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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巨貪貪污4億多為何不判死刑 只判無期?
發佈時間: 3/11/2008 3:11:37 PM 被閲覽數: 183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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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0 | 中國經濟周刊 一宗由國企改制引發的貪污案──
“焦炭黑馬”宋建平貪污4億被判無期
“焦炭黑馬”宋建平4億貪案解剖
備受山西焦炭行業、外貿系統關注的山西大典公司原經理、山西省技朮進出口公司原經理宋建平案,在2008年春節前夕,終于有了結果。
1月28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因貪污、挪用公款、虛報注冊資本、非法經營、偷稅等5項罪名,判被告宋建平無期徒刑。判決書表明,宋建平在山西國有外貿企業改制過程中,貪污金額高達4億多元(其中,2.5億為“貪污未遂”)。
判決結果公布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當地媒體稱其是 “涉及行業之敏感、涉案金額之巨大、偵辦過程之艱辛”的案件﹔宋建平本人被媒體稱為“山西第一貪”﹔網上評論更是措辭激烈,有網友提出尖銳質疑:貪污4億多為何不判死刑,而只判無期?
宋建平的辯護人卻表示,他們一直在為宋建平作無罪辯護。他們認為,按照現有的相關法律,對宋建平的5項犯罪指控都不成立。被告宋建平不服一審判決,已于近日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案情復雜、特殊,時代特色濃烈,有著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國企改制進程中“摸著石頭過河”的典型時代烙印。在對改革開放30年進行回顧和總結的今天,分析和解剖此案的發生背景和過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另據了解,受此案影響,山西省商務廳正在對省屬外貿系統國有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自查自糾”。自上個世紀末開始的山西省外貿系統的國企改制正在被重新審視和反思。
“未遂”的巨額貪污
宋建平,1962年出生,山西省技朮進出口公司(下稱“技朮公司”)原經理、山西大典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大典公司”)原經理,曾被譽為山西焦炭行業的“宋黑馬”,在山西、全國,甚至國際焦炭行業中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據山西焦炭界人士說,在其出事后,歐洲某冶金行業媒體曾整版刊登了與其相關的內容。
在出事前,由宋建平任經理的大典公司,進出口額曾連續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山西省商務廳網站資料顯示,2003年,大典公司出口額為5317萬美元,位列“山西省千萬美元以上出口企業”第四名﹔2004年,大典公司進出口額為16251萬美元,同比增長204.78%,位列當年“山西省十大進出口企業”第六名﹔2005年,又以進出口額12286萬美元位列“山西省八大進出口企業”第八名。
與此同時,宋建平所參與的國有外貿企業──技朮公司的改制,也被上級部門評價為“發展了外貿事業,使得技朮公司的職工有了就業渠道,離退休人員生活福利和生活補助有了保障,維護了職工隊伍的穩定”。
但是,2006年情況驟變。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監視居住﹔2007年3月30日,經太原市檢察院決定被逮捕。2007年7月5日,太原市檢察院以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等五項罪名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訴。其中,貪污罪的涉案金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2007年下半年,太原市中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宋建平的辯護人、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的李飛和韓善瑾兩位律師介紹說,之所以先后三次、共五天開庭庭審,是因為控辯雙方對此案的爭議非常大,這些爭議甚至包括最基本的問題──公訴人指控的5項犯罪能不能成立?
此案更為特別的是,與一般的貪污行為不同,被指控貪污的4億多元人民幣沒有進入“私人腰包”,也沒有被揮霍,而是仍在被告擔任經理職務的大典公司賬上,或在大典公司的業務客戶的賬上。
公訴人指控,大典公司的這些款項有的被被告人“藏匿國外據為己有”,有的被被告“隱匿意欲貪污”,“貪污未遂”。其中,兩筆最大的貪污行為分別是:第一筆是涉嫌貪污近1800萬美元(按當時匯率計算,約合人民幣1.5億元),這筆巨款是大典公司與瑞士某公司的焦炭出口業務結匯款。案發時,該款項沒有匯入大典公司賬戶,仍在該瑞士公司的賬戶上,被告將此結匯款“藏匿國外據為己有”,案發后追回﹔第二筆是貪污(未遂)2.5億多人民幣,這筆巨資2005年底時在大典公司賬上,當時擔任技朮公司經理的宋建平,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省商務廳上報技朮公司的改制方案時,沒有將他同時擔任經理的大典公司的2.5億多資產列入技朮公司的清產核資報告中,被告“隱匿意欲侵吞”。
對于以上兩項數額巨大的“藏匿”和“隱匿”貪污指控,宋建平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護時表示“不能成立”:第一項近1800萬美元的指控,并非“藏匿”,而只是被告為了避稅,并想用這筆錢收購津巴布韋的一家鋼廠。“因為2004年大典公司的對外焦炭業務量大,結匯也多,一下子結回國內交稅太多。”而宋建平案發之后,應大典公司的匯款要求,那家瑞士公司已把其中的1400萬連本帶息匯過來,辯護人認為這也証明被告并非是“藏匿”。
對于公訴人的第二項貪污指控,辯護人認為是“純屬莫須有”。因為,這2.5億多元至今仍在大典公司的賬上,被告“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據為己有”,而且被告也沒有實施貪污的手段和行為,沒有貪污“故意”。
據介紹, 控辯雙方在前后三次、共五天的庭審中庭辯激烈。証人証言多,有些証詞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這也為案件的審理增加了難度。
“盡管此案件看上去復雜,其實焦點只有一個,即大典公司的性質。如果法庭能認定大典公司是民營企業,那么被告的貪污等犯罪指控就根本不能成立。”被告的辯護人李飛律師稱,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大典公司從成立、到后來的多次增資擴股,在法律上始終都是一個民營企業。他向記者提供的一份由中國社科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6名法律專家和學者簽名的“大典公司產權界定法律專家論証意見書”也認為,“大典公司是民營企業,不是國有企業。”
但公訴人認為,大典公司名義上是民營企業,實質上就是技朮公司。技朮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山西大晉集團的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以及技朮公司書記等人的証言表示,大典公司是技朮公司改革派生出來的公司﹔還有多位証人証言說,大典公司與技朮公司之間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最后,法庭在對控辯雙方提交的証據進行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在大典公司的相關行為屬于侵吞公款、并利用國企改制侵吞國有資產(未遂),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據介紹,控辯雙方針鋒相對,而相關材料似乎也驗証了此案件的復雜和庭審的激烈:盡管公訴人的起訴書只有4頁紙,但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辯護意見”長達40頁,太原中院的一審判決書更是長達78頁。
大典公司的“奇特身世”
這個“惹禍”的大典公司到底是一家怎樣的企業?為何工商登記証明是民營企業的這個大典公司,偏偏被認為實質上就是技朮公司、其資產為國有資產?兩家公司之間到底有著怎樣的特殊關系?
由大典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山西大晉集團向省商務廳紀檢組等部門提交的一份名為《關于山西大晉集團及所屬山西省技朮進出口公司 山西大典商貿有限公司改革情況的匯報》(下稱《改革情況匯報》)的材料,為這一問題提供了原始答案:國有的技朮公司在改制中采取了“借殼改制”的模式,而這個“殼” 正是大典公司。
《改革情況匯報》介紹說,上世紀90年代后,國家逐步放開外貿經營權,國有外貿企業原有的壟斷優勢被迅速打破。資本金不足、冗員過多、債務沉重、業務萎縮等問題使國有外貿企業陷入困境。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情況進一步惡化,許多公司已不能保障職工工資發放,職工下崗,由此引發的上訪事件接連不斷。
1997年起,山西省政府、原山西省外經貿廳先后下發了一系列改革文件,指出“省屬國有外貿企業截至2000年底的資產負債率達136%,總體上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全面推進外經貿企業改革已經到了刻不容緩、別無選擇的地步”﹔要求對于中小外經貿企業改革,“采取徹底放活政策,國有資本全部退出,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非國有企業”。
當時山西省外貿系統成立了三大集團,按外貿業務划分分管原有的外貿公司。大晉集團是當時的三大集團之一,于2000年9月成立,托管了8家國有外貿企業,技朮公司是其中之一。
技朮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就是焦炭進出口業務,但當時國際焦炭市場并非像現在這么火,企業不賺錢。技朮公司在2001年度累計虧損達2069萬元,2002年虧損增至2415萬元,負債總額達2億多,資產負債率高達120%。與此同時,公司還涉及經濟糾紛案件17件,賠付總額達4500萬元。公司已是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公司的業務骨干辭職離去,原有的對外貿易渠道大部分癱瘓﹔債務人紛紛起訴,各級法院數次查封公司賬戶和辦公場所﹔因不能清償銀行巨額債務,各銀行也停止發放貸款,切斷了企業唯一的業務資金來源﹔拖欠職工工資和各項統籌保險費用,出現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按照法律規定,當時技朮公司的經營狀況已符合進入破產程序的條件,但當時的外經貿部規定不允許國有外貿企業破產,因此,技朮公司決定用改制的辦法安置職工,穩定局面,擺脫困境。
但是,如何改?
2001年5月,原省外經貿廳召開了廳直外貿工作改革會議,廳黨組號召廳直企業加快改革步伐,明確提出“對于歷史包袱沉重、經營困難的企業,實施分塊搞活、分設分立的股份制改造,鼓勵有能力的業務骨干領頭組建民營性質的公司,同時注意處理好新老公司的關系。”
在此背景下,技朮公司開始了其改制之路。先是選擇了一家具備出口業務資格的民營企業作為改制的“殼”公司,然后根據大晉集團的安排和決定,2002年3月,技朮公司經理李志斌、書記王玲、副經理宋建平三人以受讓股權的方式成為“殼”公司新股東,并分別擔任法人代表、經理、監事,公司改名為大典公司,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大典公司也按國家規定申請獲得了焦炭出口資質。
《改革情況匯報》顯示,當時技朮公司經理李志斌曾請求大晉集團在“殼”公司中出資參股30%,但大晉集團表示,集團“無力出資,技朮公司應根據文件精神摸索實踐”。2003年~2005年,大典公司又四次增資,將注冊資本金由500萬增至5200萬,每次增資的實際出資人都是大典公司。
大典公司成立后,技朮公司部分員工進入大典公司工作,大典公司與技朮公司也開始了業務合作。2002年和2003年,雙方兩次簽署合作進出口協議,大典公司代理技朮公司的焦炭出口業務,每噸收取代理費5元,扣除流轉稅后的剩余部分歸技朮公司所有。2004年,因為技朮公司開始全員身份置換(退出全民身份),雙方沒有再簽合作協議。
這種代理合作方式中,核心內容是焦炭出口許可証的轉讓,即技朮公司將其轉讓給了大典公司。“之所以考慮將其給大典公司,是因為國家每年都要對焦炭出口資質進行審查,如果企業不能正常經營,將當年的許可証作廢,那么下年度就被取消焦炭出口資質。”《改革情況匯報》中寫道。
焦炭出口許可証值錢嗎?“這個問題很多人都問,也都認為是個敏感問題,其實說白了,值不值錢不取決于証本身,而取決于焦炭市場。”焦炭界人士解釋說,“2003年之前的十年中,經營焦炭出口的外貿企業80%虧損,2002年技朮公司申請轉讓許可証時,應該也無法預見到兩年后市場會怎么樣吧。”
據焦炭界人士介紹,2004年焦炭市場忽然火起來,價格最高時漲到了每噸400美元,而在1996年時只有40多美元,2002年的時候也只有70~80美元。2005年和2006年,又跌倒了140美元左右和120美元左右,2007年又漲到470美元左右。
大典公司在市場火爆前的2002年取得焦炭許可証,然后趕上了2004年“千載不遇”的好運氣。大晉集團也承認“大典公司獲得焦炭許可証后,為技朮公司改制籌措了資金。”
那么,作為改制的“殼”公司,大典公司的性質該如何確定?它與技朮公司之間是一種什么關系?
作為改制的“設計者”和“操作者”,大晉集團在《改革情況說明》中寫道,“大典公司是技朮公司深化改革的產物,也是我省外貿企業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種做法。”“兩家公司之間有著很強的關聯性,沒有技朮公司的經營困難就不會有今天的大典公司,而沒有大典公司的業務經營也不會有技朮公司職工隊伍的穩定。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兩家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產權上的關系”, 因為“技朮公司對大典公司沒有國有資本投入”。
但是,大典公司的前身的原個人股東王春喜的証言表示,技朮公司曾經為王春喜出資500萬注冊了一個新公司,并陸續提供200余萬元的流動資金,“以補償出讓公司的損失”。
技朮公司有關人士回應說,500萬不是“出資”,而是“借資”,銀行憑証可以証明,王春喜在公司成立一個月后就還了這500萬。
另外,公訴人指控,技朮公司還為大典公司的第一筆貸款提供過40萬元的保証金,大典公司的業務人員也是技朮公司焦炭部的業務人員。
最后,法庭審理判決認為,“大典公司無論從其成立過程、資金運作還是業務展開和人力資本均利用了技朮公司的國有資本,故大典公司由此產生的資產,均應歸技朮公司所有,屬于國有資產。”
雙重身份的宋建平
作為國企改制的“殼”公司,大典公司的特殊性還體現在,盡管從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上說,大典公司是個民營的股份制企業,但是,在趕上國際焦炭市場紅火的大好時機,取得的巨額經營收入除了初期按合作規定繳給技朮公司外,股東未享受股東權益,即沒有分紅。
“因為大晉集團不允許。” 大晉集團有關人士對記者說。
一個法律上獨立的民營企業為何如此“順從”大晉集團這個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你可以理解為宋建平等股東們聽話,也可以理解為宋建平他們是真心想借大典公司這個改制平台來解決技朮公司的職工就業和未來出路,也可以理解為是大晉集團用焦炭出口配額約束他們”,該人士分析說,“但是我認為,他們之所以能遵守承諾,可能主要還是希望最終能通過改制合法解決這些遺留問題。”
大典公司股東們的“順從”還不僅僅體現在不分紅上,他們的人事任命、股權進出等公司事務也由大晉集團決定。
例如:2002年和2003年兩家公司之間合作,大典公司從每噸焦炭出口收入提成5元外,其他收入全部歸技朮公司,就是大晉集團規定的,因為“這種約定的目的,是為技朮公司改制和維持運行籌措資金。
2004年,技朮公司進行職工身份置換,買斷工齡,也是在大晉集團指導下完成的,“因為要貫徹落實山西省外經貿廳黨組關于國有外貿企業改革必須實現兩個推出、兩種置換的要求和精神”。
2003年初,技朮公司原經理李志斌調離后,宋建平由大晉集團安排任命為新經理,2004年宋建平買斷工齡后,想辭掉技朮公司的經理,但大晉集團沒有同意,因為“領導讓他和王玲看攤,技朮公司的退休職工、辦公場所等都需要錢來維持,他們不管了怎么辦?”一位知情人士說。
2003年,李志斌調走后想把自己所持的大典公司股份轉出,也沒有得到大晉集團的同意,“領導說,等做好改制后再說”。
對于以上諸如此類的“說了算”,大晉集團并不否認,在向上級匯報的報告中明確表示:“技朮公司利用大典公司作為平台進行改制,其方案制定與具體操作均取得了我集團公司的指導、支持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一直將技朮公司與大典公司同等看待,并將大典公司的進出口經營狀況列入我集團公司行業統計范圍。”“技朮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在法律形式上控股大典公司,但并未享受股東權益,我集團是事先知道而且也是這樣要求的,目的是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操作空間和掌握主動權。”
“所以宋建平覺得自己很冤枉,當年的改革政策是政府定的,自己也是聽從上級安排參與國企改制的,改制是集體決定的,自己作為改制的一個執行人,聽上級話,按上級要求辦事,自己為改制做出了貢獻,卻坐了牢。”宋建平的辯護人韓善瑾律師對記者說:“聽到法院宣判后,宋建平反應強烈,認為一審判決顛倒是非、顛倒黑白。”
大晉集團在《改革情況匯報》中說,技朮公司的“借殼改制”還沒有結束。在宋建平出事前的2005年年底,技朮公司已經上交了改革的后續方案,內容包括:大典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市場購買技朮公司的國有產權﹔兩家公司之間重新整合資源、擴大職工再就業,并優先安排曾對公司發展做出貢獻的“40”、“50”職工﹔將最初李志斌等3人名下的股份轉移給業務骨干和優秀職工,實行股權激勵機制。2006年年初,技朮公司的改制方案,依照審批程序先后獲得了大晉集團、山西省商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山西省商務廳的批准,省商務廳上報給省財政廳后,因當時技朮公司法人代表宋建平已“出事”而擱置。
山西外貿國企改革開始“自查自糾”
網上有評論說,如果大典公司虧損,就沒人關注大典公司了,宋建平也就沒事了,“都是賺錢惹得禍”。
“這種說法過于偏激,就像當年改革時一樣,今天回顧和總結改革時,也需要理性,需要解放思想,”一法律界人士對記者分析說。
另有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說,盡管從工商登記來看,大典公司是一家民企,但從它成立的背景、運作的手段,以及上級主管單位對它的要求和職能定位來看,“已經講不清它是一家什么樣的公司了”。說它是民企吧,它從誕生起就承擔了國企改制的任務,并因此借用了國企的一些資源優勢﹔但作為民企,它又沒有體現股東的基本權益──上級不讓股東分紅。因此,大典公司是個很奇特的案例,也是個疑難案例。
“不過,這一案例也正好體現了‘摸著石頭過河’時代的改革特征,‘發展是硬道理’。”該人士說。
宋建平的辯護人韓善瑾律師對記者說,大典公司作為國企改制的“殼公司”,發展中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如企業改制后,新的股東管理委員會沒有成立,內部機制沒理順。股權怎么落實?李志斌調走后,其股權還在,怎么辦?宋建平已經買斷工齡,卻還兼著技朮公司經理,沒有國有身份的人卻挂著國企的職務,盡管是領導不讓他辭職,但他自己似乎也沒考慮,就覺得自己掙錢給公司就行了。
記者在山西采訪時還了解到,2006年6月,山西省政府下發《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山西省商務廳據此制定了外貿國企改革的框架方案:原國有企業有淨資產的實行改制,無淨資產的實行破產。據此精神,山西省外貿系統的29家國企中,24家申請破產,5家改制。
“技朮公司因為宋建平案已被中止破產,目前只有一家真正進入了破產程序,其余的都在觀望。”相關人士介紹說。
有媒體報道稱,山西省商務廳目前正在對省屬外貿系統國有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自查自糾”。由于上級對省商務廳上報的第一次檢查結果不滿意,已于近日要求再次核查。
對于當年技朮公司的改革,大晉集團在向山西省相關部門提交的《改革情況匯報》中總結道:“在當時只有改革的宏觀框架卻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只有文件的改革要求卻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我集團遵照省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文件,認真組織、積極引導被托管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是基本正確的。但由于企業改革改制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現成的模式和經驗可以參照,再加上我們缺乏實踐經驗,在這項工作中肯定存在運作不規范、不完善的問題。所以,集團從2005年開始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屬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進行檢查,我們將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理清思路,認真解決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努力規范與完善改革改制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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