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民程全德爲占十元錢的小便宜,妻子被保安李昊扔磚頭砸中,變成植物人。李昊被判刑三年,與保安公司聯合賠償程全德23.6萬元。 程全德去年8月21日23時許開車帶着妻子楊小雨由南向北到達鄭州黃河公路大橋。車開到收費窗口時,程全德并未停車,而是猛加油門,想闖崗過去,省下十元錢過橋費。 見有人闖崗,正值班的鄭州市某保安公司保安李昊招手攔車,但程全德并未理會。李昊一時氣急,就地撿起了一塊水泥磚,向該車副駕駛的擋風玻璃砸去。 玻璃碎了,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楊小雨被磚塊擊中頭部,當即血流滿面。經法醫鑒定,楊小雨形成重傷,雖經過多家醫院治療,但她一直未能蘇醒,成了植物人。 保安砸人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2006年11月16日,保安李昊被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執行逮捕,接着被訴至法院。楊小雨的家人要求李昊及保安公司賠償各種損失30餘萬元。 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程全德闖崗在先,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20%的責任。于是,法院依法判處李昊有期徒刑三年,并和保安公司聯合賠償楊小雨各種損失共計23.6萬元;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公司監管不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後,李昊表示服判。但楊小雨的家人、保安公司、黃河公路大橋公司均上訴至鄭州市中級法院。楊小雨的代理人認爲,原判認定賠償數額偏低,楊小雨無過錯,不應承擔20%的責任。保安公司和黃河大橋則認爲案件與自己無關。 鄭州市中級法院14日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