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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男子持刀搶劫價值200元手機被判刑11年
發佈時間: 3/3/2008 5:36:54 PM 被閲覽數: 116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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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男子持刀搶劫價值200元手機被判刑11年

2008/03/03 

由于手里沒有錢花,一時產生了惡念,年僅19歲的林飛揚就隨手掂起菜刀嚇唬起了鄰居,搶了一部價值約200元的手機,不料卻因這一看似不起眼的嚇唬換來了11年的牢獄生活。近日,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林飛揚因犯搶劫罪,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00元。聽到這個判決結果,被告人林飛揚面色慘白,稚氣未脫的臉上流下了一串串悔恨的淚水。

去年11月25日,在鄭州市一家飯店打工的林飛揚下班后,像往常一樣回到了自己在王府墳村的租住處休息。當路過三單元地下室時,他看到一個房門沒有關嚴,門上還挂著鑰匙。“這人也太粗心了1當時,林飛揚是懷著好心去敲響了房門去提醒主人。當推門進屋后,他發現一名女子正在房間里睡覺,女子讓他把鑰匙放在梳妝台上后繼續睡覺。

就在林飛揚放鑰匙的那一刻,突然看到了床頭梳妝台上放著一部黑色帶攝像頭的翻蓋手機,他惡念頓生,離開的時候,特意沒有把門鎖上。林飛揚回到房間后,眼前全都晃動著那部手機的樣子,沒有絲毫的猶豫的他把自己房間內的音響聲音調到最大,之后找了一副白手套戴上,拿了一把菜刀就沖出去了。

“快把手機交出來,否則就要你的命”!林飛揚把刀放在她的頭邊,低聲威嚇道。兩人爭執了一會后,林飛揚順利地搶到了手機。在把手機奪走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他又隔著被子對著該女子的頭打了几下。20分鐘后,林飛揚就拿著這部搶來的手機跑到一間二手手機店,以2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了。

林飛揚被抓獲后,公安人員當場從其身上提取到賣手機的贓款200元,并在林飛揚的帶領下從其住處提取到作案時用的全部作案工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飛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什么是搶劫罪?

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的黨玉紅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黨玉紅稱,目前全省正在開展打擊“兩搶一盜”專項斗爭,就是因為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還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侵犯財產罪的首罪。但認定搶劫罪時,要注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為人必須采用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對被害人進行強制的方法﹔行為人必須有當場奪取財物的行為。據此,可以將搶劫罪定義為: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對人身強制的方法,當場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來說,搶劫罪的構成有四個特征,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方面特征,搶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場人當場實施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相脅迫或者采用其他當場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奪走財物的行為,其中,侵犯人身的行為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犯財產的非法得財行為是搶劫罪的目的行為﹔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強行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判決是否過重?

黨玉紅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林飛揚的犯罪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中的入戶搶劫。居民住宅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戶搶劫,不但會使公民在封閉條件下孤立無援,給被害人帶來巨大的心理沖擊,也會使附近居民驚恐不安。這種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對入戶搶劫給予嚴厲的打擊是必要和適當的。

結合本案來說,被告人林飛揚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而且是違法攜帶凶器入戶,應當按搶劫罪定罪處刑。所以他搶劫的財物數額僅僅值200元錢,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他判處11年有期徒刑是正確的。 (今日安報 何永剛 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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