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 站 内 搜 索 □
請輸入查詢的關鍵字:


標題查詢 内容查詢

一言九鼎     
三地風采     
四面楚歌     
五洲學興     
六庫全書     
七七鵲橋     
八方傳媒     
九命怪貓     
十萬貨急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應立即平反/信仰和公權力對一個國家與社會的影響/灵命成熟的量尺——真爱
發佈時間: 1/3/2014 12:42:51 PM 被閲覽數: 633 次 來源: 邦泰
文字 〖 自動滾屏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收件箱 :  bangtai.us@gmail.com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應立即平反



        2014-01-02      

律師意見書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應立即平反



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王天铎(中國科學院上

海植物生理生態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上海市人民政府離任參事,九三學社上海市委員會名譽

副主任委員。第八、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殷蔚芷的委

托,要求爲其父親王明道反革命一案進行申訴平反,特

指派楊紹剛律師作爲該申訴案件的代理人。由于1996

初,王天铎曾委托楊紹剛律師爲其父王明道反革命案代

理申訴,楊紹剛律師曾爲此案赴北京查閱了全部案卷,

閱讀了《天風》雜志有關批判王明道的大部分文章以及

王明道的部分著作。因此對本案的全過程比較清楚的了

解。雖然當初由于有關司法部門思想認識的局限,因

此,王明道反革命一案的申訴被北京市高院駁回。但從

目前的法律視角透析該案,無疑,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

難以構成,是中國近代基督教史上的一大錯案、冤案。



五十年代中期,由于當初的曆史條件的限制以及極左思潮所致,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造成王明道反革命集團冤案的形成。正如1980年爲胡風反革命集團案平反時,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複查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案給中央的報告所述:“沒有事實說明以胡風爲首組織反革命集團。也沒有證據說明胡風有反對社會主義制度、顛覆無産階級政權爲目的的反革命活動。因此胡風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一個以胡風爲首的反革命集團,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案應屬于錯案錯判。”


同樣如此,沒有事實可以說明以王明道爲首的反革命集團,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王明道進行了顛覆無産階級政權爲目的的反革命活動,因此王明道和其妻子劉景文都不是反革命分子。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更是子虛烏有,是一件天大的冤案、錯案。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本著“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准繩”的法制原則。對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進行複查、平反和甄別,應該說是時候了。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不同于一般反革命案件。王明道在近代中國基督教史上系舉足輕重的人物,有人稱王明道是中國基督教三大巨人之一,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在當年基督教界的深遠影響,不亞于胡鳳反革命集團案。據中共北京市委向中央報告稱:“1955年底共破獲教會中的反革命案件14件,嚴重打擊了基督教王明道反革命集團。”由此可見,當時對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的重視程度。從而引發宗教界的肅反運動,在全國各地逮捕了不少所謂王明道分子的牧師、傳道人和基督徒。


王明道和其妻劉景文于195587日因反革命罪被捕,1956929日釋放。時隔近一年半,1958429日,王明道和其妻劉景文再次因反革命罪被捕。1963718日,羁押五年多之後,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61)中刑反字第548號刑事判決王明道無期徒刑,劉景文有期徒刑15年。屬于王明道的房屋15間予以沒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明道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196391日駁回王明道的上訴,維持原判。王明道先後在北京和在山西勞改煤礦蔭營監獄服刑,備受磨難和摧殘,前後坐牢23年之久。1979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79)晉法刑二清自第324號裁定書,裁定王明道由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一年,免予剝奪政治權利,提前釋放,沒收的房屋只字不提。當監獄向王明道宣布上述裁定並釋放時,王明道表示堅決不出獄,務必將他的反革命問題搞清楚,不留尾巴,還其清白,辨明是非後才出監獄。可在監獄當局的誘騙下,王明道出了監獄大門,再也回不了監獄。當年兩次抓其入獄,現在王明道要求不出獄卻難矣。出獄後,王明道對自己定性爲反革命一直不服,擬向時任最高院院長江華致函申訴,訴其冤情,要求平反昭雪。由于其妻的勸阻,因此申訴函一直未能及時發出。由于平反未能如願,因此,王明道的申訴函件以及遺稿,近日已由香港基道出版社彙集出版。王明道出獄後,疾筆奮書,留下不少在獄中的珍貴資料。由于患嚴重眼疾,最終雙目失明,在其彌留之際,仍念念不忘要求對其反革命一案予以昭雪,但終未能如其所願。1991年王明道含冤離世。次年其妻劉景文去世。雙雙懷著遺恨奔向天國。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在國內外基督教界造成一定反響,那麽王明道是否構成反革命罪呢?我們以“事實”和“法律的視角”加以透析,以還其公平、公正和正義的客觀事實。


按照當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以反革命爲目的有以下挑撥、煽動行爲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徒刑,其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煽動群衆抵抗破壞人民政府征糧、征稅、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實施者;(二)挑撥離間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或人民與政府間的團結者;(三)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制造和散布謠言者。”


按照上述《條例》規定,王明道無反革命目的,顯然不屬于反革命,更談不上情節重大者。那麽我們看王明道是否具有反革命情節?有哪些行爲觸犯了上述《條例》?



一、不參加“三自”,成爲王明道的主要反革命罪狀。


一審判決認定王明道:“當基督教徒發起三自愛國運動後,被告王明道、劉景文極力反對並進行破壞”。


王明道究竟怎麽破壞呢?判決認定兩被告利用“聚會布道”和書寫反動文章的手段誣蔑“三自愛國運動”,攻擊和謾罵“三自愛國的領導人。被告劉景文利用教會聚會之機,宣讀王明道所寫的反動文章,以鼓動教徒反對“三自愛國運動”,“破壞政府法令及政治運動。積極煽動和挑撥教徒與政府對抗”“堅持反對立場,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


歸納起來,就是王明道本人不參加三自愛國運動,還鼓勵教徒不參加三自愛國運動,反對和誣蔑三自愛國運動的領導人。這就是破壞政府法令,就是破壞政治運動,就是反革命破壞活動。


事實果真如此嗎?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成立時名爲三自革新運動,以下簡稱三自)是基督教徒發起和組織的的群衆團體,其宗旨爲在基督教教會內貫徹自治、自傳、自養,從而擺脫外國教會的幹預。該組織的宗旨本無可非議,但由于“三自”是基督徒組織的群衆團體,因此作爲群衆團體參加與否本應屬于自願性質,沒有任何法律、法令規定教會必須參加“三自”組織,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參加“三自”組織就是觸犯刑律。王明道在其主編的《靈食季刊》上闡述了自己對“三自”的看法以及對“三自”某些領導人的觀點進行爭辯,認爲他所屬的基督徒會堂完全屬于“自立”的宗教團體,和任何外國教會無任何瓜葛,已經是自治、自傳、自養性質。因此王明道拒絕參加“三自”組織。這本來是思想認識問題,無可非議,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這怎麽能說是破壞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運動呢?不參加“三自”就是破壞政府法令,就是反革命嗎?這種認識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其次,王明道對“三自”組織的領導人有看法,認爲他們是不信派,認爲他們是隱藏在基督教內要消滅基督教的人。甚至語言犀利、嘲諷、挖苦等,顯然,王明道對“三自”領導人以及積極參加“三自”的教徒是不夠尊重的,言辭過激,不夠理智。但不論王明道對“三自”領導人的看法是否正確,這些都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思想認識問題,談不上是犯罪。作爲基督教界神職人員的思想爭辯和神學學術的爭鳴問題,並非政治問題,更不應該提高到“革命”和“反革命”的敵我矛盾政治高度來界定。絕不能認爲對“三自”領導人的看法和爭辯就是攻擊和謾罵領導人,就是對抗政府,就是反革命。“三自”領導人不等于政府,政府也不應卷入“教派之爭”。


同時,作爲“三自”領導人利用“三自”機關刊物《天風》雜志,也不敢示後,對王明道也同樣不夠尊重,展開了鋪天蓋地,大張旗鼓地一系列人身攻擊,唇槍舌劍,大加鞑伐。


1955年,《天風》雜志連篇累牍地展開了對王明道的批判,發展到對王明道的控訴。有不少地方教會甚至集會揭發、控訴、批判。什麽“帝國主義的走狗”“一貫誣蔑、咒罵黨和政府,仇視新社會,公然爲美帝、蔣匪即反革命分子禱告”,“破壞總路線,誣蔑工人階級”,“反對憲法、兵役法、爲美帝侵朝辯護”,“有組織、有策略地進行反革命活動”等等,政治大帽子漫天飛舞,其火力絕不亞于王明道。這已經不是一般的辯論,已經從神學觀點的爭論引向政治鬥爭範疇,政治上無限上綱,欲置王明道于死地而後快。雙方劍拔弩張,硝煙彌漫。這是對王明道定性爲反革命的前奏,這一切是如何形成的呢?將一場基督教界神學思想的爭辯和內部文字交鋒演變成一場政治鬥爭,是誰引起的呢?是誰在幕後起著關鍵作用呢?這是不言而喻的。其聲勢之大,來勢之猛並不亞于當年對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鬥爭。“三自”一方無疑是強勢,是政府積極支持的宗教團體。作爲王明道一方無疑是處于弱勢。完全失之以衡,正像當年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樣,一場文藝界的學術爭論演變成了政治鬥爭,其批判的材料斷章取義,經過層層篩選,編者手握天朝禦權,字字的“編者按”猶如“聖旨”,任何人不得違抗,句句的“編者按”,猶如尖刃和鋼刀,直刺胡風胸膛。胡風必然敗下陣來,陷入政治羅網,成爲階下囚。同樣道理,一場關于基督教內部參加“三自”與否之爭,一場神學思想的爭辯,最後銳變爲“革命”與“反革命”的政治鬥爭,導致王明道陷入政治的羅網,跌入囹圄23年。由此展開了基督教界別的大規模肅反運動,不少所謂王明道分子以及反對三自運動的牧師、傳道人、教徒等被捕入獄。其地域之廣,被捕人數之多,是中國基督教界之最。不參加“三自”就是反對政府政策,就是破壞政府政治運動,就是反革命,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一審法院的判決顯然是“欲加之罪”。


二、基督教內神學學術之爭被納入政治鬥爭範疇


一審法院認定王明道攻擊和謾罵“三自”領導人的言論有不少是屬于基督教內部各派系對基督教教義的認識分歧和爭論的問題,對《聖經》有不同的理解,各教派對基督教教義有不同的看法,包括宗教儀式,笃守的教義等等。國內外基督教界的爭議由來已久,二千多年來沿襲至今。可以說在使徒時代已有紛爭,這並不奇怪。這是神學觀點在學術上的反映,神學的學術之爭,孰是孰非,難分伯仲。這是教會內部神學觀點的分歧,各家之說無需強求統一,政府無需過問,也不應該過問。


誠然,“愛國”是各派系教徒應共遵守的原則。由于“三自”的愛國是基于“自治、自傳、自養”的基礎,王明道認爲其基督徒會堂已經是“自治、自傳、自養”的教會,更主要的是王明道認爲:“三自”屬于“現代派”和不信派,而王明道認爲自己屬于“基要派”和“屬靈派”,由于神學觀點的不同,因此,和“現代派”、“不信派”不能共登一堂,不能共同相處,不能受到不信派的約束,因此拒絕參加“三自”。這是思想認識問題,不參加“三自”並不等于不愛國,也不等于是反抗政府,更談不上是觸犯刑律,這本來屬于教會內部神學觀點的學術之爭,而談不上是政治問題,更談不上是反革命問題。這是在當時極左路線指引下的無限上綱。甚至將神學學術之爭引入到刑法上的“罪”與“非罪”的範疇之內,這顯然是違背我國法制原則和宗教政策的。但在當時批判胡鳳反革命集團鬥爭熱火朝天的曆史條件下,王明道的神學之爭,無形地被納入政治鬥爭的漩渦之中。在左傾的路線籠罩下,王明道成爲反革命集團的領袖人物是勢在必行了。


三、對王明道宣傳的教義不應無限引申影射和政府對抗。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王明道、劉景文解放後一貫利用宗教散布反革命言論,破壞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運動,煽動和挑撥教徒與政府對抗”,“在抗美援朝時,被告王明道積極向教徒進行反革命宣傳,以阻止教徒參軍和捐獻飛機大炮。”


什麽是反革命言論?什麽是宣傳宗教教義?這是必須嚴格加以區分的。假如將宣講的宗教教義和當前的政治運動挂鈎,甚至和“無神論”的觀點相左,便認爲是反革命言論,那麽所有的宗教都無法進行布道,因爲“無神論”和“有神論”的觀點,本來就是對立的,對世事的看法也由于宗教教義的衍生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的宗教都反對殺人,您能牽強附會地認爲這是同情反革命,反對政府鎮壓反革命,反對政府抗美援朝嗎?這種狹隘的理解是不足取的,也是違背我國宗教政策的。例如,王明道對教徒講道時說:教徒不應該離婚。有人批判說,這是破壞《婚姻法》;王明道講不該殺人,有人引申爲破壞《兵役法》。如此無限引申,那將使宗教界傳道人寸步難行。因爲任何宗教教義都反對殺人。代理人認爲,所謂反革命言論,應該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不能將傳道人宣傳的宗教教義甚至傳道人對政府的政策不理解或錯誤認識,都認爲是攻擊政府政策,進而引申爲破壞政府的政治運動的行爲。以此作爲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四、王明道反革命罪缺乏構成要件


構成反革命罪必須犯罪主體具有主客觀要件,而該案不具有反革命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


反革命罪的主觀要件必然是行爲主體故意以推翻和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爲其目的。王明道即使對政府的政策不理解,但沒有煽動或以推翻和顛覆國家政權爲目的的主觀故意。


(二)客體要件


反革命罪侵犯的的客體是國家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它直接針對的是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進行攻擊。王明道並沒有針對國家政權以及社會主義制度進行侵犯。


(三)客觀要件


反革命罪的客觀要件是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王明道的行爲並沒有發生這種結果的可能。


綜上所述,王明道的行爲不能構成反革命罪的主客觀要件,所以王明道不是反革命分子,更不可能組織反革命集團。


四、王明道案件的法律程序跌宕起伏


我國的法律對所有的被告人定性以及量刑,均應以法律爲准繩。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法制的核心。王明道案件的法律程序經曆著反革命罪逮捕—教育釋放-—再次以反革命罪逮捕——判決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釋放。量刑幅度之大,跌宕的反差之巨實屬罕見。


王明道妻子劉景文因受株連,于195587日也因反革命罪被捕,在羁押近一年期間,王明道在審訊時違心地表示同意參加“三自”,于是王、劉雙雙于19569月經教育釋放,在有關基督教三自組織的會議上責令王“悔過”,王表示要參加“三自”。可是釋放後,王經過反複思考,有所反悔,仍未以實際行動加入“三自”,判決書認定:“釋放後,王、劉二犯繼續堅持反動立場,進行反革命活動。經常向教徒喊冤、叫屈,繼續破壞三自愛國運動,惡毒攻擊辱罵參加三自愛國運動的教徒”因此,王、劉的再次被捕,其罪行“昭然若揭”,乃緣于“鳴冤叫屈”,乃緣于“仍未參加三自愛國運動”,“繼續破壞‘三自’”。在再次被捕後,相隔四年多,王明道以反革命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株連其妻劉景文,也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王明道前後在監獄服刑23年之久。後于1979年,法院又改判爲1年有期徒刑。其改判的理由爲:該犯在勞動改造期間,能認罪伏法,遵守監規紀律,學習聯系實際,批判犯罪思想,並能完成生産任務,有悔改表現。而根據王明道在出監後所寫的申訴以及日記反映,王在監獄中的表現和上述改判的理由大相徑庭。王明道在監獄不僅拒不認罪,而且多次喊冤遭到毆打、批判,有何“悔改”之說?在四人幫橫行期間,由于王明道同情劉少奇和彭德懷而慘遭批判和迫害。在獄中從未停止過對其冤案的申訴。甚至改判後王明道拒不出獄,要還其清白才出監獄大門,這是認罪服法嗎?到底是冤假錯案還是王明道認罪伏法,這豈非是一目了然?實際情況是當時形勢的變化,時任中央領導決定對以往冤假錯案進行複查,決定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件予以平反,于是山西省高院在複查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時草草地予以改判一年釋放了事。王明道和胡風的遭遇何其相似乃爾。一位是文藝界名人,一位是基督教界名人;兩人同樣因文字惹禍,兩人同樣判決無期徒刑。不同的是胡風生前徹底平反昭雪,王明道帶著反革命尾巴和遺恨奔向天國。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有錯必糾”,那麽,王明道是否反革命分子?王明道反革命集團究竟是否存在?從法律角度來辨析不是很清楚是一件冤假錯案嗎?既然對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件予以改判,爲什麽不依法徹底解決而留有“反革命”尾巴呢?判決一年的罪狀又是哪些?王明道彌留之際,對自己的冤案耿耿于懷,多次要向最高院提出申訴,但未有任何結果。


曆史不可抹殺,曆史不能任意捏造,曆史應該恢複本來面目,一切案件都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胡風反革命集團案經過複查已于1980年徹底平反。中共中央對上述複查報告的批示是:“‘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案,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將有錯誤言論、宗派活動的一些同志定爲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團的一件錯案。中央決定,予以平反


難道王明道反革命集團不是同樣情況嗎?在同一個曆史條件下,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件平反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王明道反革命集團一案至今無人過問。王明道案件是否應該平反呢?


王明道作爲國際和國內著名的基督教傳道人,還其清白,體現“有錯必糾”的政策,世人矚目以待,國人翹首以盼。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新的法治時代,司法的公平、公正、正義正是我們法治時代追求的目標。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的平反昭雪正是對我國法治時代進展的考量。爲四十多年前震驚國內外基督教界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平反昭雪應該“只爭朝夕”,是時候了。


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


楊紹剛 律師


20131218


(本意見書已隨王天铎的申訴狀一並寄至最高院申訴庭)





信仰和公權力對一個國家與社會的影響


天明文化守望







信仰和公權力對一個國家與社會的影響


——從守望教會事件引發的思考



明(北京守望教會牧師)




我是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的牧師,自20114月守望教會戶外崇拜以來一直被關在家直到今日。爲促使守望教會事件妥善得到解決,2011年4月著名學者何光滬教授上書力谏(“停止逼迫,挽救良心,減少沖突,構建和諧!”),20115月全國十七位牧師聯名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遞交了請願書(“我們是爲了信仰:爲政教沖突致全國人大的公民請願書”),20129月我自己也向北京市人民政府遞交過《行政複議申請書》。然而,無論是上書、請願還是法律申訴,都沒有得到積極的回應。由于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爲,守望教會事件至今仍未得到解決。在家度過春夏秋冬季節多次交替的這段時日,我從不同角度思考自己正經曆的守望教會事件,其中一個就是信仰和公權力對一個國家與社會的影響,今日與大家分享。



1、關于守望教會事件



北京守望教會1993年從一信徒家裏開始,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成長曆史。這幾年守望教會一直遭受北京市公安局(包括它下屬的各級國保部門)的沖擊和打壓。20085月,他們直接沖擊守望教會正在進行的主日崇拜聚會。20098月至10月間,他們給守望教會租賃場地的房主施壓,令其強行解除租賃合同,使教會不得不走到戶外、在寒冷的風雪中進行主日崇拜。之後他們又違背200911月代表政府所做出的不再幹預守望教會在室內的聚會之承諾,多次直接幹預,使教會無法使用已租賃場所正常開展聚會。爲解決穩定聚會場所問題,守望教會信衆合力奉獻金錢,于200912月支付全款購置了房産,但由于北京市公安局的介入和施壓,教會購置的房産至今都無法入住使用。北京市公安局的這些作爲,使守望教會無論在自己所租賃的場所還是所購置的房屋內都無法進行崇拜,最終導致教會別無選擇地在戶外崇拜。


2011410守望教會戶外崇拜以來,至今已有兩年零八個月的時間。在這期間,在北京市公安局的直接指揮下,北京各區國保及北京各片區將近100個派出所扣押教會信徒已多達3000余人次,關禁時間幾小時至48小時不等;因爲參加守望教會的戶外崇拜,或僅僅因爲是守望教會的信徒而被搬家的多達70人,被辭工作的也有近20人,甚至還有被遣送回戶口所在地的、家人受到攪擾的,以及周末被限制在家的。守望教會的多位牧師和長老至今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北京市公安局對守望教會的上述行爲,明顯違背了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損壞了基督教會實踐其宗教信仰的權利,屬于宗教迫害行爲。



2、關于宗教迫害



在一個國家,宗教迫害行爲首先破壞的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如果我們稍微探究信仰對一個社會的影響,就知道在一個社會中信仰自由的重要價值。作爲牧師,我很願意以基督教信仰來分享信仰在社會中的價值,也借此說明爲什麽在一個社會信仰自由的權利不應被壓制而應得到保障。


基督教表明: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神(就是造物主上帝)的美好創造,是按照神自己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因此,人的生命具有永恒的價值,且無比寶貴。因著神賦予人生命的神聖尊嚴及寶貴價值,人理當被尊重、被關愛;人的生命也當被保護,凡傷害人生命的必須受到懲治。由許多個體生命組成的社會,如果失去或削弱“人的價值”這一最基本的價值觀,我們就不難想象這個社會將逐漸失去對寶貴生命的愛。那麽,“人的價值”這一最基本的價值觀來自哪裏呢?顯然來自于信仰!(也許有人說是教育,但當問到爲什麽人應當被尊重、應當彼此相愛時,就不難發現這教育背後的價值觀來自信仰——你如何看待一個人的生命及其價值?)因此,失去信仰的社會或者沒有信仰的社會,人生命的價值自然會被忽略或貶低,人們甚至會爲利不惜傷害他人的生命。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社會因爲信仰的缺失,爲利不惜做出毒害許多寶貴生命的典型例子。因此可以這樣說,迫害信仰創造主上帝的基督教會,它所傷害的不只是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更是一個社會最爲基本及重要的生命的價值觀。


基督教又表明:人需要信仰是因爲我們每個人裏面都有罪性。所以沒有一個人(包括基督徒在內)憑自己能夠活出那完全的仁愛和聖潔,盡管神刻在人心裏的良心(即是非之心)時常光照和指引人當如何行。這就像有些研究煙的有害性的人,明知抽煙對健康的傷害,還是陷入煙瘾之中,想戒卻戒不掉,邊抽煙邊研究煙的有害性。人要活出良心所指引的仁愛和聖潔,不是靠知識,不是靠教育,也不是靠法律。若是靠這些能活出那美好的生命,今天這個社會中就不會出現學者剽竊他人文章、教師性侵學生,甚至法官集體嫖娼的現象了。信仰並不排斥知識、教育和法律的價值,只是信仰的功用與那些不同而已。信仰對一個人和一個社會的價值在于,它可以幫助信仰者——一個有罪性的人活出良心所指引的仁愛和聖潔的生命,這也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所在。基督披上人的肉身來到這世界(這就是聖誕節的來曆),爲人的罪受死並且複活,將神自己的生命賜給凡相信祂的人。相信基督而領受的神的生命,就是那仁愛和聖潔的生命;因著這生命,有罪性的人能夠活出美好(盡管有時因人的軟弱還會失敗)。這好比原本無法結出蘋果的梨樹,通過把蘋果枝子嫁接到其上結出蘋果一樣(民間稱它爲蘋果梨),這樣,酸酸的梨中就有了蘋果的芳香味。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基督信仰就是生命的“嫁接”,就是借著成爲人的神子——耶稣基督將神的生命“嫁接”到人的生命裏。由于這樣的“嫁接”,有罪之人擁有了神的仁愛和聖潔的生命並可以活出它。而且,聖潔的神與有罪的人之間生命的“嫁接”之所以成爲可能,完全是因爲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代贖的死與複活(基督的複活證明祂確實是那擁有不死之生命的永生神之子)。這也表明,不是基督徒本身比其他人更聖潔、更高尚或更有愛,他們只是因信仰得到了那能夠活出聖潔和仁愛的新生命而已。因此可以這樣說,對基督徒及基督教會的宗教迫害,破壞的不只是信仰自由的權利,更是對仁愛和聖潔的美好及崇高的追求。如果一個政權不斷傷害人們在良心裏對生命的美好及崇高的追求,這樣的社會遲早會淪爲物欲橫流的社會。


基督信仰還表明:人有不朽的靈魂,今生不是生命的終局,而且人可以借著與基督的聯合得享永生,並且人世間一切罪惡也最終將受到神公義的審判。這樣,因著信仰基督,在地上寄居的短暫人生有了永恒的歸宿[天家];也因著這永恒的盼望,人在痛苦中可以得到安慰,勞苦中可以得享安息,患難中可以忍耐,並且在死亡中進入永恒(就是安然離世歸回天家);又因相信神至終的公義審判,面對世間的不義和遭遇的不公正,仍可以追求公義、持守良心中的誠實。信仰帶來的是超越今生的活潑盼望。因此可以這樣說,對基督徒的宗教迫害,就是破壞一個生命對人生終極意義的永恒追求。若是沒有永恒及終極意義,那麽仁愛、真理、道德還有什麽意義呢?就像一首福音詩歌裏所唱的那樣:“今生若比永恒長,讓我們吃喝快樂吧!管那生命盡頭,有沒有方向答案?/今生若比永恒長,讓我們賺取金銀吧!還有哪種投資,利潤比這更大?/今生若比永恒長,讓我們求取功名吧!叫那世上的人,從心裏發出贊歎!/今生若比永恒長,讓我們隨心所欲吧!只這昙花一現,就讓它潇潇灑灑!/可是誰不曉得,今生不比永恒長,不比永恒長!/永恒要去何方,今生就要思想。/人若賺得了全世界,賠上了自己的生命,能拿什麽來換?/能拿什麽來換?/能拿什麽來換?



3、關于公權力



在守望教會事件中另一個凸顯的問題就是國家公權力的嚴重不當使用,甚至是非法和不義的使用。無論是基督徒個人還是教會,都相信聖經有關公權力的教導:政府的公權力出于神[上帝],爲的就是罰惡賞善;因此在上掌權的執政者應得到尊重,公民當遵紀守法,政府也要用公權力懲治罪惡,好使人們能夠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但在守望教會事件中,北京市公安局這個首都執法機關所表現出的國家公權力,實在令人失望和擔憂。


過去兩年多以來,北京市公安局對守望教會信徒采取關押、強逼搬家、辭退工作、攪擾家人,以及限制教會的牧師和長老的行動自由、將其看管在家的行爲(我家門口就有他們設的崗,警察和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時輪班看管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這樣已持續兩年零八個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都是在沒有下發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進行的。執法者本身的行爲嚴重違反《行政處罰法》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當原本應依法懲治罪惡的公權力本身不被法律和法律所代表的公義所約束時,公權力不再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力量,反而淪爲“合法”地傷害人民的工具。而且公權力的非法執法,會不斷傷害人們的良心,因此不法的事必然增多,人們的愛心也會隨之變得越來越冷淡,就像面對受傷的小悅悅、馬路上跌倒的老人,一個社會越來越不敢伸出愛心之手一樣。如果在一個國家公義得不到伸張、正義得不到實現、公正得不到體現,那麽帶來的必然是社會良知和道德的淪喪。因此可以這樣說,原本理當罰惡賞善的公權力本身,就是在一個國家唯一被賦予承擔和行使懲治罪惡的責任與權力的正義力量,它若被不法、不義地使用,那麽,這樣的公權力必然成爲敗壞社會的巨大毒瘤,終將使整個國家變爲一個滋生罪惡和腐敗的大溫床。


當我向在我家門口設崗看守我的警察要求出具執法依據時,通常聽到的回答有兩種。其中一個是:“我們只是執法人員,聽領導安排工作。”工作上是要聽領導安排,但問題是:作爲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僅不依法執法,甚至明知非法卻只因領導安排而執法犯法,理當體現社會正義的公權力,卻踐踏了法律和法律的尊嚴以及法律所代表的公義。由于這樣的“執法”普遍發生,導致大量訪民湧進首都這個國家最高公權力的所在地呼喚並尋求正義與公正,甚至到了一個地步,不僅得不到正義與公正的結果,有時還因尋求公正反再受到公權力的無情打擊和不義傷害,因而心裏充滿憤怒和徹底絕望的人們,直接以暴力抗擊執法者,或傷害無辜來公開報複社會,甚至自焚的事件屢有發生。這一切表明這個國家已幾乎到了無法[法律]無天[公義]的地步,公權力帶給人們的憤怒和絕望也幾乎到了正常的人性無法承受之重。


執法人員的另一個回答是(有時幾乎是懇求):“希望您理解和體諒我們,請不要爲難我們,弄不好我們就丟飯碗。”(真是哭笑不得,竟然被關的人還要體諒和關照那些非法關他的人,不致使他們丟飯碗。這是什麽道理?這是怎樣的一個世代?)”一個人爲飯碗工作無可非議,畢竟一個人的飯碗關系到他和他家人的生活。但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人豈能只是爲自己的飯碗、只是爲保住自己的飯碗而工作?!這公權力原是爲服務這個國家的人民而存在的。巴不得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既不是出于官本位,也不是爲執法者自己的飯碗,而是爲服務于民。



4、作爲牧師,我祈願:



作爲生活在這個國家的基督教牧師,我祈願:我們國家的執政者真正明白並重視信仰的寶貴價值以及信仰自由對這個社會的意義,並且不再用本該用于罰惡賞善的國家公權力來繼續傷害人們的生命、良知與道德。因爲實現生命意義的宗教信仰,和伸張社會正義的國家公權力,這是一個健康社會必不可少的兩個重要因素,是現今我們這個社會和時代急切需要的。


作爲因堅持和公開實踐基督信仰而被非法限制在家的牧師,我祈願:在我們國家的首都北京乃至全國,不再有因信仰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也不再有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和未經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非法關押的公民。在一個社會,一個人的生命和信仰是否得到尊重、安全與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它所關涉到的不只是他人,也是你我的生命,包括執政者、執法者自己,因爲“人種的是什麽,收的也是什麽”。“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


作爲在過去五十多年來一直遭受政權的打壓和逼迫的家庭教會的牧師,我祈願:我們國家早日出台“宗教自由保護法”,嚴格約束國家公權力對宗教的迫害,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保護宗教團體的正常宗教活動,使宗教信仰在社會中正常發揮其功用。


作爲北京守望教會的主任牧師,我祈願:北京市公安局立即停止對北京守望教會的一切宗教迫害行爲,解除對守望教會牧師、長老以及所有信徒的一切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守望教會可以進到所購置的室內場所正常進行崇拜,使贊美和祈禱的聲音重新回蕩在教會會衆感恩的聚會中。



分享到這裏,我不由得想起了聖經教導我們的禱告:“我勸你第一要爲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爲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這是好的,在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祂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因爲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爲人的基督耶稣。”



但願在我們一同生活的這片國土上,“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誠實從地而生,公義從天而現。”(《聖經•詩篇》第8510-12節)



201312月(聖誕節前夕)




灵命成熟的量尺——真爱

  本文原刊于《举目》65期

 

       好东西总有膺品,连灵命的成熟度也不例外。分辨真假不容易,本文即讨论灵命成熟的真假。

 

       在保罗的时代,哥林多地处交通要冲,是新兴的商业大城。到该城的,多是满怀壮志,想要开创出一番局面的寻梦者。他们相信,只要努力就可以实现梦想。人们津津乐道的,也是白手起家的故事。

 

       使徒保罗建立的哥林多教会,就处在这样的文化环境里。保罗在那里生活过一段时间,所以对他们非常了解。从保罗的书信中,我们知道,那里藏龙卧虎。

 

       现在很多人都以为,保罗的《哥林多前书》第13章,是温馨的“爱章”,是婚礼上用来勉励新人的。然而保罗当年却是抱着沉重的心情,以此劝勉哥林多人。因他深知,哥林多教会问题重重。许多人自以为成熟了,实际上不过  是“婴孩”,只能“喂奶”。

 

将恩赐表现视为成熟

 

       哥林多教会里,才华出众的人比比皆是。他们不但能说方言,而且“能说万人的方言”。有人是一流的沟通专家,能言善道,具“先知讲道之能”;有人学识丰富,广受尊敬,具备了“各样的知识”;有人领导能力很强,信心满满,“能够移山”……(参《林前》13:1-2)

 

       对这样有才干、有恩赐、有成就的人,一般人都认为,他们肯定能为上帝所用,他们所做的肯定是圣灵的工作,他们的属灵生命肯定成熟。可是,保罗的评价是,这一切都“算不得什么”(参《林前》13:2)。为什么呢?

 

       因为保罗看到了他们的内心。他们没有因上帝爱的触碰而改变。他们的动机不单纯,他们发挥才干不是出于爱,不过是仰仗恩赐,为自己铺陈,为自己打知名度、加分。保罗深知,有恩赐固然是好事,却不代表内心的改变、品格的改变,反而容易滋生骄傲。

 

       爱德华兹曾说:“不少坏人都拥有属灵的恩赐。”有时恩赐越大,成就越高,内心的问题暴露得越多。属灵的恩赐,就像是人穿戴着光鲜的首饰,不见得是上帝恩典 在生命中的改造。我们容易赞叹光鲜的首饰,不容易欣赏无华的品格。隐藏在恩赐背后的,往往是嫉妒、虚荣、无耐心、自怜、愤慨、自以为高人一等的情绪。

 

       发挥恩赐容易,改变本相困难。用恩赐替代品格,就像以膺品代替真货。这是保罗所担心的。

 

将善行视为成熟

 

       还有一类人,在行善上表现不错。他们在教会付出很多,在社区热心助人,几乎做到“将所有的周济穷人”,或是“舍己身叫人焚烧”(参《林前》13:3)。人都喜欢把自己刻划成英雄,甚至是“救世主”。人愿意为此而牺牲。这是人在追求生存意义时所有的倾向。

 

       可是,这种牺牲是否真是为了别人的好处,还是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需求?在这点上,人往往缺乏自觉。自我导向的牺牲并不真实,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是巨大的。

 

       这样的牺牲与善行,显然不代表圣灵的工作。因此,保罗的评价是“无益”(参《林前》13:3)。为什么无益?因为保罗察觉出他们背后的动机。他知道,他们 的善行不过是种手段。他们的善行不是出于爱人的心,而是做给人看,是自我形象塑造工程,让自己感觉有价值,得到愉悦感,并不造就人。

 

       保罗米勒很形象地比喻过人的“自义”——自义的人就像一栋房子,在地下室里藏了只臭鼬。无论你在房子里如何喷洒香水,都无法消除那股臭味。

 

       同样地,自我膨胀而做的善行,不就像是洒上香水的房子?而那个“我”却躲在地下室里臭不可闻、蠢蠢欲动?

 

       可见,好行为并非成熟的标记,也不是衡量爱心的标准。有时,需要像保罗这样有属灵分辨能力的人,才看得出来这中间的不同。所以他才会说:“……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4)

 

真正的成熟

 

       那么,什么才是成熟的表现?生命的成熟与真正的爱心息息相关。《哥林多前书》第13章4-7节,不是在传递一套规则,也不是堆砌美丽的词藻,乃是描写一颗完全被上帝改造的心——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失礼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动怒,不计较人的过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新译本)

 

       保罗无法用形容词来定义爱,只好用动词来列举爱。他所描述的,是种完全无私的爱,不会因为对方犯错而改变,不会因为个人的偏好而减色,不会因为顾及自己的利益而缩水。这是一种不可能的爱,是人无法做到的。

 

       然而,这不就是耶稣基督的爱吗?这种真爱,唯从耶稣的生命里面流露了出来,反映出一个无我的生命。耶稣从来不为讨自己或他人的喜悦而生活,因为那样的动机已经污染了真爱。保罗把我们的心态,从尘世一下子提升到耶稣基督的高度。

 

       我们或许可以模仿圣哲的言行,甚至背诵整套属灵词汇,但是,我们无法仿造从内心发出的真爱。在保罗这段话的强烈光照之下,我们所言所行,不过是“鸣的锣、响的钹” (参《林前》13:1),仅仅具备了敬虔的外表,内心充满的仍然是“血气”和“肉体”,并没有“基督馨香之气”(参《林后》2:15)。

 

对我们的意义

 

       人不是要从恩赐和善行中,获得自我价值和自我提升。这段经文告诉我们,耶稣的爱说明我们已经是有价值的。我们是要在恩典中效法耶稣。这是生命长进的前提。 基督徒一切所谓的“基本功”(读经、祷告、聚会、服事、顺服),基督徒所有的恩赐、工作果效、好行为,等等,都不是衡量生命长进的尺度,只反映出恩典。

 

       鲁益士有句名言:谦卑不是把自己看得更小,而是更少想到自己(Humility is not thinking less of yourself, it's thinking of yourself less)。衡量属灵的生命,也是一样的原则——在我们身上,耶稣是否增多?我们自己是否减少?这才是生命成熟的标尺。

 

       成长的过程并不是康庄大道,而是充满了对十字架的学习,经常遇到“圣灵”与“情欲”的争战。当我们感到自大、无礼、挑剔、不耐、怨恨、不平、自怜,甚或渺小的时候,我们应当凝视耶稣的十字架,思考那“忍受罪人顶撞”的耶稣,是如何接纳了我这个无赖。

 

       为了像我这样的人,祂竟然选择了十字架,祷告:“求你将这杯撤去。然而,不要从我的意思,只要从你的意思。”(参《可》14:36)就是在十字架上,祂不 但不记仇,心中反而充满了怜恤:“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参《路》23:34)这就是爱的最高表现,也是“灵命成熟”的最高表 现。

 

结语

 

       爱德华兹说:爱就是“把你的快乐建筑在他人的快乐上面”。他人的快乐,就是我的快乐。

       马丁路德金牧师,在被刺前一天的演讲中,提到圣经中“好撒马利亚人”的故事。他说,祭司和利未人所关心的是什么?他们很可能心里在想:“如果我停下来帮助这个人,会有什么事发生在我身上?”然而,那位好撒玛利亚人所关心的却是:“如果我不停下来帮助这个人,他会怎么样?”

 

      这不就是耶稣的写照吗?我们从耶稣的爱,体会到上帝的爱之深,于是醒悟过来,学习祂的榜样。属灵生命的成长,与这个操练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圣灵所结的果子代表着成熟,它虽然有9个方面的表现,但果子却是一个,那就是“爱”。

 

      只有持续活在恩典中才能真的长进,只有真爱才会永不放弃(永不止息)。这是我们的指望。

 

:本文灵感来自提姆凯勒牧师2002年的主日讲道系列,Practical Grace; How the Gospel Transforms Character。

- See more at: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918796#sthash.BfOcq4ZG.dpuf



 


上兩條同類新聞:
  • 更美的家乡/大战前的呐喊~风之翼作品【以馬內利】
  • 经典名曲不同唱法/美丽而哀愁的耶路撒冷/从空门到教堂:我信又真又活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