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收费的《义务教育法》,是不代表普通民众利益之法/张建
在全国民众愤怒声讨收费义务教育的骂声中,一部含有收费内容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并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相比较,是一部退步的法律。
在大多数人、特别是广大的普通民众,渴望实行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的强烈呼声中,一部新的、含有收费内容的《义务教育法》却在全国人大顺利的通过了,它的顺利通过,充分表明中国的立法机关不代表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新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取得了胜利,他们利用立法上的特权使收费合法化了。
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 ,使义务教育由收费违法(违反一九八六年《义务教育法》)变成了依法收费(新的《义务教育》允许收费)。这一法律的通过,这意味着该法开始实施时,全国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仍然必须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缴纳杂费。 (博讯 boxun.com)
新的《义务教育法》实行后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之外,还允许收取一定的寄宿费。
新的《义务教育法》的顺利通过,是政府及其控制的立法机关鉴于民众依据一九八六年《义务教育法》,对政府实行的收费义务教育的强烈指责,为今后延缓、或不实行义务教育,继续实行收费义务教育,披上合理的“法律”外衣。从此以后,义务教育收费,由原来的收费违法进化到了依法收费。
这样的法律,完全是为政府及其官员推脱责任、谋取利益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通过,表明了全国人大这一立法机关只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代表;同时,充分表明了普通民众在中国立法过程中话语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缺失,这种缺失让法律往往不能反映普通民众的心愿。这也是中国的法律总是对统治者——政府官员有利的根本原因。
新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和实行,使普通民众依据一九八六年《义务教育法》,对政府实行的收费义务教育的指责,成为了无法可依的指责;也为政府延缓、甚至于不实行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含有收费内容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不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表明政府及其官员控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代表普通民众的意愿。 _(博讯记者: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