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的實質可以歸結到一個問題:究竟是楊佳因為受到了非法待遇且通過合法程序投訴無果而殺人,還是警方“執法依法有據”,對楊佳的投訴依法回應而楊佳不依不饒,甚至胡攪蠻纏到極端心理扭曲而報復殺人?
楊佳案的起因非常簡單,只是一輛自行車,然而,由其引發的積怨卻長達近9個月,最終的血案更是分外慘烈。
從案發后警方的新聞發布會的結論來看,楊佳的行為純屬報復,而且是對警察“執法有據”“耐心教育”的報復。如果警方判斷屬實的話,楊佳不遠千里、破釜沉舟式的報復則顯然純屬刁民的無理胡鬧,而且這種胡鬧應該到了喪心病狂的程度。凡是有常識判斷力的人,禁不住產生疑問:究竟是楊佳喪失起碼的理智,還是警方掩蓋了不為人知的內幕?由于我們無從得知楊佳及其母親的申辯,只好根據破碎的信息來整理疑點,而推測潛在的真相。
一、 楊佳被盤查時,其態度稱得上“惡劣”嗎?
警方的新聞發布會申明,07年10月5日事發當晚民警盤查楊佳屬于正常執法。根據警方已經發布的那一段盤查錄音來看,可以說警察的態度沒有問題。但是,楊佳的態度也不像警方所說的“惡劣”,更沒有“大聲辱罵民警”。看來,警察的“耐心教育”和楊佳的“惡劣”、“大聲辱罵民警”一定發生在楊佳被帶到警局后。
二、 案情簡單卻為什么使楊佳在警局長達5個小時?筆錄前的一個小時發生了什么?筆錄后的三個小時又發生了什么?楊佳被帶到警局的時間順序是這樣的:
1、 當晚9點10分左右帶到警局﹔ 2、 10點15分,楊佳接受警方的正常問詢筆錄﹔ 3、 筆錄期間民警向租車公司核實,確認楊佳的自行車確系租用﹔ 4、 筆錄11點結束﹔ 5、 整個盤查工作于10月6日凌晨2點結束,楊佳被放行。
這里面有几個疑問。
第一、 楊佳9點10分帶到警局,10點15分才接受筆錄,那么這一個小時發生了什么?是不是楊佳態度“惡劣”、“大聲辱罵警察”的1個小時,還是像楊佳所說的與民警發生爭執,被7、8名警察推搡、毆打的1個小時?
第二、 筆錄期間,民警和租車公司核實并確認了楊佳的車子是租賃而非偷盜來的,按理說楊佳應該在筆錄結束后的11點隨后就可以走人,但是為什么整個盤查工作直到次日凌晨兩點才結束?筆錄結束前案情已經明確,那在記錄結束時的11點到凌晨兩點的三個小時又發生了什么?
此時楊佳還待在警局長達3個小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楊佳不愿意走﹔不愿意走肯定是楊佳的某種要求警方沒有滿足。這又是什么樣的要求呢?二是警方還不讓他走。案情已經明確,楊佳洗脫嫌疑,警方再不讓他走就說不過去了。事實究竟怎樣呢?
此時,全程公開楊佳在警局被問詢的監控錄像至關重要,一來以証明楊佳“態度惡劣、,阻礙民警正常執法”、“大聲辱罵警察”﹔二來反証民警“執法依法有據”“耐心教育”。但是有消息稱,楊佳被帶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后,與民警繼續爭執引發沖突,有七八名警察對他有推搡、毆打的情況,從而導致他打110報警。
看來,楊佳的宣稱和警方的表白已成針尖對麥芒之勢,在這種必有一方撒謊的情況下,誰真誰劣公布雙方認可的監控錄像則一目了然。我們不知道楊佳是否有這一要求,因為我們聽不到他的聲音。我們也不知道楊佳的母親是否有這一申辯,因為她仍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至今。+++
但是,一個掌握在警方手里的監控錄像,本是証明警方依法執法的有力証據,卻不公布,這符合邏輯嗎?在楊佳及其母親的聲音無從獲得的情況下,警方的反常行為意味著警方有可能撒謊。如果警方撒謊,那只能表明相關民警沒有“合理執法”,意味著粗暴執法、打人的巨大可能!如果這個可能成立的話,后續事態的發展似乎就很符合邏輯。
三、 楊佳為什么投訴?他要求開除民警公職的理由是什么?他又為什么要求賠償?
就在“民警耐心教育并放行后”,楊佳回到北京多次以多種形式向多個部門投訴。這里面的關鍵就是楊佳的投訴書──他為什么投訴?
政府指定的律師謝有明認為他“非常沉著、非常冷靜,法律意識比較高”(能夠得到法律專業人士這樣的評價看來不太像無理取鬧的市井潑賴), CCTV也認為“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上海警方強調楊佳是個“精神完全正常的人”。按理說這樣一個人不可能無理由投訴吧?也不太可能僅僅因為受到普通的盤查就興師動眾一路投訴直至公安部吧?
投訴的焦點也許只有一個可能──“遭到警方毆打”。要求開除警察公職意味著楊佳認為警察做了嚴重超越其公職范圍、或與警察公職嚴重相悖的事情,楊佳的投訴書應該涵蓋了這點﹔要求賠償意味著不公平地遭受了某種形式的損失或傷害,解答這些疑問的鑰匙就是投訴書。公布投訴書既可能讓公眾看到楊佳有多刁蠻,也可能反証警察是否如其自身宣揚的合法而清白。
四、 督察支隊為什么不顧路途遙遠,兩趟專程赴京勸解楊佳?
“閘北分局督察支隊經過認真核查,認為民警執法依法有據,無不當之處”。看來楊佳的投訴純屬無理取鬧。對于這樣的刁民,督察支隊卻“兩次赴京”,來回四趟,行程近萬里,花費多多。
專程赴京的工作重點有兩個:一是“法制宣傳”,二是“疏導勸解”。前者的隱喻是楊佳“不懂法律知識或至少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后者的隱喻是楊佳“鑽牛角尖”,“想不開”,總之,怎么都是楊佳的錯。
拋開警察叔叔的高風亮節、仁至義盡不說,這樣做既不必要,也不應該。不必要是因為既然警方執法無不當之處,就沒必要兩次專程進行普法教育,因為中國的法盲和欠缺法律知識的人實在是太多了,隨便哪個刁民到上海胡攪蠻纏一番都要專程奔赴刁民居住地宣傳教育一下,警察如何忙得過來?不應該是因為來回四趟,不可能自掏腰包吧?納稅人的錢這樣花費說得過去嗎?
不必要且不應該,卻被警方當作自身執法到位的佐証,正常人如何能理解?我一向認為與常識相悖的事情十之八九有貓膩。而這里面的貓膩的最大可能是不是警察叔叔被楊佳抓到了令其氣短的把柄?因為如果不存在這種可能性的話,那警方終于同意給楊佳賠償獲又如何解釋?
五、 督察支隊為什么同意給予楊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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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什么呢?賠償警方給楊佳造成的什么損失?還是賠償警方給楊佳造成的什么傷害?如果事情真是民警“執法有據”“耐心教育”,而且態度誠懇到專程赴京“疏導勸解”,那犯得著給楊佳賠償嗎?
警察的職業特性要求其盡力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尤其是涉及到由納稅人支付的金錢賠償。不該賠的一分錢都多,更別提1500元或15000元了!但楊佳一鬧,陰謀居然多少得逞,真真是史上第一牛人!閘北的警察真真是天下第一好人!
這,可能嗎?如果我把這個假設發生在北京的故事講給上海的警察聽,煩請上海的警察叔叔們捫心自問一下:“你──信──嗎?”
我不相信原本這樣簡單的案子里面有什么艱深晦澀的內幕,我堅持合理懷疑──是否存在這樣的相當可能:相關民警對楊佳有過不恰當的執法行為,從而造成他遭受一定程度的傷害?是不是這就是為什么警方同意賠償的最有可能的原因?
六、 謝有明有資格擔當楊佳的辯護律師嗎?
謝有明是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閘北區公安分局是區政府下的職能部門,所以區政府也是血案的受害人。按照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不能為同一案件中有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謝既擔任犯罪嫌疑人楊佳的代理人,又同時擔任受害人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二者的身份必然沖突。即便謝稱其為楊佳提供的服務是"無償"的,這種作法也是違法的,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實際上就謝有明已經發表的言論看來,他已經沒有資格做楊佳的辯護代理人了。
他說楊佳“非常沉著、非常冷靜,法律意識比較高”。這等于說楊佳的主觀故意很強,等于說楊佳知法犯法,這樣顯然有煽動輿論情緒的可能傾向﹔更要命的是,他甚至公然說為楊佳辯與不辯都是死刑。法律規定律師應用一切合法的辦法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謝的表態不但封死了為楊佳辯護的一個潛在理由,甚至公然替法官提前做了宣判,這樣的律師以這樣的立場,他還有何資格擔任楊佳的辯護律師?他還有何資格被稱作律師?
七、 楊佳在哪家醫院做的檢查?檢查報告的內容又是什么?
有消息稱,案發當天,楊佳一手還拿著醫院方面的檢查報告。如果屬實,楊佳應該就是想用醫院的報告來証明自己受到了非法傷害,從而証明以前投訴的合理性,或者証明自己最終過激行為的一定程度的內在緣由。哪家醫院?怎樣的檢查報告?這是獨立的第三方所作的更為客觀的、關系楊佳受否受到非法傷害的定論,如此重要的情節為什么沒有被調查?
八、 楊佳的申辯在哪里?楊佳母親的聲音又在哪里?
由于楊佳已被批捕,外界無從知道他的申辯,但他還有兩個申訴通道。一是律師謝有明,但他又不具備起碼的職業道德,這條通道肯定走不通﹔二是他的母親,楊佳案事發當天就被警方帶走,說是協助調查,但迄今未歸。(這樣的協助,能稱得上合法嗎?)第二條通道也被封死。
我們所有的媒體其信息的几乎唯一的來源就是7月1日案件的受害方──閘北分局。公眾聽不到施害方的聲音,而受害方可以暢所欲言,告訴公眾施害方怎么想的,怎么做的,朗朗乾坤,在人類的法律意識高度覺醒的21世紀,居然還有這樣的法理?
九、 為什么楊佳最終選擇了殺人?
實體正義(也稱實質正義)與程式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兩個層次。實體正義指的是符合公認道德規范的社會正義,程式正義指的是法律正義。在一個法制獨立規范的社會里,通過訴求法律正義就必然會實現社會正義,因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就是維護伸張社會正義。那楊佳有沒有遵循程式正義呢?
准備參加司法考試的楊佳是一個“法律意識很強的人”,去年從閘北分局回京后,他首先秉承的是程式正義之路:“以信訪件、電子郵件的形式向閘北分局督察部門、上海市公安局、國家公安部”等各級部門投訴,期間還多次與警方進行電話溝通。確定無疑的是,楊佳行使的是任何一個公民都擁有的合法權利。
但問題是,從去年10月5日遭查到今年7月1日行凶,楊佳從一個守法公民到犯罪嫌疑人,這中間雖經警方兩次赴京調解,但其諸多的投訴渠道對應的結果仍然是事情無法向好的方向發展。且據知情者透露,事發前一個月該分局領導還曾經威嚇楊佳"不要再鬧了,再鬧就抓起來"、"一分錢都不會賠償",雙方的矛盾由此激化。如果事實如此,楊佳也就徹底喪失了通過合法程序(程式正義)伸張自己訴求的最后希望。
現在該提出的問題是──楊佳為什么最終選擇了殺人?這個問題遠比“楊佳為什么殺人”重要得多。
在長達近9個月的時間里,楊佳實際上先禮后兵──先合法(投訴),再違法(殺人)。為什么警方在楊佳投訴之后到他違法殺人之間的較長時間里,既沒有緩和矛盾、也沒有解決矛盾、而是雙方的矛盾激化到了壞得不能再壞的程度?
究竟是楊佳在警方的專程疏導后無法無理、得寸進尺到了令警方無法接受的程度,還是另外的可能──警方給予楊佳的賠償遠遠不足以彌補他所受到的非法傷害?解答這樣的疑問只有兩點:一是讓楊佳公開他所得到的警方對他投訴的回應﹔二是警方應該舉証他們對于楊佳的投訴依法回應。
這一疑問的解答直接關系到楊佳案的實質──究竟是楊佳因為受到了非法待遇且通過合法程序投訴無果而殺人,還是警方“執法依法有據”,對楊佳的投訴依法回應而他不依不饒,甚至胡攪蠻纏到極端心理扭曲而報復殺人?
前者的可能意味著楊佳在其他的選擇被堵死的情況下無奈殺人(因為不愿意自認倒霉,放棄訴求),后者的可能意味著楊佳無論如何,就是要殺人。盡管結果一樣(都是殺人),但案情的性質卻有天壤之別!法律的裁判怎么可能會忽略這至關重要的差別?!
雨果說:“當一個人的心里充滿黑暗,罪惡便在那里滋長起來。有罪的并不是犯罪的人,而是那制造黑暗的人。”誰制造了黑暗?還是楊佳內心本身黑暗?又是誰點燃了楊佳血案的導火線?
十、 公眾期待公審楊佳
以上疑問重重,甚至我懷疑楊佳血案的受害方家庭是否能接受警方關于案件起因及其發展過程的解釋。公審楊佳成為解答疑問,威懾刁民,以讓受害者家人徹底釋懷的最佳方式。
1、 免除謝有明的代理律師資格,閘北政府也無需為其指定律師,由楊佳或其家人自由選擇律師﹔
2、 讓楊佳自由發聲,以最充分暴露史上第一牛人的胡攪蠻纏之嘴臉,激發億萬公眾對刁民的同仇敵愾 之情緒,以更珍惜人民警察以鮮血換來的和平和諧之生活﹔
3、 結束楊佳母親的協助調查期,讓其自由申辯,讓公眾自己去解讀楊佳之所以成長為刁民的家庭環境并引以為戒﹔
4、 公開楊佳當晚被盤查的錄音和在警局的監控錄像,并由楊佳認可其內容的完整性﹔
5、 完整公開楊佳用于投訴的信訪件和電子郵件﹔
6、 調查楊佳的醫院檢查報告(如果有的話)﹔
7、 楊佳應公開其收到的警方給予的投訴回應(如果有的話)﹔
8、 警方應為其“合理執法”舉証﹔
9、 警方應為其對楊佳的投訴依法回應而舉証﹔
10、 異地公開審理。
上海知名律師斯偉江曾發出疑問,涉嫌偷盜自行車的審查一事怎會使犯罪嫌疑人心中的積怨如此深厚,不惜以生命為代價?
我深信基本了解過楊佳案的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公審楊佳會給公眾完整的解答。如果真是警方執法有據,依法回應投訴,則可以斷定楊佳喪心病狂,那我們應從社會學的角度反省楊佳特定心里形成環境﹔如果楊佳遭受非法傷害,投訴無果而被逼至如此絕境,那我們沒有理由保持沉默。
因為在再微不足道的正義受到侵害時,沒有人是局外人。太多的史實告訴我們,明哲保身的人往往無法最終保全,因為他們的偏安一隅削弱了正義的力量。
華商網 楊佳命案在考驗中國百姓和官府的智商 2008/07/31 | 楊佳命案在考驗中國百姓和官府的智商
楊佳襲警后,舉國震驚,更驚人的是廣大網民挺楊的態度不斷挑戰人們的道德底線。
用“誰來保護警察”來考驗中國百姓的智商
央視開始將討論楊佳案情轉到新的主題:“誰來保護警察?”號召社會各屆應當樹立尊重警察、保護警察、監督警察的觀念,好象警察被楊佳狂砍之后,一夜之間變成了“弱勢群體”。這種可笑的問題只有我們善良的中國人才會認真討論。如同“人民的警察愛人民”一樣荒唐,警察若是“弱勢群體”“誰來保護老百姓呢?”記得以前階級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人民心中最惦記的是“誰來保衛黨中央,保衛毛主席?”喊的口號是“誓死保衛黨中央,保衛毛主席!”假如在美國哪媒體討論:“誰來保護警察,總統,伊拉克的美國士兵?”人們一定認為哪個媒體有病。
我想起多年前,烏魯木齊一劇院大火,400多名小學生遇害。當大火燒起,主持人馬上喊:“請同學們坐下,讓領導同志先走。”:大家想的是“誰來保護領導?”所有在坐領導都心安理得的逃生,沒有想:“誰來保護孩子們?”在汶川地震后,救援人員從廢墟中聽見有人呼救:“我在這里,我是張書記。”言下之意:“領導在此,快來救駕!”
警方一口否認“楊佳被性殘”的傳言,不是怕老百姓開始討論“誰來保護我們的生殖器?”是怕“人民的警察”的形象受損,怕破壞“和諧社會”。多次讀到有關中國警察常用電警棍電擊犯人生殖器的報道和投訴,維權人士郭飛雄是受害者之一,虐囚是國家恐怖主義行為之一,拿人家“命根子”出氣,是最凶殘的施暴行為,大家遲早會討論“誰來保護我們的生殖器?”的問題。更可怕的是,警察的野蠻和暴力讓人們相信暴力比法律更強大,更有效,以暴制暴、以牙還牙的行為將博得普遍同情。那時“誰來保護警察?”才真成了問題。
官方對楊佳命案的解釋反而增加人們對事件隱情的懷疑。官方的報道是,“2007年10月,楊佳到上海游玩期間曾租用當地一輛自行車代步,不料被閘北分局以涉嫌偷盜自行車名義審查。其后,楊佳多次控告閘北分局,索賠未果。 ”官方新聞發布會稱,楊佳的兩次投訴信都是無理的。“在弄清真相之后,楊佳多次控告閘北分局,并提出行政賠償,最初的金額為3萬元人民幣,未果。此后,雙方在賠償的具體金額上不斷協商,閘北分局最后同意的金額為1.5萬元,‘可能是在態度上有一些不太好’,這位知情人說,這才引發‘報復’動機。”
好!警方承認索賠存在,問題: 1:為自行車向警方索賠几萬,楊佳不是吃了豹子膽,就是精神不正常,好在我們在楊佳的博客上看到真實的楊佳﹔ 2:上海警方為何兩次到北京做解釋工作? 如果僅為“自行車向警方索賠”,中國的警察太可愛了,太閑了!
“6:28瓮安事件”的前兩天,根據官方發布的報告稱:“ 6月26日,經縣工作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屬表示同意縣工作組的協調意見,答應在6月28日簽訂協議了結此事。”等等,您聽出什么不對頭了嗎?你何時聽說哪個縣政府為一起溺死或強奸案成立專門的“工作組”?換句話說,派專門的“工作組”來解決問題,李樹芬命案絕非“一起普通的溺死或強奸案”那么簡單。我為啥將這么容易識破的官話顛三倒四地說,是因為我們有些高明的左派至今仍將狗官們的鬼話捧如聖旨。楊佳事件發生不久,除了符合官方的報道,國內相關的貼被一律刪除。2006年上海著名維權人士陳小明被上海警察暴打致死,在被捕之前,多次受到警方死亡威脅,此案并沒有因陳良宇的倒台而昭雪。現在官方讓人民相信,楊佳和遇害的警察只因一輛破自行車而涉案,又用“誰來保護警察?”來考驗中國人的智力,考驗人民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等到民怨沸騰,我們再討論“誰來保護政府?”吧!
用“誰來做辯護律師”來考驗中國官府的智商
法院推遲原定7月29日開庭,是很多網民們意料中的事。因為奧運迫近,全國各級官員干部都在吃“避運”藥。怎么開庭?祕審還是公開審理?誰來為當事人辯護?楊佳死到臨頭,在法庭上可能什么都扯出來。官方指定的辯護律師謝有明,與楊佳在案發后有過保貴的一小時零距離接觸。之后謝律師大概為自己的戰績大喜過望,馬上向媒體講述探訪詳情。以他的觀察,楊行凶后異常冷靜,頭腦清醒,好象比正常人還正常。這正是警方要定楊死罪最需要的口供。謝律師竟然說出“一般說來,在量刑上几乎沒什么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死罪。”輿論嘩然,網民嘩然,律師們嘩然。哪有辯護律師在開庭前先盼當事人死的道理?智商這么低也來做律師?
好在不是所有律師的智商都那么低。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劉子龍律師7月7日打電話質問謝,并寫了封“您的郁悶是咎由自取”的公開信,信中透露:“您對我說是因為警方的原因您不便向公眾公布楊佳的作案動機時,我對您就很是惱火了:您是在看著警方的眼色辦案,是在按著警方的要求辦案,您并不是真正在為楊佳辯護。”很快謝律師被查出一直擔任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等于原告的律師又充當被告的律師。這就說明公、檢部門的智商出了問題。
同時北京的熊烈鎖律師原本被楊父聘為兒子的辯護律師。跑到上海警方不許見人,警方并拿出楊的筆錄,稱楊只要他母親辯護。楊佳在作案后第一時間要見律師,現在非老母辯護不可,其智商象鐘擺來回跳。可楊母在見上海警方之后消失了。熊烈鎖律師狀告謝有明律師有窩藏楊母之嫌,又告上海檢查院失職。此時謝律師斷絕外界聯系,律師們口誅筆伐,要求異地審理﹔網絡上一片沸騰,深挖殺人動機之迷。而公、檢、法集體沉默,集體挨罵。既然楊佳執意不要除母親以外任何人辯護,謝律師可以袖手旁觀,除非楊母人間蒸發。楊母要么被警方“保護”,要么失蹤,辯護人成了此案關注的焦點。
本來僅是一樁襲警案,為啥搞得如此這般扑朔迷離?公安是受害的一方,公開所有証據是常理,除非証據不利于自己,甚至損害“人民公安”的面子。錄音,電子郵件不敢公布,又在辯護律師的問題上節外生枝。楊案疑點重重,警方的遮遮掩掩更令民眾滿心弧疑,但遲早是要開庭的。如果楊案真有天大的隱情,若敢以“國家機密”來遮蔽世人耳目,將是留給后人的一大奇案。國家機密被中國官方濫用,任何見不得人的事都冠以“國家機密”,四川學校豆府渣工程是“國家機密”,翁安“俯臥撐”是“國家機密”,上海官商勾結黑幕是“國家機密”,疫情,地震預報,奧運花費,強拆,賣國《協議》,都是“國家機密”。“國家機密”如同皇帝的新衣,以為老百姓看不見,不知道。楊案將怎樣收場,怎樣做既符合法律程序,又保住“人民警察”的面子,將再此考驗中國官員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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