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凶殺人的億萬富豪袁寶被執行死刑後,其妻卓瑪因遺產糾紛被袁與前妻之子告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對這起涉及千萬遺產的紛爭作出一審判決︰袁寶臨刑前的一句遺言被法院確立為口頭遺囑,卓瑪據此成為袁寶全部遺產的惟一繼承人。 倉促赴死未及寫遺囑 此案原告小祥(化名)今年15歲,父母離異後隨生母生活。1999年,袁寶再婚娶藏族表演藝術家、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卓瑪為妻,兩人生有一子。小祥起訴稱,父親袁寶生前擁有東城區帽兒胡同4號房屋。2000年5月,他們父子倆又共同購買了東城區國子監47號房屋,房產在兩人名下。袁寶死後,這兩處房屋及其它所有遺產均由卓瑪實際佔有。由于雙方無法協商解決遺產繼承,所以起訴卓瑪母子,請求法院分割房產。小祥的幾項請求合計達上千萬元。 作為北京建昊集團董事長,袁寶十年前身家就已經達三十多億元。面對死刑,這位富豪為什麼連一份書面遺囑都沒留下,以致引出死後的遺產紛爭?據袁寶的律師稱,袁寶沒留下書面遺囑是因為不知道自己要被執行死刑。袁寶曾確定于2005年10月14日執行死刑,後被暫緩執行。2006年3月17日在遼寧省遼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時,袁寶對改判仍抱有信心。 據報道,宣判當天,袁寶穿了一身白色運動服,還戴了一條潔白的哈達,一臉微笑地走入法庭和家屬打招呼。當法官宣布,“袁寶、袁寶琦、袁寶森三人立即押赴刑場”時,袁寶大喊︰“我不服,我要檢舉!”執行當天,袁寶已經沒有機會訂立書面遺囑了。 臨刑前留下財產遺言 雖然未及留下書面遺囑,但袁寶在臨刑前說出的十幾個字,竟最終確定了億萬家財的歸屬。遺產案審理中,袁寶的大哥和妹妹證明說,在袁寶執行死刑前,親屬們一起會見了他。袁寶的大哥突然提及股票等財產如何辦,袁寶回答說︰“財產都給卓瑪,你們就听卓瑪安排吧。”這寥寥十幾個字是袁寶死前惟一一句關于財產的交待。這一情節也得到了遼陽中級法院一名當班法警的證實︰“他被執行前應該沒有時間寫遺囑……親屬會見時我在場,袁寶說家里的財產都要听卓瑪的,這話我記得。” 卓瑪母子據此答辯,袁寶生前已經立有口頭遺囑,將卓瑪指定為惟一遺產繼承人,排除了其它繼承人的繼承權。 中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但原告方認為口頭遺囑不成立,因為袁寶的大哥和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系有利害關系的人,無權作為口頭遺囑的證明人。 法院認定口頭遺囑 法院最終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袁寶在即將被執行死刑前夕,在家屬會見時就自己的財產處分問題對家屬進行了明確交代。法院認為,袁寶的大哥和妹妹雖系親屬,仍可作為遺囑見證人,因為兩人與本案原被告的兩個孩子均系親姑佷及親叔佷關系。而且在卓瑪等人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袁寶的大哥和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並非必然屬于利害關系人而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此外,家屬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場見證了家屬會見及會見內容的情況。 判決指出,袁寶“在一個非常特別的狀況下”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明確處分,應認定他已訂立了口頭遺囑,該口頭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應視為合法、有效。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存在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備行使法定繼承權的法律條件。 在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法院還判決七萬余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小祥的律師在判決後表示,是否上訴還要征求當事人意見。 案情回放︰袁寶雇凶殺人案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定,1997年,袁寶因炒期貨受損而雇汪興槍擊劉漢(未遂)。2003年,因汪興對袁寶進行敲詐、恐嚇,袁與其兄弟共同預謀殺害了汪興。2006年3月17日,袁寶被執行注射死刑,其兩名兄弟也被認定雇凶殺人同時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