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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信办还同时宣布,近期关闭了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并披露了有关名单。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官员周二(13日)宣布,中国官方今年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
据中国媒体引述中国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表示,除了即时通讯实名制之外,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也将实行“实名制”,以加大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
据徐丰透露,根据官方在2014年年底对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复核结果显示,目前微信用户真实身份注册的比例已经超过80%,而其他的即时通讯工具的真实身份注册比例都在90%以上。
不过,网络“实名制”一直在中国存在争议。支持的人认为,此举可以减少虚假信息甚至网络犯罪活动,但反对者则认为,这会有助于政府压制和打击在网上的不同声音。
关闭50家网站及微信帐号
与此同时,中国网信办还同时宣布,近期关闭了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并披露了有关名单。
根据中国网信办列出的名单,中国新闻报网、政府法制网被封闭是因为未备案或不具备登载时政新闻资质,而微信公众号“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人民曰报”等则是“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
至于被关闭的网站栏目则包括商业门户网站新浪网的“日娱频道”及腾讯网的“性感热图”栏目等,这些栏目被指“刊登淫秽、低俗视频图片、信息”。 此外,被关闭的网站中还有多家军事内容网站,包括雷霆01军事网、四代军事网、360军事网、久久军事网、民盟军事网、四月天军事网及红山妖军事网等。不过,国信办并没有解释封闭这些军事内容网站的具体原因。
日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周慧琳曾表示,2015年中国“扫黄打非”工作将以互联网为主战场。
“扫黄”是指清理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及歌舞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打非”则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
赵广军被构陷获刑2年 代理律师死磕:上诉!
2015年1月17日

2015年1月8日辽宁盘锦维权公民赵广军被中共政府的万能罪“寻衅滋事”判刑两年,代理律师刘书庆和常玮平义正言辞谴责当地公检法构陷当事人赵广军,并表示要上诉。常玮平律师表示,法律如果不能给人希望,让世界更美好,那请至少不要恶意将一个明知无罪的人投入监牢。那是一种犯罪,也是整个国家和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不要这种悲哀,我们当有所作为。请判赵广军无罪!
昨天(1月16日)常玮平律师去盘锦看守所会见赵广军,恰逢一场大雪。常玮平律师网络消息称:赵广军自宣判,只吃了两顿饭,瘦了一大圈,一个徇私枉法的判决给人造成的伤害,无法平复。
刘书庆律师对此留言:一旦出事,一条龙构陷的盘锦公检法难逃其咎。信访,多少罪恶假你之手,多少家破人亡源于你贩卖的虚假希望,你何不改名叫陷阱?
附:赵广军被控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常玮平接受辽宁省盘锦市人赵广军先生及其家属委托,受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指派,任贵院审理的赵广军先生涉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前,本律师和赵广军先生熟识,但本律师谨遵律师执业伦理与道德行事,对赵光军先生是否有罪发表独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影响。在发表本辩护词之前,本律师研读了本案所有案卷,在辽宁省盘锦市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赵光军先生,就案卷中检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征询了其意见并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核实、确认。在本案三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据以定罪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基于上述有效、全面的工作,本律师相信,任何一个有人类基本良知、善意理解并矢志于国家法律正确事实的人都可以得出如下显而易见的结论:
赵广军先生无罪。
不惟如此,赵广军先生是一位依法维权的优秀公民。
从而,本律师要求贵院判决我的委托人赵广军先生无罪并立即释放之。
前已述及,赵广军先生的无罪显而易见,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如果不是无知,则难免滥权之嫌,从而本律师发表此辩护词的目的,一为履职,二为了忘却的纪念。本律师相信,本案将为研讨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与梦想、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涉公共秩序犯罪罪名的界定与流变,以及对公民区别性、制度性的警权、检权滥用等研究课题,提供不可多得又极富代表性的标本。无论如何,如本律师在庭审时所言,在本案所有公文上签名的人,他们的名字都将写入历史。差别只是,以何种名义写入。为此目的,特分述赵广军先生无罪之辩护意见如下:
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在辽宁省盘锦市发现新的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盘锦市公安局,但《起诉意见书》和《公诉书》中所列所谓“犯罪事实”,其事发时间,无一出现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赵广军取保候审的2014年4月5日之后,也就是说,所谓新的犯罪,根本是无稽之谈。且不说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何以未卜先知的知道赵广军在“在辽宁省盘锦市发现新的犯罪”,作为属地管辖的辽宁市盘锦市公安、对赵广军进行刑事拘留的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提起公诉的兴隆台区检察院以及审理本案的兴隆台区法院(以下称“四机构”),竟然在接受移交时对此所谓“新的犯罪”不闻不问就对案件管辖照单全收,视《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审查如无物欸?
2、既然“传说中的新的犯罪”从未出现,审视公诉书中业已出现的犯罪指控,贵院是否有管辖权呢?没有!本案检方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概括起来可谓“两次行拘,三次训诫”。对两次行拘,发生地点在盘锦,发生时间在先。对三训诫,发生地点在北京,发生时间在后。既然北京当局已对赵广军立案,作为最新近的“犯罪行为所在地”,当然应该由其管辖。在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户籍管辖为例外的情况下,哪里存在移送给盘锦公安的必要?
3、考虑到“四机构”对本案管辖之明显违法视而不见,具有明显滥用职权之故意,本律师将在提起对相关涉案人员之控告。究其原因,赵广军案,不过是由北京警方派发,由各户籍地警方执行的针对访民的诸多打击模式的一种。
二、本案检方指控之事无证据支持。
具体到检方指控之“两次行拘,三次训诫”,具体分析如下:
对两次行政拘留。警方以赵广军两次行政拘留时所作询问笔录等证据做刑事指控,属非法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案件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检方提供的两次行政期间的询问笔录应予排除。排除后,因无被告人供述,且检方对该指控之事除应予排除的询问笔录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支持而我当事人当庭供述当时他只是在沈阳游玩,因为省运会开幕而莫名其妙被抓,该项指控事实不成立。
对三次训诫。检方提供的三份训诫书,无证据来源说明,无原件可供核实,训诫书无我当事人签字,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完全无法支持该训诫的存在。加之我当事人赵广军亦对此否认。检方因此当承担举证失败之责任。
公理无需证明。证言只能由自然人出具,以供复核,当为公理。盘锦市负责对赵广军维稳、截访单位出具的所谓赵广军之上访为“非正常上访”的证言,因只有单位盖章,且多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不被采信。
赵广军申请本案证人到庭。庭审中,相关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质询,加之相关证人与赵广军有利害冲突,在其不到庭对质的情况下,其证言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检方指控之事不构成犯罪。
1、假使检方指控的事实成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一事不二罚的公法处置原则,援引国际通用的禁止双重定罪的惯例,对赵广军的两次行政处罚完全已经完结,相关证据效力已经用尽。
2、而对所谓训诫,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类似于批评教育,仅见于《信访条例》这样一个行政法规。既然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能拿来给人刑事定罪吗?罪刑法定的原则还要不要?
3、北京市丰台区所移交案卷中出现的任何指控都没有出现在本案的公诉书中,且该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不够成犯罪未批捕,已经说明了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本案检方以从未出现于公诉书且已案卷有载的无罪之事又在庭审当中用来指控犯罪,何其无知和滥权。正如本辩护人在庭审中所言,这不惟是在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是对法律尤其是公诉人这个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神圣职位的玷污。
4、信访是以国家行政法规保障的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的一种。盘锦市有关单位对赵广军的截访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其在本案出具的在卷证言形式上既已违法,内容上,又极尽侮辱诽谤之能,本律师不排除代理赵广军先生对相关单位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5、庭审中,公诉人一再强调所谓《司法解释》,要辩护人不要死扣《刑法》。须知,刑法是本,司法解释是末,如同法律事实是本,法律适用是末。公诉人在连赵广军是否有过所谓三份《训诫书》中三次去天安门广场的行为都无法证明时,却已经认定赵广军去了天安门几十次,且想象出他扰乱了天安们的秩序,并煞有介事的根据“公用场所的的性质” 等来给人定罪了。所谓本末倒置,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眼高手低,所谓玩忽职守,莫如是也。
未免这个问题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本律师在此对公诉人援引的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分析如下:公诉人说赵广军去了天安门广场几十次,且不论这数字是对是错,就算赵广军去了天安门几十次,作为国家标志性广场,公民赵广军去不得?关键不是去不去,去了多少次,而是去了干什么了,而这,正是公诉人需要证明而无法证明之处。想来,在天安门这种连偷三人都是便衣警察、高清摄像头比路灯更多的地方,赵广军几十次的“寻衅滋事”竟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实在是不可想象的?而要让这样一个违背常理的“故事”变成一个人的罪状,谁信?
综上,合议庭诸君,世界并不完美,人生亦是如此的艰难。法律存在的初衷,正是为了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一个枉法的裁判,却正好会起到完全相反的作用。
我国的法律词汇里,从来只有信访,没有上访,非访,访民,而当信访变成上访,老百姓在仰官员的鼻息中变成访民,法律变成了一张废纸。而今天,不管你身负何种压力,就如我等、以及我的当事人赵广军一样千千万万的访民身负何种压力,请都不要将之作为我们逃避自己责任,让法律变成一张废纸的借口。
尤其是,法律如果不能给人希望,让世界更美好,那请至少让她谦抑安静下来,不要恶意的将一个明知无罪的人投入监牢。那何止是法律之耻?那是一种犯罪,也是整个国家和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不要这种悲哀,我们当有所作为。
请判赵广军无罪!
辩护人:常玮平
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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