法的,除非這種暴力是爲了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條是履行許诺的法則,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類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辭表示開始,以行動(履约)結束。如果人們言而無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動,人類的進步也就没有可能。
  這三條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讲的正義的基本含義,違法了其中的任何一條,也就違反了正義原則。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發達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極其相同,都可以说只是對這三項基本自然法所做的詳盡闡釋。
  以此来看,曾成傑的融资和商业活動並没有違反自然法。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詐手段獲得別人的財産,融资活動是当事人之間自愿的交易行爲;他也没有違反自己当初的許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變之後,他仍然與出资人重新谈判達成新的还款協議。相反,政府的行爲却却实实在在違反了這三條自然法則。在法院判決之前政府就剝奪了他的资産並在未經曾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其轉移給政府自己的企业,違反了第一條自然法則;政府不允許他执行與出资人達成的还款協議,違反了第二條自然法則;政府一開始鼓勵和支持他向民間籌集资金,後来却出爾反爾,宣布他是非法集资,違反了第三條自然法。

  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無論他們来自東方还是来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們所倡導的人類應該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異,大致不出"仁義禮智信,温良恭儉让"。
  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曾歸納出十九條自然法則,然後说:由于人們之中大部分都忙于養家糊口,其余的人則因過于疏忽而無法理解以上關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後爲了所有的人都無法找到借口起見,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爲一條簡易的總則,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這條總則说明,認识自然法所要辦到的只是以下一條: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個顛倒。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個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觀者"所做的情感判斷,同樣也是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裏士多德正義論的推理方法。
  顯然,"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這一總則本身就隱含了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原則,因爲只有平等的人才會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问題,將心比心,推己及人。這種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爺")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總結的三條自然法則都可以從這一條總則推導出来:你不愿意別人剝奪你的生命和財産,你也就不應該剝奪別人的生命和財産;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應該强迫別人與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別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權利,你也就應該尊重別人同樣的權利;你不愿意與言而無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應該说话算數。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現在被稱爲"黃金(1340.70, -1.90, -0.14%)法則"(golden rule或 golden law)。孔子提出這個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本法則确实非常伟大,但這一法則在2000年前的軸心时代的許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個基本法則,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軸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種文化或宗教不包含這樣的規則。比如希腊哲學家皮特庫斯(Pittacus,公元前640—前568 年)就曾说過: "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對你的鄰居做你不喜欢他對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學家泰利斯(Thales,前624—前 546)说過:"Avoid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別人做的事情);佛法裏類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他人(treat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別人傷害,你也不要傷害別人(Hurt not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稣也说過許多類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欢別人對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對別人做);如此等等,舉不勝舉。這些格言都可以翻譯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認爲這一"黃金法則"来自耶稣。如果我們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經》的許多话都有類似的意思。
  今天中國發生的有關普世價值的爭論,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你可以否定"民主"是普世價值,否定"憲政"是普世價值,但你不能一般地否定"普世價值",正如你可以说不想吃面,不想吃肉,但你不能说我不需要吃飯一樣。
  否定天理的普世性,無論出于私利还是公心,都是愚蠢的行爲。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導中國社會两千多年,就是因爲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學者認爲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這一點雖然在學術界有爭議,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禮法"體現了自然法的精神,這是儒家與法家最大的區別。秦王朝之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原因是秦始皇只讲王法,不讲天理。

  良知比法律更重要

  回過头来總結一下,曾成傑犯了什么法?或許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決的那樣;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違背天理、違背良知的事情。
  處死曾成傑或許没有違反人定法,甚至在處死他之前不告知他的親人也可能没有犯人定法(法院這么讲了),但确确实实違法了自然法,違反了天理,違反了人類的良知!
  曾成傑的不幸既有法律的責任,也有法官的責任。法律主要是靠法官执行的。我們對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義!英文中,法官的含義就是正義(justice)。我們必須認识到,對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這是因爲,一個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條文,他也不會做出違反正義的判決;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條文背的滾瓜爛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義就會荡然無存!约翰・馬歇爾被公認爲是美國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這也是西方"陪審团"制度的價值所在。陪審员都是没有受過法律專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他們的判決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有法無天不是法治社會

  建立法治社會已成爲中國人的普遍共识,但我們必須認识到,法治社會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爲前期,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法律"爲托詞行不正義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間掙紮的时候,你應該選擇站在天理的一邊。当然,許多人做不到這一點,因爲人性的私心,也因爲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違反人定法的懲罰在眼前,違反天理的懲罰在以後,人們通常會遵守"好漢不吃眼前虧"的格言。但我們應該對那些甯肯違反法律也不愿違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應該以我們自己的小聰明而鄙視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須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違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不能被稱爲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稱爲"惡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這樣的立法是對人類理性的蔑視,是對人性尊严的踐踏!它無助于人類的幸福!
  当今中國社會最缺乏的不是法律(王法),而是天理!或者说,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開放前,最高统治者是既不讲天理,也不讲法律,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秃子打傘,無發(法)無天"。文化大革命使人們認识到無法可能給每個人帶来的災難,所以改革開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曾成傑案件以及其他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無法無天不是一個好社會,有法無天也不是一個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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