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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的女兒 被判賠償75萬元(圖)
發佈時間: 11/27/2007 12:29:18 AM 被閲覽數: 93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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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的女兒 被判賠償75萬元(圖) |  資料圖:晏教授給記者看女兒晏繼勤的照片
今天上午,清華大學物理系晏教授夫婦因女兒被巴士公司售票員掐死,而向當事司售人員及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索賠案終審。市一中院在判決中突破以往的判決書模式及賠償數額,不但以法院的名義對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銷了原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加上其余項目的45萬元賠償,晏教授夫婦共獲賠75萬元。
改判理由一老來得女不容易
據了解,就目前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情況,一審法院判定的10萬元精神撫慰金已經是高限了。但是,一中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本意是對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強烈刺激、傷害而予以撫慰,而并非是對生命價值的補償。
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即使再多的金錢也無法與人的生命等值。而此案與一般的案件不同,尤其是晏教授夫婦老年得女,卻又失去,今后將無法再生育。這種后果對他們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異常劇烈的,必須予以充分的撫慰。
改判理由二 目睹愛女被殺全過程
一中院認為,在整個事發過程中,晏教授夫婦目睹愛女被殺,他們經歷了事件全過程,經歷了女兒死亡的全過程!目睹一個生命由生機盎然竟在短暫的時間內凋零,而這個生命竟是自己的獨生愛女,這是一種何等的痛苦!世間最大的痛苦莫過于眼睜睜目睹最愛的人從自己的身邊消逝,自己卻無能為力。假如,這僅僅是生命自然的過程,人們也只能去坦然面對。但是,這卻是出于一場飛來橫禍,而且是在自己眼前發生。法院相信這種痛苦確實是到了無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說的,“噩夢不斷、驚恐萬狀,不敢看小學生上學、不敢見到女兒的中學同學、不敢再坐公交車,甚至不敢看到電視上女孩子的脖子”。
改判理由三 凶手破壞公眾信心
朱玉琴面對13歲的小女孩,沒有一點對于乘客、對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質極其惡劣。而且案發場所是在公共汽車上,案發時間是人們歡度國慶黃金周的時候。法院認為,人們生活于社會之中,是對于社會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對于善良的社會風俗抱有一定信心,這是一個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朱玉琴的行為恰恰破壞了這種信心,侵犯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予以懲罰,以警示違法分子,昭示社會正義。這也是精神撫慰金所應起到的作用之一。
專家點評 改判理由充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介紹說,在以往的判決中,尚未見過以法院的名義對被害人家屬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決有所突破,體現了人性化的一面。從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來看,此次判決的30萬也比以往高很多。按我國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固定標准,判多判少是依據傷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項因素而定,這更多的是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從此案來看,改判賠償30萬精神賠償理由充分。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4日下午,趁國慶長假帶著女兒進城買書的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車,打算回藍旗營的家。為了從豁口上車該買1元錢還是兩元錢的車票,晏教授13歲的女兒與女售票員朱玉琴發生口角。朱玉琴把晏教授女兒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經搶救無效身亡。晏教授妻子回憶說:“‘你別欺負我媽媽’,這是她留給世界的最后一句話。”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緩,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監獄服刑。刑事案終結后,晏教授夫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他們認為,當女兒癱倒在地時,公交車上另外兩名司售人員不但未給予救助,反而將他們扔下車揚長而去,因此他們和朱玉琴、巴士公司被晏教授夫婦一起列為民事賠償的被告,并索賠300多萬。
巴士公司稱此案是朱玉琴個人行為,與巴士公司無關。目擊乘客穆女士作証說,朱玉琴動手時,司機曾停車上去“拉偏架”,被害人口吐白沫倒地之后,晏教授夫婦要求快把孩子送到醫院,司機表示:“你們把我們的售票員打傷了,誰也甭想走,得到總站去罰款。”另一售票員也曾說:“把他們扔下去……”
海澱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朱玉琴構成直接侵權,另外兩名司售人員對死者也實施了侵權行為,但由于另兩人是在工作中實施的侵權,屬于職務行為,所以賠償責任應由巴士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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