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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真敢说:明年大选 有胜算/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發佈時間: 3/27/2015 9:13:10 PM 被閲覽數: 138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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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真敢说:明年大选 “有胜算”



2015年3月28日

    
    去年九合一国民党惨败,至今尚未走出阴霾,2016“总统”人选始终“难产”。但马英九昨仍乐观认为,国民党执政替台湾创造许多和平繁荣及进步的机会,明年大选和九合一情势不同,国民党依然有很大胜算。
       
                       2016大选国民党谁披战袍?马不愿评论,仅强调党内已有一套完整初选机制,只要是经初选机制产生的候选人,“我们全党一致都会支持!”至于人选产生时间,他说,朱立伦称6月前一定会有结果,他第一次参选“总统”时,也是到6月24日党代表大会才决定;按惯例,从没3月就决定人选,还会再酝酿一段时间。
    
    据中国时报报道,国民党有何条件打赢明年选战?马英九表示,地方选举大部分考虑的是地方议题,尤其当时在食安风暴后,民众对政府有很多不满,加上“庶民”vs“权贵”,影响了大家的想法。但他强调,此现象慢慢改变,台湾未来有那么多挑战,领袖不但要在岛内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更要让两岸关系平稳、国际关系友善,“过去7年,至少这点对民众有交代,以后领袖能不能做到这点,可能是2016决战成败关键!”
    
    马指出,执政党主要还是要看政绩,过去7年来,虽曾遭遇金融海啸和欧债危机,但政府都成功处理,让经济情势反弹回升,去年经济成长率达3.74%,重回亚洲四小龙之首,失业率也一直降低,情况都在改变当中,盼选民能瞭解到这一点。
    
    他强调,国民党更重要的态度是,从不迴避须改革的项目,像油电价多年没调、开放美牛等。处理这些问题虽要付出很大政治代价,但最后总算都安定下来。





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2015年3月28日
    

     今年2月,由于巨额受贿,湖南高速公路系统的两名国企高管彭曙、胡浩龙一审获死刑。尽管二审、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这枚重磅炸弹,足以令许多正在等待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贪官员心惊胆寒。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589人、省部级以上28人。由此可见,2015年将成为贪腐官员密集受审的一年。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贪贿获死刑的案例几近于零。此次,湖南娄底中院一案判处彭曙、胡浩龙两人死刑,似乎是在释放严厉反腐的又一信号。这一判例也令针对涉贪官员的量刑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
    
    2001年,36岁的彭曙就职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38岁的胡浩龙还是株洲市广电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二人通过向时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伟林行贿,顺利进入高管局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为手握实权的正副经理。
    
    此后8年,彭曙、胡浩龙二人又共同向冯伟林行贿,并先后入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国企。2011年东窗事发前,彭曙已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胡浩龙则成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据媒体公开报道,彭、胡履职期间“见缝插针,四处插手项目招投标”,不仅涉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广告,还染指“新时代广告文化园”等房地产项目。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0年间,彭曙受贿人民币1.8815亿元,胡浩龙受贿人民币1.7007亿元、港币10万元,二人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一个月后,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在全国两会期间向媒体表示,湖南对高速公路领域“塌方式腐败”的反腐态度是“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有法律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彭、胡二人虽然均在上诉,但在省委的上述表态之下,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到了死刑复核层面,最高法院恐怕也会保持逻辑上的统一,予以核准。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看来,目前的反腐工作有两个着眼点,“一个是底盘,一个是天花板”。而彭、胡的死刑判决,正是“底盘与天花板的相互适应”。
    
    按照卢建平的思路,目前经常提到的对腐败“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盘”。这个“底盘”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对贪贿行为降低打击门槛、扩大打击面。2014年后,中纪委网站一周数人、甚至一天数人通报被调查问题官员的频率,检察机关一万多人的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都是对腐败“零容忍”的明证。“但‘守住底盘’并不意味着每人都要判个十年八年。”卢建平说,对于大多数人,刑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
    
    而反腐的另一重维度“天花板”,代表着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对最严重的贪贿行为适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终一个贪官都不死,会有人感觉反腐像哄孩子一样,只是轻轻拍一拍。与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会显得不协调,有些交代不过去。”卢建平认为,对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情节重于数额的量刑趋势
    
    事实上,中共十八大后,彭曙、胡浩龙并非第一拨因为贪贿被判死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被媒体称为“广州第一贪”,涉案金额超过3亿。去年12月,张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人以外,同为2014年受审的高官无一获死刑。比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4755万,被判处死缓;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3558万,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这些数字来看,很多人大概会把涉案金额是否过亿作为贪官生死的分界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的确是最主要的量刑标准,“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依据1997年刑法,个人受贿数额超过1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贪贿大案不断涌现,司法机关量刑时逐步放宽了涉案金额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额超过百万,也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阮齐林同时表示,对贪官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后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况下,“是否因为受贿违背了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等,都是可能导致死刑的理由。”阮齐林说。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阮齐林的观点表示赞同。在钱列阳看来,“‘罪’是立体的,由多方面行为构成,绝不仅仅是涉案金额这么简单。”一名涉贪官员归案后是否承认错误、积极退赃,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转移到国外无法追回等,都是评判罪行的重要标准。钱列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表现比数额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时能够起到关键作用。
    
    在情节重于数额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正一反两个鲜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陈同海以受贿1.9573亿在当时创下1949年以来全国最高涉案金额。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北京二中院对其从轻判处死缓。而早陈两年宣判的郑筱萸,虽然受贿金额只有640万元,却因为“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
    
    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对此,阮齐林的解释是“法院对贪污的处罚往往要比受贿重一些”,“因为贪污是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并相互利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在立法机关获得认可的第二点变化,司法机关早已进行过尝试。2010年,《财经》杂志曾经统计,在50名具有详细司法审判资料的高官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约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其余50%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九成贪腐官员得以保命。
    
    在阮齐林看来,这是对死刑进行特别限制的一种体现。“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不同,适用时经常要对反面因素加以考虑。”阮齐林说,但凡能够找到宽恕的理由,法院就应该尽量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杀的涉贪官员
    

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方面体现的改变,本该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实现。
    
    当时,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两个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调整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草案出炉前,有媒体将二者混为一谈,称“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对贪贿犯罪的人废除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是人神共愤。”全程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卢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消除公众误解,为死刑废除迈出第一步创造舆论气氛,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议题被搁置了下来。
    
    对于刑法学界来说,废除贪官死刑并非不可触碰的话题。早在2003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泰斗王作富便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职务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检讨》,结果惹来骂声一片。
    
    “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实际上很少直接呼吁废除贪官死刑,我们一直主张的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曾为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辩护的田文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贪贿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种,也在主张废除死刑的范围之内。
    
    类似的观点,也在司法机关内部悄然蔓延。2006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当废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法院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越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对于贪官获死刑,钱列阳始终不认同那是最严酷的刑罚、最有震慑性的预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2015年的前3个月,接受立案调查的省部级官员又已超过10人。阮齐林认为,在这个多事之秋,出于反腐的需要,考虑到公众对贪贿嫉恶如仇的情绪,继续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贪贿犯罪适用死刑,仍是一个选项。
    
    来源:新闻周刊   
    
     国民党能否继续维持“国会”过半席次优势?马仅说,“这当然是努力的目标”。
    
    来源:中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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