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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的演變與前瞻:美國會不會走向神權至上歧途/廣州聖經歸正教會再次被政府多個部門聯合執法
發佈時間: 9/3/2018 1:18:13 AM 被閲覽數: 278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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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聖經歸正教會再次被政府多個部門聯合“執法”







廣州聖經歸正教會警方沖擊(對華援助協會)

廣州聖經歸正教會警方沖擊(對華援助協會)  




9月2日(星期日)上午,廣州聖經歸正教會再次被多個部門聯合粗暴“執法”,公安、特警、消防、宗教局、120等出動了近100人,弟兄姊妹只要對“執法”部門和人員有任何質疑,就會被強行帶走或被攆走。拍照的弟兄姊妹也被攔阻和威脅,並被搶走手機。據海外維權網報道,目前,黃小甯牧師、鄧律師和5名同工及弟兄姊妹(王傳俊、黃華、黃東輝、李永星幾位弟兄和黃曉敏姊妹)被帶走。教會現在已經被封,教會門口及樓下還有輔警在看守,並且正在教會樓道安裝監控。

廣州聖經歸正教會黃小甯牧師本周六與各地其他教會牧者聯署發表了一份爲基督信仰的聲明,第一批簽名者共有29位牧者。聲明宣告:“我們相信並有責任教導世人,一位又真又活的三一上帝,是宇宙、世界和地上各族的創造主,人應該敬拜上帝,而不應敬拜任何人和任何事物。”維權網的消息說,廣州聖經歸正教會的弟兄姊妹目前已分散在各處聚會敬拜禱告。

(責編:梒青)RFA







2018-08-25      

曆史的演變與前瞻:美國會不會走向“神權至上”歧途?


Comment: 你放心,美國仍然是偉大的自由、民主國家;而中國仍然是野蠻的流氓國家,不可同日而論。


臨風   陌上美國  




文:臨風

“接受一個簡單的謊言要比接受一個複雜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能像美國的基督教界這樣,普遍而執著地實行著政教分離的原則。同時,世界上也沒有一個無國教的地方,能像美國教會這樣積極參與並影響大衆生活中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

—— 邦霍華:《沒有經過改教的新教主義》,1939年

前言

首先,讓我引用兩位政治人物對政教互動決然不同的看法:



“我們這個國家不設立宗教。我們不命令任何崇拜。我們不要求任何信仰,永遠不會!教會和政府必須切割。”    ——裏根總統(共和黨)



“政教分離是違反憲法的”——參議員賽申斯(現任聯邦檢察長)

(他認爲政教間的切割是最近的現象,既不符合曆史,也超越憲法)



在競選期間,川普多次稱要廢除“約翰遜法案”,要恢複“聖誕快樂”,要維護“宗教自由”。許多擔心宗教自由被剝奪,以及反對墮胎和同婚的保守人士對川普寄予厚望。2017年5月4日是全國禱告日,川普總統簽署了一個行政命令,要保護美國的“宗教自由”。在儀式中,川普宣稱:“要把聲音歸還給教會”。



川普總統簽署“宗教自由”令

不過,這個命令卻讓宗教界大失所望。它並沒觸及實質問題,例如,它完全避開服務業必須爲同婚服務的爭執。“約翰遜法案”更不可能由總統一紙具文而廢除。看到內容後連“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都不打算興訟。

可是,這些表面現象背後所隱含的卻是個大問題,就是政教互動的大問題。這個問題在美國曆史上幾乎從開國以來就存在,並且一直有著一定的模糊度。並且自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這個問題更行尖銳化,值得我們提出來探討。

多元文化的刺激與反彈

這40年來,因爲文化的逐漸世俗化和多元化,道德議題日漸尖銳,許多基督徒期望恢複以往在文化上的主導地位,盼望藉著選舉改變文化。其中的焦點問題就是聯邦大法官的任命,因爲他們握有解釋憲法的權力。2015年同婚合法化就是這個問題最尖銳的表現。因此近年來基督徒,特別是福音派基督徒,希望在政治上奪權。這個政治群體被統稱爲“宗教右派”,或“基督教右派”。

大多數宗教右派認爲,美國是上帝的“選民”。他們希望神權統治早日到來。下面這節舊約也是最經常被引用的“聖經根據”:

“這稱爲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謙卑、禱告、尋求我的面,轉離他們的惡行,我必從天上垂聽,赦免他們的罪,醫治他們的地。”(《列王紀下》7:14)

與2004年的選舉結果十分相似,這次2016年大選,宗教右派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共和黨大權在握,不但雄據白宮,而且在參衆兩院都佔有多數席,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聯邦最高法院。

不過,“宗教右派”的興起也引發了自由派的反彈。由于早年清教徒處死異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燒“女巫”、禁止娛樂和音樂的那段曆史,自由派人物非常擔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將自己的倫理觀強加于整個社會。

宗教右派極力反對政教分離,認爲它不符合憲法精神;而自由派則高舉政教分離的旗幟,認爲它是憲法精神。一方面希望回到神權,用基督教的價值觀治國;另一方面卻希望把宗教趕出美國的政治,以減低宗教在公共論壇所帶來的族群分裂。

大法官如何變成問題的焦點?

大法官是解釋憲法的,不是制定憲法的。可是,如何解釋?憑著什麽原則解釋?不同的政治理念産生不同的解釋。任何人說:“我忠于憲法的原意。”都是靠不住的。甚且,“原意”用在今天複雜的多元社會是否足夠?如果不夠,誰的理念更有價值?這中間並無定見。因此,挑選大法官是總統和國會一個艱巨的職責。

自從1947年判決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訴教育委員會案以來(點擊前文🔗),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屢屢沿用政教分離是憲法精神的理由,判決一些與信仰有關的爭論。讓人深感,似乎大法官們有著無上的權柄,可以任意解釋憲法。保守人士爲此極爲擔憂,認爲美國已經離開了立國的信仰,離棄了上帝,正在走向滅亡的道路。

有人聲稱,廿世紀的大法官發明了政教分離的觀念,卻宣稱這是美國的憲政傳統。實際上,政教分離並不是美國的憲法精神和立國傳統。這個爭論所牽涉的,已遠超過“聖誕節可不可以在公衆場合佈置馬槽和嬰孩”。因此,布什總統大法官的提名,變成了政治鬥爭上的焦點。

政教分離往往也牽涉到利益團體的糾結,各種宗教團體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帶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對法律或憲法解釋的爭論,都會受到利益集團的全力炒作或杯葛。

例如,美國印地安民間宗教,幾百年來,在崇拜時會服用從仙人掌提煉的迷幻藥。1990年最高法院駁斥其爲不符合宗教特權的行爲,應當禁止。這個事件引發了60幾個宗教團體和“公民自由”組織組成同盟,向法院抗爭。這個“同盟”的組成分子,包括許多世仇,像“美國公民自由聯會”和“傳統價值聯盟”。

到了1993年,國會通過“宗教自由恢複法案”(RFRA, 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衆議院全數通過,在參議院以97比3通過,克林頓總統簽署立法。沒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違憲,認爲國會超越了憲法上政教分離的原則!

再以最近同婚合法化做例子,它究竟是個“人權”與“公平正義”的問題?還是個“宗教”與“道德價值”的問題?這在一個多元社會是很難取得共識的。那麽我們可以去維護什麽?政與教如何去互動?這就是我們今天所面對最大的課題。

在這些問題上,美國建國的理念到底是什麽?或許在明白曆史的進程以後,能夠對解決今天的困境提供一些線索?

定義政教分離

所謂“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原來的意思是政府(政治組織)與宗教組織間的切割,而不是把宗教對社會、文化的影響排除于政治或公共論壇之外。但是,由于這不僅是個制度性的問題,也是個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問題,因此,當美國社會逐漸走向多元化的時候,矛盾就變得越發尖銳。如果仔細研究曆史上有關的言論和爭執,就不難發現,所爭論的不僅僅是組織機構的問題,而是政治與宗教信仰間的關系以及所牽涉的公民道德的價值問題。



其次,“分離”是什麽意思?表面上,分離是互不相涉,兩不相幹,中間有一道“分隔的牆”。但事實上,因爲宗教信仰和政治內涵以及我們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關,怎麽去分隔呢?當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著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張力,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我們先來看看,當年這個議題究竟是針對什麽社會現象和爭論而産生的,當時的用意是什麽;然後,再看它對我們今天所的問題,有什麽啓發。

人們很容易帶上有色的眼鏡,來選擇和解讀曆史的資料(這方面,尼采是對的:真理難尋,且多爲權力服務)。爲了尊重史實,筆者盡量參考、比較各種文獻,希望下面的討論能夠保持相當的客觀性(注1)。

政教分離觀念的由來

西方世界本無政教分離的傳統。一千多年來,政權和神權總是分不開的,也因此才有這麽多的宗教戰爭,和宗教迫害。當年美洲新大陸的移民,就是想逃離官定的神權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願的新神權統治。也因此,主流教派壓迫其他教派的事時有所聞。

美國的憲法于1787年擬定,1789年頒佈實施,“政教分離”這個名詞並沒有在美國憲法中出現。若是說,“政教分離”是美國憲法的精神,這句話有根據嗎?回答是,根據有二:

一是憲法聲明,宗教信仰不得作爲政府任聘的條件(注2)。

第二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過)中有關宗教自由的條文:“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設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運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它包含兩個要點,一是不設立,一是不禁止,並沒有“分離”的字樣。

很多人認爲,第一次提出這個觀念的是美國的傑弗遜總統。他在1802年寫給康州Danbury浸信會聯會的信裏說:“我慎重考慮全體美國人所宣稱的,立法機構‘不得制定法律,以設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運作’的這個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間建立了一道分隔的牆。”(注3)

原來Danbury浸信會聯會聽到流言,說某一個宗派即將被定爲“國教”,因而寫信詢問總統。傑弗遜遂回複這封信,解釋修正案的立場。

面對這樣的信,反對政教分離的人有兩種看法:第一,認爲傑弗遜的原意是單向的牆,是爲了保護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幹預,而並沒有阻止宗教去影響政治。或者,即第二,這堵牆只代表傑弗遜個人的立場,不是修正案的本意。然而,贊成政教分離的則說:傑弗遜政教分離的诠釋,就是對第一修正案的正確解釋。

到底誰對呢?

讓我們回顧更早的兩件曆史事實吧。



“上帝不需要物質的鐵劍來協助聖靈的寶劍,後者則關顧人類的良心。”——威廉斯

其一, 17世紀的美國多數是清教徒,他們認爲自己是新約時代上帝的“選民”,新大陸就是新約時代的“應許之地”。因此,他們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個神權的國家(注4)。

當時,加爾文派的清教徒,神學家羅傑·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倡導政教分離的先驅。他是美國東岸羅得島州的創建人,也是浸信會的創始人。他認爲教會是一個屬靈的團體,是由愛上帝的人所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陸的新移民是“選民”這種觀點,他認爲新約時代的“選民”是教會。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會也會腐化,不能夠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則,所以不應當用宗教來控制政權。

例如,清教徒壓迫印地安人,自認爲這是以色列人對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卻同情印地安人,不認爲可以隨便奪取他們的土地。他也接納與自己信仰立場不同的人。因此,他卻被多數清教徒視爲異數(注4)。可見在早期移民中,雖然贊成政教分離的人是少數,但這種觀念早已存在。



循道會的懷特腓在布道

其二,18世紀的大覺醒運動,整個改變了清教徒對社會、國家和政治的立場。大覺醒是對當時主流教會的挑戰,要他們歸回上帝。特別是1740年喬治·懷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後,懷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講道激昂動聽,在美國各地大受歡迎。但是他並沒有得到所有教會的支持。他的自由與捆綁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對當權者的挑戰。他常常被禁止在教會中講道,所以他必須到戶外聚會(當時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論的弗蘭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舊光”(Old Lights)與“新光”(New Lights)兩派(注4、5)的對立。

懷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們傳福音。這個“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個人的靈命,抛棄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間的密切關系。可惜的是,因爲單注重靈魂,他們雖然拆毀了政教不分的觀念,卻沒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動的模式(注4)。

因爲沒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舊光”的排擠,所以後來許多“新光”與傑弗遜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離的立場。1802年元旦,在白宮前的遊行隊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會(新光)用兩匹馬,拖著送給傑弗遜總統的一塊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著:“反抗暴政,就是順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傑弗遜雖然會用“上帝”這個名詞,本身並不是基督徒。1800年當傑弗遜競選總統的時候,有人揭發他說過:“我不管是有一個上帝,還是有20個上帝……”當時在任的亞當斯總統就抓住這句話,抛出他對抗傑弗遜的競選口號:“你要上帝嗎?” (注5)不過,這個口號沒有成功,亞當斯還是輸了。

可見,政教分離的觀念,在美國的曆史上其來有自。在浸信會的傳統裏面(注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離的立場上是與自由派一致的。

建國時兩種不同的聲音



亞當斯總統和傑弗遜總統

我們若要真正弄清楚“政教分離”的觀念,就必須去更深地瞭解亞當斯和傑弗遜這兩個曆史巨人的思想。他們都贊同政教分離的原則,但是他們出發點不同。他們的思想不但具有代表性,更深深地影響著美國的憲政精神。他們退休以後的通信對話,極其具有曆史價值,使我們能夠更深入瞭解他們的思想。

傑弗遜是一個標准的、啓蒙運動的産物,不相信神啓,只相信理性,屬于自然神教。早在1779年,起草弗吉尼亞州宗教法案的時候,他就成爲第一個打破西方世界政教合一傳統的立法者。這法案使得弗州的任何一個宗教,都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傳揚,不得再依靠政治的手段了(注7)。

傑弗遜認爲,真的宗教自由,應當包括不設立和不禁止兩項。他認爲政府不應該給予任何宗教有任何協助,任何優惠,包括稅務的減免,也不可以任用神職人員爲政府服務。

亞當斯則出身清教徒家庭,是唯一神論者,對基督教的三一神論,特別是加爾文教義,有很深的反感。在這點上他與傑弗遜大同小異。但是他有很深的宗教性,很相信宗教對社會的正面影響。1780年亞當斯起草麻州憲章,提倡政教分離。他對自己在麻州所做的、實行宗教自由的“完全成功的實驗”,非常自豪。

亞當斯的宗教自由,容許各種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s)自由存在,加上一個“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來平衡。亞當斯認爲一個社會不可能是宗教中性的,它需要一組共同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來支撐。如果沒有了這個公民宗教,政客們就會以自己的私人宗教(包括無神論)爲做事的原則,造成社會混亂。

在麻州,這些公民宗教的教條是:誠實、勤奮、獻身、順服、德行,並且熱愛上帝、鄰居和自己。它的圖像是聖經、自由鍾、愛國者的紀念堂和憲法。它的儀式就是宣誓、禱告、唱歌、選舉和感恩節的演講。所以美國有軍中牧師、國會牧師和監獄牧師等等。這些政府中的宗教職務,就是由此而來。

他認爲每個社區都應當支持多元的私人宗教,讓他們互相比較,權利互換。爲了公衆的利益,各個社區應當有自己的公民宗教。他也不認爲政府可以靠著強制的手段,讓人遵守公民宗教,每個人還是要照著自己良心的自由來選擇(這是宗教,不是法律)。保持多元性的私人信仰,是維持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亞當斯希望借這兩重信仰觀念,達到一種制衡作用(Checks and Balances),以保持社會價值的和諧。這種公民宗教的觀念,在社會同質度高的時候,就更容易了。

他後來寫道(注7):“我們可以把治理者和公民守法的權威,建立在理性、道德和基督教(筆者認爲,他指的是Judeo Christian Tradition)上面。我們再也不需要擔憂任何形式的神權或是政權的霸主來統治我們。”麻州的憲章保証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宗教,只要在道德上和財産上觀念一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和財産的保護,並有同等機會爭取榮譽和權力。”這個憲章制定了一個“最溫和,最平等的”宗教自由的模式。州政府所給予特別保護的,就是基督教對敬虔、道德和博愛的態度。

我們不難看出,他這種公民宗教的觀念,對美國社會有巨大的影響。不過到了今天,這種理念與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就很有距離了。

總結來說,傑弗遜的模式,是現代倡導政教完全隔離,以及信仰的個人主義化(私有化)的核心。亞當斯的模式,是現代政教互相遷就、互補互助的理念的核心。兩者都有政教分離的理念,但卻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論基礎上的。這二者交互地影響著美國的政治氣候。

亞當斯這個”公民宗教“的理念在20世紀中葉被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貝拉教授(Robert Bellah)重新提出。貝拉認爲,美國公民宗教的精神領袖是華盛頓,先知是傑弗遜和潘恩,符號是國旗,陣亡的是殉道者,聖書是《獨立宣言》和《憲法》……。貝拉認爲獨立戰爭、南北戰爭和民權運動,這三個事件決定了美國公民宗教的內涵。


奠基者對我們的啓發



亞當斯看出,美國的憲政體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膽實驗。這是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簡單的自然法則”(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獨立宣言的原則)上的政權,把人們從謊言、迷信和假冒僞善中喚醒,使美國有機會向全人類証明,這種政治理念是對的(注9)。

我們若回顧這兩百多年來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認,當年這些建國者起步得很好。美國社會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國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爲模範。

亞當斯當年預測,美國的宗教自由法,將會保持“榮耀的不穩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衆人對其內涵的解釋也將有許多不同的說法。其實在亞當斯的時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權,有人更接近理性主義,或英國的輝格黨。

這些不同的意見,數百年來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張力,在法庭、課室和文字上不斷辯論著(注10)。因著這個不穩定性,宗教自由在公衆論壇上,經曆著辯証的過程。從曆史的角度來看,這種辯証的過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個鍾擺,在兩極間擺動。

因爲憲法與聖經不同,它是個活文獻,是可以繼續修正的,因此它的擺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會遠比兩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異質性。因此我們不可能僅從兩百多年前的表面現象來解釋憲法,我們要回到憲法的基本精神,並且將其應用到今天的時代。

傑弗遜的思想雖然把美國帶入了人本的憲政民主,但遺憾的是,在這個多元的文化環境裏,它沒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導原則。而亞當斯,雖然他與傑弗遜一樣,同屬啓蒙運動的産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類社會不能脫離宗教而長存。因爲如果共同價值解體,社會就會失調,且失去超越的、值得爲之奮鬥的意義。

筆者以爲,亞當斯當年政教分離的觀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區的共同理念)的構想,他辯証的原則,在今日都仍然值得考慮——只是我們要思考,現今我們當如何應用,應用哪些,務求不要教條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們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個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擇),注意公平,公正,保護弱勢群體,並且相互尊重。這些其實也是聖經的原則,特別是基督耶稣的原則。今天我們喜歡高舉容忍的旗幟,其實亞當斯的思想者正給容忍設立了一個基礎點。

另外,對基督徒來說,政教分離的辯論也可以提醒我們,我們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關懷上帝的國在地上的表現。同時,也不要太過政治化,與任何政黨過分認同,以致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國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離判案的實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政教分離的判案中,有劃時代影響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補助天主教學校的校車的案子(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訴教育委員會案)。爲了減少爭論,後來大法官還定下了一連串檢驗的規則,以判定一個與宗教有關的法令是否合乎憲法(注11)。



對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 v. Vitale(恩格爾訴維塔萊)的案子(注12),決定公立學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禱,禱詞以“全能的上帝”開始,以“阿們”結束。大法官認爲,雖然這個禱告是自願的,它還是違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設立”宗教的原則,因爲禱告是一個宗教儀式。這其間,全美的猶太團體是一致的反對公禱的。

當時,基督徒反應不一。許多人認爲禱告有象征性的意義,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違反了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是美國走向無神論的標志。但是,也有人認爲,這些念禱詞的人多半是有口無心、虛應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稱神的名,這種禱告對改良風氣毫無實質助益。

現在想來,如果我們引用當年亞當斯的原則,讓各學校師生自己討論設立類似“公民宗教”的守則,自己訂定禱詞(誓詞),經過全體師生通過。這樣,讓學生用禱詞彼此鼓勵、提醒,可能就更有意義了。這個“禱詞”就變成活的,有相關性的,而且是全體學生參與決定的。這不是更好嗎?

這幾年受到廣泛注意的,有兩件案子:一是對國旗宣誓效忠時,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國”(Under God,注13)的字眼?另一個是法院可不可以豎立十誡紀念碑(注14)?讓我們稍微分析一下這兩個案子。

對國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國”這個字眼,是國會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總統的要求而加上的——這是艾森豪總統在長老會聚會時,受到牧師的感動,繼而向國會提出的。

對此提出法律告訴的,是一個無神論者,他離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兒都是基督徒。他反對自己的女兒用這樣的禱詞,認爲這是違憲。

2002年大法官判決此案,用了避重就輕的方式。他們雖判此人上告無效,使用的卻是技術性的理由,即這個人對女兒並沒有監護權。而且,幾個主張維持誓言的大法官,他們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間,對憲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並且,他們當時受到很大的輿論壓力。因此,這個判例並沒有給我們清楚的原則。

2002年,全美國絕大多數的人,無論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贊成維持誓言,認爲這才代表美國的精神。這時正是9/11之後,全體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國”,都意識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這個國家不是無敵的。在災難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于高于世俗社會的理念基礎。

關于法院豎立十誡紀念碑,在1962年公禱廢除後,各地民衆紛紛要求在法院豎立十誡紀念碑(牌),以強調美國法制的來源。于是,成千的紀念碑(牌)在美國各地的法院裏豎立起來。雖然十誡的原則爲世界幾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卻是彼此相異,就是天主教的和基督教,對十誡的分法也不一樣。所以,單看十誡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屬于什麽宗教了。

反對豎立紀念碑的人,認爲它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例如:在我以外,你們不可有別神)。贊成的人認爲,這不過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曆史遺産。

當時訴訟的案子很多,最後最高法院受理了兩個“政府建築物上放置十誡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決,其中一個,違反了“不可設立”的原則,被判爲違憲,必須將十誡展示物挪走。另外一個,卻因爲其十誡展示品,是與其它不同的紀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經放置了40年了,並沒有人挑戰,因此是合乎憲法。這個判決兩邊不討好,讓人無所適從,特別是那個“40年”的理由。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爲,只要能夠反映曆史現實,能夠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沒有借此傳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並不能因爲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須排除,這是不尊重曆史現實。美國法律的來源是摩西法典、羅馬法和柏拉圖思想。所以,任何以圖像來紀念這類曆史的,都是有意義的。

不像交通規則,憲法牽涉到道德理念。因此,這些政教分離的爭執,不僅是條文上的,更且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觀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決定(而不只是解釋)這個信念的關鍵地位上。問題是,他們有這個權力嗎?有這個能力嗎?他們又憑著什麽權威,可以做社會良心的定義者呢?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會不會過分將就社會現實,做出的乃是爲討好輿論的判決?若是單單反映社會現實,而沒有基准,這顯然不符合建國時憲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

從這幾個案子的判決,及其給社會帶來的困惑,我們可以看出,近年來大法官們主要接受傑弗遜的政教分離模式,而不是亞當斯的政教分離模式。換句話說,亞當斯(或貝拉)的“公民宗教”模式逐漸被抛棄。

從聖經的角度看

在聖經裏,政權本是上帝設立的,並不只是人類的發明。創世以來的文化使命裏面,神托付人以生養和管理的責任,包括政府管理和文化活動。人成爲上帝在世界的管家和經理人。起初,政與教是合一的。

這個托付雖然因爲人的墮落而在執行上有缺陷,但本質並沒有改變。在立王以後,政權,祭司和先知代表三種權力。祭司代表人向神獻祭,先知代表神向人(包括君王)說話,他的權柄是神賜的,不是政權給的。雖然如此,猶太人並沒有宗教自由,我們還是把它歸類爲神權統治。

主張神權統治,反對政教分離的美國人經常以“選民”自比,他們喜歡引用舊約聖經來證明自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曆代志下》7章14節:

“這稱爲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自卑,禱告,尋求我的面,轉離他們的惡行,我必從天上垂聽,赦免他們的罪,醫治他們的地。”

可是,這句經文是當年上帝與所羅門王所立的約,並不是上帝與美國所立的約!美國是個世俗國家,不是新約時代上帝的“選民”。這種神學觀,以及所帶來的末世觀都是問題重重。

在新約時代,耶稣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他的意思是,基督徒在世上有雙重國籍,我們雖是地上的公民,更是天上的國民。他也說,我們不屬這世界,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在這世界上沒有責任,只是被動的觀衆。他是說,我們不被這個世界所擁有。我們的責任是雙重的,但我們的效忠是單一的。

在耶稣基督的眼中,撒旦是這世上國背後的權勢(Prince of This World,世界的王),牠暫時(非法地)控制這個世界,但是這個世界並不是屬于牠的。如果是,我們就不能有雙重國籍了。

耶稣又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這是講到所有權。有些事物是應當由(或向)世俗政府負責的,有些事物是應當由(或向)上帝負責的,其中是有分野的,不要把它弄混了。

《羅馬書》13:1─2節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爲沒有權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這是對在羅馬統治下的人說的,也是對我們說的。講到政權至終的來源還是上帝,所以我們要尊重。

可是我們必須認識兩點:

第一,前面這個原則要與《使徒行傳》中,“聽從神不聽從人是合理的”這個原則(包括公正、公平、良心的自由等等)相對照。當時人講話不像今天的法律文件,把所有的限定詞都列出來了。從上下文看,這段聖經不是說,政權是絕對的,乃是在警戒那些假借信仰自由之名不守法的人。

第二,這裏保羅是爲政權執行法律的權柄背書,不是給政權的任意妄爲背書。這段聖經沒有把政權絕對化的意思。

這幾點應當是新約寫作時代的政教分離觀,當時基督徒身處異教的文化環境,與我們今天類似。

在人類曆史中,政府的統治形態常常落入兩個極端,不是落于“該撒即上帝”,就是落于“上帝即該撒”的窘境(注8)。

對一個“該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該撒所認可的就是真理,遵行該撒就是“對的”。這種模式帶來極權和迫害,因爲它沒有固定的是非標准,唯該撒馬首是瞻。

對一個“上帝即該撒”的政府而言,政府則利用政權來推動宗教的規條,宗教的權威成爲至高無上,往往造成迫害異己、守成不變。現今回教國家就處于這樣的的困境。

曆史顯明,當政與教太近的時候,社會公義就會受到損害,自由就會受到壓制。政與教距離太遠的時候,就會傷害社會風氣,人類的罪惡就有了合法的執照。所以,保持政與教間的“恰當”距離,是件好事。最好是能夠彼此合作,彼此牽制,達到制衡的作用,而不是讓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變成排除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

那麽,怎樣的距離才是恰當的呢?亞當斯和傑弗遜的立場對今天有什麽啓發呢?

反思

回顧18─19世紀,美國福音派幾次的大覺醒運動,蘇醒了美國的社會人心。在廿世紀,“葛培理現象”(注14)成爲凝聚(開通)福音派的動力,對美國社會産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對險惡的廿一世紀的文化環境,過去40年來,宗教右派希望藉著在政治上奪回主動權來影響文化,但是結果並不理想(注15)。

如今,主導美國公衆論壇的是世俗的自由主義,和追求靈性經驗的後現代思維。但是從幾次大選可以看出,自由主義也陷入困境,陷入“政治正確”的不容忍性左派(illiberal left),只注重“身份政治”,固然關心少數族群的公平正義,卻忽略了族群內部的差異,因爲缺乏了支撐族群的傳統價值。

不論是傑弗遜的模式,或者是亞當斯的模式來看憲法,我們都無法得到神權統治的結論。今天,當我們呼籲美國要歸回上帝,我們心中願景到底又是什麽?我們盼望的到底是什麽樣的社會?我們不可能要求回到清教徒的同質社會。基督和使徒也都沒有要求“基督化”的政治體制。

價值不同的人要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裏,這的確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盧梭說過:“要與那些我們認爲是被咒詛的人群和平相處,這簡直是不可能的。”那麽,是否不同價值觀念的人只能爭吵,訴諸法律和彼此隔絕呢?這是政教分離與否無法解決的問題,也是更重要的問題:我們在多元化下要如何共同生活?



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教授John Inazu去年(2016)出版了一本書,《有自信的多元化》(Confident Pluralism: Surviving and Thriving through Deep Difference)。這本書是專門爲多元化社會裏的基督徒寫的,得到紐約市曼哈頓區救贖主長老會牧師凱勒的大力肯定。



Inazu教授與凱勒牧師討論《有自信的多元化》這本書

什麽是“有自信的多元化”?除了憲法對權利,包容和異議的承諾之外,我們需要有公民素質的做法,以求用寬容,謙卑和耐心的態度與人溝通。我們需要練習對話、宣揚和促進他人的利益,而不是進行邊緣化,非人性化或侮辱他人。隨時帶著和氣和愛心與人對話。

這本書極力主張“有道德原則的和氣”。我們在公共領域不能停止作出道德判斷,適當地做出道德上的價值判斷,那正是一種肯定,而非否定人類尊嚴的行爲。他說:

“道德判斷可以集中在思想和信仰上,而不是針對人。人們可以避免誣蔑他人,但不必避免冒犯人。當我們誣蔑別人時,我們沒有做到容忍,謙卑和耐心。然而,如果我們堅持不去冒犯任何人,那麽我們冒著虛假的容忍和虛假的謙卑的危險。”

自信的多元化認爲,盡管在政治,宗教,性認知等重要事務上有著深刻而有爭議的分歧,我們可以而且必須和睦相處。自信的多元化或許無法帶來“美國夢”的實現,但至少,它不會帶來“美國的夢魇”。

除非我們滿足于自說自話,或是族群分裂,Inazu教授在這裏提出了一個不同的思考方式,值得我們去深思。我認爲,他把亞當斯的理念現代化了。至于如何對話,如何維護道德的原則,如何沖破目前族群對立的僵局,那還有待更多的腦力激蕩和大膽嘗試了。(End)

注:

1.  對美國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態度最嚴謹、最受學術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傳家David Barton 的書籍和錄像帶很受歡迎,但是此人屢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認),斷章取義,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論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國憲法第8條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浸信會一向有擁護政教分離的傳統,美南浸信會甚至將其寫入其官方文件。可參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7.  “A Most Mild and Equitabl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John Adams and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ment”, John Witte Jr.,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Spring, 1999.

作者簡介:臨風

本名熊璩。祖籍江西,1944年在重慶出生,台灣長大。台大數學系畢業,留學美國,伊利諾大學數學博士,計算機系碩士。曾任台大數學系副教授 ,克雷超級電腦公司(Cray Research, Inc.)研究部總工程師。惠普公司(HP)中央實驗室負責多電腦研究部門。 惠普公司大學關系部亞太區主任。 2011年退休,全力讀書、研究、寫作。著有《繪畫大師的心靈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現住美國加州矽谷。電郵chsng117@gmail.com

文章轉載自公衆號:【言語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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