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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媒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遭中央巡视组点名批评/银幕周恩来对女粉丝霸王硬上弓 终审获刑3年半
發佈時間: 10/20/2015 3:31:30 PM 被閲覽數: 219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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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媒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遭中央巡视组点名批评
2015年10月20日
中央巡视组日前点名批评人民日报下属媒体及求是杂志存在新闻敲诈的情况,人民日报社属媒体还被指“打擦边球”、“踩红线”,消息引发外界关注。有评论认为,由于中共的“红线”因应政治斗争或经济形势随时变化,即使是党媒编辑也难以准确把握。而新闻敲诈是中国媒体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新闻不自由的产物。 中纪委周日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央巡视组第二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其中,党媒人民日报社被指管党治党不够严格,对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查纠不力,处理偏宽偏软;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违规多占住房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干部“带病上岗”;一些社属媒体“打擦边球”、“踩红线”、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下属单位存在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和新闻敲诈现象等。 人民日报社有26种社属报刊,包括《环球时报》、《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等。 巡视组同时对人民日报社提出几点建议,包括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政治家办报的要求,增强党中央机关报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规范干部管理及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 同为党媒的求是杂志也被巡视组点名批评存在新闻敲诈以及“个别文章刊发政治上把关不严,出现纰漏”。并被要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定力,强化阵地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把文章刊发和出版物政治关,提高党刊服务党的理论创新和政治引领能力”。 对于党媒罕见被批“踩红线”,《百姓》杂志前主编黄良天周一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所谓“红线”是“与时俱进”的,缺乏法律或原则依据,这或令媒体编辑难以准确把握。 “他完全是根据他们的政治斗争,经济形势或者什么东西规定这不能写、那不能写,这不能报、那不能报。中国没有新闻法,所以什么东西能报、哪一条是红线、红线画在什么地方,那完全是与时俱进的或者是不断变化的。他们编辑或者部主任、中层干部或者副总编、值班总编,他是很难把握的。现在所有的极权国家都是这样,大家都去揣摩领导人想什么,所谓的政治规矩,这些政治规矩没有明文规定。” 香港《开放》杂志前编辑蔡咏梅周一则向本台表示,巡视组批评党媒“踩红线”,是警告在党媒供职的媒体人,加强对官媒的控制。 “虽然人民日报、求是这些都是中共中央的宣传工具,但是我想里面这些年轻的新闻工作者,其实他们是不太甘心做宣传工具,我想他们中间也有一些是很有新闻理念的人,知道什么是新闻自由,都懂。但是最后工作就进入喉舌。他们从事工作和他们理念肯定有冲突,可能就真的做踩红线、打擦边球的这样一些行为。我想现在巡视组这样去做就想把这个缺口堵起来,就是要把官方的媒体完全控制在党的手中。大家都知道习近平上台以后,他对舆论控制比胡锦涛、江泽民时代都强很多。” 而针对巡视组批评人民日报社下属单位及求是杂志存在新闻敲诈、人情稿的现象,黄良天表示,在中国媒体界,新闻敲诈是普遍存在的,而作为媒体人都很清楚,想在《求是》杂志上刊登稿件,没有关系是肯定做不到的。 蔡咏梅认为,这恰恰反映出中国缺乏新闻自由。 “没有新闻自由才会有这种问题,因为如果你新闻放开了,一出假新闻你就会曝光,一曝光以后你这个媒体的公信力就会下降。另外新闻是自由的,他就有竞争,你这家媒体撒谎,另外一家媒体就会马上揭穿。” 作家东海在微博上写道:媒体本来是监督政府的,现在成了政府监督媒体,这天下乌鸦不一般黑才怪呢。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银幕“周恩来”对女粉丝霸王硬上弓 终审获刑3年半(图)
法制晚报

常铠霖(资料图)
特型演员常银生(艺名常铠霖)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一案(本报曾报道)又有新进展。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常银生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法院认定,常银生犯罪未遂系因其嫌弃受害人呕吐,并非犯罪中止。此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和冯某在案发后因将被害女子所穿内裤扔掉,被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1个月。
强奸女书画爱好者特型演员获刑
今年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14年5月25日晚9时许,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拍摄裸照。后被害人丁女士报警,民警电话联系常银生后,常银生于5月26日20时许在地铁四号线高米店南站投案。
据悉,20多岁的丁女士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两人互相留了微信号。丁女士称,两人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2014年5月,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联系丁女士,请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餐,讨论书画。
2014年5月25日下午,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前往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每人喝了约4两52度的白酒。晚上9点半,她到书院北侧屋内的洗手间,当时常银生和王某还在院子里喝酒。大约15分钟后丁女士从洗手间出来,看到常银生在卧室内,随后她被常银生推倒遭强暴。丁女士说她一直大喊救命,但是没人救她。之后,常银生拿出手机不停拍照。事发后,丁女士报警。
庭审中,常银生辩称他主动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他的辩护人认为,常银生是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晚记者了解到,大兴法院认为,常银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大兴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常银生不服上诉。
未遂系嫌弃受害人呕吐非犯罪中止
常银生称,他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审理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查明,常银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是因对被害人呕吐产生了嫌恶,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其所称的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常银生的主要犯罪事实。常银生自动投案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常银生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判决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银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抓。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本案中,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王某被称为王院长,冯某被称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认定,案发当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银生强奸后,王某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的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三人喝了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银生走了。因看到丁女士的车还在,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丁女士。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和毛巾等,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常银生欺负她、并拍了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他进屋时踩到呕吐物,就在地上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进垃圾桶,后来又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民警调查时,发现两人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不服上诉,他说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他称内裤并非证据,希望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认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处状况,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女士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银生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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