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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善恶有报是真正的科学/央行出台新政 跨境汇款1万美元须经批准 民间反应强烈/
發佈時間: 12/30/2016 6:22:58 PM 被閲覽數: 128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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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政 跨境汇款1万美元须经批准 民间反应强烈



博闻社

    2016年12月30日,最后一个工作日,阳光和煦,岁月静好,中国民众都在准备下班后回家,迎接岁末和新年的到来。然而,善良的国人断想不到,就在这一天,中国央行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给国民一记闷棍,打破了市场的平静,民众中间炸开了锅。

  正如所料,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没有下降,但是,中国持续22年的资本相对自由流动时代已经结束,资本官职时代已经来临。

  本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不管用词如何崴脚,如何花哨,去繁就简,根据冷眼的理解,这一政策的意思很明了。

  以前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该办法出台后,每天你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这个额度就要申报。

  所以为了避免申报,很多人会想办法将换钞额度控制在7100范围内,实际上降低了外币取现的额度,提高了取现的门槛。

  如果你有案底,被列入合理怀疑的对象,申报很可能被拒,就算你还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你也不能换取现钞,一切都是套路。

  当然有人说,现钞换不了,我可以换取现汇,汇到境外。兵来将挡,央行已经有对应的招数了。以前每人只要在5万美元额度之内的汇款,基本都是被允许的,也无需报告,只是从2016年元月1日起对蚂蚁搬家式的购汇进行了限制,这都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但是该办法出台后,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上报。和取现申报一样,当然也存在被怀疑、被拒的风险。

  所以如果你有5万美元要汇到境外,以前只需要汇一次,现在需要至少汇5次,客观上增加了汇款成本和难度。所以不管你换多少外汇,在无法取现的情况下,如果汇不出去,也是白忙活,只能呆在卡上,购买一些收益比较低的外币理财产品。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这两条措施,基本将购买境外保险和借助资金杠杆购汇的渠道基本堵死,这也是我前面文章重点预测的。

  所有这些政策的核心就是,防止兑换美元取现,防止将美元汇出境。只要不出境,让肉烂在锅里,一切都好说,将来墙纸结汇,也能捞到不少干货,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方面明修栈道,高喊人无贬基,稳定大妈们蠢蠢欲动的购汇情绪,大力宣传优惠得到投资条件,吸引外资进入;一方面暗度陈仓,对大额资金进出境进行限制,相信但凡是有点脑子的外资,都会清楚,日本企业组团撤离和德意志银行出走中的重重障碍,以后都会成为新常态。

  所以很多人一直在谣传要取消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降低到1万美元,还有人谣传强制结汇,这种想法确实图样图森破,严重低估了中国央妈的智商。不管是取消5万美元的额度,还是强制结汇,都会引起恐慌,引起类似羊群的挤兑效应,后果不堪设想。

  出台这样一个办法,确实隐晦得多,也高明得多,和我在上一篇文章《美元全年涨幅秒杀理财产品》中所说的不会降低额度,而会设置取现和汇款障碍如出一辙。

  屁民不是换绿纸吗?现在给你取现设置障碍,汇出设置障碍,到时想取没有,想汇汇不出去,只能按给定的官方价格给你结汇,让你鸡飞蛋打,无利可图。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真按照这一套标准执行,能否购汇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机构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境外买房、留学,只要涉及到大额或者长期购汇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怀疑对象,成为反洗钱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点监控对象。

  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不可能三角提出: 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币值稳定三项目标中,一国政府最多只能同时实现两项,不能同时实现三项。

  从该办法的出台来看,中国央行已经选择了货币政策独立和币值稳定,放弃了资本自由流动,也就是放弃了加入SDR的基本承诺。

  只要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了限制,该货币就宣布放弃了国际化的努力,因为任何一种货币,都不可能在无法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实现国际化。

  该办法在2016年底最后一天出台,标志着资本官职的寒冬已经来临,资本相对自由流动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想要境外投资、移民、留学、旅游的人,又要烧死不少脑细胞了!

  附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30日 12:16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研究发现:善恶有报是真正的科学



2016年12月30日

    
    善恶有报


    善恶有报
    
    美国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合作研究了“社会关系如何影响人的死亡率”课题,工作者随机抽取了7000人进行了长达9年的跟踪调查,统计研究发现,乐于助人且与他人相处融洽的人,其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明显优于常怀恶意、心胸狭隘、损人利己的人,而后者的死亡率比正常人高出1.5到2倍。在不同种族、阶层、健身习惯的人群中,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于是科学家公布了研究成果,行善能延长人的寿命。
    美国科学家发现因果报应的重大秘密。
    
    据大陆媒体报道,英美两所大学,加德夫大学与德州大学的联合研究显示,“恶有恶报”有科学根据。
    
    统计发现,少年罪犯的身体虽然常比起同年龄的守法少年强壮,但当他们步入中年之后,健康状况就急速下降,住院和残障的风险比正常人高出好多倍。这比较好理解,很可能跟犯人的不良生活习惯与心理状态有关系。
    
    科学家在神经化学领域的研究中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当人心怀善念、积极思考时,人体内会分泌出令细胞健康的神经传导物质,免疫细胞也变的活跃,人就不容易生病,正念常存,人的免疫系统就强健;而当心存恶意、负面思考时,走的是相反的神经系统:即负向系统被激发启动,而正向系统被抑制住,身体机能的良性回圈会被破坏。
    
    所以善良正直的人往往更加健康长寿。
    
    同时,美国有份杂志曾经发表过一篇题为《坏心情产生毒素》的研究报告,报告中称:“在心理实验室中的试验显示,我们人类的恶念,能引起生理上的化学物质变化,在血液中产生一种毒素。
    
    当人在正常心态下向一个冰杯内吐气时,凝附着的是一种无色透明的物质;而当人处在怨恨、暴怒、恐怖、嫉妒的心情下,凝聚起的物体便分别显现出不同的颜色,通过化学分析得知,人的负面思想会使人的体液内产生毒素。”
    
    最近,美国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合作研究了“社会关系如何影响人的死亡率”课题,工作者随机抽取了7000人进行了长达9年的跟踪调查,统计研究发现,乐于助人且与他人相处融洽的人,其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明显优于常怀恶意、心胸狭隘、损人利己的人,而后者的死亡率比正常人高出1.5到2倍。在不同种族、阶层、健身习惯的人群中,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于是科学家公布了研究成果,行善能延长人的寿命。
    
    更多不同的实验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纯净、慈善、正面的思想状态能令生命健康喜悦,而恶念会让机体组织失衡与病变。这是在生理医学领域中的发现,而这些早在几千年前的中国古籍中都有系统的阐述。
    
    如孔子说过的“仁者寿”、医学古籍中讲过的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等等。
    02.
    无神论者往往都会说,这只是心理意识的暗示作用,道德都是人自己制订的,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善恶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好人坏人也都是人自己定义的。
    如果一个人不在这种人为的道德薰陶下长大,就不会产生这种影响人体健康的负罪感了。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科学家的最新研究发现,善恶有着不同的能量频率,有着不同的物质特性;刚刚出生不久、没有经过观念教化的婴儿都有着善良的本性;当人要说谎、欺骗时,无论情绪如何稳定,但生理状态都会出现不由自主的变化,且都能被精密的测谎仪监测到,人的机体似乎遵循着某种客观特性在运转,不以人的思想状态为改变。
    21世纪之初轰动全世界的水结晶形态研究显示,万物有灵,天地有特性存在,善恶在自然中似乎有着客观的标准,不是人自己创造出来的虚幻概念。
    
    当水接触到慈悲、博爱、幸福、鼓励这些良性资讯,或者是在美妙的音乐场中时,水结晶会呈现出绚丽、美妙而牢固的形态构造;而如果当水接触到负面的资讯时,水结晶的构造会变异、扭曲,甚至根本涣散无法成形。
    水是生命之源,人体内70%以上的物质都是水,当人处于不同的状态时,其身体机能也都会发生类似的变化。
    
    20世纪末蓬勃兴起的“濒死体验”与“催眠回溯前世”研究已经给全世界带来了讯息:生命轮回、另外空间、因缘果报甚至天堂地狱原来都是存在的。
    人做了坏事,对谁不好,如果这辈子没能“现世现报”,那很可能就延续到下一辈子来偿还,直到业力偿还掉为止,甚至这个人投胎转生后扮演的角色也与前世的业力积累有直接关系。
    这正象中国人的一句老话说的那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什么都报”。
    
    这不是虚幻的说教,历史上、现实中的真实事例比比皆是,与今天的科学实证相互映照。
    
    03.
    为什么人做了坏事后要遭到报应?
    在这物质世界的表像背后,是不是有着人们看不见的造化之手在安排着这一切?
    古人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宇宙运行的法则是公平的,那是稳定平衡一切物质运转的保证,让善者得好报,让坏人获恶报。
    但为什么做了坏事的人要承受灾祸、磨难的果报?为什么让好人得好,而不是让坏人得好呢?这是否揭示了一个更大的事实:在物质世界的背后有其固有规律或曰运行特性存在,而“善”恰恰与这特质相契合,故得长久,而“恶”终因有违宇宙特性、根本道法而易于败亡,正象老子所说的“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现代的实证科学很讲究依据,当有了大量的科学依据时,人们才会承认和认识某种事物。
    所以,致使很多久远时期留下的传统,因为科学探索手段的局限,而一再在人类受到排挤和异议,善恶有报就是其中一例。
    尽管千百年来,善恶有报一直以口耳相传的形式,在民间广泛流传。
    即使很多的书籍,比如《集福消灾之道》、《因话录》等记载了大量翔实的实例,可以证明善恶有报的真实性,但中间的过程如何运作,却难以使人们接受和理解。
    毕竟,谁也看不见过程的转化关系,只能单纯的看到报应的结果。
    
    04.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生命伦理学教授史蒂芬波斯特和小说家吉尔奈马克从现代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出发,对人的种种善行,在“付出”与“回报”之间究竟能产生什么样的关系进行了深度的研究。
    
    研究人员制定了一个详细的测量表,并长期追踪一些乐于付出的人,分门别类的对每一种“付出”带来的“回报”进行物理统计和生理分析,从而揭示了“付出”产生的“医疗作用”和“快乐指数”:“宅心仁厚、乐善好施”的人,这些善行确实对自身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自身的社会能力、判断能力、正面情绪以及心态等都会全面提升。
    
    哪怕对别人一个会心的微笑,传递一个友好的幽默的表情,这些简单的行为,都会引起唾液中的免疫球蛋白浓度增加。
    在他们综合了四十多所美国主要大学一百多项研究成果后,并结合长期追踪的实验报告显示的资料,他们得出了令人惊讶的消息:人们善良的行为,比如赞美、宽恕、勇气、幽默、尊重、同情、忠诚等等,这些行为的付出显示:“付出与回报之间存在着神奇的能量转换秘密,即一个人在付出的同时,回报的能量正通过各种形式向此人返还,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浑然不知······”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医学巨着《黄帝内经》中就讲到:“静则神藏,燥则消亡”。静,是指人的精神、情志保持在澹泊宁静的状态,神气清静而无杂念,可达到真气记忆体、心神平安的目的。其实,静的意义很广泛,不是单纯的静止不动,而是人的思想和行为,在受到外因的冲撞时,能有豁达的心胸去包容,去体谅,而不是马上进入热战状态,唇枪舌剑一番。现代的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入静后,大脑可以回复到儿童时代的脑电波状态,使得衰老暂时得到“逆转”。
    
    从这些科学研究来看,善恶有报已经超越了有神论所宣导的生命价值取向,而是整个人类在此基础上发展和生存的规律。
    这些科学研究也从侧面证实了,古人对善恶有报的信,并不是思想的封闭和愚见,而是那个时代,很大一个群体对待生命的根本看法。
    
    对善恶有报的信,也正说明人的思想是开阔的,开明的。心态的开放传达着生命对未知事物保持的谦卑。
    因为信的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所以不会随意的用极端的思想,去封闭自己的出路,思想境界也很容易摆脱恶念的禁锢,开明的思想产生的效应,自然的能够感应天地之间的和谐。
    也正如医学古籍中讲的“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生命自然健康,自然福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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