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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姐妹二人同居一室,共侍一夫(圖)
發佈時間: 6/14/2008 8:43:44 PM 被閲覽數: 135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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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姐妹二人同居一室,共侍一夫(圖)

倍可親(backchina.com)-倍可親: 姐姐:妹妹一起過更好;
  -妹妹:願意這樣陪姐夫一輩子,情願自己不生孩子;
  -男主人:承認自己與妻妹“相好”,但“相好”不能代表他倆結成了夫妻;
  -村民:把姐妹二人“通吃”的男子姓王,很有錢,但這事做得太沒倫理——
  海口市東山鎮一男子與妻子育有5個子女,前不久又把妻妹迎到家中,與之公然相好。這一有悖倫理的奇事在東山鎮傳得沸沸揚揚。
 


 30日上午10點多,記者一行來到東山鎮,分别向路邊小店、摩的司機、茶店老闆打聽姐妹二人同守一夫的奇聞,幾乎所有的受訪人都知道這事。大家還說,男子還在村裏公然擺喜酒。一位開三*摩托車的司機自告奮勇把記者送往那家門前,一路上對記者講述:“這事全鎮上的人都知道。”他說,把姐妹二人“通吃”的男子姓王,很有錢,但這事做得太沒倫理,鎮上人幾乎都在笑話他。

  客廳内挂滿一男二女親密合影

  王家的庭院寬敞漂亮,庭院内種了很多花木,收拾得非常幹淨,其精巧不亞于城市裏的私家别墅。院内有一幢兩層樓房,樓房前又有一排平房作爲餐廳和衛生間。

  一位中年婦女坐在客廳内梳頭,她正是這家的女主人洪某。洪某身材矮小,說話溫和,耳朵上戴着很長的金耳環,脖子上戴着很粗的金項鏈,手上戴着很粗的金手镯。

  上午11點半,這家的孩子陸續放學回家。這家女主人生了5個孩子,兩男三女,最大的16歲,最小的9歲,都在上學。
  在王家客廳内,兩面牆上挂着很多彩色照片,其中有好幾十張是同一名戴墨鏡的男子與兩名女子及家裏孩子合影的照片。有一靓麗女子與戴墨鏡男子偎依摟抱,顯得非常親昵。但這名靓麗女子卻不是記者所看到的女主人。還有一張照片上,戴墨鏡男子坐在凳子上,左手摟着靓麗女子的腰,右肩與這家女主人相靠。

  這家女主人指認說,照片上戴墨鏡的男子是她的丈夫,與他合影的靓麗女子是她的親妹妹。說這話時,她笑眯眯的,似乎頗爲自豪。

  妻子:我高興妹妹“嫁”過來

  記者用海南話單刀直入地問洪某,“你的妹妹是不是也住進了這個家裏,嫁給了你的丈夫?”洪某笑眯眯地說,是啊,這不是很好的事嗎。她還補充說:“妹妹一起過更好。”據洪某說,她的娘家在澄邁永發,娘家一共有4個姐妹,她是最大的,今年43歲了,“嫁”給自己老公的是最小的妹妹,今年26歲。洪某說,妹妹和丈夫感情好,就在一起過了。自家小孩也不反對。

  但是,當記者舉起相機拍王某與二女的合影時,孩子們一直阻攔,用小手擋住鏡頭。王家的大女兒放學後,一聽問她家小姨的事,對記者明顯反感。她說:“這是我們自家的事,不用你們管。”

  女主人洪某對記者說,妹妹雖然與丈夫好,但沒與丈夫結婚,也沒有擺喜酒。她的原話是:“别人亂說昨天結婚是嗎?不是的。一起過就行了,擺喜酒幹嘛?”

  妹妹:我心甘情願跟姐夫

  在記者的一再要求下,洪某的小妹走進門來。與姐姐相比,她年輕漂亮多了。她的普通話說得不很流利,但基本能表達出自己的意思,說話非常坦白。她深情款款地看着姐夫說:“他很善良,所以我才愛他。”繼而還說:“我願意嫁給他,但他不同意。”記者對這名女子說:“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你姐夫目前的狀況是不能再婚的,除非他與你姐姐離婚後才能與你結婚,你想讓他與你姐姐離婚嗎?”女子連忙搖搖頭說,從來沒這樣想過,自己不能讓姐姐離婚。她還說,自己願意這樣,陪姐夫一輩子,情願自己不生孩子。至于以後的事,走一步說一步吧。

  姐夫:我實在不敢娶妻妹

  王家男主人出現在記者面前時,沒有戴墨鏡,他的左眼有殘疾。這位45歲的男人顯得比照片上老一些。

  他一看到記者便連連叫苦,他說:“很多人都說我和妻妹結婚了,這是決不可能的。她的爹媽很老了,她自己身體也不太好,我作爲哥哥,關心她是應該的。外面的人不知爲什麽,總傳我的壞話。”
  王某後來又改口承認與妻妹“相好”,但“相好”不代表他倆結成了夫妻。“一個人在中國是不能娶兩個老婆的,我懂一些法律。”王某說,如果法律允許,他會娶妻妹的。

  東山鎮民政辦:王某和他妻妹沒登記

  王某不願意透露和妻妹同居的時間,隻是說妻妹從小就常來他家,不斷來來往往。對于牆上所挂的那些與妻妹親昵的照片,說是好幾年前拍的。

  30日下午3時許,記者來到東山鎮民政辦,工作人員林先生從檔案箱裏翻出最近所受理的結婚證明,一張張翻看,沒有查到王某和妻妹有結婚登記記錄。

  東山鎮派出所:鎮領導過問這事了

  東山鎮派出所負責人說,這件事他知道,連鎮領導都給他打電話過問此事了。如果這兩姐妹的确同“嫁”一人,姐姐是可以直接到法院告丈夫重婚罪的,但不是由公安機關受理。

  律師:屬《婚姻法》禁止之列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的劉長征律師認爲,從道德上講,這種行爲有悖倫理;從法律上講,無論這位姐夫與妻妹同居或結婚,其行爲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禁止之列。

  我國新《婚姻法》第三條明确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 許欣 鄭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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