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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份行政命令,特朗普想把华盛顿变成梵蒂冈?/摩西与耶稣的裁断
發佈時間: 5/13/2017 12:31:54 AM 被閲覽數: 417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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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份行政命令,特朗普想把华盛顿变成梵蒂冈?(组图)




文章来源:
           
 

美国当地时间5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份行政命令,促进宗教自由及言论自由,此举呼应了其一贯对于限制宗教组织参政议政的约翰逊修正案的态度。一时间,关于废除约翰逊修正案(Johnson Amendment)的争论甚嚣尘上。

有一部分基督徒,如共和党票仓的福音派,或者是虔诚而保守的基督徒,认为约翰逊修正案无疑是带有压制基督徒的意味,同时也是基督教逐渐被边缘化的推手。而反对者则认为,约翰逊修正案保障了美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政教分离原则,同时也能够维护信仰的纯正,粗暴地废除这一法案是非常危险和错误的。

一直以来,宗教都是美国文化中非常鲜明的部分,同时美国也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有民调显示近七成的人认为应由人民的意志而非圣经原则来治理国家,这正好印证了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一句经典的概括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政教分离从历史到现在,都有存在的必然基础,要想突破这一原则是困难重重。

政教分离:现实及必然

政教分离,英文表述为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百度百科中的释义非常简洁,同时捎带上了美国作为典型案例指的是宗教权力和国家、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此外国家力量不援助、助长、压迫各宗教团体。由此可见美国政教分离的代表性意味。

事实上,在政教分离明确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前,早在宪法中即有相关条款。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即不得对公职人员进行宗教测试原则,这也是宪法正文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唯一规定。

除宪法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外,能够体现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典型,也是特朗普号称要推翻的法案约翰逊修正案,则是将政教分离原则付诸实际行动中。

约翰逊修正案针对的是美国国税局(IRS)制定的国内税收法中的条款501(c),列出了26种享受联邦所得税减免的非营利组织,其中501(c)(3)中包含宗教组织。该修正案由当时的美国参议员、后成为总统的林登约翰逊提出(注:林登约翰逊本人为基督教徒),规定包括教会在内的免税团体,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干预任何政治运动、支持(或反对)竞选公职的任何候选人、提供政治献金等,则将丧失免税地位。

修正案对于参与政治活动的定义相对比较明确,尤其是对于宗教团体限制其对竞选活动提供经费,严格限制宗教对于政治的干预和影响。

目前,宗教依然是美国传统的价值观和社会文化的基石,作为一个非典型的政教分离的国家,其世俗与宗教性并存,政教分离原则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考量,可谓是现实且必然。

从第一批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殖民地开始,宗教就开始在北美传播,而在当时来自欧洲大陆的盎格鲁-撒克逊民族为主导的情况下,带来的结果就是他们所信仰的新教,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占据着主导地位,直到上世纪90年代,新教徒依然能够占据成年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即使新教占据多数,但是按照不同的宗教教义和组织原则也区分为圣公会、唯一神教派、长老派、荷兰改革教会、浸信会等等,因此从殖民地时期开始便不存在唯一的宗教,而是呈现出宗教信仰的多元化。从美国历届总统的信仰情况可见一斑,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总统信仰大多数是新教,但又隶属于新教的不同教派。

这种多元化是美国宗教信仰的典型特点,也为政教分离奠定了基础。

建国后初期的两位总统,无论是受启蒙运动影响的杰斐逊还是出身清教徒的亚当斯,都坚定地支持政教分离,尤其杰斐逊所认同的宗教自由,即既不支持也不禁止,他在1802年给浸信会教徒的一封信中强调了这一点,同时提出了那句著名的树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尽管政教分离从未出现在任何官方文字中,但随着宪法第一修正案及约翰逊修正案的出台,政教分离这一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此后最高法院更是通过多次的判例,反复确认了这一原则。在1862年的恩格尔诉维塔案中,最高法院判定禁止在公立中小学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认为这一要求与第一修正案的规定相违背,作为一个遵循判例法的国家,此后在涉及教育中遵守政教分离方面的裁判均为一致。

此外,参考美国在涉及宗教的相关判例中,既要了解并尊重宗教教义,同时结合法律维度同道德维度进行裁决,这其中,宪法第一修正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约翰逊修正案的内容正是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于宗教信仰不确立也不干预的立场,限制了宗教组织通过支持竞选活动、政治献金等可能干预政治的行为,维护了教会与国家分离的这面墙。

誓言要摧毁约翰逊修正案的行政法令

2013年5月,奥巴马政府接连爆出政治丑闻,其中包括2012年在政治竞选期间,隶属于财政部的国税局涉嫌利用501(c)条款,向批评奥巴马政府的保守组织进行额外的税务调查。这些组织主要为支持共和党的非营利组织,或在教会活动方面有相关的涉及。

由此可见,特朗普所签署的行政命令,强调政府部门不应该将宗教组织出于宗教立场发表的政治或道德话题的言论处理为参与或干预了竞选活动,并以此剥夺其免税资格是有其背景的。IRS丑闻这正是支持废除约翰逊修正案的论据之一。

特朗普签署的这份行政命令全称为《Presidential Executive Order Promoting Free Speech and Religious Liberty》,翻译过来则是促进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总统行政命令,全文篇幅并不长,主要涉及政策、宗教及政治言论、政府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宗教及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政策:强调行政部门的政策应该实施联邦法律保障宗教自由,美国宪法保障公民的第一权利,即最基本的宗教自由;联邦法律保障民众及组织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不受联邦政府的不当干预。

关于宗教及政治言论:所有行政机构和部门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并保护民众及组织进行宗教及政治言论的自由。

此外还要求司法部长出台关于宗教自由的指导意见,解释联邦法律中关于宗教自由的保护。

纵观全文,该份行政命令反复强调的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宗教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机构应该最大程度的保障宗教组织和个人,从宗教角度发表的政治言论或者道德话题的言论自由。这赢得了福音派基督教领袖的支持。

今年2月,特朗普在祈祷早餐会上向参加者誓言要摧毁约翰逊修正案。而此次行政法令的签署,无疑使人联想到特朗普反复强调的废除修正案的决心,甚至会由此而产生巨大的不安美国长期以来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否就要终结了呢?

为政客背书?允许参政议政?太离谱

事实上,约翰逊修正案并非明令禁止宗教组织参政议政,而是通过免税资格和参与政治活动二选一来限制宗教对政治活动可能的干预和影响。教会通过保持政治中立,换取免税资格,避免了政客同教会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维护了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地位。

在约翰逊修正案中,明确指向的是参与、干预竞选、提供政治献金或竞选经费等,并未禁止宗教的言论自由。而在实际操作中,历次的美国大选,有影响力的教会领袖均会发表各自的意见,而并不会因此被剥夺免税资格。

很显然,从这份行政命令的内容来看,强调宗教的言论自由同约翰逊修正案的内容并不冲突。而行政命令的全文出现了3次符合法律的前提(consistent with law),2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to the extend permitted by law),正是表示不会同现行的法律相冲突。仅仅从内容来看,将这份行政命令理解为允许宗教组织可以为政客背书并参政议政,似乎有些太离谱。

特朗普现象:隔三差五来个爆点

特朗普签署的这份行政命令,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引发了对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终结的担忧。但事实却是从行政命令本身出发,无论是最终废止约翰逊修正案,还是要突破政教合一的原则,目前来说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简单的说,如果美国宣布政教合一,那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则是设立国教。而美国长期以来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将会直接导致各宗教教派展开激烈的辩论与争夺。美国目前主要宗教教派有基督新教、天主教、摩门教和犹太教,其中基督教毫无疑问占据绝对优势。但基督教内部也有不同的派系,内部角力一直在持续。

其次,美国的基督教将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无可避免的,随着福音派和宗教新右翼的逐渐走下坡路,美国宗教的衰退论也开始盛行。尽管广义的基督教徒占比仍有七成,但是下降的速度也是非常显著的(这一比例在2012年是73%,1990年则为86%,2014见下图)。有学者甚至表示世俗主义才是当今美国生活的基本事实。而前述的民调中,多数民众并不认同由圣经原则来治理国家,因此打破政教分离并不具备现实基础。

如果废除约翰逊修正案,那么如何避免教会同政客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这一点毫无疑问会对信仰产生负面或腐蚀作用。

最为矛盾的一点是,极端反对穆斯林甚至发表猪血子弹言论的特朗普,是否考虑过如果是天然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成为美国盛行的宗教,那么一面通过清真寺捐献政治献金支持穆斯林,一方面又可以享受免税的权利,这样的情况是特朗普愿意看到的吗?

特朗普从竞选时各种让人跌破眼镜的言论,到上任后一系列主张,如禁止穆斯林入境、在美墨边境修建隔离墙等,即使共和党拿下了参众两院,特朗普依然因为政治不成熟、缺乏治理能力的形象而在党内举步维艰。但是就是这样一个非典型总统,无论是当选还是号称要推动的法案,都全方位的打造了一种特朗普现象,这种激进的方式,既不代表主流,也不容易归结为某种政治倾向,但正是这种话题性和爆炸性,反应出了美国社会对于长期以来政治正确的厌恶,对于现状的焦虑和不满。

因此与其说特朗普会终结政教分离,不如说终结的是某种政治生态死气沉沉的平衡。特朗普所谓废除约翰逊修正案的誓言,在真正提交国会之前都只是引发社会讨论的一个爆点,而岿然不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将继续从法理上维护美国政教分离的原则。






摩西与耶稣的裁断——现代法律里隐藏的神学理论



文史宴



大司马乱入:现代法律源起于西方,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与西方传统的基督教伦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史宴公众号特邀对法学颇有研究的基督徒敬神爱人好牧师撰写系列文章,揭示基督教与法律的关系。

  这位牧师曾经在条件艰苦的黑非洲传过教,将来还可以给我们讲一些黑蜀熟的故事,我们日常一般叫他神父老爷。

  文史宴诸公争奇斗艳已久,每每读到让人击案叫绝的篇章,笔者就仿佛那保罗被困在雅典时,“看见那满城都是偶像”就心里着急(使 17-16)。

  归主学经至今十数载,也不传道,也不牧养,虽坚信在主的恩慈上,我必有它用,但也忍不住要分享些浅薄的神学见闻,于一些不重要的风月事上涂抹两笔,以博亲友一晒。

  那我们说开车就开车,下面就来说死刑制度吧。

  

  “死刑废立争议”里隐藏的神学理论

  “废除死刑”是前几年的热点争论话题,正反两方理论之繁杂,互啄之猛烈让人略微惊叹,当中个人比较有印象的“支持废除”方的一个观点是:

  基于卢梭大人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的基础是理性人聚集起的契约,通过让度给立法者一定的权力,来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再受损。而没有一个理性人会在一个旨在保护自己的契约上,把最完整和最基本权利的处分权力让度给别人。

  就是说,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为了保护自己的100块钱,去签署一个付出100块的契约。(从这个观点,就牵扯出了自由刑和生命刑没有转换的价值基础的看法。)

  而反对者中比较异端的观点也很直接,即使是契约论的铁粉也可能会认为,人民主权理论是多数人的暴政,是大部分对小部分人的专政,那这一小部分的人本来就不在契约方的范围。

  且不说,上面的看法是不是对“契约论”的理解有偏差,或者反对者的理论明显违反了“人权宣言”。只是对于笔者来说,这些理论虽有启发,但都不应深究。

  就如同大卫王曾感叹说:“外邦为什么喧闹,万民为什么谋算虚妄的事?”(诗篇2:1-2)我作为一个基督徒,凡事都要在主的道路上寻求真理,且在主里见证,不要在心思的虚妄里行事为人(弗4-17)。

  但越来越多的基督教组织和团体也开始加入了“支持废除死刑”一方的阵营,这是让人不安的。

  

  基本观点一:

  死刑(在基督教神学体系里)是天然正义的

  死刑具有当然的正义性,这有多确定呢?为大家所熟知的神和人的第一个约定就是一个“死刑约定”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唯有那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死。”(创2-17)

  在西奈山下,这死刑权又神授给了摩西:“凡是摸这山的,必要治死他。”(出19-12),由此之后,大量由神直接授权的死刑法律出台。

  而作为耶和华本神自己,也是一个近乎狂热的死刑奉行者,代号为“洪水-217”的行动中(创7-11),怹老人家一锅端了地上所有“有血气”的生灵。在埃及,击杀头生的行动中,“法老和一切臣仆,并埃及众人,夜间都起来了,在埃及有大哀号,无一家不死一人的”(出12-30)。

  在索多玛城(创18-22),经过了和亚伯拉罕一番漫长的讨价还价之后,耶和华还是降下天火,灭了这一城的百姓。(注:这个故事,也为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打下了基础,而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是以后篇幅讨论的事情)。

  即使在新约章节中,死刑也是被热捧的,我主耶稣基督甚至还发明了“套磨沉海”的花式死刑,“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扔在海里。”(太18-6)

  同时,死刑是有深厚群众基础和救赎程序意义的,这一点在耶稣被判死刑的章节里体现的最为直接。

  巡抚比拉多不愿处死耶稣,便问众人说;“流这个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来承担吧。”众人便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太27-24)。”

  这里的血就是救恩,死刑至少在新约部分已经不是(其实从来不是)一种恐怖的肮脏的刑罚手段,而成为了祭祀礼的一种表达方式,敬虔而神圣。

  基本观点二:

  (参与)执行死刑却从来是一个让人恐惧和厌恶的工作。

  在整个基督教文化里,血是基础性质的象征物,流血和流别人的血都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被血污染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即使是战场归来的战士,也必须要营外净化7天(民 31-20),才能回归社会。中世纪的神职法官在判处了身体刑之后,也会自动缺席领圣餐的活动,唯恐自己的不净玷污了教会。

  而圣经中,诸如“不要审判人,以免自己被审判”、“不要杀人”、“使用刀剑,必死在刀剑之下”之类耳熟能详的经典教条,更是对追求死刑结果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进行着最严厉的约束和恐吓。

  让我们来看个著名的圣经故事,去体验一下作为裁判者的困难处境。

  《行淫时被捉的妇人》出自福音书约8-3,那天耶稣在圣殿里开早课的时候,有一伙人抓了个妇人来,说:这妇人是正行淫时被拿的。按着摩西的律法,要用石头打死她。老师,你说怎么办呢?

  一开始,耶稣弯腰在地上写字玩,不理他们。后来被逼无奈,就对他们说:你们中谁没有罪,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那伙人,想了半天,就灰溜溜地走了。

  耶稣就问犯妇说“”人呢?没人定你的罪么?那我也不定你的罪,你走吧,下不为例,么么哒。

  

  如果有人刚学完了《马太书》,再看这个故事之后,也许会一脸呆萌,有没有搞错啊?

  这个耶稣老师出道的时候,不是信誓旦旦地说:“我是来成全律法的,天地都可以废弃,而唯有这律法上的一字一句都不可废弃。”(太5-17)他不是还说:“不可奸淫,如果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要剜出来丢掉。”(太5-28)为什么他就让奸淫犯轻松脱罪了?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耶稣基督碰到了将来会长久困扰基督教神职法官的问题,就是法官要面临着现实报复和道德审判(染血的焦虑)的双重压力。

  在故事中,耶稣面临的现实报复是直接的试探,是神法对抗世俗法的风险,在以后的法官担心的是来自血亲的报复和错案纠察程序之类的侵扰。

  而道德审判的焦虑,就是法官本人内在良心对裁判结果的不确认引发的。

  一般来说,“排除合理怀疑”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降低法官的这类风险。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是:为了确保证据合法,不至于出现错证,需要排除证据的其他合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合理怀疑,那么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就该减小甚至不采用。

  这其实可能可以分成三个部分:

  1、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类似我国现行刑诉法53条3款的规定)。

  2、对于刑罚恰当性的认定(从罚金到死刑的认定,是不是都能排除合理怀疑)。

  3、对于裁判者自身身份的认定(法官要对自己是否遭受不正当的情绪和现实利益困扰,排除合理怀疑)。

  而故事中,按犹太法(出20-14,利20-10,申17-6,19-15)这个妇人的罪行已经被坐实,但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却相差很多,耶稣拒绝作出判决的做法是合乎情理的。

  但由此就有很多神学理论认为,这是耶稣甚而整个基督教是排斥死刑的立场,或者“赦罪论”的观点认为:耶稣用了赦罪权赦免了妇人的罪(太9-6)。

  笔者每每看到此类言论,总是在脑海里浮现出斗鱼LOL著名主播芜湖大司马老师的表情“你们啊,对伤害一无所知!”

  

  要知道,如果其中任何一种说法成立,就会根本动摇整个基督教的基础。

  在没有任何实体和程序基础的情况下,去赦罪和逃避审判责任,都会让基督教变成类似于小乘佛教那种消极避世的宗教,只能靠着消费人类文明秩序无所事事地排解着自己的焦虑。而基督教文化却要做现代文明和社会秩序的创造者和维护者。

  严格看来,耶稣基督并没有赦免这个妇人的罪,因为赦免必须有程序或者形式。(参见其他赦免的章节内容:路5:17-26,可5 :34-36 路7:36-38等等)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耶稣是用了自己身份上的模糊和类似审级管辖之类的借口,避开了审判责任(不直接面对流血结果)。

  基督是临世的弥赛亚,是中央钦定的大祭司,绝对的有权机关,按犹太法,耶稣从职能上不能拒绝裁判,但耶稣利用了自己审级高的优势,躲开了事实审理的风险,直接程序核准了这个死刑,但设立了严苛的执行条件:

  不但控告者自己要担任侩子手,而且侩子手必须圣洁(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就如本文前面有述,死刑是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一种天然正义的价值观在人民心中的原始体现。但直接面对流血的结果,或者亲自执行死刑,却是每个教众个体避之不及的责任。那些控告者们看见最后的责任要落在自己身上,就只能冷静退场。

  (希望这点上,主外的弟兄姐妹也可以借鉴,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叫嚣死刑是并无羞愧的事情,但叫嚣的程度如果影响到了个案司法本身的公正,那不免担上血的责任。)

  类似这样互相推诿最后责任,狂踢皮球的事情,以后不断,不断在教会、法院、国王、陪审团之间轮流发生,而这直接催生出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各种复杂的理论和程序,“慎刑”的司法理念得以在实务中予以贯彻,而具体的演变过程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讨论。

  当然,这个妇人的案件还并没有结束,最后,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耶稣基督在结案时,并没有作出赦免的裁决,而是用控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撤销案件的裁定。

  虽然每个人都知道,这个案件的结果是不合理的,但无论按当时的犹太法,甚至按现代刑法标准,耶稣基督的每句话以至每个字都是无可指摘的。不过即使是全能全知的法官,譬如基督在个案上作出了完美判决,但裁判员逃避部分或全部审判责任的行为,必然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我主也可能不会预测到,在他老人家复活升天后的近千年时间里,还是会有无数众多的刑事案件上告到天上的最高法院,因为案件基数的庞大(最高院还要处理比无数众多更众多百倍的上访案件),总难免会有一些无辜者的血会滴撒在天堂前的台阶上。

  同时,这个被称为“神明审判”的上告制度还附带产生了司法刑讯这个恶果,也是让笔者后文再做介绍吧。

  总结:

  本文的基本观点还是非常明确,死刑在基督教文化中是追求“公平公正”结果的基石,就好像那匠人所弃的石头,已成为房角的头块石头,谁掉在这石头上,就要跌碎,石头掉在谁身上,就要把谁砸的稀烂(太21-41)。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从来是我们的标准,而且追求的目标是百分百完美的公平,就如耶稣对彼得所说;我实在告诉你: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太5-26)

  但法律制度只是追求公正结果的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可选的综合成本最为经济的手段,而当落实到具体个案当中,参与人和社会机构都必须为之付出不可想象之奇高代价。

  特别是刑事案件,基督教法官还要为流血结果负担上终极代价“被浸泡在硫磺燃烧的湖里到永远”。所以,倾向避免死刑的判决对公平结果的折损是肯定的,同时也是必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护法官和神职人员的灵魂,而不是出于对罪犯的怜悯。

  到了现代社会,自由主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自然可以将现代刑事诉讼法律成果归结于“保护人权”、“主权在民”等等的理论,但却基本罔顾了从4世纪以来,众多的基督教审判人员为了自己灵魂的救赎所付出的努力和挣扎。

  从混沌到野蛮到摆脱野蛮这一路走来的刑事法律发展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血泪史,有血,有泪,有屎。非基督教人士看不到这些也就罢了,主内的兄弟姐妹们看不到本来也无可指责,但既然大家同是结在基督这一棵大树上的果实,你们去支持废除死刑的言论还是不合适的。

  要知道,到了将来,“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  因为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 (太12-35)而这种行为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性质的。我为你们祷告,愿我主对假冒伪善法伊赛人的责备不要落在你们头上(太24-27)。

  那么最后再说明一下,这系列小文只是想讲些圣经小故事,和现代刑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些小小的影响因素,以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执行者对摆脱死刑审判责任后果的厌恶和恐惧这两点作为起点。

  而在以后的系列中,希望能围绕公正性和道德焦虑为冲突焦点矛盾展开,就能避免文章内容过于抽象和宏大枯燥的问题(与对圣经不熟的读者,希望不是煎熬)。

敬神爱人好牧师 文史宴

阅读详情: http://www.backchina.com/forum/20170511/info-1465339-1-1.html#ixzz4gvxPoz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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