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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案一審判刑十六年 五宗罪涉近百億元/ 周正毅起訴書看不到高官身影
發佈時間: 11/30/2007 8:42:00 PM 被閲覽數: 102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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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30日上午一審判處前“上海首富”周正毅十六年監禁。周正毅涉及行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挪用資金等五項罪名,涉案金額高達近一百億元人民币。

  此前有分析認爲,由于《刑法》定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對國家造成巨大損失者可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部分上海東八塊拆遷戶表示,由于當年周正毅取得東八塊這塊黃金地皮開發權後,許多人得不到合理賠償,即使周正毅被判刑,他們也會繼續追究背後的腐敗分子。

  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本周二在門口貼出告示,指周正毅案将于30日公開宣判。周正毅涉及的五項罪名包括:作爲上海農凱集團法人向單位行賄、對企業人員行賄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項罪名;其個人涉嫌行賄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

  周正毅其中一名代表律師馬舒甯表示,周正毅的妻女及其它家屬都會到場聽判,四人律師團待宣判後才與家屬研究下一步打算。目前周正毅仍被看押在上海浦東看守所,身體健康良好。

  傳媒引述法院起訴書指,1999年至2003年間,農凱集團控制的十幾家公司通過電解銅的虛假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取銀行資金總計八十二億元。此外,周還被控挪用上市公司大盈股份資金二億多元。

  此外,1997至2003年期間,周正毅先後向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人黃錫熊、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分行信貸副處長宋赤球、福建興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王滬軍等人行賄合共近四百萬元,以此換取便利違規貸款數十億元。

  當天的判決是四十六歲的周正毅面臨的第二次判決。2004年6月,法院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對其判刑三年。但外界認爲法院避開其關鍵罪行——土地腐敗。

  2006年5月周正毅刑滿出監,但不久爆發上海社保基金案,被傳在案中扮演“不光彩”角色的周正毅今年1月21日再度被捕。目前周正毅另一沒有正式注冊的同居女友毛玉萍因爲串謀造市罪名,正在香港服刑。

 

 

周正毅起訴書看不到高官身影


 

《南方周末》    2007-11-28

  據相關渠道透露,引人注目的周正毅案將在周五(11月30日)上午于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 但截至發稿時止,二中院門口都未張貼相關公告。有關行賄的罪名事實中,並沒有出現政府高官身影,而近十頁起訴書中亦通篇未提及社保資金字眼。

  《南方周末》報道,這將是46歲的“上海首富”周正毅面臨的第二次判決。2004年6月1日,他曾因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領刑三年,2006年5月刑滿釋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發,出獄後的周正毅一度被傳在其間扮演不光彩角色,2006年10月,周因涉嫌行賄被有關部門監視居住,三個月後被再度批捕。2007年3月,經最高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10月23日至26日,周正毅案在上海二中院“閉門”審理,法院嚴格控制旁听人員資格,極盡低調。中途因周正毅身體原因,休庭半天。據悉,周正毅目前正被看押于上海浦東看守所,等候判決。

“五宗罪”

  檢方起訴意見書顯示,農凱集團及周正毅涉嫌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周正毅個人涉嫌行賄罪、挪用公款罪。

  有關行賄的罪名事實中,並沒有出現政府高官身影,而近十頁起訴書中亦通篇未提及社保資金字眼。此前有媒體披露的與周往來甚密的原中國銀行高管劉金寶也未被提及。

  檢察機關查明,1997年至2003年,農凱集團及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送給原上海商品交易所副總會計師、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人黃錫熊財物計127萬余元,其中包括一套位于杭州的價值百萬的房產;送給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貸處副處長宋赤球財物計102萬余元,其中包括現金100萬元;送給福建興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王滬軍現金40萬元。

  作為回報,受賄者均利用自己職務便利,為周及其屬下公司非法拆借資金以及違規貸款提供便利,而周依此所獲的數以億計的資金,大多被違規用作收購企業和股票交易。目前,上述受賄者均已另案處理。

  此前被媒體關注的周正毅第一次服刑期間在獄中享受非法待遇的事實,也在起訴意見書中揭開部分內情。2004年7月1日晚,周委托姐姐周雅珍送給時任上海看守所所長的黃健人民幣20萬元,此後黃利用負責對周監管的職務便利,多次為其非法傳遞信件,並給予生活照顧。

  起訴書還披露,農凱集團、周正毅為達到向銀行貼現融資的目的,在下屬關聯企業進行電解銅購銷活動的同時,采取反復進行虛假交易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開具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且借此虛增農凱集團及控制企業的業績,為非法向銀行融資創造條件。起訴書顯示,最終實現向銀行貼現84.22億余元。

  周正毅的另一項罪名是,被指控挪用上市公司英雄股份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周正毅指使從農投公司委派到英雄股份擔任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的翟世強、陳訓明等人,將英雄股份資金數億挪用給上海市農業產業化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用于收購。

  不久後的2003年5月,周正毅案發,收購中斷,被挪用的資金未及時歸還。而據知情人最新透露,為求從輕處罰,被挪用資金至起訴時已經歸還。

“無罪辯護”

  據悉,周正毅案在2007年4月和7月曾兩次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案件復雜”。此前,10月23日至26日的庭審中,有旁听者透露,四位受農凱集團及周本人委托的辯護律師給予了長時間的辯護意見,控辯焦點涉及五宗罪全部以及相關訴訟程序。

  四位辯護律師分別來自北京、上海,各有分工,據悉,僅書面辯護意見累計長達五六十頁。庭審中,辯護律師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檢方對電解銅虛假交易的認定提出質疑,認為,檢方依據的上海復興方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未將電解銅交易中的國際標準倉單的量計算在內,導致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沒有實物貿易背景的錯誤結論,而這所謂的國際標準倉單,辯護律師認為,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交易方式。

  而挪用資金罪,辯護意見認為,系由同案被告唐海根、翟世強、陳訓明等人自行策劃操作,並當庭出具證據以證明周對此並不知情。後三者均在農凱集團下屬或關聯企業任職。基于此,在法庭上,辯護律師就上述挪用資金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為周正毅作了無罪辯護。

  而對于有關行賄的罪名,辯護律師羅列受賄者索賄的證據,並指出周在羈押期間有檢舉原上海看守所所長黃健的立功表現,要求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

  另有知情者透露,庭審期間,有辯護律師還就周案訴訟程序提出疑問,其中包括認為檢察院違反職能管轄規定,指出周案涉及五宗罪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屬檢察機關的偵查範疇,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而周案中,五項罪名悉數由檢察機關立案並偵查,不曾就相關罪名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周案部分罪名所涉的共同犯罪人唐海根、翟世強、陳訓明,均已于2007年8月審理完畢,周的辯護律師亦認為,應當合並審理,開庭時才可根據彼此供述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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