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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对派称欲10万人围立法会 1800警方应变/男子獄中寫信喊冤 羁押14年後被改判死緩
發佈時間: 5/12/2015 12:40:01 AM 被閲覽數: 119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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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对派称欲10万人围立法会

 1800警方应变


京港台:2015-5-12 13:00| 来源:观察者网 | 

  

  资料图 2014年8月 香港警方演习应对“占中”

  

  港社团9日发起“保民主、撑政改、反拉布、做选民”运动。(香港《文汇报》)

  去年历时79日的占领行动“余毒未消”,“占中”苗头又悄悄燃起。据香港《文汇报》今天(12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的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预料6月中下旬在立法会表决,反对派扬言届时会发起10万人包围立法会,有激进组织头目更呼吁参与者穿着“保护装备”。据警方内部研判,“再次占领”的规模相信不会比去年“占中”时大,但某些激进组织的行为将会比上次更为暴力。对此,警方已加强防范,设置由五大总区合共约1800警力组成的“应变部队”,并宣布从本月10日起,暂停所有警区前线人员(主要是机动部队和冲锋队)的轮调工作。消息透露,吸取上次反“占中”的经验,警方这次会采取“以静制动”策略来应对 “抗争”。

  7.1前高危 规模料逊去年

  香港《文汇报》报道,消息透露,按照立法会本会期(7月8日止)的时间程序,政改方案最快会在6月17日提交立法会表决,由于政府希望立法会在会期结束前能预留一周时间通过其他议案,因此政改方案的表决时间应是7月1日前。警方则研判,由于这段时间各大学已开始放暑假,因此再次出现大规模“占领”的高危期应是6月中下旬。

  不过,鉴于去年反对派搞的非法“占中”极不得人心,再加上“占中”失败后反对派内部尔虞我诈,四分五裂,警方认为,如再发生“占领”事件,仅就其人数规模来说,相信会小于去年“占中”,再加上警方在应对大规模公众聚集活动已有相当经验,因此,有关部署规格也毋须如去年“光明顶”(Solarpeak)行动那么高,级别则是 “总区应变大队”由各总区负责,暂安排“第一梯队”候命。 “‘光明顶’行动的总指挥系副处长,而‘总区应变大队’的总指挥系总警司(助理处长级)。”

  针对性部署 防范暴力冲击

  “ ‘光明顶’行动期间,警方除第一梯队外,还有第二同埋第三梯队。相信用第一梯队就足够。”消息透露,所谓第一梯队,是指各总区(不包括水警总区)的机动部队(PTU)及冲锋队(EU),每总区约有360人,五大陆上总区共有1800人左右。第二梯队则包括在粉岭训练基地接受为期10个星期例行训练的两支 PTU大队(约350人)以及各警区刚完成PTU轮训的警员。至于第三梯队,则是已离开PTU超过5年,但每年还会回粉岭基地接受三次防暴训练的警员。

  消息人士指出,虽然警方应对“再次占领”的规格有所压缩,但从早前“反水客”事件显示,一些激进组织经常采取冲击甚至暴力行为,因此警方在警力的部署上会有更强的机动性,就是能及时应对及控制较大规模的突发暴力事件。

  据悉,为避免因前线警察例行轮换岗位(四年调动一次)而出现应对能力下降,警方于上周五(8日)发出内部通告,命令各“环头”(警区)前线警察暂停调动,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消息人士称,警队暂停对前线警察的岗位调动,主要是涉及机动部队和冲锋队的警员至督察级人员,由于长期驻守在所属辖区,暂停调动可保持对当区情况的熟悉。

  粉岭基地拟增训一个大队

  同时,平时在粉岭基地轮调受训各10星期的两支PTU大队,在受训完成后,则会继续在基地待命;另外,警方还拟安排一个大队的PTU(约170人)加入训练,令该基地同一时间有三个PTU大队,“一旦出面人手紧张,随时可以调往前线。”

  对于未来如何应对抗争或占领行动,消息人士指出,吸取上次应对“占中”经验,警队将会更谨慎处理抗议活动,“警方系以静制动,基本上只是阻挡示威者进入敏感地带。除非抗议者出现激烈行为,否则不会轻易清场。”消息人士称,“占中”最后阶段时,民意对“占领”者的压力越来越大,也令到“占领”者越来越少,“警方最后采取清场行动,自然有事半功倍之效。”









男子獄中寫信喊冤 羁押14年後被改判

死緩






环中網獲悉:男子吳留鎖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當時洛陽當地還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吳留鎖當場喊冤,并提出上訴。此後,案件被裁定重審,重審之後吳留鎖又被改判死緩。不過,一審和重審開庭之間,相隔了14年。這期間,他一直被羁押在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看守所,案件也一直被擱置。

  如今,吳留鎖已從最初被抓時的30歲青年,變成了61歲的老年人,經過一系列的減刑,他将于2024年刑滿釋放。如果不是因爲超期羁押耽誤的14年光景,他早已獲得自由。在服刑期間,吳留鎖堅持稱自己與殺人案無關,并長期在監獄中給家人寫信要求替他申冤。

  5月6日下午,吳留鎖的律師王永傑和王常清将吳留鎖在獄内新寫的申訴書遞交到了洛陽檢察院控申部門。5月7日,洛陽檢察院回應稱其已接到申訴書,會将該申訴書轉交專門的負責部門,會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啓動抗訴。

  □案情

  現場腳印鎖定殺人嫌疑犯

  1984年7月29日,伊川縣城關鎮邑澗村8歲的男童王社利到田間割草時失蹤。次日,家人發現王社利被殺死在離家不遠的玉米地裏,兇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鐮刀。家人随即向警方報案。

  當地警方進行調查後,當年30歲的男子吳留鎖被列爲重點懷疑對象。1984年9月28日,吳留鎖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準逮捕,羁押于伊川縣看守所。

  警方認定吳留鎖作案的證據有兩個,其一是殺人現場的腳印是吳留鎖所留;其二是吳留鎖有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伊川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由伊川縣公安局形成于1984年8月2日的《現場勘察記錄》顯示:距離王社利屍體頭部約30厘米處,還有兩個不太明顯的赤腳痕迹。該份勘察記錄簽名處寫着,來自洛陽地區公安處的有李處長、元處長、泰科長、姚丙玉等8人;來自伊川縣公安局的有莫延明、王世卿、許道文等5人。

  1984年9月21日,洛陽地區公安處、伊川縣公安局聯合出具《刑事技術鑒定書》,該檢驗結果顯示:位于王社利頭部東北15cm處的乳突紋,經對比發現,該乳突紋是吳留鎖右腳掌内第一蹠骨處乳突紋所留。

  死刑判決因證據不足被撤銷

  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1984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吳留鎖去地裏割草遇到王社利,便将他騙至玉米地裏,提出對其雞奸,王社利不同意,吳留鎖怕傳出去壞了其名聲,遂雙手掐死了王社利,又用鐮刀割斷了王社利的頸部,緻其當即死亡。

  1984年12月8日,吳留鎖被洛陽地區中院認定爲故意殺人而被判處死刑。當時當地還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宣判吳留鎖死刑時,他當場喊冤,并提出上訴。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爲原判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據律師介紹,理由主要爲,吳留鎖沒有明确的作案動機;兇器上沒有吳留鎖的指紋;吳留鎖在公安機關曾供述用手掐王社利的脖子,但是現場勘驗記錄上未提及屍體脖子有掐痕。因此,河南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洛陽地區中院重審。

  1986年,洛陽撤銷地區建市,洛陽市檢察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對吳留鎖提起公訴。後因沒有新的證據,該公訴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由于一直沒有補充新的證據,緻使此案久拖未決。在此期間,吳留鎖一直被羁押在伊川縣看守所内。

  羁押14年後男子被改判死緩

  吳留鎖的案件此後再有進展,是在1998年。當年10月8日,檢察院重新對此案提起公訴。1998年11月12日,洛陽中院在伊川縣法院開庭。庭上,當年44歲的吳留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根本沒到過現場,也不會在現場留下腳印,他還稱自己遭受電擊、水杯打,其過去的有罪供述,均爲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緻。

  吳留鎖的律師石榮安爲其作無罪辯護。他稱,王社利被殺後的當晚便下了一場大雨,其脖子上、鐮刀上均沒指紋等任何證據,田裏更不會留有腳印,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伊川縣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和刑事技術鑒定不可信。

  對此,伊川縣公安局稱,因有豆葉覆蓋,現場遺留腳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吳留鎖因雞奸幼童未遂而殺人滅口,手段殘忍,罪行特别嚴重,且其刑滿釋放不到3年爲累犯,故不予采納吳留鎖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留鎖死刑,緩期2年執行。

  1999年1月23日,吳留鎖通過伊川縣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訴。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維持了洛陽中院對吳留鎖的死緩判決。不過,自重審啓動至改判,警方和檢方并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此後,吳留鎖被送往位于洛陽西北的河南省第四監獄服刑。

  □律師觀點

  該案定案的“唯一證據”存疑

  在吳留鎖服刑期間,他的父母先後去世,此次拿着吳留鎖從監獄内遞出的申訴狀爲其找律師的,是其外甥女婿位強。位強在看到“死刑保證書”李懷亮案平反後,慕名找到了該案的代理律師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永傑。考慮到吳留鎖經濟困難,王永傑決定同律師王常清一起爲吳留鎖提供法律援助。

  在走訪了各方相關部門及人員後,王永傑、王常清律師指出,認定該案的唯一證據、即“現場發現的腳印爲吳留鎖所留”存疑,在所有的卷宗中,均未查到伊川縣公安局取自現場的可疑腳印照片。

  此外,王永傑稱,由伊川縣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察記錄存在代爲簽名、關鍵證詞隐匿以及一名公安人員身兼現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種角色等問題。該勘察記錄顯示,其簽名處顯示爲“李處長”、“元處長”、“泰科長”、“姚丙玉”、“許道文”等多人,多人筆迹出自“許道文”一人。此外,卷宗顯示,“許道文”一人在該案中還承擔着現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個身份。

  同時,兩律師指認該案存在超期羁押問題。“在長達14年的時間内,該案沒有偵查、起訴、審理、判決等任何司法程序。吳留鎖被判了死緩,後來改爲有期徒刑20年,到2024年,還有9年便可以出獄了,我認爲其超期羁押的這14年,應該予以扣除,将吳留鎖立即釋放出獄。”王永傑稱。

  □記者探訪

  當地政法委承認超期羁押

  針對吳留鎖爲何被超期羁押14年、公安機關的證據是否存在瑕疵等問題,記者采訪了洛陽市政法委及相關公檢法人員。

  5月6日,京華時報記者走訪了洛陽市政法委、洛陽市中院及檢察院。洛陽市委政法委一負責人明确向記者表示,14年内該案未有任何進展,這明顯屬于超期羁押問題,“但具體情況需要向洛陽中院詢問。”洛陽中院一負責人則表示,其會将記者的問題向有關部門轉交,“該案時間太久了,尚需核實具體案情再回複。”

  5月7日,記者随同吳留鎖的律師王永傑來到伊川縣公安局。伊川縣公安局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因爲年代久遠,該案中當時的公安人員大都已經不在人世了,該案中的原始圖片,也無處可查,“你看這筆錄中,錯别字一堆一堆的。”

  對于“許道文”一人在該案中還承擔着現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個身份的問題,另一負責人表示,“如果是我,我不會一人分擔4種角色”。

  5月6日下午,吳留鎖的律師王永傑和王常清将吳留鎖在獄内新寫的申訴書遞交到了洛陽檢察院控申部門。5月7日,洛陽檢察院回應稱其已接到申訴書,會将該申訴書轉交專門的負責部門,會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啓動抗訴。

  □專家說法

  羁押14年不能折抵刑期

  昨天下午,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接受了京華時報記者的采訪。對于吳留鎖被超期羁押14年的問題,洪道德認爲,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由高院發回中院重審的案件,中院會退回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再退給公安補充偵查,這在程序上是允許的。但是,補充偵查案件的期限隻有一個月時間,公安不能長期放着不管。

  洪道德認爲,案件很明顯是公安未能繼續偵查下去,便長期放任不管,這主要是公安的責任造成的。同時,檢察院也沒能承擔其監督的職責。在這個問題上,洪道德認爲,法院沒有任何責任,因爲檢察院沒有公訴過來的刑事案件,法院是無法進行審理的。

  洪道德補充稱,對于吳留鎖案件的偵破發生在1996年以前,自1996年刑訴法修改以來,檢察院便可根據案情及相關證據,自己對案件進行補偵,“不用再交給公安”。

  那麽,吳留鎖被超期羁押的14年是否能夠折抵他在監獄服刑的刑期?洪道德解答稱,案件在訴訟中形成的超期羁押問題,如果被告人的判決結果在無期徒刑以上,超期羁押的時間便不能折抵刑期,這也包括減刑後的刑期。但如果審判結果改判,将被告人判爲有期徒刑,其超期羁押的時間,便可以折抵刑期。這也就是說,吳留鎖這14年的超期羁押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被告人姐弟

  “吳留鎖在裏面一直寫申訴材料”

  自吳留鎖被認定爲殺人兇手,吳家一家人便沒能在村裏擡起頭。“父母身體也不好了,大門成天被人堵着罵,我們不敢出門,也覺得沒臉出門,”吳留鎖的弟弟吳留成稱,哥哥被抓後再也沒回過家,直至父母兩人先後過世。

  “父親去世18年,母親去世11年,他們去世時,我們問,想不想見留鎖,兩位老人都說,都走到這一步了,見不着了,”吳留鎖的姐姐抹着淚說。

  “我們結婚30年了,在家裏都不提這件事,”吳留成的妻子稱,其結婚生子兩三年後,一次有人送來了一封信,說是監獄來的,讓幫着喊冤,“我這才知道丈夫還有個弟弟叫吳留鎖。現在我們在家裏都不提這個事情,提起來傷心。”

  每次去看守所、去監獄會見,盡管交通不便,姐弟都還會結伴去看看,“監獄有要求,不讓說案情,我們就唠叨下家裏的事兒,”吳留鎖姐姐說,吳留鎖在裏面一直寫申訴材料,“說他冤,讓給他找個好律師,看何時能重審這個案子。”

  □被害人父親

  “是他就判他死刑,不是他就放人”

  5月5日上午,記者在邑澗村一路打聽尋找王社利的父親王懷斌,以了解該案給這個家庭帶來的影響和他們的看法。很明顯這個名字讓村民們敏感,他們有的追問“你找他有什麽事?”有的幹脆擺手、搖頭說,“不知道,去别處打聽吧。”

  當天中午11時許,當記者在村内找了一圈又重新回到洛栾公路尋找王懷斌時,忽然看到路邊一大門前站着一位穿藍色長衫的消瘦老人。正想上前詢問,老人卻先說:“進來吧。”

  記者非常驚異,“我要找王懷斌,”“進來再說,”記者不進屋,“你知道我是誰?我是來做什麽的嗎?”這位老人正是王懷斌,他說已有鄰居給他打了電話。

  在父親的記憶裏,彼時8歲半的王社利正讀3年級,很聰明,每次都考前幾名,“事發後,我們精神都崩潰了,”王懷斌稱,至今他們沒到現場去看過,其愛人也因爲這事突發腦梗,精神失常,每天靠藥維持着,“咱們輕聲點兒,别讓孩子媽媽聽見。”

  如今,王懷斌的大女兒今年已46歲,大兒子也44歲了,“社利如果還活着,也39歲,娶妻生子了,”老人黑着臉,沒有一絲表情。

  王懷斌稱兒子被殺死後,前幾年他是天天跑公安要求破案,跑政法委及公檢法機關要求嚴懲兇手,後來的這十二三年,他也一直在找政法委和公檢法機關,“我的态度非常明确,是他就處理,不是他就趕緊放人!别這麽一直拖着。”

  “我們老家住得非常近,吃的是一口井的水,我們不想冤枉人。如果真不是他,你就承認你案子辦錯了,趕緊放人,該包賠損失就包賠損失。這麽多年了,找不到殺害孩子的兇手,那也該俺倒黴。”

  王懷斌對最後的判決也不太明白,“是他幹的,他是累犯,先掐死再用鐮刀割斷喉嚨,情節惡劣,就該判死刑,立即執行;如果不是人家,你就把人家趕緊放了,判個死緩一直關着,算是怎麽回事?”

  □對話

  吳留鎖:“我沒殺那個孩子”

  5月6日下午,律師前往洛陽西北郊的河南省第四監獄會見了吳留鎖。“他精神還好,身體還有些發福了,”王永傑稱,令其印象最深的是吳留鎖在其雙臂上的刺青,“他左、右胳膊上分别刺着‘慘刑定罪’、‘冤枉終生’,左手腕上還刺着一‘手表’。他這是在抗議自己被冤枉定罪,超期羁押,”王永傑稱。王永傑将京華時報記者的問題交給了吳留鎖,又将吳留鎖的答案帶出監獄交給了記者。

  京華時報:8歲男孩王社利是不是你殺的?

  吳留鎖:公安對我刑訊逼供,他們不讓我睡覺,還用粗木棍來回來去地推我的腿,所以我才承認了。但是我确确實實沒有殺8歲男孩王社利。案發當天,我都沒去過案發現場,當時那事事發時,我正拿着鋤頭去村西坡的地裏翻紅薯秧,有3位鄰居也在離我十幾米遠的地裏翻紅薯秧。

  京華時報:你在向河南高院遞交的上訴書中,還有高院在伊川縣看守所審訊你時,當時也沒刑訊逼供,你都說人是你殺的。

  吳留鎖:當時我被判了死刑,内心很絕望。後來伊川縣看守所的管教多次鼓勵我,讓我寫上訴書,說“中不中,你先寫寫試試”,我就寫了。而且,當時我已經在鄰村談了一個女朋友,是那年春天到窯底村看電影時認識的。1984年9月被抓前還聯系了,所以我不會去“雞奸”8歲男孩王社利的,我背着這個這名聲對我女朋友也不好。不過,當時我被判了死刑後,也确實不想活了。

  京華時報:你在一次公判大會上喊冤是怎麽回事?

  吳留鎖:1984年9月28日,我被五花大綁,胸前挂着“故意殺人”的牌子,被拉到伊川縣體育場開公判大會,當時有五六輛車,每輛車上有七八個人,我當時暈倒了,醒來時發現車要離開了,就在車上喊了聲,“我沒有殺人!”

  京華時報:從1985年到1998年,從卷宗上沒看到有司法程序進展?那14年你的情況怎樣?

  吳留鎖:我一直在伊川縣看守所被關着。我寫了很多封催案信,一直也沒回音。1998年剛過完年,有兩個穿公安制服的人來看守所見我,說“現在讓你走,你走不走?”我說,“走”,然後我就說去拿鋪蓋。他們說,“别慌,你先寫一個保證書,保證回家不找任何人的麻煩,”我就寫保證書,考慮到當時青黃不接,我還寫了他們要給我半年口糧。但這之後就沒回音了。14年後洛陽檢察院又起訴,洛陽中院還說我故意殺人,判我死緩,高院裁定也是死緩,我特别絕望,所以就在胳膊上刺青喊冤,好讓以後見到我的人知道,我是被冤枉的。

  京華時報:事發現場的腳印,說是你的?

  吳留鎖:在案發後、1989年春天在看守所,我先後被量了兩次腳印,但我根本就沒到過事發現場。他們拿走了我的衣服也化驗了,後來也都還了我。我沒有殺那孩子,沒到過現場。現場即使有腳印,也不是我的。

  □媒體報道

  曾因擔心“出事”而擱置取保

  記者查閱90年代有關吳留鎖的公開報道,曾有兩本雜志報道了吳留鎖案。其中《法律與生活》雜志于1998年8月,采訪了當時洛陽市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報道顯示,據洛陽市檢察院監所處和起訴處的同志介紹,作爲監督機關,市檢察院爲吳留鎖的問題能得到圓滿解決,付出了極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門在認識上不一緻,相互推诿扯皮,再加上此案曆史久遠,辦案人員換了一茬又一茬,才導緻了這種老大難的局面。

  報道稱,洛陽市中院兩次将案卷退回後,市裏将案子移送到縣裏,伊川縣堅持吳留鎖有罪,頂住不接。再後來,又以郵寄的方式将案卷郵寄到縣裏,縣裏又郵回市裏。就這樣推來推去,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協調下,伊川縣公安局才接下此案。

  報道稱,對吳留鎖超期羁押的問題,曾引起中央、省、市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多次過問要求盡快解決此案,以免引發更嚴重的後果。洛陽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視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開市、縣兩級公檢法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此案。

      在會上,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匯報了案情,陳述了此案無法定罪的理由。伊川縣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無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時間無法确定;二是作案動機不清;三是物證不系統,即兇器鐮刀木把上無指紋可鑒,作案現場赤腳印記已無法确定是吳留鎖所留。

  據此,聯席會議紀要議定:“吳留鎖案件已經失去偵查補證條件,伊川縣公安局應對吳留鎖做取保候審處理。”并明确“由伊川縣政法委進行協調,做好善後工作”。但伊川縣公安局堅持認爲,吳留鎖應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因此案一審其曾被判處死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稱自己沒有取保的義務,吳留鎖案現在不在法院這個環節上。兩家爲此争論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陽市公安局長對此案進行批示:伊川縣公安局據《紀要》精神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限9月30日辦妥。之後,伊川縣公安局經多次做受害人工作後提出,一是吳留鎖取保後無處安家,生活無着落,容易出現意外情況;二是,受害方曾揚言要對吳留鎖進行報複;三是吳留鎖曾流露出要報複辦案的公安幹警。由于以上三點緻使吳留鎖沒有得到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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